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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不生效的处理

保险合同不生效的处理

  篇一:

关于健康保险保单变更中年龄变更的处理,若变更后被保险人年龄不在条款要求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免赔率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

  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篇三: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有限公司可,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的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一船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俣同才生效。

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那么,虽然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

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有效条件,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

  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条件包括:

  主体合意。

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上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

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可使合同无效。

  客体合法。

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内容合法。

所谓内容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能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范的目的。

  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主要原因有:

  保险合意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能力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如投保人以非法据有的保险标的投保:

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条款内容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

  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意意志。

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俣同,重大误解的保险合同,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保险俣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协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投保对保险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以内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保险合同的失效。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

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对无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

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

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采取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按照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主向另一方赔华清嘉园,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

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迫交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己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的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如实告各大义务

  该项义务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己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实现其权利和必要条件、根据《中民人民民和国保险法》第十交条规定,“亲、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人的有交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说明我国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局长行实行“询问告”原则,即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部题作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题投保人无须告知,不能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交纳保险、、、、、、、

  篇四: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概念

  1.

  2.

  1.

  2.

  3.

  4.

  5.

  6.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符合生效的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可以获得强制执行。

合同生效的表现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非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

  保险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已生效的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区别

  1.

  2.就合同内容而言,成立要件强调当事人应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协议,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强调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就意思表示而言,合同的成立要件强调意思表示的一致性,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强调意思表示的自主

  性和真实性。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1.

  a

  b

  c

  2.

  a

  b

  c

  d

  1.

  a

  b

  2.

  a

  b一般要件有: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特殊要件:

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重复保险的投保人不是出于恶意;附约定生效条件或生效时间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保险合同效力开始产生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具备成立要件,又具备生效要件,其效力即开始发生,此时,保险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有附属条款情况下,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附条件的保险合同: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指明一定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终止。

在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支付保险费、签发保单、或其他事实作为生效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如健康保险中

  的等待期。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不一致情况:

  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

  1.

  2.

  3.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

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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