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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与侦查讯问大学论文

论沉默权与侦查讯问

[摘要]沉默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其实质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并且确保其自愿作出供述。

讯问权则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殊权利,是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为了揭露犯罪、查明案件真相,从而达到保障人权、追求诉讼公正的目的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沉默权使得犯罪嫌疑人可以逃避侦查人员的讯问,导致口供的获取难度增加,使侦查讯问工作面临被迫中止的窘境,妨碍了侦查人员及时有效的揭露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

祸福相依,沉默权虽为侦查讯问带来诸多阻挠,但沉默权的存在却也促进了侦查模式和方法的改变与进步,我相信根据合理的规划,可以使沉默权与侦查讯问相协调适应,使之能在中国这块沃土上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关键词]沉默权;侦查讯问;沉默权制度

在17世纪的英国诞生了一项特殊的权利——沉默权,后来沉默权传到世界各国,随着各国法律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沉默权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并设立了与之有关的法律制度。

沉默权的存是合理的,是符合时代要求的,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

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件事引起了很多法律人士的关注,沉默权从此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我国政府也对沉默权进行了各种研究与实践,在司法实践当中部分法律法规就体现了沉默权的一些含义,如《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以及第五十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纵然如此,我国也一直没有明确提出沉默权,我认为这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协调沉默权与侦查讯问之间的关系。

因此本文就如何协调侦查讯问与沉默权的关系以及如何在侦查讯问中确立沉默权制度作一番简单的论述。

1、侦查讯问与沉默权

(一)侦查讯问的界定

侦查讯问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收集案件证据,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以获取其真实供述和辩解的一项侦查活动。

[1]从中可以看出侦查讯问是公安机关获取口供并对证据进行查证的重要诉讼手段,也是劝导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弃恶从善的有效方法。

侦查讯问是在法律限定的时间内,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为了各自的核心利益,通过肢体语言、话语和面部表情进行面对面的对抗,在这一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且刑诉法中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因此侦查讯问具有直接性、时限性、冲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侦查讯问从古至今一直是一项应用很普遍的侦查措施,他涉及侦查、组织、心理和伦理道德等多项学科的内容。

因此在讯问过程中,需要广泛地应用刑事侦查策略学、司法心理学、逻辑学、教育学和司法伦理学的知识。

[2]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侦查讯问具有以下任务:

一是依法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收集犯罪证据,判明犯罪性质。

二是追查同案犯和发现其他犯罪线索。

三是在讯问过程中要查对证据,给犯罪嫌疑人以辩护机会,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四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的教育。

五是收集犯罪资料,研究掌握刑事犯罪规律特点,为预防犯罪提供情况。

[3]

(2)沉默权的界定

 17世纪时沉默权首次在英国出现,18世纪时各国相继引进沉默权。

1912年制定的《法官规则》使“明示沉默权”在英国正式确立。

有“明示沉默权”必然就有“默示沉默权”,虽然法律中并未明确使用“你有权保持沉默”之类的相关字样,但在字里行间都默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提问的权利,如“对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1966年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是沉默权在美国发展到巅峰的重要标志。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每个人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

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从这可知,沉默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特殊权利。

一般来说,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因此本文所研究的重点,也主要是上述狭义的沉默权。

[4]

(3)侦查讯问与沉默权的关系

通过上述侦查讯问与沉默权的内容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侦查讯问与沉默权之间是一种辩证对立的关系。

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这使得侦查讯问活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获取以及案件的侦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这一方面我们能看出沉默权对侦查讯问起到了很大的制约,两者之间是根本上的对立。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沉默权的实施也促进了我们对于侦查措施的改进,比如沉默权加大了获取口供的难度,侦查人员会加大力度获取其他证据,从而形成证据链条,做到无口供定案。

并且沉默权对于案件的侦破在多数时候并不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诚心悔过者自然是积极供述,不会使用沉默权;顽抗到底的犯罪嫌疑人就算没有沉默权,他们也不会轻易的供述。

沉默权的出现只是给予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一项自卫权利。

因此两者的关系是需要我们辩证对待的。

2、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利与弊

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讯问者与被讯问者处在绝对对立的位置,双方通过语言等方式进行交锋,各自为达目的而不断博弈。

但在这一冲突过程中,讯问人员完全掌控着被讯问人员的一举一动,双方的地位极度不平等,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保护弱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了赋予弱者沉默的权利,使其在对抗式诉讼中面对追诉机关的讯问时享有局部回答提问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从而限制和削弱司法机关的权力,构造一种原、被告平等的诉讼结构,使双方能尽量公平地对抗。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沉默权对侦查讯问制造了障碍,但纵观古今中外,自沉默权在各国法律制度中得到适用,该国的侦查策略与措施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体现了沉默权有利的一面。

(1)沉默权制度对于侦查讯问的有利之处

1.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使得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是有罪还是无罪无须承担举证的责任,反而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

它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通过形成证据链来证实犯罪。

2.改变传统侦查模式,提高侦查的技术水平。

沉默权的存在对传统的侦查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威胁,迫使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结合自己的经验和学识对传统的侦查模式进行改进,使之与沉默权相适应。

对侦查模式的改进是一个长期和艰难的过程,这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加大经费的投入,改善侦查人员的侦查装备与设施,并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和取证能力,不断创新侦查方法和技术手段。

3.改变了传统的侦查观念,提高侦查效率。

沉默权制度的实施使以前“重口供轻证据”的侦查观念向“重证据轻口供”的侦查观念转变,减弱了口供对侦查破案的作用,使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变低,在侦查工作中能够以正确的心态看待口供,从而改变以前的由口供来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提高了侦查队伍的自身建设,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同时极大提高了侦查效率。

(二)沉默权制度对于侦查讯问的不利之处

正所谓有利必有弊,沉默权是一把“双刃剑”,其存在着难以消除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的对抗中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给侦查破案形成了较大障碍。

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现今社会的雇凶杀人,贪污受贿以及爆炸案等案件日益增多,但该类案件的其他证据少,获取难度极大,对于口供有极大的依赖性,沉默权的实施使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一直保持沉默,这将导致侦查工作无法开展,延误破案时机,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援引沉默权的犯罪分子往往是有一定犯罪经验和反侦查能力的人,他们通过沉默权与侦查机关相对抗,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在这个各类新型犯罪和暴力犯罪频发的现代社会,实行沉默权弊大于利。

2.沉默权在保护无辜者方面的作用不显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罪的人不需要沉默,而是进行积极的自我辩护,争取早日破案,还己身清白,而真正有罪的人却会千方百计保持沉默,以免失言而暴露自己的罪行。

正如边沁所说:

“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沉默权制度),无罪者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

3.沉默权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沉默权是基于人权保障理念,以“保护弱者”的思想而诞生的,但是在现实当中,因罪犯实施犯罪而处于真正弱势地位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反而受到一定损害。

沉默权的出现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种对抗刑事诉讼的手段,虽然是基于人权保障的目的保护被追诉者的权益,但被害人的权益却因此遭到损害。

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沉默权的利益权衡有所偏失,这是不公平的,违背了正义原则和平等原则。

三、侦查讯问中沉默权的适用

(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

1.沉默权在我国法律方面的体现

沉默权经过不断的发展,在世界各国都有了一定的相关制度和适用环境,但在我国直到现在依然没有更大进步的发展。

我国第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召开,会议期间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一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沉默权在中国适用的希望。

在1998年10月,我国加入联合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来又相继加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公约,在这些国际公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沉默权在刑事诉讼活动适用的明确规定。

2011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其中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以及第五十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两条法律条文都是沉默权的相关体现。

从这可以看出沉默权在我国已有初步的体现。

2.沉默权在我国侦查模式中的体现

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社会形态决定了我国的发展模式是极其特殊的,这导致中国的社会形态有其特殊性,沉默权在社会的体现也表现出中国特色,而其中主要体现在对侦查人员获取口供方面。

我国侦查人员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主要适用的依然是传统的侦查方式,虽然随着现代法律的不断完善,明文禁止侦查人员以欺骗、引诱、威胁以及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取口供,但在侦查讯问时,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问题依然普遍存在,一些地方性检察机关依然会使用非法口供进行起诉,某些法院更是无口供不判决。

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往往都是“无口供不结案,无口供不起诉,无口供不审判”,似乎只要有口供就没有结不了的案件,对口供“离不开,忘不了,说不要,又舍不掉”,这就是“口供情结”。

[5]近几年网络媒体上所反映的一些冤假错案,如聂树斌、佘祥林等冤案,就是对“口供情结”的最好诠释,从相关资料上我们可以看出口供是造成这些冤案错案的重要原因。

虽然我们一直强调“轻口供重证据”,但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早已习惯了“无口供不定案,无口供不判刑”,如果沉默权正式施行必将导致口供获取难度加大,为了获取口供,侦查人员只能选择改进侦查方式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有违法律的方法。

现今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已经取得不错的成效,但是精神文明建设却很是不足,面对物欲横流的社会很多人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不可避免的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因此社会上各种犯罪层出不穷。

沉默权在中国施行必将导致这样一种局面:

犯罪嫌疑人主张沉默权,口供难以获取,案件短时间难以侦破,公安机关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社会犯罪率将逐渐增高。

可以说沉默权在中国的建立面对着巨大的难题,需要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以及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之间做好权衡,这需要我们结合中国国情认真的分析。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然性

沉默权充分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意思决定的自由与意思表现的自由,体现了刑事诉讼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是司法逐渐从蛮横、专制转向文明、公正这一过程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文明史的重要里程碑,坚持和发展沉默权制度是当前世界的一项国际性趋势。

[6]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也已成为必然。

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立沉默权制度符合我国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沉默权是一项平等权,它是为保护人格尊严等权利而产生的,对于人格尊严、精神意志的自由和言论的自由,全国公民享有平等而互不侵犯的权利,不受任何干涉与限制。

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当然具有自己的人格尊严。

在侦查讯问阶段,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保护自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唯一武器。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与沉默权的本质是相符合的,因此可以看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符合我国宪法要求的,是符合我国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的。

2.确立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关怀。

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基本权利应以正确的方式予以对待,任何非人道对待都是违背人道主义的。

在侦查讯问阶段,掌握国家公权力的侦查人员对待犯罪嫌疑人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利用公权力迫使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这是违反人性,不符合人道主义的。

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司法审判也从肆意妄断走向证据定案,确立沉默权是社会主义文明发展的体现,是我国对犯罪嫌疑人人道主义关怀的体现。

3.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我国与国际接轨的体现。

各国对于沉默权都在本国法律内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美国的米兰达告诫,英国的《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日本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等。

这表明沉默权制度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已经得到了各国的认可,沉默权的确立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并且国际法律公约中也有很多添加了与沉默权相关的法律条文,我国也加入了其中的一些公约,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

因此,在我国确立相关的沉默权制度已是大势所趋,这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

4.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我国诉讼模式转变的要求

对于最近报导的的冤假错案,通过了解可以看出这些冤案错案之所以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在于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后,直接以口供定案,忽视了案件中的可疑之处,这说明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做出相应的转变。

如果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能得到一定保障,使控辩双发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产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同时,也促使侦查人员改变自己的侦查方式,通过其他合法的技术手段获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侦破案件。

因此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确立是我国诉讼模式转变的要求。

总之,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必然的。

但是我们也应知道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不是否定其自愿陈述的行为,自愿陈述(即坦白)表明其认罪态度良好,当然会被记录下来作为证据使用,且自愿陈述现今已经成为多数国家和地区运用口供的一个原则。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目的是为了遏制用非法手段取证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

[7]

(三)沉默权在侦查阶段完善之构想

在侦查阶段,沉默权对侦查讯问的影响是最深远的,因此如何完善沉默权制度,重点就在与怎么讲沉默权制度与侦查讯问相协调。

1.沉默权告知程序的完善

告知程序即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他们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普通公民对于自己所享有的相关权利没有明确的认识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该项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告知公民权利义务是我们必须重视的一项诉讼程序。

因此沉默权的告知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得到充分实施的必要程序,在我国侦查讯问中建立沉默权制度首先就应保证沉默权的告知程序能得到完善。

2.对侦查讯问进行一定的限制

侦查讯问有一个很重要的目标就是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并尽量确保所获取的口供是自愿且真实的,而沉默权最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保证口供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为了使沉默权的功能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就需要对讯问环境,讯问时间,讯问次数间隔以及讯问方式进行改进。

一个宽松的环境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并能积极配合,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对象进行讯问,能保证被讯问人员能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连续讯问的时间界限,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理解侦查人员的良苦用心。

如果缺乏这些必要的程序限制和保障,沉默权的实施必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

3.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与能力

众所周知,“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良法都需要具有良好素质的司法人员来执行,否则,在实践中也只会形同虚设或者变形,甚至成为恶法。

[8]要想沉默权制度能在中国得到贯彻执行,这必须依靠广大的基层司法人员,他们是执法行政,侦查破案的主体,没有合格的侦查人员,沉默权制度的施行必定受到阻碍,所取得的效果也会不佳,这与我们设立沉默权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和基层警察队伍的教育,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从而为沉默权的发展和适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4.通过设立其他权利来确保沉默权的实施

沉默权能否在侦查讯问中得到充分落实不仅要靠沉默权自身,还必须有其他权利来进行保障和限制。

如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会见权与通讯权,避免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保证在其受到强制时可以获得法律救济;在认为侦查人员有逼供、诱供、骗供等行为的或希望得到律师帮助的时候,能在得到帮助前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同时还可在法律中明确哪些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的,如是否犯罪,所犯何罪等问题。

我们不仅要设立相关权利来确保沉默权的实施,我们还应该对相关法律进行改进和完善,建立相应的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沉默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毕竟不加限制的权利只会被犯罪嫌疑人滥用,成为对抗司法活动的有力武器,这是违背了沉默权设立的初衷的。

参考文献:

[1]胡关禄.侦查讯问学[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2]郑晓均.侦查策略与措施[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3]郑晓均.侦查策略与措施[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4]陈光中,崔敏.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5]何家弘.“口供情结”与“刑讯逼供”[N].人民日报,1999-12-25(10).

[6]房华.沉默权的立法抉择[J/OL].法律网.2006-02-14.[2014-03-20].

[7]李金秀.《沉默权制度与侦查讯问之关系辨析》[J].中国刑事杂志,2006,(3):

83-88

[8]杨磊.我国侦查讯问制度中沉默权的构建[D].湖南:

湖南师范大学,2008:

44.

 

SilenceandInterrogation

CriminalInvestigationLawSchoolZhangYu

Abstract:

Thelawgivestherighttosilenceisakindofspecialrightsofcriminalsuspects,anditsessenceisrespectforthesuspects,accusedofhumandignityandensuretheirvoluntaryconfessiontomake.Interrogationrightsarespecialrightsthelawgivesinvestigatorsareinvestigatorsincriminalproceedingsinordertoexposethecrime,identifyingfactsofthecase,soastoprotecthumanrights,thepursuitofjusticeforthepurposeoftheproceedingstakenanimportantmeansandmethods.RighttoSilenceallowssuspectstoevadequestioningbyinvestigators,resultinginincreaseddifficultytoobtainconfessions,sothattheworkofinvestigationandinterrogationfacedwiththedilemmaforcedtosuspendhamperedinvestigators'objectivetruthtimelyandeffectivedisclosureofthecase.Mixedblessing,thoughbroughtupanyobstaclestotherighttosilenceinvestigationandinterrogation,butthereistherighttosilence,butalsopromotedthechangeandprogressintheinvestigationmodelsandmethods,Ibelievethatbasedonrationalplanning,youcanmaketherighttosilenceandInterrogationcoordinatedadaptation,sothatitcantakerootinthefertilesoilofChina,tothrive.

Keywords:

Righttosilence;InvestigationandInterrogation;silenceright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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