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用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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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用车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用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各单位管理用车行为,统一管理用车标准,控制管理用车数量,依照集团公司工管[2008]275号文件《工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片区、工程项目部、工程队。
第二条公司项目配置管理用车统一标准,执行集团公司规定,车辆原值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三条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
第四条管理用车驾驶员在车辆使用年限内(报废前)原则上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章管理用车配置原则
第五条公司片区指挥部配置管理用车1辆。
享受过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自行带车,作为该指挥部公务用车,公司不再配置;未享受车改政策兼任指挥长的公司副职,参照第二条标准配置公务用车1辆。
第六条公司项目管理车辆根据项目规模、特点进行配置,配置数量及标准由公司前期督导组根据现场实际确定。
第七条公司具有一定专业实力的工程队,根据专业性质,统一配置皮卡车或客货车1辆。
第三章管理用车调配
第八条项目中标后,首先从公司范围内调整管理用车,驾驶员随车辆调动,确实调整不出,方可按标准申请购置车辆。
第九条任何项目(工程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司调配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可通过项修、大修恢复车辆性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原则上不允许各单位租赁管理用车,确需租赁时,必须报公司业务部门,呈公司领导审批后,遵照公司《租赁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车辆购置申请和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需购置管理用车时,申请单位以文件形式呈报公司业务部门,呈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司业务部门以文件形式呈报集团公司,待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业务部门购置。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无权要求车辆的厂牌号,公司业务部门通过充分调查,在3-5年内按标准购置同一厂牌、配置管理用车。
第五章管理用车驾驶员配置
第十三条管理用车驾驶员由公司统一配置,各项目(工程队)无权私自配置。
第十四条管理用车驾驶员调整权在公司保障部和人力资源部,任何项目(工程队)不得私自调整驾驶员。
第十五条公司管理用车驾驶员杜绝使用外聘人员,必须使用公司员工。
第六章管理用车的管理
第十六条所有管理用车一律落户公司机关所在地青岛。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地落户。
第十七条管理用车驾驶员与公司业务部门签订《管理用车驾驶员目标责任合同》,并缴纳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
10万元以下车辆1000.00元,10-30万元车辆2000.00元。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及驾驶员及时与公司业务部门沟通,按时办理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运管费和每半年二级维护(客货车、皮卡车)等行车手续和规费。
第十九条各单位依照公司车辆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用车日常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驾驶员严格执行《汽车驾驶员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行车,杜绝发生任何责任事故、等级交通事故。
第七章车辆报废
第二十一条汽车报废,严格按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执行。
符合报废条件的,无论资产权所属关系如何,由使用单位设备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附设备前、后、侧3面照片及《设备技术状况鉴定表》。
第二十二条报废车辆按规定必须及时上缴牌照和证件,并及时到车辆户籍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销户。
报废车辆严禁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处理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交具有回收资质的单位回收,并出具相关手续。
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未报告、报告未批准、超标准等擅自购买的管理用车收交公司,并处罚购车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各30000元,处罚项目物资设备部长10000元;同时降职使用或就地免职。
第二十四条未呈报、未批准擅自租赁车辆的,处罚遵照公司《租赁设备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