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方案试行稿03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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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方案试行稿0328

 

用水总量统计方案

(试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

 

总目录

一、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方案

二、用水总量统计技术方案

 

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方案

 

二〇一四年三月

为提高用水总量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提升水资源公报质量和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

(一)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任务。

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全国、各流域、各区域和各行业用水量,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任务,是反映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效果的重要工作内容。

2、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重要支撑。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明确了各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级行政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准确客观反映各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重要支撑。

3、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是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及时统计全国、各流域、各区域和各行业用水量情况,反映用水情况历年变化趋势,是水资源管理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可为水资源规划、管理、节约与保护等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支撑,为我国宏观水资源战略提供决策依据。

(二)已有工作基础

1、历年水资源公报编制工作为用水总量统计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自1997年以来,水利部每年编制发布《中国水资源公报》,逐年统计并发布全国、各流域、各区域和各行业用水量情况;各流域机构和各省级行政区均开展了本流域和本区域年度水资源公报编制工作等,这些工作为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为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经验。

2010-2012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进行了经济社会用水情况的调查,采用以取用水户为调查统计对象的方法,提供了大量详实的调查统计数据,这为今后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方法和工作经验。

3、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为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能力保障。

为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水利部全面开展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力争于2014年底前建成中央、流域、省三级监控管理平台,建成对重要取用水户、重要水功能区、省界断面的监控系统,这将大幅度提高用水总量统计、复核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4、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日常水资源管理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统计数据来源。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绝大部分取水需要许可,并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通过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日常水资源管理,可获得取用水户的用水量信息,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提供重要的统计数据来源。

(三)当前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相比,特别是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的要求相比,用水总量统计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急需加以改进。

1、用水总量统计方法较为粗放。

当前水资源公报主要采用典型调查获取行业用水指标定额测算用水总量的方法,大部分地区典型调查数量较少且代表性不强,统计精度急待提高,统计结果难以复核,不能有效支撑考核工作。

需要借鉴水利普查工作经验和技术方法,兼顾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加以改进。

2、用水计量与监控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

当前各行业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健全,取用水户对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性不高,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薄弱,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滞后,已成为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最大制约。

必须下大力气推广普及用水计量设施,加快开展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为用水总量统计等水资源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3、用水总量统计制度不够健全。

当前在用水统计、计量监控等方面尚无专门的规章制度,基础信息获取、统计分析、质量控制、上报与复核、责任制度等方面尚未出台统一的规程规范,统计报表制度尚不健全。

急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完善统计报表,尽快规范用水总量统计工作。

4、保障措施落实不够。

目前从事用水总量统计的技术力量明显薄弱,基层从事用水量统计工作的人员流动性较大,资金投入明显不足,水利和统计等有关部门间的合作机制、水利行业内各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尚不健全。

必须尽快充实技术人员,加大培训力度,落实工作经费,健全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目标任务与技术路线

(一)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

1、工作目标

紧密结合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和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借鉴水利普查经验,改进用水总量统计方法,强化取用水计量和监控,规范统计制度和技术要求,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按照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兼顾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十二五”期间,规范用水总量的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加强统计工作队伍建设,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到2015年,水资源监控系统可监控的所有取用水户纳入重点统计对象,同时将未监控但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含5万亩)的灌区、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用水量50万吨以上(含50万吨)的工业企业作为重点统计对象,全国重点统计对象取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比例达到55%以上。

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流域和地方各级用水总量统计体系,水资源监控系统可监控的所有取用水户及未监控但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含1万亩)的灌区、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用水量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工业企业作为重点统计对象,全国重点统计对象取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比例达到65%以上。

2、主要任务

(1)规范用水统计技术方法。

以提高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为主要目标,明确用水总量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统计调查对象和计量监控要求,确定统计、复核的技术方法,健全和规范用水量统计技术方法。

(2)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

借鉴水利普查经验,建立取用水户统计调查名录;对名录中未纳入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范围内的取用水户,应结合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取用水户安装计量设施,提高计量监测能力与水平。

(3)完善用水总量统计制度。

明确计量监测、统计分析、汇总上报、质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要求,规范统计工作流程,从制度上保障用水总量统计的时效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4)落实用水总量统计保障措施。

加强工作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保障工作质量,加强和统计等有关部门合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二)技术路线

基于取水许可制度、计划用水管理等日常水资源管理工作和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所掌握的信息,逐步推行重点取用水户逐一统计、非重点取用水户抽样或典型调查、综合推算用水总量的技术方法,并通过单点抽查、重要控制断面水量监测、区域供用水量平衡和流域水量平衡分析等手段,提高用水总量统计精度。

1、基础资料收集整理

结合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收集取用水户许可水量、实际用水量等信息;收集与用水量相关的经济社会信息,包括人口、灌溉面积、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等;收集经济普查、水利普查各行业用水户信息;建立用水户名录库;结合水利统计,收集地表水和地下水供水信息。

综合分析各种信息的关联性,为确定统计分析方案奠定基础。

2、统计调查对象确定

确定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等行业的重点取用水户、非重点样本用水户,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对列入名录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计量监测。

3、行业用水量统计汇总

行业用水量应按重点、非重点取用水户分别统计。

重点取用水户采用自备水源取水户和公共供水户逐一统计,自备水源取水户按照所属行业、公共供水户按照供水对象所属行业分别统计重点取用水户分行业用水量;非重点用水户采用抽样(典型)调查方法,获得非重点样本用水户用水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指标等基础资料,推算非重点取用水户分行业用水量。

重点、非重点取用水户分行业用水量之和即为区域用水总量。

4、合理性分析与复核

采取多种方法分析与复核用水总量统计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通过检查统计工作的过程,分析数据来源和推算结果的可靠性;通过历史信息对比分析,分析用水总量变化趋势的合理性;通过供用水量平衡分析,复核用水总量的完整性;通过区域水量平衡分析,复核用水总量的准确性。

鉴于各地区计量监测水平和水资源管理水平的差异,对短时间内难以按照取用水户统计用水量的地区,可在原有水资源公报编制体系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手段、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样点灌区、水利普查用水大户调查信息等,提高各行业单位用水量指标的准确性,推算各行业用水量。

同时,应大力推进对重点取用水户的计量与监测,为2015年全面过渡到以取用水户为基础的用水总量统计技术方法奠定基础。

具体技术路线见图1。

图1技术路线图

三、统计范围与对象、口径与内容

(一)统计范围与对象

用水总量统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经济社会用水(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由于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巨大,用水计量尚未普及,不易做到逐个统计,需要选取重点取用水户和非重点样本用水户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以此为基础统计全国、各流域和各区域的用水总量及分行业用水量。

(二)统计口径与内容

用水总量指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水量之和,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

其中:

农业用水指农田灌溉用水、林果地灌溉用水、草地灌溉用水、渔塘补水和畜禽用水。

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水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水力发电等河道内用水不计入用水量。

生活用水指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生活用水。

城镇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用水(含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等用水);农村生活用水指农村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包括零散养殖畜禽用水)。

生态环境补水包括人工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对于直接从江河、水库、湖泊、地下水等水源提引水量的用水户,从水源取水口计算用水量;对于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用水户,按入户水量量测,并在区域用水总量汇总时统一考虑输水损失的分摊。

四、主要工作内容

用水总量统计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前期基础性工作,统计调查对象用水量及相关信息获取,数据汇总、上报与复核,以及成果发布等项工作内容。

(一)前期基础性工作

在开展用水量统计之前,需要完成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确定、统计调查对象计量设施安装和信息平台建设三项主要工作。

1、统计调查对象名录确定

依据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管理、水利普查、经济普查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利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和省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取用水户的监测信息,确定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环境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其中重点取用水户作为直接统计对象,非重点样本户作为调查对象,并实时动态更新。

统计调查对象具体名录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技术方案》要求提出,水利部组织各流域机构及相关技术单位进行复核。

对需要更新的调查对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报水利部,水利部组织各流域机构及相关技术单位进行复核确认。

到2015年,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全部作为农业用水直接统计对象;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水量50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作为工业和生活用水直接统计对象;补水河湖全部作为生态环境用水直接统计对象;对非重点用水户,应进行抽样或典型调查。

到2020年,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全部作为农业用水直接统计对象;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水量5万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全部作为工业和生活用水直接统计对象;补水河湖全部作为生态环境用水直接统计对象。

对非重点用水户,应进行抽样或典型调查。

具体方法详见《技术方案》,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补统计和调查对象。

到2015年,全国各用水行业统计调查对象数量初步测算约2.4万个。

随着用水计量、水资源监控设施的普及和用水统计制度的完善,到2020年全国统计调查对象数量增加到9万个左右,详见附表A。

各省级行政区可根据用水统计和考核工作等需要,结合用水计量和监控设施情况,通过增加重点取用水户和非重点用水户样本的数量,进一步扩大用水户统计调查范围,以提高用水量统计精度。

2、计量及监控设施安装

被选定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取用水户均应按要求安装合格计量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1)摸清调查对象的计量现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逐一摸清调查对象的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

对调查对象为取水许可管理对象的,应结合取水许可台账建设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摸清该调查对象的取水许可发证机关和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机关;组织调查对象的取水许可发证机关或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摸清调查对象的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其中,由流域机构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由流域机构或流域机构委托取水口所在省区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摸清调查对象的计量现状。

对调查对象为取自公共供水等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向调查对象供水的公共供水单位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摸清调查对象的计量设施安装和运行情况等。

对于农业用水调查对象,灌区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省级水行政区主管部门摸清调查对象的计量设施安装和运行情况等。

(2)加快提高取用水监控能力。

要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完成由本流域、本区域负责完成的任务。

在此基础上同时开展省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扩大在线监控的范围。

各地征收的水资源费,要优先用于监控能力建设。

(3)对尚未安装或暂不具备安装监控设施条件的调查对象,要推动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

对未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无法正常运行的调查对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调查对象安装合格的取用水计量设施。

对调查对象为取水许可管理对象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责成调查对象限期安装合格的取用水计量设施。

其中,由流域机构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由流域机构或流域机构委托取水口所在省区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调查对象限期安装合格的取用水计量设施。

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取水许可管理对象,严格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同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同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信息平台建设

在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用水总量统计分析信息子系统,满足调查对象和国家、流域、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信息的录入、汇总和审核需求。

(二)调查对象用水量及相关信息获取

1、建立用水台账

被选定的调查对象均应建立用水台账,按月记录分水源取用水情况,并根据用水台账汇总每季度和全年用水量,以此为依据填报统计表。

2、获取调查对象的取用水等信息

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获取调查对象的季度、年度用水量、灌溉面积等相关数据,于每季度和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

其中:

(1)农业用水调查对象的取用水等信息获取

对农业用水调查对象,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由灌区管理单位填报用水量和灌溉面积等信息,经所属管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工业用水调查对象的取用水等信息获取

对调查对象属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由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对象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或日常监督管理机关获取调查对象的取水量等信息;其中调查对象为流域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的,由流域机构或流域机构委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

对调查对象为取自公共供水等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向调查对象供水的公共供水单位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或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机关,获取调查对象的取水量等信息。

对调查对象的产值等信息,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统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

(3)对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补水中的城镇环境用水,近期主要利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获取的用水指标、公共供水单位相关数据、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等获取。

各省区可结合自身实际,选取部分调查对象进行复核。

(4)对生态补水中的人工河湖补水调查对象,由各省区组织生态补水的具体实施单位或有关部门获取相关取用水量数据。

3、调查对象取用水等信息的审核

获取的调查对象取用水量等信息,必须经过检查核实、无误后方可作为用水量统计的依据。

调查对象取用水等信息的审核由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和各流域机构可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4、区域经济社会指标获取

收集与用水量相关的区域主要经济社会指标,主要包括灌溉面积、常住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建筑业竣工面积、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绿地面积、城镇环卫面积、畜禽数量等相关指标。

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主动加强与统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准确、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三)数据汇总、上报、复核

1、汇总分析

按照重点取用水户逐一统计、非重点用水户抽样统计的方式,获得重点取用水户用水量和非重点样本用水户用水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指标综合分析和推算区域分行业用水量。

其中,自备水源取水户需按照所属行业统计分行业用水量,公共供水户需根据供水对象所属行业统计分行业用水量。

将各行业毛用水量相加获得区域用水总量,并形成行政分区套水资源分区用水总量成果。

汇总分析时应注意供用水平衡。

2、统计成果上报

为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和编制《中国水资源公报》等需要,各省区按以下时间节点要求,向水利部和各流域机构报送统计成果资料,主要包括:

调查对象的季度用水量数据和年度用水量数据及相关信息;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汇总统计成果及相关信息(年度数据);年度用水总量汇总统计成果报告。

具体如下:

(1)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各省区将审核后的各调查对象上季度用水量数据,通过信息系统上报。

(2)每年度3月底前:

●各省区组织对调查对象的上年度用水量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通过信息系统汇总;并按本方案附表B的格式要求,盖章后上报;

●各省区对本区域上年度用水总量汇总统计成果(按省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一级区)及相关信息进行自查后,通过信息系统汇总;并按本方案附表C的格式要求,盖章后上报。

(3)每年度5月20日前,各省区将本区域上年度用水总量汇总统计成果按照公报编制格式要求(地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二级区),盖章后上报。

年度用水总量汇总成果报告编制提纲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3、抽查复核

对各省级行政区上报的季度、年度数据及相关材料,水利部组织流域机构等单位在上报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抽查复核工作。

(1)数据抽查

采取随机抽查一部分调查对象的方式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主要抽查统计表格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用水量台账及相关经济社会指标的真实性和计量监测情况等。

(2)合理性分析与复核

用水总量复核是保障用水总量统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合理性分析与复核。

数据来源与过程

主要从基础数据、季度用水量、年度用水量和用水指标等四个方面对调查对象进行审核;主要从基础数据、用水量计算过程合理性、区域用水指标的合理性以及与其他部门统计数据的衔接性等四个方面对区域用水量进行合理性分析。

历史资料对比

分析用水量指标和单位用水指标的基本特征和变化趋势,从历年用水量变化趋势、用水指标的变化趋势和区域用水存量与增量分析评判用水总量的合理性。

供用水量平衡

在同一区域内,供水总量与用水总量应平衡。

若两者差异较大,应分别从供水量和用水量两个方面查找原因,复核数据的合理性。

区域水量平衡

根据其他途径获取的区域水资源量、出入境水量及调入调出量、耗水量、蓄变量等信息进行区域水量平衡分析,检查用水量统计结果的准确性。

复核工作要充分利用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对取用水大户的在线监测数据、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管理信息、水利普查数据、年度供水统计数据、灌溉水利用系数测算样点数据、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信息、历年水资源公报信息等。

具体复核技术方法见《用水总量统计技术方案》。

(四)成果发布

全国及各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经审定后由水利部对社会公开发布。

各省级行政区上报的用水量信息未经水利部组织流域机构复核通过前,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五、组织管理与工作进度

(一)组织管理

水利部负责全国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一部署,组织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水文局、水资源管理中心等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制定统计工作方案、相关技术规定及规章制度,对复核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等;组织对流域机构和省级行政区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协调流域片之间、省际之间的用水统计数据;向社会发布相关统计成果。

各流域机构结合承担的有关考核工作,负责对省级行政区上报的调查对象用水量及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各省区上报的年度用水总量、分行业用水量及相关统计信息数据进行复核;同时负责流域范围内的用水总量汇总统计工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用水总量统计工作。

按要求提出调查对象名录,按时上报调查对象用水量及相关信息,按时上报年度用水总量、分行业用水量及相关统计数据及资料;对本辖区内各地级行政区上报数据进行汇总与审核;对本辖区内用水统计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汇总形成各地级行政区、各水资源二级区协调一致的成果;用水量信息经水利部组织复核通过后对外公开发布等。

(二)工作进度计划

2014-2015年,用水总量统计工作要从现有水资源公报以区域为统计对象、以指标定额法为主要方法,逐步过渡到以取用水户为统计对象,以取用水大户逐一计量监测统计、一般用水户抽样调查、综合推算区域用水总量的统计方法。

主要工作进度计划如下:

1、2014年:

(1)建立调查对象名录;

(2)完成调查对象名录中取用水户的监控或计量设施调查与安装,建立调查对象用水台账;

(3)完成统计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建设;

(4)落实各级统计工作队伍和资金等保障措施。

(5)选择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地区,进一步探索完善用水总量统计方法。

2、2015年: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列入名录内的调查对象从1月1日起记录用水量及相关数据,并按季度录入用水量统计数据库,完成调查对象用水量获取工作。

4、2016年:

3月底前各省级行政区完成用水量汇总、初审、上报等工作;4月底前水利部组织各流域机构基本完成各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复核工作,6月底前完成全部用水总量统计工作。

5、从2016年起,正式将用水统计纳入水利统计调查制度,确保用水总量统计工作进入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

综合考虑现有计量监测水平和统计工作基础,2014-2015年间可在原有水资源公报工作、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水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办规计[2013]198号))基础上逐步改进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做好用水统计与相关水利统计工作的衔接协调;同时要以第一次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调查成果作为检验校核各省级行政区上报数据的重要依据:

在基础数据层面,利用普查成果对上报的基础数据(如灌溉面积等)进行检验;在用水量层面,利用普查成果计算有关用水指标(如万元产值用水量、灌溉定额、人均生活用水量等),对各省级行政区上报的区域用水指标进行检验。

对发生明显变化的要求其说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实地考证。

六、保障措施

(一)质量保障

1、计量监测。

用水计量与监测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要结合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和省级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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