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衡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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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衡水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衡水2021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治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清除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1天未清除的

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天未清除的

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天以上未清除的

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

在都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进行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阻碍市容行为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情节轻微的,责令排除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下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6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20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

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督办两次,拒不改正的

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督办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

在都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阻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未及时加固或者拆除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排除阻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阻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损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

处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峻阻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损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

未经许可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排除阻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采取敷衍等方式不予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责令改正采取威逼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

处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3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的

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予拆除的

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拆除的,或规定时刻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都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排除阻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

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

处以每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

每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

未经同意擅悠闲都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排除阻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9

未经批准擅悠闲都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刻、地点和范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悠闲都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刻、地点和范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3次及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

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10

在都市内行驶的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资、垃圾,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排除阻碍的

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予以督办1次的

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清除,逾期不清除,予以督办2次以上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阻碍及安全事故的

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1

都市施工现场未在批准的占地范畴内封闭作业的;都市临街施工现场未在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都市施工现场的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都市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都市施工现场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的;都市施工现场渣土未及时清运,保持整洁的;都市施工现场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的;都市施工现场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造成外泄污染路面的;都市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坦场地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排除阻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督办1次的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予以督办2次以上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阻碍及安全事故的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

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按规定的时刻、地点、方式倾倒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

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

不足一吨的处以7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2次后改正的

不足一吨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督办2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阻碍的

不足一吨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3

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排除阻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1日未清除的

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2日未清除的

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日及以上未清除的

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4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1吨以下的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1吨以上2吨以下的

对个人处以7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2吨以上3吨以下的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垃圾在3吨以上的,或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

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排除阻碍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作出处理

饲养家畜、家禽在10只以下,未按责令要求作出处理的,或确需饲养,逾期未办理批准手续的

并处以每只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饲养家畜、家禽在10只以上30只以下,未按责令要求作出处理的,或确需饲养,逾期未办理批准手续,督办1次的

并处以每只50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

饲养家畜、家禽在30只以上,未按责令要求作出处理的,或确需饲养,逾期未办理批准手续,督办2次仍不办理的

并处以每只7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16

市民饲养的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排除阻碍的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不予处罚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

处以50元以下1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阻碍市容市貌的

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3次以上仍不清除的,严峻阻碍市容市貌的

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7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经营活动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规定时刻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规定时刻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要紧街道及点位清洗、修理车辆的

处以1500元以上元2000以下的罚款

18

随地吐痰、便溺;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

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

处以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阻碍市容市貌的

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3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峻阻碍市容市貌的

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9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

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

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3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峻阻碍市容市貌的

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0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排除阻碍的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予以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完全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

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

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1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

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及时清理或者清除的

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除

处以80以上12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阻碍市容市貌的

处以12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督办3次及以上仍不清除的,严峻阻碍市容市貌的

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2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

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完全的

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或一个月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3次及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明令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有违法行为的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3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复原原状或者赔偿缺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并赶忙复原原状或及时赔偿的

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复原原状或赔偿缺失不完全、不及时的

并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复原原状不予复原或赔偿缺失不予赔偿,或在规定时刻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

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复原原状拒不复原原状的,或责令赔偿缺失拒不赔偿缺失的,并造成一定阻碍的,或在规定时刻有3次及以上的同一违法行为

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4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复原原状或者赔偿缺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并赶忙复原原状或及时赔偿的

并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复原原状或赔偿缺失不及时的

并处以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复原原状或赔偿缺失不及时的

并处以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复原原状拒不复原原状的,或责令赔偿缺失拒不赔偿缺失的

并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对未经批准从事都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

«河北省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赶忙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督办后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停止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都市生活垃圾经营收入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或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都市生活垃圾经营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6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擅自挖掘都市道路、损坏都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等行为的;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的

«河北省都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教育态度诚恳,能赶忙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能够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完全的

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7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都市垃圾处理费的

建设部«都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都市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都市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能赶忙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但改正不及时、不完全的

对单位可处以应交都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都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300元的罚款

在规定的时刻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

对单位可处以应交都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超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都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超过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规定的时刻的3次及以上的同一违法行为

对单位可处以应交都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超过2万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都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超过600元以上1000元的罚款

28

未按照都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都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建设部«都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能赶忙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的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的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以改正的

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督办后拒不改正的,或达不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都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体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建设部«都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的,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10日以下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的,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在20日以上的,或未体会收及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造成一定阻碍、缺失和事故的

处以工程合同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30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都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建设部«都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并赶忙改正的

处以1万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经督办后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停止的,或逾期未予改正的

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经批准关闭、闲置、拆除垃圾处置设施,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环境的,或规定时刻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

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都市生活垃圾的

建设部«都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倾倒、堆放都市生活垃圾在0.5立方米以下和抛洒都市生活垃圾在2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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