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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分校文件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文件

校后〔2009〕27号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关于印发《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办:

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试行)

为改善教职员工的居住条件,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根据学校总体部署,现制定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如下:

一、售房原则

1.1-9号楼只退不售。

2.预留部分引进人才用房。

3.学校与教职员工签订售房协议,协议明确购房者对住房拥有产权,学校不办理产权证;教职员工调离本校区必须将房屋交回,学校按届时的校内流通价格回收。

4.除校区内原有两套住房人员可拿一套或两套住房退购或换购一套房外,其余人员保持校区内一套房,两套房人员只能用面积大(定义:

面积大的住房指享受优惠部分的面积占住房面积的一半以上,对未超过一半享受优惠的部分,按当年校外购买价格补齐)的一套换购。

5.只能以校内房改房或校内集资房进行换购。

6.威海市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人员只能选购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下住房。

7.住房出售采用综合计分,统一排队,公开选房的办法。

8.A、B栋高层住户不参加此次流通。

9.此次校内住房流通所有房源的面积测量均以国家政策为依据,测量费用由学校承担。

二、购房条件

1.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在编在岗已婚教职员工。

2.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离退休人员。

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在编在岗年满35周岁的未婚教职员工。

4.非本校区人员可参加退房程序,不可换购或购买新房,退房享有和校区内人员同等的退房价格。

5.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

6.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申请购房或换购。

(1)未被聘任人员或拒聘人员;

(2)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岗者;

(3)行政记大过及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未满2年者;

(4)在编在岗离异人员自离异日算起一整年内;

(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期间及期满后未满2年;

(6)受劳教和刑事处理、解教刑满后仍保留公职者未满三年;

(7)停薪留职人员,复职不足2年者;

(8)将校内房产私自转让者;

(9)校内原有住房房款未交清或抵押贷款未还清者;

(10)教职员工去世,配偶不是我校职工;

(11)人事代理人员。

7.凡2009年3月31日以后报到的教职员工一律不参加本次购房。

三、房屋价格及操作程序

1.对购买新、旧住房人员均进行积分排序,按排序结果从高分到低分选房;高层C栋、多层价格均以学校公布的价格为准,装修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学校不负责协调;学校对无人选购住房进行回收,价格执行学校规定的价格,不考虑装修。

2.售房价格(元/平方米)

楼号

基准层

基准层价格

威海市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人员购买基价

楼层浮动系数

竣工日期

1-9号楼

1、2、3

950.00

1988

10号楼

2、6

1600.00

1800.00

3、4、5上浮8%;

7楼下浮8%

1997.9

11号楼

2、6

1600.00

1800.00

3、4、5上浮8%;

7楼下浮8%

1998.9

12-15号楼

2、6

1600.00

1800.00

3、4、5上浮8%;

7楼下浮8%

1999.10

16、17、20号楼

2、6

1700.00

1900.00

3、4、5上浮8%;

7楼下浮8%

2002.12

高层C栋

1层

2800.00

3100.00

每层上浮25元/平米,

至23层

2009

1层B户型

2700.00

3000.00

19层以上消防通道连廊每平方米价格是同楼层每平方米价格的一半

24层价格为3075元/平方米

按照规定1、2层住户可不交电梯费。

3.1-9号楼为外草厦子,按600元/户回收。

10-20号楼1楼均为储藏室,10-15号楼储藏室750元/平方米,16-20号楼储藏室800元/平方米,适用所有人员。

4.对威海市曾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人员选购的旧房高出普通人员选购价格的部分上交学校,卖房人无权收受。

5.1-9号楼按学校公布的价格回收,不考虑装修补偿。

四、维修基金

购高层C栋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学校代为收取并存入银行专户,属于高层C栋住户所有,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与改造。

购旧房的住户在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中每月增加共用部位维修基金(0.1元/平方米/月),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与改造。

维修基金入不敷出时,按住户占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向住户续筹,住户转让房屋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

五、物业管理费

参照现行物业收费标准执行,将来物业公司入驻时,还需学校、物业公司、教职员工三方面进行协商,并进行听证程序,确定物业价格。

六、计分办法

按基础分、工龄分和辅助分等合计数计算,总分=基础分+工龄分+辅助分。

基础分计算标准(职称序列)

博导、基础教学带头人(含同等待遇)

44分

正高级

38分

副高级、高级技师

32分

中级、技师

26分

初级职称、高级工

20分

中级工

14分

基础分计算标准(职务序列)

正校级(含同等待遇)

48分

副校级(含同等待遇)

44分

校长助理(含同等待遇)

39分

正处级

34分

五级职员

31分

副处级

30分

六级职员

27分

正科级

26分

七级职员

24分

副科级、25年以上工龄职工

23分

八级职员

21分

科员

20分

办事员

14分

其他职工

8分

1.基础分:

按职务或职称分中最高计算,不重复计算。

2.工龄分:

以工龄工资年限为准,一周年1分,离休干部离休满一年记0.5分。

凡参加工作前就读于高等学校并获得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按在校学习期间的学制年限每周年加1分(含预科),与工龄不重复计算。

获学士学位者加1分,获硕士学位者加4分,获博士学位者加10分。

(凡实行学位制前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可分别按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加分)。

硕博连读提前留校的教职员工在博士论文开题后,且硕博连读满两年按具有硕士学位计分。

3.辅助分:

(1)凡讲师(含相当职称)以上人员从批准职称之日起每周年加0.5分,凡现任正、副科长以上人员(含相当待遇、以学校组织部备案为准)按任职时间每周年加0.5分。

博士生导师、教学带头人从任职时间起每周年加1分,以上只加与申报住房身份相对应的职龄分;

(2)校内双职工申请住房时,另一方基础分不低于申请人的加1分,但须按现任职务、职称计加;

(3)在校双职工加1分,人事代理人员无购房资格,但可视为双职工计分,流动岗人员不能视为双职工;

(4)有归侨、侨眷(直系)台胞、台属(直系)之一者加1分;

(5)从事专职思想政治工作者(指学生专职辅导员、研究生协理员)加2分;

(6)在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颁布后,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加1分:

第一,有独生子女证者;第二,符合晚婚或晚育政策未育者;第三,婚后一胎,且女职工年龄达49周岁者;第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生二胎者。

(7)烈士子女加5分,一等伤残军人加5分,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加4分,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加3分,三等甲级伤残军人加2分,三等乙级伤残军人加1分;

(8)威海市曾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人员减6分;

(9)未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加1分;

(10)中层干部级别及任职年限按照《中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委员会关于中层干部级别及任职年限认定的请示》(校党发〔2008〕43号)的校本部回电执行,即“威海校区处级干部的级别及任职时间以2003年5月16日为界,之前的级别及任职时间以校党委任命文件为准;之后的级别及任职时间按威海校区任命文件为准。

(11)奖励分:

荣誉称号奖励分

奖励等级

奖励分数

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5

全国“三八”红旗手

全国优秀教师

4

省部级劳动模范、省级教学名师

3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八红旗手、总校级教学名师

2

总校级、先进生产者、威海市级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八红旗手

1

优秀人才奖励分

奖励等级

奖励分数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国家“百千万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4

国家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

中国青年科技奖

3

省部级中青年专家

2

总校百名英才

1

科研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基金)奖励分

获奖排序

1

2

3

4

5

6

7

8

9

国家1等奖

5

4.5

4

3.5

3

2.5

2

1.5

1

国家2等奖

4

3.5

3

2.5

2

1.5

1

1

1

国家3等奖

3

2.5

2

1.5

1

1

1

1

1

国家4等奖

2

1.5

1

0.5

0.5

0.5

0.5

0.5

0.5

省部级1等奖

2

1.5

1

0.5

省部级2等奖

1

0.5

0.3

教学奖励分

获奖排序

1

2

3

4

5

国家级教学成果1等奖

4

3

2

1

1

国家级教学成果2等奖

3

2

1

0.5

0.5

国家级教学成果3等奖

1.5

1

0.5

省部级1等奖

1

0.5

0.3

省部级2等奖

0.5

0.3

0.1

注:

1.若兼获多种荣誉、奖项,按最高荣誉、奖项的奖励分计分,不重复计加;2.科研、教学奖励排序严格以证书为准;3.上述各种奖励分项目,今后在购房时只能使用一次;4.荣誉、奖项只限上述列表范围,不类比;5.上述列表范围的奖项,仅限1978年以后评选的有效;6.省部级奖项必须是省委、省政府、部委直接颁发的奖项,其余省属直属机关、协会所颁发奖项一律不计为省部级奖项。

4.综合计分的累计积分从高到低即为排队的顺序。

若累计积分相同者依次按职称(级)高低、任职时间先后、任职时间长短、工龄长短、未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优先、出生年月日的先后来决定排队顺序。

5.离退休干部的基础分按离退休后的职称(级)待遇计加,离休干部的职龄计算至离休之日,离休后满一年记0.5分;退休教职员工任职时间和工龄均计算到退休之日止。

6.在本校区工作的双职工,可按综合分高的一方排队。

无论哪一方排队,换购者都必须交回原住房。

7.凡涉及到加分项目需要提供证件的务必提供真实证件,一旦发现造假者将取消其分房资格,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8.在此次校内住宅流通中,凡在威海市曾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者,若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分房资格;若学校没有及时查出而使得弄虚作假者获得校内住房,日后一旦查出学校将无条件收回住房。

9.所有证明材料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31日。

七、相关事项

1.由申请者本人填写《校内住宅流通报名表》一式两份,经夫妻双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单位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交后勤工作处汇总。

2.选房过程中自愿放弃者,本次不允许再选。

3.选房后,先办理旧房变更手续,后办理新房入住手续。

4.参加选房者应交纳参选费1000元,选到住房后参选费自动抵顶购房款;选不到房或未选住房者退还参选费;如选到住房后又放弃者参选费概不退还。

5.换购房者还需交纳1000元押金,在4个月内腾出原住房,将原住房钥匙交后勤工作处(草厦子钥匙同时交回)。

经验收符合有关规定后退还押金。

逾期不交者每天扣押金的2‰作为滞纳金。

逾期2个月不交者学校有权收回其所选新房。

腾空住房不允许破坏主体结构,如有破坏,视破坏程度从押金中扣除,对房屋卫生的清理、装修费用的协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购旧房者与原房主之间涉及的水、电、电话、网络等消耗性费用学校不负责协调。

八、工作机构

1.成立学校职工住房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李绍滨唐安阳

副组长:

梁景凯高学敏付石友蔡琳

成员:

(按姓氏笔画为序)

邢成波李文革李美杰张步先张宗虎陈效农

杨国华胡永河郭耀峰崔令江黄美香梁春景

董淑英

办公室设在后勤工作处,办公室工作人员临时抽调。

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研究和决定住宅流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对报名申请购房的职工进行资格审查;

(3)负责解释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方案;

(4)协调在售房过程中与校外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

(5)监督、检查各工作部门对售房过程的执行情况。

2.有关责任单位及职责:

(1)后勤工作处:

负责测量公布所有房源的面积,负责报名工作的汇集、整理、积分、排序,负责未享受国家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的核实,负责公布校内各类房源,负责计算房款,负责签订售房协议,负责发放住房钥匙等;

(2)计划财务处:

负责房款的收缴,负责个人贷款的协调,提供个人贷款名单,负责协调税务相关事宜;

(3)人事处:

负责核实报名人员的资格、职称、学历、学制、工龄、职龄、双职工、入校工作日期、离退休日期、奖励分、伤残军人等级、烈士子女等;

(4)工会:

负责核实结婚证书、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

(5)组织部:

负责核实职务级别及职务职龄;

(6)宣传统战部:

负责核实归侨、侨眷;

(7)学生工作处:

负责核实专职学生工作者;

(8)纪检监察办公室:

负责审核售房协议,负责审查处分情况,负责售房过程的全程监督;

(9)学校办公室:

负责售房协议盖章;

(10)基建处:

负责公布户型及户型图,负责装修图纸的审核,协助进行装修管理,负责保修期内各项维修的协调;

(11)安全保卫处:

负责规范室外防盗网的安装;

(12)各院(系、部)、处、办:

负责组织本单位申购者报名。

九、住房管理

1.购房者需与学校签订售房协议。

2.未经房管部门同意私自撬门搬进住房者属违法行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3.凡是借住学校住房或已购买学校住房,不允许与社会房产互换。

4.学校物业管理部门按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向住户收缴水、电、暖、电梯、公共部位维修、物业管理等费用。

对借故拖欠费用者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予以处罚,直至补交齐为止。

5.有线电视、电话和管道燃气等的维护与管理由威海市电信、广电网络和燃气供应单位等相关部门直接对终端客户,各使用人对出现的故障和所需的安装改造、交费等直接与上述相关单位联系。

6.校园网络的公用设备设施、公共网线(至各用户接口前)的维护管理及校园一卡通的发放由网络中心负责,各种终端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

7.家属住宅,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外,家属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由业主自主自费维修,住宅楼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顶等共用部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维修,非住宅房屋(草厦子)等维修由购房人负责。

8.家属住宅水、电、气(汽)总表由后勤相关物业管理服务部门或市政供给单位维修,分表至住户室内线路由购房人负责。

9.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3)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

(4)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6)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改变外墙颜色;

(7)擅自拆改供暖、燃气、水、电管道和设施;

(8)违反山东省、威海市的有关规定,安装防盗网、太阳能、空调等。

10.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应立即停止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购房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购房人未能在限时期内完成整改,学校有权安排施工队伍完成此工程,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11.装饰装修允许施工的时间与学校作息时间一致,在非工作时间内施工,后勤工作处有权责令停工,没收工具并对施工人处以200元罚款。

12.购房人需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允许在装修现场留宿装修施工人员,严禁装修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使用电炉子、具有明火等的取热设施。

如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应到后勤工作处审批,若发生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及购房人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13.装修过程中如发现有高空抛物现象,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装修施工人员、购房人负责,并处以1000元罚款。

14.严禁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公共场合,购房人应责成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结束后3日内将垃圾清理完毕,如未按期运出,管理单位可强行清理,清理费用由购房人承担,并按每天20元/立方米罚款。

15.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购房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修施工人员责任的,购房人可以向装修施工人员追偿。

16.所有住户都应遵守消防、保卫、环保等部门的各项规定。

走廊、楼梯和雨搭等公共部位,不准堆放杂物堵塞防火通道,违者强令搬走,或处以每天10-100元罚款。

未经批准,不得在房屋的外墙梁柱、楼板、阳台、屋面及楼梯间进行凿、拆、搭、占,违者学校根据房屋的损坏情况除要求恢复原状外,还要处以100-2000元罚款。

17.住户不得将房屋所有权、居住权私自转让。

已购住房者调离须将房产交还学校,学校按校内流通价进行收购,违者将对其进行停水、停电、停暖直至没收房屋的处罚。

18.住户不得将已购住房、草厦子出租或转借,违者将对其进行停水、停电、停暖直至没收房屋的处罚。

19.草厦子不得用于居住,不允许放置剧毒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密封安全的液化气罐除外),违者处以100-200元罚款。

20.居民住宅及草厦子不得作为营业用房,违者没收所得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21.家属住宅区的楼道和小区卫生、绿化等统一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其服务和收费标准参照威海市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制订。

单元楼道所有住户协商一致时可自费选择楼道卫生服务单位或个人。

22.家属区内禁止养大中型宠物犬及其它性情暴烈的动物,违者罚款200-1000元。

十、本方案只适用于本次校内职工住房流通,今后校内职工住房将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方案。

十一、本方案解释权归后勤工作处,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

后勤工作住宅方案通知

哈工大(威海)学校办公室20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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