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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简答题

第一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

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

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答:

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

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

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

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

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

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

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4.简述宪法分类的意义。

   答: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既然“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那么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弄清楚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3)宪法分类对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并使其发挥实际作用,都必须吸收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而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则可获得这方面的认识。

5.简述字面意义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与客观现实的紧密联系。

   答:

作为字面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在两大环节上与客观现实密不可分:

一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宪法规范的具体表述,都必须立足现实,从客观实际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条件出发。

如果书面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那么也就意味着宪法的具体规定没有现实针对性,就不能促进社会现实的发展。

因此书面宪法必须来源于现实。

二是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地调整各种现实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纸空文。

论述题

试述宪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基本特征。

   答:

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但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

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具体来说即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一般说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

其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同样,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过程中,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

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

马克思明确提出“工人阶级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从巴黎公社到苏联宪法,再到东欧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运动,都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

因此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第二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答:

近代宪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

(2)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成文宪法形式被普遍采用;(5)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

2.简述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答: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逐渐取代封建经济关系,作为一个阶级的资产阶级已经形成,并于1640年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一革命过程中产生的。

而英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决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特点,并由此导致英国宪法产生如下特点:

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累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封建王权的形式得以保留下来;有些旧的法律也成为了新宪法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等等。

3.简述1918年《苏俄宪法》的意义。

   答:

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7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俄宪法的意义在于:

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

此外,苏俄宪法还使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的范围,开始成为世界文化现象。

4.评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答: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但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论述题

试论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答:

宪法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内部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将不断发生调整,同时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国际社会对国内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入,因此对现代宪法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一般而言,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趋势。

国家权力的集中主要体现在:

(1)在传统的集权国家,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虽然有的国家在宪法中也有地方分权和地方自治的规定,但地方的权力由中央决定,地方并无脱离中央的权力。

(2)在奉行地方分权并以此为基础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也越来越多。

(3)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中央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对其成员的干预不断扩大。

  2.宪法越来越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宪法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日益加重,因而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主权在民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整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基本准则。

20世纪以来,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日趋广泛,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出现了专门化的趋势。

  3.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

自美国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效仿。

同时还有不少国家并不满足于普通法院的审查,进而建立起了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特别是二战以后,许多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宪法监督制度。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二战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趋明朗,因而全球化对宪法产生的巨大影响,使宪法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具体表现在:

(1)对国际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

例如德国基本法;

(2)对国家主权有条件的限制。

例如欧盟对其成员国主权的限制;(3)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体现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国际化趋势。

(4)从宪法国际化趋势的方式看,过去主要通过政治手段,而现在则是多数国家通过主动采取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

  5.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主要表现在:

(1)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

国际法成为宪法的重要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也受到广泛重视。

(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

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关系变化较快,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人们的共同利益增多,容易达成共识。

 

第三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

   答:

西哀耶士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

他最早系统地提出了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

其主要观点见诸《第三等级是什么?

》一书。

他认为,在自由国家惟有国民才享有制宪权,并特别强调国民意志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

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与其宪法观存在着密切联系。

在他看来,宪法是既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和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的根本法,但从根本上说,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国民意志永远高于宪法。

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对德国宪法学以及后来的宪政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2.简述制宪权的性质。

   答:

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

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

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

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

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

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

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

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

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3.简述宪法制定的一般程序。

   答:

由于历史背景、民族传统不同,立宪的理念也有差异,因而各国的立宪程序存在很大不同。

但制定宪法一般来说都要经过以下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3)讨论宪法草案;(4)通过宪法草案;(5)公布宪法。

当然,各国的统治者在制定宪法时并不限于以上的程序步骤,有些国家的要求还更加严格,比如增加复决程序等,而有些国家(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与普通立法无异等。

4.简述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答:

一般认为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

(1)制宪权的正当性。

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在特定的社会发展中,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宪法作为人类治国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客观上反映着社会职能,具有公共性。

(3)制宪权的统一性。

制宪权在存在形态上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不能转让。

(4)制宪权的自律性。

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

试阐述制宪权的界限。

   答:

制宪权是指创造具体的制度化的国家权力之权,这些具体权力无疑都受到宪法的制约,因而创造这些权力的制宪权是否存在界限也就成为了宪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1.在西哀耶士看来,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决定国家权力的“始原的”力量,具有根本的性质。

制宪权可以不受任何原理和制度的制约。

而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制宪权的正当性是法学之外的事情,超出了法学研究的范围。

  2.实际上,制宪权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界限,是一种受到制约的权力,主要表现在:

(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

宪法的作用在于为共同的社会生活确立一般规则,而这一规则的本质则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立宪目的。

(2)受法理念的制约。

立宪是一种立法活动,自然会受到法的原理的制约。

(3)受自然法的制约。

自然法确认人权的基本内容,而保障人权也是宪法的基本价值。

(4)受国际法的制约。

在一定条件下,国际法也能制约制宪权,例如1946年日本宪法、1949年德国基本法。

第四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

   答:

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2.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

   答: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

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

(1)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

(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

(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3.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答:

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

(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答:

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

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135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论述题  

1.试论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答:

(1)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民主权学说,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资产阶级局限性。

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

尽管在启蒙学者的主观思想中,人民往往是指人民群众全体,但正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指出的,启蒙学者所讲的人民,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因为其立论基础是无法证实的“自然状态”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

③人民主权论者所谓的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尽管资产阶级学者的人民主权学说有诸多局限性,却并不能因此低估它的历史意义,因为它不仅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中起了进步作用,而且它的某些原则远远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

在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

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

正是这一核心,使其意义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

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资产阶级革命家以此去要求封建专制政府,发挥了强有力的反封建的战斗作用。

但历来的资产阶级政府不可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因此,广大劳动人民就可以根据人民主权学说去反对它,并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过程中吸收其合理成分,从而建立真正的无产阶级政权。

2.试论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的具体体现。

   答:

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看,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三种模式:

(1)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关系极为明确、具体。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

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

如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之权,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

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之权。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根据宪法惯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等等。

  

(2)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了以议会为重点的责任内阁制。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内容是:

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组织;内阁成员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不信任,不是内阁总辞职,就是内阁解散下议院。

(3)法国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权力,削弱议会权力,从而把分权与制衡的中心由议会转向行政,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

根据1958年法国宪法,总统以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行使国家权力。

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他政府成员;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最后决定的法令和命令。

总统在法定期限内得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其最后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有权以命令宣布议会特别会议的召开和闭会。

总理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得对国民议会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的时候,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辞职。

第五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答:

宪法形式是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从广义上说,宪法结构属于宪法形式范畴,因而可以将宪法结构归并为宪法形式的一个方面。

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并非等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区别。

  

(1)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

宪法结构和宪法形式都是宪法内容的表征状态。

但宪法结构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这是“宪法形式”难以涵盖的,而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

也就是说,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而宪法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2)二者的作用和功能不同。

既然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和方法,因而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自然存在差别。

各国宪法在形式上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各国宪法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的不同。

2.简述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的区别。

   答:

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之间的区别明显:

(1)从法律效力的作用上看,序言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不完全相同,有的序言如目的性序言和序言中的史实记载部分,就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和作用,而总则中的内容一般都有规范性效力,可以或者应该予以具体适用;

(2)在宪法文本中同时规定序言和总则(总纲)的情况也不鲜见,如瑞士宪法、中国宪法等;(3)从排列方式上看,总则是法律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序言则是独立于正文之外的一部分。

3.谈谈宪法序言的功能。

   答:

宪法序言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书,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往往首见于序言之中。

当然,各国宪法序言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方式并不完全一样,有些国家宪法将人权宣言之类的政治文件载入宪法之中,直接构成宪法的序言,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则直接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等等,以指导宪法全文。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中,有的直接表现为纲领性序言,有的综合性序言中含有纲领性条款,这些条款具体表述了一国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方向。

虽然这一部分内容不具有规范性效力,但它体现了一国宪法的整体精神,对该国人民具有号召和鼓舞作用以及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3)宪法序言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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