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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选聘中介暂行办法

佛山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从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市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及(授权)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从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经济鉴证、企业绩效评价等企业相关业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保护委托方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中介服务结果客观、真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佛山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的对象:

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市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单位、参加选聘的中介机构。

选聘中介机构从事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遵从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委托方选聘中介机构活动。

 

第二章   中介机构选聘

 

  第五条委托方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通过市国资委建立的工作平台选聘中介机构: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委托方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

(三)根据有关财务、审计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委托方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市国资委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年检合格,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执业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执业规范等不良记录;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委托方选聘中介机构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

 

第一节 适用范围与评审办法

 

第八条公开招标适用于:

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资产总额(资产原值,下同)巨大,服务程序复杂的项目及市国资委认为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

公开招标的评审办法为:

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分法。

综合得分最高者为预中标人。

专家从省国资委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终端库中随机抽选,专家抽选过程由市国资委派监察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专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原则上全部为副高以上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

第九条邀请招标适用于:

委托方认为项目存在特殊情况,采用其他方式不能满足要求,并经申请市国资委批准同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

邀请招标的评审办法为:

评审组综合评分法。

综合得分最高者为预中标人。

由市国资委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向不少于三家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发出邀请函,并组建评审组。

评审组由熟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人员组成,原则上按委托方、资产经营公司、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选派,总数不得少于三人(含三人)。

第十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

1、企业整体资产评估;2资产总额超过壹千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非整体资产评估;3、市国资委认为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办法为:

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分法。

综合得分最高者为预成交候选人。

专家从省国资委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终端库中随机抽选,专家抽选过程由市国资委派监察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副高以上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须占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条询价适用于:

1、企业专项审计及年度审计;2、企业单项资产评估和资产金额在壹千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非整体资产评估项目。

询价的评审办法为:

平均价优先法。

将所有有效报价取平均值,报价离平均值最接近者优先采用,但有效报价不足四份时,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有效报价只有三份时,报价最接近按全部有效报价平均值九折者优先采用;2、当有效报价只有两份时,报价低者优先采用;3、当有效报价只有一份时,询价失效。

 

第二节 组织程序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委托方需要选聘时,填写好《委托选聘申请表》一式五份,向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制订相应的评审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告信息、抽选专家、组织评选等。

委托方与成交的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评审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企业名称、项目联系人、注册地址、项目情况和相关数据、项目目的、基准日、时间要求、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要求、拟定合同书的主要条款、评分标准及其他说明事项等。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参加评审的文件应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报价、项目实施方案和人员安排、资质证明复印件、其它需提交的资料。

  下列文件无效:

  

(一)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

  

(二)对评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做出全面响应;

  (三)未密封或未加盖单位公章;

  (四)总公司和下属分支机构同时参加同一项目评选;

  (五)超过递交文件截止时间,以及非本单位授权在职人员递交文件;

  (六)违反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评审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包括以下环节:

  

(一)主持人宣布评标开始;

  

(二)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三)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参加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四)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提供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邀请招标评审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包括以下环节:

  

(一)主持人宣布评标开始;

  

(二)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三)评审组评审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分,计算综合得分;

  (四)根据综合得分确定第一、第二预中标人,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七条竞争性谈判评审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评审开始;

  

(二)递交评审文件的前两名代表及现场监督代表检查所有评审文件的密封情况;

  (三)宣读评审纪律、评审组回避原则、收取评审现场所有人员的个人通讯工具;

  (四)评审组专家对评审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

  (五)委托方代表向评审组介绍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和需求;

  (六)评审组成员独立评审中介机构提交的评审文件;

  (七)全体评审组与参加评选中介机构的代表逐个谈判;

  (八)评审组按评分标准独立评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计算报价得分;

  (九)确定第一、第二预成交人,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询价评审程序:

  

(一)主持人宣读询价原则和现场纪律;

  

(二)递交询价文件的前两名代表及监督代表检查询价文件的密封情况;

  (三)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询价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

对符合性检查未通过的,按无效文件处理。

  (四)唱标与记录;

  (五)确定优先采用人并当场公布。

  

第三节 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实行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随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一同向有意向参与评选的中介机构公开。

  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各权重为:

报价不超过20分;评审人员现场记名评分不低于80分(原则上按项目实施方案20分,人员安排20分,内部管理与服务承诺10分,资质水平、工作经历、经营情况等30分)。

  第二十条成交候选人按评审办法排序,只确定第一名和第二名。

  有两家或多家并列第一名时,不确定第二名,采用现场抽签方式在并列中抽出第一名和第二名。

在询价方式评选中,出现正偏离和负偏离的两家或多家并列第一名时,优先负偏离。

公式为:

有效报价-平均价=偏离值。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依本规程选聘中介机构的项目必须在佛山市政府采购网站、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和招标代理机构网站进行公告。

其中: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公告期不少于二十日;竞争性谈判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询价的公告期不少于三日。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发售招标或谈判文件,每份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伍拾元(含电子版)。

询价项目的询价文件免费,由有意向参与询价的中介机构在相关网站自行下载。

第二十三条委托方不得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项目限定价格。

委托方可以对询价项目设定最高限价。

如果因限价过低造成询价失效,由市国资委监督企业重新确定价格后再进行选聘,由此造成时间上的延误和其它损失由委托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委托方代表应该提前或准时到达评审现场,参加评审全过程。

但迟到或不到现场时,评审结果依然有效。

中介机构代表必须是该单位的授权在职人员,并按时递交评审文件和出席评审现场。

监督代表应该按时出席评审现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事先委托审核选聘项目的人员或协调选聘工作的人员代理;委托不成时,应提前二个工作日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推迟评选时间。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及时通知有意向参与评选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成交候选人在相关网站公示三日,公示后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通知其他参加评选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六条委托方与成交人必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业务约定书。

因委托方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业务约定书的,由市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成其签署业务约定书;因成交人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业务约定书的,按放弃成交处理。

  第二十七条成交人不得将成交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包括总公司对所下属分支机构的转包)。

  第二十八条成交人放弃成交、转包或分包成交项目,取消本次成交资格,一年内禁止进入市国资委选聘平台参加评选,同时当次评选的第二名为成交人。

如第二名成交人也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重新组织评选。

  第二十九条承担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应该在同一财务年度内未向同一企业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三十条同一财务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年度财务审计、法人离任审计应由不同的中介机构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承担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中介机构应该在前三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的年度财务审计业务。

第三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参加评选时,联合体之间应该签订联合协议。

并由其中的一个代表负责参加评选。

第三十三条在市国资委评中的成交人(不包括询价项目),在该项目未按时完成时,不得参加下个项目的评选。

但确因该成交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除外,须出具保证书,并经市国资委同意。

  

第三十四条委托方应该如实向成交人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成交人的工作,按时支付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成交人承接和执行业务,应当遵守相应工作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按时完成项目内容。

  在评选文件中安排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变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的,应得到委托方同意,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选聘活动中,委托方代表及市国资委参加选聘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参加选聘的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中介机构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参加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市国资委参加选聘的工作人员、评审组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经查证属实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实行黄牌警示和红牌禁入制。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中介服务中,因工作质量、工作态度、不按约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等原因,受到委托方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以及在市国资委相关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出现一次时,由市国资委向该中介机构发出黄牌警示;出现第二次时,市国资委一年内可以拒绝该中介机构参加市国资委的选聘。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中介服务中,存在工作过失,报有关行业协会处理,并在两年内禁止参与市国资委的选聘;存在严重工作过失或造成损失、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永久禁止参与市国资委的选聘。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由市国资委解释,以往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方面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国家法律法规对选聘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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