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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管理制度》

《三违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三违”行为,控制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

3定义

“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职责

4.1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利用各种载体,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及时纠正或者汇报“三违”行为,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4.2如员工有发生“三违”状况,用人部门应及时和hr部门沟通,根据公司劳动手册规定,对这些人员进行处分。

5程序

5.1“三违”行为种类

5.1.1违章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5.1.1.1未经安全教育即上岗作业。

5.1.1.2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5.1.1.3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产品及工具。

5.1.1.4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或设备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5.1.1.5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5.1.1.6未遵守公司的工作授权流程(atw)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作授权,未或虽经审批但未落实安全措施和监护措施,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按规定挂警示牌。

5.1.1.7违反公司高风险作业流程规定,如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隔离等。

5.1.1.8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动火作业。

5.1.1.9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或饮水,或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5.1.1.10攀、坐、站、靠、行的位置及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5.1.1.11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5.1.1.12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5.1.1.13擅自拆除设备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5.1.1.14设备超速、超温、超载运行。

5.1.1.15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5.1.1.16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作时未停车。

5.1.1.17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5.1.1.18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5.1.1.19厂内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5.1.1.20高空作业时任意抛掷物件。

5.1.1.21容器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5.1.2违章指挥行为:

5.1.2.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作业人员上岗,未按作业人员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合理分工。

5.1.2.2工作开展前,没有和小组成员沟通工作危险和控制措施,危险作业没有安全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不全,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5.1.2.3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5.1.2.4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

5.1.2.5未经评估的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指挥员工冒险作业。

5.1.2.6未为员工配备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1.3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5.1.3.2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装、宽松衫,或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赤膊、赤脚等不安全装束。

5.1.3.3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

5.1.3.4长发未戴工作帽或未将头发完全置于工作帽内。

5.1.3.5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5.1.3.6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5.1.3.7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5.1.3.8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

5.1.3.9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5.2宣传与教育

5.2.1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1.3.1未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生产现场穿高5.2.2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法规、措施及制度的要求对现场作业人员和具体责任人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5.2.3各部门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定期组织规章制度学习,提升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抵制“三违”行为,现场督促员工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2.4hse、用人部门应根据培训计划组织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有计划地组织特殊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3管理与要求

5.3.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包括对“三违”行为的查处,查处的重点包括:

5.3.1.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安全审核的落实。

5.3.1.2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

生产的相关规定组织生产。

5.3.1.3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

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3.1.4生产岗位、施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

安全操作规程。

5.3.2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时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告知并按章处理,轮班主管/领班应在班前会上予以通报。

5.3.3查处的“三违”行为必须报hr部门,对严重的“三违”人员应发布处理通报,组织员工学习讨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5.3.4发现“三违”行为必须认真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同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强化教育。

5.3.5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

5.4检查与考核

5.4.1公司管理层应将查处“三违”行为列为综合性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5.4.2查处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应对“三违”人员根据公司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5.4.3鼓励一线员工如实反馈/举报“三违”行为,hse/hr部门应为反馈人/举报人保密。

6记录无

第二篇:

三违管理制度重庆市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违”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三违”的打击力度,扼制“三违”行为,控制各类事故发生,保障每个职工的最根本利益,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

经研究制订了“三违”管理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全员学习《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不断增强全员安全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遵章守纪,规范作业行为,积极主动制止“三违”,举报揭发“三违”。

二、全体干部、职工人人都享有对“三违”的检举权和制止权,任何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三、举报人必须把“三违”个人姓名、“三违”时间、地点、违章事实书写清楚,个人署名后投入“三违”举报箱或亲手交给安监部主管人员,对不能书写的举报人,可直接向安监部主管人员汇报,项目负责人负责对举报人保密。

四、奖惩办法:

1、根据举报内容,经追查核实后,项目部对举报个人一次性给予50-200元的奖励。

2、对现场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100-500元的奖励或记功。

3、泄露举报人姓名,除一次性给予100-500元处罚外,并调离

岗位。

五、举报“三违”,禁止捏造“三违”事实有意陷害他人,否则一经查实给予一定处罚。

六、对“三违”的认定,原则上以矿发《习惯性“三违”种类》为准。

七、公司管理干部、科室管理人员举报“三违”原则上不给予奖励。

对“三违”人员处理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实现“三不伤害”,保障职工最大利益。

根据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近时期煤矿事故教训,经矿研究:

对“三违”人员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制度对现场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监督、监察、检查。

二、充分发挥公司、项目部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1、公司各科室、项目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

2、公司要积极调动党员干部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无“三违”,党员干部身边无“三违”活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

3、公司要加强对安全员、新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监督质量。

4、工程科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

5、安全科要根据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6、各科室必须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的,以规程、措施、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三、“三违”指标规定

1、副总工程师以上公司领导每人每月反三违指标2个。

2、工程部、安全科、财务科、设备科、办公室正科级每人每月反三违指标2个,副科级每人每月反三违指标1个。

3、项目部所有人员没条件按每月反三违指标1个。

四、安全科对所有“三违”人员登记建卡,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三违”个人或单位,“三违”人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安全科汇报违章事实,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处理;安全科要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小组,对要害工种、岗位人员进行现场专业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及格的实行停工学习和经济处罚,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每人每天交

10元培训费,直至考试合格。

五、干部职工要正确行使举报权,履行职责、义务,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公司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50-500元的奖励。

六、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三违”人员

1、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

(1)公司对“三违”人员实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训学习,各科室和项目部必须按安监站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带领“三违”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2)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3)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的上岗,不合格的继续学习。

2、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曝光力度

当日出现的“三违”人员一律在板报上、通报批评。

3、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力度。

(1)项目部三违人员按严重、一般对其项目部进行考核,严重三违每人罚款500~xx元每次,一般三违每人罚款300~500元每次。

一般三违人员每人罚款300—500元每次。

(2)带班干部值班时,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措施等强令职工生产,职工可以拒绝作业,职工工资由该带班干部负责。

(3)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具备

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免职处理。

(4)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予调离岗位、下岗、开除。

(5)“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因个人蓄意“三违”或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的自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按规定公司不给予办理工伤手续,“三违”个人不享受工伤待遇。

七、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各级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对“三违”个人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经安全科查实,给予加倍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附:

“三违”行为种类

一、共性“三违”行为: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

2、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吸烟。

3、酒后值班、上岗。

4、超员乘罐、乘车、抢上、抢下。

5、随意脱、座安全帽。

6、在施工现场睡觉。

7、岗位工无证上岗、睡岗、串岗、离岗、岗上看书、岗上干私活,不按时交接班,打连勤。

8、无措施作业,有措施不落实。

9、带电检修、移动电器设备。

10、现场隐患不整改,强令安排职工作业。

11、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

12、设备带病运转,不能及时检修。

二、领导干部违章行为:

1、班中无带班。

2、无措施安排施工。

3、安全装备不足仍安排施工。

4、现场存在隐患不处理等,强行安排生产。

第三篇:

三违”管理制度三违”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转变员工工作作风,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井下狠反“三违”,查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杜绝各类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各队必须严格按照《区队领导跟班作业制度》规定,深入一线跟班指挥生产,由调度室进行统一的检查考核。

二、干部上岗、跟班,必须严查“三违”现象、查事故隐患、查质量标准化、查正规循环作业、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作业现场工程质量班班达标,无“三违”、无隐患。

三、干部上岗跟班严禁走过场、严禁迟下井,班中脱岗或提前升井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机关生产口科级以上干部每月查处“三违”不少于1人次,区队副科级以上干部每月查处“三违”不少于1人次。

五、凡是查处的“三违”,无论危害轻重,责任大小,损失多少,当班跟班干部、工长、班组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集团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六、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后都要和“三违”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三违”人员要在班前会上做出检查,剖析自己的错误,现身说教。

经过处理的“三违”人员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七、各级管理人员查处的“三违”都必须报安监处统一登记、存档,对a类、b类三违人员,安监处或相关职能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通报下发各基层区队,区队要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八、安监处对各级管理人员上岗反“三违”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月考核一次,少抓1人/次,罚款50元。

九、当天发生的“三违”,必须当天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

十、凡发生“三违”的基层区队要建立班后分析记录,为安全教育提供材料。

十一、凡出现“三违”现象,“三违”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经调查分析处理和本人认识清楚后,区队才允许安排上班。

十二、帮助教育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三违”人员真正明白安全就是家庭最大的幸福,安全就是自己最大的福利。

十三、帮助教育“三违”人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观念,纠正错误、规范行为、远离“三违”,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十四、安监处每月对全矿各部门及基层区队的帮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出现漏帮教一次,处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第四篇:

三违管理制度第1条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一、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二、术语与定义

“三违”行为是指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等。

三、职责

1.各级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2.安保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3.各级部门把反“三违”作为安全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各级安全领导小组的安全检查,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1)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2)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

规定组织生产;

3)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4)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车间安全领导小组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是本单位级安全管理制度在班组和生产作业现场的贯彻执行情况和现场是否存在“三违”行为种类的现象。

3.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后都要和“三违”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三违”人员要在班前会上做出检查,剖析自己的错误,现身说教。

经过处理的“三违”人员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4.各级管理人员查处的“三违”都必须报安保科统一登记、存档,对严重三违人员,安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办会研究决定,下发处理通报,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5.当天发生的“三违”,必须当天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

6.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7.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要保护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并进行奖励。

五、检查与考核

1.本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度要组织不少于两次对“三违”行为进行安全检查,车间安全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不少于两次对“三违”行为进行安全检查。

2.相关车间、科室按本本单位违章处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按规定对“三违”人员处以50元罚款。

3.一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由车间或科室安排学习一周,并进行考试;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待岗一月,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离岗期间的薪酬考核按综合管理科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一月内同一车间累计5人次以上“三违”行为,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连挂车间领导。

5.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安保科负责对举报人保密,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被举报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

六、“三违”行为种类1.违章操作(作业)行为:

1)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2)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5)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9)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2)职业禁忌症者为及时调换工种;13)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4)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15)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16)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7)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8)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9)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20)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21)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22)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23)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24)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作时未停车;25)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26)随意倾倒炽热金属物品;27)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28)攀登吊运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2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30)本单位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31)机动车辆行驶时,上、下抛掷物品;32)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33)检修电器设备(施)是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3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35)容器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36)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37)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2.违章指挥行为:

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7)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2)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3)超过颈根的长发,披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现场;

4)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5)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6)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7)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8)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9)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10)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11)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12)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第五篇: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违章指挥。

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违章作业。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违反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班组长负责对分管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自查、教育和纠正。

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三违”行为,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行为。

第六条各管理人员、班组长应当正确、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第七条各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利向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报告相关情况。

管理人员、班组长不得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而有报复、辱骂等行为。

第八条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文明生产。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

第十条对危险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三违”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拍照,开出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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