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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目录

第1条定义和解释3

第2条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5

第3条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6

第4条图纸6

第5条文件版权8

第6条发包方的责任和义务8

第7条发包方工作8

第8条发包方的权利8

第9条发包方代表9

第10条工程监理9

第11条监理工程师10

第12条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11

第13条承包商工作13

第14条承包商代表(项目经理)16

第15条设计人16

第16条进场开工16

第17条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17

第18条合同工期和开、竣工日期17

第19条进度计划17

第20条发包方原因的延误18

第21条承包商误期责任18

第22条承包商误期赔偿18

第23条提前竣工18

第24条工程暂停18

第25条长时间暂停19

第26条复工19

第27条延长工期19

第28条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20

第29条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21

第30条样品22

第31条工艺检验22

第32条试车23

第33条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24

第34条材料代换25

第35条进口材料和设备26

第36条工程量清单报价27

第37条计量及计价28

第38条合同价格29

第39条支付30

第40条竣工结算32

第41条变更33

第42条变更计价及变更影响34

第43条索赔37

第44条风险责任的划分38

第45条不可抗力39

第46条保险40

第47条保函41

第48条转让和分包41

第49条独立分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42

第50条工程竣工和移交43

第51条质量保证体系和竣工资料44

第52条保修45

第53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47

第54条文明施工47

第55条发包方违约责任48

第56条承包商违约责任49

第57条争议50

第58条知识产权51

第59条保密义务51

第60条贿赂51

第61条紧急情况处理52

第62条地下文物52

第63条合同文件的修改52

第64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合同份数52

第65条合同附件53

第66条补充条款53

第67条合同非关联性53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在本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1.1.2

合同协议书

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

1.1.3合同专用条款

是指是发包方与承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4

合同通用条款

是指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5

合同图纸

是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包括发包方依据第4.3款发出的任何补充图纸。

1.1.6

投标书

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发包方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1.1.7

投标书附件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1.1.8

中标通知书

是指发包方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9

发包方

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0

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发包方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1

发包方代表

是指第9.1款中提及并由发包方指定履行本合同的合法代理人。

1.1.12

项目经理

指承包商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13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14

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单位委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是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当事人。

1.1.15

设计人

是指发包方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进行设计的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当事人。

1.1.16

设计人驻工地代表

是指第15.2款中提及的由设计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

1.1.17

独立分包商

是指由发包方直接发包的、从事承包商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其它任何工作的任何其他承包商。

1.1.18

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是指第48.1款中提及的由发包方指定或批准的但由承包商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在合同中指明要求承包商向其分包某些工作的分包商或向其采购某些物资的供应商。

 

1.1.19

保修书

是指第51条提及的,由甲、乙双方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保修协议。

1.1.20

保修期

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期间。

1.1.21

天(日)

“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每连续的24个小时计为一天。

1.1.22

竣工验收

整体工程完工并按第49.2条规定的程序及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四方”验收。

1.1.23

竣工验收证书

是指按照第49.4款由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

 

1.1.24

竣工移交证书

“竣工移交证书”是指按照第49.8款由发包方向承包商颁发的证明承包商已向发包方移交工程并且这种移交行为已被发包方接受的文件。

1.1.25

保修责任证书

是指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承包商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并完成任何工作的证明文件。

1.1.26

合同价格

是指第37.1款中提及的合同价格,包括暂定金额。

1.1.27

保修金

是指发包方根据第38.9款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1.28

费用

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

1.1.29

工程

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30

永久工程

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1

临时工程

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但承包商的施工机械设备除外)。

1.1.32

材料、工程设备

是指合同中约定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1.33

施工机械设备

是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装置、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设备、材料和物品。

1.1.34

现场

是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35

总承包服务费

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进行现场管理、协调、配合并对其进度、安全、质量负责所发生的费用。

1.1.36

资金保证措施费

也称财务费,即为保障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2

标题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4

书面形式

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联系方式

承包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承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发包方:

1.承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2.承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3.承包商接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

4.承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5.承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

第2条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

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

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2.3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合同规定的法律解释顺序解决,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向承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法律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发包方制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包括《现场签证管理原则》、《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奖惩措施》、《项目工地形象管理规定》、《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制度》、《项目工程现场大检查制度》等)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8.合同图纸

9.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发包方的解释和澄清为准;

第3条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3.1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本项目工作范围、工程管理要求、报价要求和设计施工规范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

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28.3款执行。

第4条图纸

4.1

合同图纸

发包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将免费向承包商提供晒印蓝图。

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商负责承担。

4.2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商负责设计,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发包方批准。

除此以外,承包商还应依据第50.3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发包方。

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合同条款第49条进行移交,且本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4.3批准的责任

发包方依据第4.2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或减轻承包商根据合同及依法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4.4

补充图纸和指示

发包方有权向承包商发出任何图纸或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

4.5

图纸的理解及风险

针对发包方提供的投标施工图纸,承包商已运用其有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所需设计要求,并于投标时提出与图纸及规范要求有关建议或改变细部构件、尺寸或物料的文字说明发包方接纳承包商报价后如果有任何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应细致了解图纸和工程规范,并按照图纸、工程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果实际现场尺寸与设计施工图纸尺寸不同时,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由于尺寸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4.6

图纸中的问题

承包商应在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发包方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承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议或方案实施对合同价格的影响;但不论承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承包商均必须按发包方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并按照合同条款第41条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与程序变更合同价格。

如果承包商迟于上述期限提出图纸的疏漏或不足,则其除必须按发包方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外,将不会得到任何费用的补偿和工期补偿。

4.6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承包商应完成的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1.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承包商应在开始施工前或发包方书面要求后的7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制配图纸等。

发包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承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2.若任何图纸退给承包商修改,承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天内,将修改后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方审批。

3.发包人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

4.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发包人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

承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5、承包商更须负责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

第5条文件版权

5.1

发包方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由承包商编制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规划、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应属于承包商所有,发包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工程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承包商同意之前,发包方不得为了其他目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5.2

承包商使用发包方的文件

发包方发给承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发包方所有。

承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在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之前,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发包方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第6条发包方的责任和义务

6.1

发包方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发包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工程进度及承包商图纸需求计划提供施工图纸;

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进行定义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3.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4.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5.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7条发包方工作

7.1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发包方完成现场准备工作,并向承包商移交现场。

现场应具备以下施工条件,开工后继续负责以下事项遗留问题:

1.水源接口;

2.电源接口;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如水源管径、电源的额定功率、接口的位置等),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方以书面形式移交施工现场,并进行交验。

承包商应对上述设施妥善管理和保护,并保证在整个施工期内处于可使用状态。

发包方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合理费用。

7.2

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书

在开工前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承包商应取得的批准除外),发包方将尽力在开工前完成,承包商协助。

根据相关规定,应该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发包方将按照规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

第8条发包方的权利

8.1

解除项目经理权利

如果项目经理的工作不能得到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的满意,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但此等要求需有半个月的宽限期,以便承包商物色新的项目经理,前述新的项目经理须得到发包方的书面认可。

8.2

暂估价项目的采购权利

发包方有权通过招标、指定等方式确定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供应商,承包商应当接受并且与之签订合同。

 

8.3

变更权利

发包方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对本工程进行变更,承包商必须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指令。

8.4

对独立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权利

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所有分包合同(包括指定供应合同、指定分包工程和独立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之分包合同,发包方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任何供应合同而组成新供应合同,或增加新的供应合同,承包商必须遵从发包方的指示执行,工期不会延长。

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方有权取消或确定为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完成,则承包商对该等项目所报的总承包协调、管理、配合费需在结算时从合同总价内相应扣除。

第9条发包方代表

9.1

发包方代表

在整个合同期内,发包方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代表进驻现场。

发包方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发包方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发包方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验收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批准),不应减免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任何职责。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发包方任命的并且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已经收到相应书面通知的发包方代表应是发包方唯一的合法代理人。

发包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任命的发包方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

发包方可能会随时更换其代表,但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收到发包方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发包方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发包方代表应能流利地使用第2.1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书面和口头交流。

9.2

发包方代表的权利委托

发包方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可委托给其他人员,并可随时撤销,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收到由发包方代表签发相应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权利与职责的委托或撤销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第10条工程监理

10.1

委托监理

发包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理。

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已经注明,发包方将在签约后14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发包方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详细资料、职责、权限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第11条监理工程师

11.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发包方委托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批准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承包方的申请、支付证书;审核承包方工期补偿。

监理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方事先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发布开工、停工、复工指令,批准顺延工期、合同价格、计量、计价、费用补偿和签署付款证书,未经发包方审核并批准前,监理工程师发生的有关上述范围的任何文件均不能成为对合同双方的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合同约定,在必要时发包方可直接向承包商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但应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

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发包方的决定应是最终的、权威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

11.2

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的代表称为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监理人对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取得发包方的书面批准。

监理单位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已获取发包方批准的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11.3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委托

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权利或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

任何此类委托或委托的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其副本送达发包方和承包商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由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但是规定:

1.上述监理工程师的助理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监理工程师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2.如果承包商对上述监理工程师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11.4

口头指示

正常情况下,如本合同第1.4款所述,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但是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承包商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规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该口头指示发出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口头指示,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在内容上应当一致。

承包商可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如果2日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同意,则此类由承包商准备的书面记录不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

11.5

监理工程师的批复

对于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澄清、解答或决定。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出上述任何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期限,承包商应在呈报上述有关函件、文件、要求等的同时就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澄清、解答或决定的时间提出一个合理时限(最少不少于7天,最多不超过28天),如监理工程师未对该时限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视为该时限已被监理工程师接受,并受本款上述约定约束。

11.6

通知改正

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约定时间内改正过失或违约行为。

第12条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

12.1

承包商责任和义务

承包商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总承包方须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及协调直至完成整个总承包工程。

2.承包商按照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期目标。

承包商的工作应包括约定全部合同工作内容;

3.承包商应按照保修条款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

4.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

发包方供应或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情况应同时符合第33.1款;

5.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承包商应完全理解发包方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

承包商应将发包方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按照第40条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6.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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