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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一、保险经纪法人机构设立----------------------------2

二、法人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1

(一)报告领取营业执照

(二)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三)公告开业

三、报表报送工作-----------------------------------14

四、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7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

(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

(三)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

(四)报送季度分析报告

五、分支机构设立及开业报告-------------------------21

六、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9

七、报告事项---------------------------------------36八、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41

九、动用保证金-------------------------------------46

十、法人机构解散-----------------------------------49

十一、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55

一、保险经纪法人机构设立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仔细阅读《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提交一式两份)。

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关于设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请示

 

北京保监局:

为(出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拟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请示

联系人(受托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所有股东签章)

日期:

二〇年月日

(二)《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表1)》

获取该表格:

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介类”栏目中查找《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打开该文件最下方下载附件“保险经纪机构相关申请表格”解压缩后即可。

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

2.签名处自然人股东须本人签名,非自然人股东需法定代表人签名;

(三)《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表2)》

受托人代表全体投资人,全权办理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相关事宜:

1.报送设立申请材料;2.领取受理通知书;3.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4.办理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宜。

获取该表格:

参照本指南第3页《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表1)》的获取方式。

注意事项:

1.非自然人股东签章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名处要求本人签名;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3.更换受托人的,需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新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4.若拟设机构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且由该股东本人亲自办理机构设立申请相关工作,则不需此表格。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注意事项:

1.名称地址须与《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表1)》中填写内容一致;

2.经营范围只能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30条表述为“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只能选择其一,若不设董事会则设执行董事一名,二者在章程中不能同时出现和使用。

4.公司若由一人或一个法人出资成立,则章程中不能出现股东会字样。

(五)股东的有关材料

1.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材料要求:

身份证明复印件;《保险经纪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表3)》;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最近三年未受过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的声明。

2.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材料要求: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最近三年未受过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且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获取该表格:

参照本指南第3页《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表1)》的获取方式。

注意事项:

1.个人信用报告可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9号)进行查询;

2.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股东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

3.非自然人股东成立满1年的,应提供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截止到提交申请材料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非自然人股东成立不满1年的,需提交开业至提交申请材料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4.反洗钱的声明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的相关要求。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注册资本均要求以货币资本一次性缴足。

验资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应包括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保险经纪公司应至少提交一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红章的验资报告原件,

(七)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1.市场情况分析应包括市场现有主体数量、业务运行情况(经纪保费规模、手续费收入等)、利润情况等分析,以及市场机会和发展预期方面的分析。

2.财务分析要有量化的数据表(包括预期的经纪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数据),直观反映机构成立后预期的3年发展情况。

3.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机构成立后的经营发展方向、侧重的险种、业务方式等内容。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在有效期内)

预核名称通知书由工商局出具。

注意事项:

1.在去工商局预核名称前,一定要在中国保监会网站的“保险机构”栏目中查询拟采用的名称是否已有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因为工商局只在北京市范围内进行名称比对,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定拟设机构字号不得与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相同(即在全国范围内比对)。

2.注意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效期,应确保在我局批准公司设立前不得过期,建议有效期应超过3个月,到期前应及时延续有效期。

(九)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1.组织机构、2.业务管理制度、3.财务制度、4.信息化管理制度、5.反洗钱内控制度、6.业务服务标准等

各项制度应分页书写。

1.组织框架即拟设经纪机构的内部组织机构图,包括自股东会、总经理向下的内部部门设置图,应按照机构设立之初的组织框架如实反映,并应与公司章程对应。

2.业务管理制度应对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包括经纪业务的流程、单证的管理、具体业务环节的管理、代收保险费和手续费结算的管理、业务档案的登记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

3.财务制度中要包括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增设补充科目等内容。

业务、财务制度内容应严格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章经营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

4.信息化管理制度应配合机构的业务、财务软件及信息技术人员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内容拟写。

该部分内容可以参照《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进行制定。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可参考《反洗钱法》,并结合自身情况拟写。

6.业务服务标准即公司对客户的服务承诺,可从服务质量、服务的标准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拟写。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名录及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高管申请材料包括:

(1)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2)《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表4)》;(3)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若学历不满足大专以上的要求,需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若无资格证书,需担任金融机构高管人员5年以上或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4)工作经历证明材料;(5)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6)最近三年未受过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获取任职资格申请表:

参见本指南第3页《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表1)》。

填写时注意,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时间均需填写到“月”。

2.人员名录及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请将公司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信息以表格形式列明,包括姓名、性别、拟任职务、学历、身份证号、资格证号等信息,后附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有资格证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

(十一)住所证明文件

若为自购房,应包括购房合同、发票及购房人同意提供给拟设经纪机构作为经营场作的证明等。

若为租赁房,应包括租赁协议、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等。

租赁合同应明确房屋面积,住所面积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申请设立时应至少保证财务和单证管理拥有独立的房间。

(十二)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软件除windows、office等基本操作办公软件外,还要包括业务、财务软件系统简介和功能模块说明。

关于业务、财务软件的要求可参考保监会文件《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可在保监会网站查询)。

硬件包括台式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请简要说明型号、基本配置和数量。

 

二、法人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

公司应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无正当理由未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公司批准成立后,使用申请设立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系统会分配正式的用户名和密码,以后公司使用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各子系统进行操作。

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经纪公司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要完成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在报纸刊登开业公告的工作,并将有关事宜书面报告北京保监局,一式两份。

且公司应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模块录入工商登记信息、职业责任保险/保证金、联系人等信息。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报告(三项报告事项可在一个报告里体现,若间隔时间较长也可以分别报告):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等有关事宜的报告

 

北京保监局:

我司于年月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我司于年月日缴存保证金万元,缴存银行为,并按有关规定签订了保证金存款协议(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为,保险期限为)。

我司于年月日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对公司开业情况进行了公告。

特此报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保证金存款凭证和存款协议复印件(或职业责任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复印件);

3.公告的报纸

 

(公司签章)

日期:

二〇年月日

注意事项:

1.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具体要求参见《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39条至第42条。

保证金应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

“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

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经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需满足:

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2.公告要求:

公司应按照《关于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22号)的要求,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进行公告。

任选一家报纸公告一次。

三、报表报送工作

(一)每月报送监管报表

1.具体表格

共七张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报表——产险业务》、《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报表——人身险业务》、《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报表——再保险业务》、《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报表——咨询业务》、《保险专业中介公司资产负债表》和《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利润表》。

2.报送时间及方式

报表一般要求在每月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报送(如2010年1月报表应在2月10日前报送,具体时间以保监会系统发起时间为准)。

各公司应使用本公司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子系统”进行网上报送,将纸质报表直接由系统导出打印并加盖公章交至北京保监局中介处。

(二)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报表和司法案件报表

根据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和北京保监局(京保监发[2010]126号)的要求上报案件责任追究报表。

根据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和北京保监局《关于建立北京地区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京保监便函[2009]156号)要求上报司法案件报表。

1.季度报表(每季度结束后7个自然日内报送):

(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2)《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

(3)《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

2.临时报表:

(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自然日内报送);

(2)《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保险司法案件发生后5个自然日内报送)

3.联系人发生变化需报送的报表:

(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以及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情况发生变化后10个自然日内)。

(2)《北京地区保险司法案件报告联系人情况表》(联系人发生变更后5个自然日内报送)。

4.报送要求

请同时报送一份纸质版报表和电子版报表,其中,纸质版报表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报送北京保监局中介处,电子版报表发送至:

circbj_04@。

邮件主题格式为“**经纪公司**报表”,报表文件标题格式为“**经纪-司法案件”、“**经纪-责任追究”。

获取该表格:

1.司法案件报表:

使用公司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北京保险业舆情监测系统()“查看公告通知——中介公司必读”进行下载。

2.案件责任追究报表:

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综合类”栏目中查找《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下载附件。

公司也可以使用公司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北京保险业舆情监测系统()“查看公告通知——中介公司必读”进行下载。

 

四、每年要完成的重要事项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执业行为管理—外部审计”模块进行信息登记。

每一年度结束后,保险经纪机构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审计工作需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进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与会计事务所签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在约定书上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该指引文件第十条列明的内容事项。

下载指引文件:

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告通知”栏目,在页面右侧的“站内搜索”框中键入“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后点击“搜索”即可。

注意事项:

近几年,我局通过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进行保险经纪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督促管理和报告收集工作,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提出了一定要求(要求事务所近3年内没有发生被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请各机构在每年初(12月底或1月初)关注我局网站关于开展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通知,并及时与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联系(电话:

66008027、66008028,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

(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将监管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和计算情况报告我局,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执业行为管理--监管费”模块进行缴纳登记。

按照《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和《关于收缴非税收入有关事项的公告》(京保监公告39号,2007年)的要求,保险经纪机构应按照本机构当年业务收入的1.2‰、同时不低于1200元(两者取其高)的额度缴纳监管费,由于监管费采取清缴上年并缴纳当年的方式进行缴纳,因此每年4月底之前缴纳的监管费均由两部分组成。

实例如下:

某经纪机构2008年8月设立,2009年4月预缴当年监管费1200元。

2010年3月底,根据2009年度审计报告核定该机构2009年的业务收入为100万元,则该机构2009年的监管费应为200万元×1.2‰=2400元。

因此,该机构应在2010年4月底前清缴2009年监管费2400-1200=1200元,同时预缴2010年监管费2400元(当年监管费按照上年应缴额进行预缴),共计3600元。

每年的监管费均依次类推。

注:

新批设的机构当年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年终清缴的办法,即2008年成立的机构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清缴2008年监管费并缴纳2009年监管费。

下载相关文件:

保监发〔2008〕121号文件可在保监会网站()查询,京保监公告39号文件可在北京保监局网站()查询。

监管费缴纳的账号、户名等: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户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

7112410189800000517

缴费方式:

建议各机构从本机构基本账户汇款至监管费账户。

缴款时须写明缴款单位名称,不得以个人名义缴纳,并务必在银行进账单摘要处写明缴款项目、联系人及手机号码,以便开具及送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即收据,以下简称“收据”)。

收据于缴款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后,到下列地点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领取(电话:

66008027、66008028,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

(三)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

公司应在职业责任保险有效期到期前办理续保手续(或保证金缴存期满前办理续存手续),并在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北京保监局。

同时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执业行为管理—保证金/责任保险”模块进行信息登记。

(四)季度分析报告:

根据北京保监局《关于建立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定期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25号)要求,各公司应在进行季度业务、财务数据统计的基础上,对当年及本季度自身经营管理情况和市场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通过电子版和纸质文件两种形式报送我局。

电子版发送至pan_li@。

五、分支机构设立及开业报告

(一)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仔细阅读《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条件。

需增资的注意事项:

1.保险经纪公司以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2.设立分支机构需增加注册资本的,请先完成增资手续并向我局提交增加注册资本的报告,再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材料要求:

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保险经纪机构到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具体要求请咨询当地保监局)。

同时用法人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的“中介机构管理--资格管理--机构准入”模块上报相关信息。

1.设立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设立

分公司(或营业部)的请示

北京保监局:

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因、背景、动机等),经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定设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并任命为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请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

二〇年月日

 

2.《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表5)》

获取该表格:

参见本指南第3页《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表1)》获取方式。

填写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2)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3.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均需加盖法人机构公章。

4.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决议文件应符合如下格式要求: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年次

股东会(或董事会或合伙)决议

 

时间:

地点:

公司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

、、

应到人,实到人,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要求,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设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并聘任为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股东(或董事或合伙人)签字:

(法人机构签章)

日期:

二〇年月日

 

5.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包括包含拟设分支机构在内的公司组织框架图、分支机构业务、财务等管理制度、反洗钱控制制度等。

可以参考总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制定。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7.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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