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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绪论

一、人类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1、按环境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最常用的分类)

2、按环境的功能——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分为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全球环境等。

4、按环境的不同要素——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湖、河)、生物环境(森林、草原)、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二、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土壤、阳光、空气等)。

有限资源:

1、可更新资源(再生资源)——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

2、不可更新资源——煤、石油、金属、非金属矿藏等。

无限资源——太阳能、风能、海水等。

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1、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2、人类是环境的改造者。

四、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德国人伊。

海克尔于1866年提出)。

生态学任务——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生态系统的组成——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构成。

生态系统的功能:

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能量来源于太阳;能量流动通过食物链进行;食物链各环节称为营养级)。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最主要的是:

水循环、碳循环、氮循环)

五、第二环境问题分类:

1、自然环境的破坏;2、环境污染。

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最先兴起于西文工业发达国家。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

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目的)。

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根本任务)。

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1、是基础的直接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2、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3、具有广泛性。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1、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20世纪,“公害”一词最早在日本《河川法》提出的。

2、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

有两个重要特点:

(1)从数量上,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

(2)使环境法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3、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

二、我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1951年颁布《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2、1954年《宪法》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国家所有。

3、1956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第一次提出了应防止污染地下水。

4、1956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

5、1973年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6、1974年《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三、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必然性?

1、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面临的严重性社会问题。

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工业社会的一个新兴部门法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

内容是:

1、规定了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2、对象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

3、规定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基本原则和制度。

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5、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6、规定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7、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1、土地利用规划法。

2、污染防治法(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

3、自然保护法。

4、环境行政管理法。

四、环境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样品标准。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体制——二级多元体制。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1、“物物相关”律(“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相生相克”律(保护物种、野生动植物)

3、“能流物复”律(防止环境污染,控制有毒有害物质)。

4、“负载定额”律(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5、“协调稳定”律(保护森林、植被)6、“时空有宜”律(地方污染物排放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可持续的重要概念——“需要”和“限制”)

(三)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目的。

包括两方面:

(1)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

(2)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以及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2、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1)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

(2)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

3、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有效性的评估与分析(评估经济成本;分析法律实施的有效性)。

第六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一、环境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二、环境管理的原则:

1、综合性原则。

2、区域性原则。

3、预测性原则。

4、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三、环境管理的范围:

1、狭义上主要指污染控制。

2、广义上是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

四、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

1、实行区域综合规划,做到防患了不起未然。

2、实行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把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改为“总量控股”。

4、不要等污染产生后再治理。

5、把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后,再采用净化处理措施。

具有代表性的标志——1979年经济与发展组织OECD第二次环境部长会议纪要提出:

“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防重于治’”。

五、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

1、1982年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2、1984年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3、1998年国家环保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2008年改为国家环境保护部。

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1、环境保护基本法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环境政策——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核心和理论基础——“协调发展”的思想。

2、1987年,OECD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我们共同的未来》,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可持续发展”。

3、“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4、如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1)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3)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二、如何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工业布局不合理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

三、如何贯彻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1、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

2、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四、公众参与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和贯彻?

1、公民的环境权(《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包括通风、采光”等

法律中体现了的环境权的精神)

2、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

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论、“环境权”。

第八章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伯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度。

规划法的种类——有土地规划法、城市规划法、乡镇规划法、区域规划法。

1、城市规划是各城市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城市管理的依据,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2、对现有污染严重的大城市,采取的补救措施:

(1)采取“工业分散”政策,使工业布局郊区化,最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

(2)外迁“有害工厂”。

(3)发展“工业小区”

3、村镇规划任务的关健是布局,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村镇总体规划的内容——村镇布点和规模。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须经主管当局的批准才能进行的制度。

环境质量评价——回顾评价、现状评价、预断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三类。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1、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

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五种。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1、审批的依据和标准的掌握。

2、谁对评价承担法律责任。

3、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问题。

4、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相结合的问题。

三、“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三同时”制度作用——把“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起来,才能做到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轻污染,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四、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2、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消减指标(核心工作)

3、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的制度。

排污费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下列项目: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六、经济刺激制度的几种形式:

1、财政援助。

2、低息贷款。

3、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七、其他重要环境保护制度。

1、物质循环与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实施清洁生产和要求——分为指导性规范、自愿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三种。

2、限期治理制度的对象:

第一,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

第二,在特别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环保部门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由省级以下同级人民政府最后决定。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分类——(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2)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三类。

(3)突发事件预警由低到高——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

(4)突发事件分四级:

(I级)特大环境事件:

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等。

(II级)重大环境事件: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等。

(III级)较大环境事件: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IV级)一般环境事件:

3人以下死亡等。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机制:

第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机制。

第二,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实行1小时报告制。

第三,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三类。

第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根据需要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确立了应急终止的条件。

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内容:

1、自然资源所有权;2、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1、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法定取得、强制取得、天然孳息与自然添附)。

2、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法定取得、天然孳息、开发利用)

3、个人所有权的取得(开发利用、继承)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确认取得、授予取得、转让取得、开发利用四种。

二、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省级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较大市级报省级审查后报国务院批。

三、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对资源进行全面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项工作的总称。

森林资源档案分四级建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

四、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是指从事资源开发须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自然资源许可证分三类:

1、资源开发许可证(林木采伐、采矿、捕捞、采集等许可证)。

2、资源利用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

3、资源进出口许可证(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

五、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措施。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意义与作用:

1、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2、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恢复。

3、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收税、收费。

自然资源费:

1、开发使用费。

2、补偿费。

3、保护管理费。

4、惩罚性收费。

第十章环境标准

一、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

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2、强制性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ISO9000和ISO14000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统一。

二、环境标准在国家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2、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3、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

三、环境标准体系——由“五类”“二级”(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地方级二级)组成。

国家级环境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5、环境基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又分强制性标准(代号:

GB)和推荐性标准(代号:

GB/T)

地方级环境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本辖区内执行)

四、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和适用效力?

(简述)

1、省级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2、省级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己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4、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和样品标准,则只有国家级而无地方级,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科学依据——环境基准。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目标——实现环境质量标准

五、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行为人的过错(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环境保护法》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五种。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违法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可以处以100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规定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具有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3、损害结果。

4.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

2、是的因受害人自身引起。

3、是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

民事责任最普遍、适用最广泛的赔偿方式——补偿性的方式。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三、刑事责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破坏自然资源罪。

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特征:

1、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且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2、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直接防治方法——通过对污染源的行政管理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预防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主要手段——环境保护行政。

二、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过程:

1、制定国家环境标准。

2、规范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促成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四、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1、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危险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的来源:

1、煤烟型污染(由烟尘、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引起)。

2、石油型污染(由一氧化碳、碳氧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铅引起)。

3、特殊型污染(废气或粉尘)

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领域的长期主要任务——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

二、大气污染的形成——主要取决于排入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

浓度主要受排放总量的影响。

三、大气环境标准——是指国家环保部门和省级政府依法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重要的综合性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四、大气污染排污收费制度(“达标排放、超标违法”制度):

1、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

2、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3、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4、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不得挪作他用,由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发城市、重点旅游城市。

五、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1、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

2、主要污染物的种类。

3、污染危害程度。

六、《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燃煤污染的方式:

1、煤炭开采。

2、清洁能源的推广。

3、锅炉管理。

4、城市供热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船污染的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

1、在用车使用和维修。

2、燃油质量。

3、尾气排放年度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

1、可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2、对违法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3、对违法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十四章海洋环境保护法

一、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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