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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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管
理机制,规范参与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制造商、代理商、服
务商(以下统称供应商)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
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集团公司境内各企
业提供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内供应
商和国外供应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相关部门、各
专业公司、各直属单位以及进入集团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市场
的供应商。
第二章
供应商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归口管理原则:
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即规划发展部为集团公司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PMIS)供应商数据库的主管部门,行使对供应商的管理职能。
规划发展部内设招标处负责集团公司PMIS供应商数据库的
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格审查原则:
供应商必须通过资格审查,
办理加入集团公司PMIS供应商数据库的手续,成为供应商
数据库成员,才具备向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提供相应产品及
服务的基本资格。
在招标采购中,国家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动态考核原则:
主管部门对数据库内供应商
实行动态考核、年度评审制度。
对数据库内供应商的经营业
务范围、基本资质、经营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每年审查一
次,经评审合格后重新确认其成员资格。
第七条公平竞价、诚信竞争原则:
各专业公司、各
直属单位通过集团公司PMIS为数据库内供应商搭建公开的
招投标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实行网
上公告。
第八条有偿服务原则:
合格的供应商可优先为集团
公司系统内各单位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参与系统
内招投标活动。
供应商管理实行有偿维护服务。
第三章供应商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供应商进入供应商数据库,采取集团公司系
统各企业推荐和供应商申请两种方式。
企业推荐书或供应商
申请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供应商入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申请前三年内,未
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生产单位有规定的生产规模和相应的技术力量、
先进齐全的检测设备,产品性能优良,在同行业中业绩良好,
具有售后服务和质量跟踪服务体系;
(六)经销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产品质量可
靠、性能稳定,有相应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或质量体系认证
证明文件,进口产品的代理商应有国外相应公司的授权书,
国内产品的代理商应有相应生产单位的委托书;
(七)服务单位有相应服务能力,在同行业中业绩良
好;具有售后服务和质量跟踪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供应商申请入库注册时,应出示下述材料的
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及其有关资质以及资信证明;
(二)机构设置以及法人代表简况;
(三)业务经营情况及近三年主要业绩工程证明;
(四)上年度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五)特约经销、专营或一级代理授权书文件、售后服
务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验证各供应商的各项资质、
资信证书,并对供应商的设备、设施、人员、技术等条件,
质量保证体系,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履约能力
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形成书面文件,与供应商的各项资
质证明的复印件一起存档保存。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根据供应商提供产品的重要程度
确定不同的审核流程。
对提供重要产品服务的供应商采用资
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结合的审核程序。
其他产品服务仅采用资
料审核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对于有必要进行实地考察的供应商,由主
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考察。
考察人员根据审核标准按照考察
项目提纲要求出具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存档保存,并作为资
质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根据供应商申请的时间以及业绩情况,将
供应商分为两个级别:
即备案供应商和合格供应商。
备案供应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供应商为备案供应
商,颁发《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备案供应商证书》;
合格供应商:
备案供应商在承揽系统内工程项目等业务
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是否为合格供应商。
合格供应
商颁发《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证书》。
第十六条供应商数据库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需要
及时将变更内容形成文字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与有关变
更的依据一起邮寄或传真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核实无误
后,办理证书变更、资料更新等手续。
第十七条供应商每年交纳信息维护费用。
信息维护
费用主要用于服务器升级、网络维护、系统升级、培训、组
织企业与供应商交流以及相关会务费用等。
主管部门通过
PMIS对供应商实行网上动态管理。
第四章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供应商数据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备向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提供产品及服务的
基本资格;
(二)参加集团公司网络竞价、询价、招标、采购等
活动;
(三)向监管部门投诉其他供应商在产品供应中的欺
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
(四)可申请退出供应商系统,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
前三个月通知;
(五)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供应商数据库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集团公司关于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为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
的采购服务;
(四)交纳信息维护费等相关费用;
(五)接受集团公司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实行动态考核,每年提
出资格复审意见,报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委员会评议。
第二十一条动态考核主要是考核供应商的履约行
为;年度资格复审包括对供应商的基本资质和评价期间的履
约行为的审查两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基本资质评价是根据其提供的相
关资料及其具备的各种能力进行评定。
主要从供应商类别、
注册资金、经营状况、生产设备状况、技术能力、人员结构、
质保体系、合作基础等方面对其进行基本评价。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履约评价主要是从供应商的投标
合格率、价格情况、供货质量、销售业绩、交货情况、售后
服务、客户投诉等方面对其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主要是考评
供应商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投标违约
1.恶意报过低价格;
2.报价不符合要求,含品牌不符、生产厂家不符、
规格型号不符等;
3.投标单位互相串通,搞虚假投标;
4.不能按要求日期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二)质量问题
1.外观加工粗糙;
2.材质不符;
3.假冒品牌,假冒厂家;
4.质量低劣不符合标准(以国标、部标、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为序);
5.假冒产品检验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检验报告等。
(三)客户投诉
1.使用时出现质量等问题,要求到现场协助解决问
题时,未能及时到现场;
2.使用中发现不符合要求,质量低劣等;
3.使用中发现为假冒产品。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予以公布,
评审优秀的供应商可继续具有供应商数据库成员资格,并予
以表彰;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可继续具有供应商数据库成员资
格;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将被取消供应商数据库成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供应商数据库成员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
规行为的,集团公司可根据情况,给予劝戒、警告、延期年
审、取消成员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供应商数据库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延期年审、取消成员资格等
处罚,严重的在PMIS网内通报,限定一定时期内不得参加
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
给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或其他供应商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中国化工集团
公司供应商库成员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供应商库成员
证书》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成员的;
(五)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
串通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供货合同的;
(七)擅自变更或者终止供货合同的;
(八)向集团公司各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社会
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向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提供产品出现重大质量
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拒绝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
况、提供材料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数据库成员对主管部门在供应商
审核、评审、奖惩、采购等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以向集团
公司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对所有供应商资料保密,不向
第三方泄露。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的评审以及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监
事部监督。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