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783562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6.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内蒙古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内蒙古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内蒙古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内蒙古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内蒙古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docx

《内蒙古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内蒙古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docx

内蒙古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社会热点解析

2011内蒙古公务员申论考试十大

社会热点解析

1.如何看待民间借贷现象

社会事件: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因一直没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

虽然理论界有关为民间借贷正名的呼声不断,但并未产生现实的政策性效果。

直到不久前央行提出应“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才使人们看到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曙光。

如何看待民间借贷现象

参考答案:

首先,我国存在着民间借贷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

在现代信用体系中,任何一种信用形式的产生、发展都具有现实的经济基础。

如同银行信用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一样,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则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

因为,在小生产方式下,生产规模较小,企业需要的资金数量不大,这些小额资金需求往往被那些追求规模效益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忽略,只能通过民间信用来满足,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深厚土壤。

在我国,虽然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的总体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广大农村地区仍然呈现为小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特征,不仅农民的生产经营仍然以家庭为单位,而且农村地区的企业多数也呈现出资本少、规模小的特点。

农村经济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然性。

无视民间借贷的这种经济基础而将其一概打入“非法”之列,显然是对信用发展客观规律的一种否定。

其次,正规金融遗留下的市场空缺客观上需要民间借贷去弥补。

现代世界各国的信用体系都呈现为由银行信用所主导的格局。

我国信用体系的银行主导特征更为明显,其表现就是银行的间接信用所占比重过大。

但是,银行信用作为最主要的正规金融活动,其融资的重点区域是城市而不是农村,其服务对象是能够带来规模效益的大项目、大企业,而不是分散的农民、小生产者或小企业。

这就必然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融资的“真空”。

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缺只能由民间借贷来弥补,本文转自公务员考试信息网()这就决定了民间借贷存在、发展的必然性。

如果我们在政策上既不能为农村地区提供合法、正规的金融服务,又不允许作为非正规金融的民间借贷合法生存,则不仅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更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第三,我国经济中对民间信用的现实需求客观上要求为民间借贷“正名”。

“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

尽管我国为此采取过不少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没有超出正规金融的范畴,即试图在体制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功能的延展来解决这些融资难题。

然而,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并不成功。

由于“三农”和小企业贷款规模小、风险大、抵押或担保不足,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对这类融资不可能产生很大兴趣。

即使银行愿意贷款,繁杂的贷款手续、漫长的贷款审查周期、严格的贷款条件,也会使借款人望而却步。

既然民间存在着对这种“草根金融”的巨大需求,那就应该允许民间资金供应主体以合法的身份去实现与这种融资需求的对接。

第四,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利于构筑防止农村资金外流的堤坝。

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资金不足,这种状况又因资金的外流而进一步加剧。

农村资金流出的主要通道是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存贷业务。

由于农民具有存钱防大病大灾的储蓄习惯,因此遍布在农村的金融网点能够很容易地吸收农民存款,并将其转移到城市或其它领域贷出。

而阻止资金外流的重要方法就是允许体制外的民间借贷合法化。

其实,民间信用的阳光化早有先例,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都是将民间借贷纳入有效管理体系的很好例证。

因此,早日推出中国大陆的《放贷人条例》,尽快实现民间借贷合法化,也是推动我国信用体系走向成熟的明智之举。

 

112.弘扬中华文化 提高国家软实力

社会事件: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这说明我们党越来越重视由文化所构成的亲和力、影响力、竞争力。

我们必须从历史文化的渊源,弘扬中华文化,从战略高度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从而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如何弘扬中华文化 提高国家软实力?

  参考答案:

一、弘扬中华文化,提高国家形象的国际亲和力

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中华文化重人,把解决人的自身问题放在首位,强调和谐,重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一致的关系;强调宽厚仁爱,崇礼尚义,包容万物,自爱爱人;讲究“和而不同”,承认差异性、多样性,不排斥矛盾甚至冲突,但最终是达成更高层次的统一与协调,实现多样统一。

在以合作、说服、渗透为主要特征的软实力竞争时代,在国际矛盾日趋尖锐化的今天,这种注重“和谐”的思想,更容易被别人认同和接受,更能体现协调、平衡和包容,具有巨大的亲和力。

国家形象的国际亲和力,是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的直接体现。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全方位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重视国内政策和外交政策的统筹协调。

和平的国际环境是国内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国内的社会和谐是对外展示的最好形象。

我党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提升我国国家形象的国际亲和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宣传的最重要任务,是要把科学发展观丰富内涵,准确有效地传递给世界各地。

要让尽可能多的人们感知和理解中国已经取得和将要取得的发展成果,认识到中国越来越成为对外更加开放、更加具有亲和力、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大贡献的国家。

“和谐世界”理念中蕴涵的中华文化思想,充分展示了我国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国际形象,表达了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努力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美好心愿,为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的亲和力作出了重要贡献。

提升国家形象的国际亲和力还要重视吸收世界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包括吸收各国人民共同接受的,保障人权、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政治价值和公共服务、终身教育、生活质量、生态文明等社会文化价值。

提升国家形象的国际亲和力的关键是要把“和谐”、“共享”的理念作为外交政策和国内政策的共同理念,积极履行国际义务,认真执行国际规则。

努力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不仅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而且是提升国家形象的国际亲和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当务之急。

二、弘扬中华文化,提高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中华文化深深扎根于中华沃土,凝结着中华各民族文化的精华,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中国特色,具有独特的个性和独立的品格。

百花齐放满园春,世界的本质就是多样互补,异彩纷呈才成就多彩世界。

中华文化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个性独具的文化容易吸引他人的目光,是形成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重要源泉。

弘扬中华文化可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不仅具有历史文献和文明遗产的价值,也是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

我们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

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挖掘和保护各民族文化遗产,参与到世界文化交流之中。

我们要认真总结现代化建设的“中国经验”中所包含的文化因素。

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背景和文化资源,提炼中华民族在思考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群己关系、公私关系、义利关系等问题上的传统文化,总结传统文化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经验,探索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

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要不断创造出体现民族文化活力和生机的新作品、新成果。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是繁荣文化的必由之路。

”就指出了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的关键。

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必须加快构建文化传播体系。

在知识经济时代,文化的传播能力已经成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决定性因素。

国家文化的影响力,不仅取决于独特魅力的文化内容,也取决于先进的传播手段和强大的传播能力。

要做大做强主流媒体,形成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的舆论力量,还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的运用与管理,以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

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需要我们发挥多种力量的积极性。

我们不仅要发挥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作用,而且要发挥民间团体和公民个人的作用;不仅要发挥文化单位和外宣部门的作用,而且要发挥旅游、外贸、教育、科研、体育、侨务等各个界别的作用。

在对外文化宣传中,我们应根据文化传播的不同内容和不同对象选择最为适合的传播形式,使中华文化为世界上更多的人了解和认同。

三、弘扬中华文化,提高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中华文化是我们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是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是中华儿女携手发展的共同精神家园,在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积累了博大丰富的文化遗产,形成了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这是中国文化软实力的根基和源泉。

中华文明绵延不绝、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说明中华文化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与竞争力。

中华文化曾经对中国和世界文明的发展繁荣作出巨大贡献,在提升国家软实力的进程中必将发挥巨大作用。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不断提高我国文化的国际竞争力,不仅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任务,也是在文化多样化背景下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点。

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双重要求。

为了完成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的任务、实现提高国家软实力的目标,文化产业的发展应该充分利用体制改革提供的新的政策空间和经济动力。

党的十七大提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繁荣文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也是文化的灵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提高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要形成一个使尽可能多的人竞相迸发创新智慧和积极性,使各方面创新人才大量涌现的良好环境。

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实现文化产品内容创新和文化生产的方式创新,培育新的文化业态,提高和扩大文化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覆盖范围,是提升我国文化竞争力的发展重点。

不仅要在以数字化、网络化为主的新的文化业态中实现创新,在传统文化产业部门也要依靠现代科技推动传统文化升级,提高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

 

113.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社会事件: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

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

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参考答案: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

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

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

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

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

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

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

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

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

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

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

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

“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

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

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

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

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

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

所以,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

如果“人肉搜索”超越一定界限,甚至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就会伤害当事人、激化矛盾;而运用得当,又确实能对社会有所帮助。

所以,本文转自公务员考试信息网()我们对其社会功能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

二是对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

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但是,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

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

其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人肉搜索”贴上“天使”或“魔鬼”的标签。

我们应发挥“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所带来的社会负功能得到有效抑制或降到最低。

我想这些除了依靠网友的道德自律、网络监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外,还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网络社会规范,为实现网络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三.人们很关注,“人肉搜索”是否合法?

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我们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由于有大量网友的自发参与,搜索效率大大提高,“人肉搜索”可以迅速地求解某一热点事件的背后真相。

但是,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网友不以法律为标准衡量事情的是非,肆无忌惮地揭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确实极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持和维护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例如,在网上用文字、声音、图片对公民进行谩骂、贬低、人身攻击等行为,就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

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我认为公民的隐私权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公民的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或传播;第二,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和档案材料不受非法调查、公布或扩大知晓范围;第三,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第四,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第五,对于公民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同时,公民的个人活动和住宅不受骚扰、干预、窥视等。

例如,在网站上擅自披露了公民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信息,就是一种涉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当然有些公布隐私的行为不属侵权,主要有:

一是基于当事人同意;二是对公众人物一定范围内的隐私;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例如,通缉罪犯时公布其一些隐私。

侵害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损害的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来认定。

“人肉搜索”是通过互联网来搜集和公布某种信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广,因此,与传统方式相比,公民隐私权受到的侵害更大,同时也更复杂。

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网络中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案件主要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但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60多部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些法规中有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

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的具体内容规定得不详细,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人肉搜索”侵权案件面临的难题是:

其一,网上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侵犯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其二,网站的监管义务及责任承担;其三,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界限。

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做出具体的裁判。

我个人认为,“人肉搜索”这种网络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言论的表达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来弘扬正义、谴责邪恶,但任何行为都有底线,即不能违犯法律,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正所谓人人都可以进行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法官。

四.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使它不至于突破法律底线?

国外对于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除了在民法中规定外,还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律体系相对要更完善。

例如,2000年4月,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美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保护网民隐私的联邦法律,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民的隐私。

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先后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借鉴这些国家对于网络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经验,对于“人肉搜索”,我们很有必要完善以下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

第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

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网站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

例如,规定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要及时删除,网站在服务条款中要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侮辱或其他违犯法律的行为。

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网络实名制。

第三,大力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我国的一些网民法律意识不强、隐私观念淡薄,网络经营商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缺乏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公民法律意识和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减少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一旦权利遭到侵害,公民也会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14.《劳动合同法》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社会事件: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高票通过。

在这部法律的制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曾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个月里通过网络、报刊、信件收到的意见共19万多条,其中65%以上都来自普通劳动者。

2008年1月1日,这部法律正式实施。

 请你谈谈建立劳动关系的和谐人意义和《劳动合同法》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中的作用?

参考答案: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要通过找一个工作岗位,以自己的劳动换取相应的报酬,来维持基本的生存。

这样,就形成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

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

比如说,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各自的利益诉求能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发展中得到有效实现;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能够通过民主协商的途径,依法协调彼此的利益矛盾,最终达到互惠互利、共荣共赢。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

当前为什么要突出强调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谐有什么重要意义?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造福人民的发展观,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这就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保障好人民的健康权利、安全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生存权和发展权。

饭碗对老百姓来讲,是天大的事情。

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经济发展才能又好又快,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实现。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十七大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格局中,保持健康、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最大的和谐,和谐社会一定是广大劳动者正当利益真正得到实现的社会,也一定是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共赢共荣的社会。

没有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失去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完备的市场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实现和安排。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助于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落实,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保证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判断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需要一个准则。

正如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凭证一样,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

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

十几年的实践证明:

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已初步形成建立方式市场化、权利义务契约化、用工形式多样化、争议解决法制化的劳动关系格局。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据资料显示,1995—2006年劳动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