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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平场合同

土石方平场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形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工程总价

暂定万元(人民币,以下均同),最终以结算为准。

第二条、工程内容及要求

1、工程内容

(1)土石方平场工作内容为:

土石方(不分土石方成分)的开挖、爆破、松填、场内转运、外运、弃渣及平整场地至设计标高和边界,以及与此相关的施工措施(如临时边坡围护、排水、爆破边坡采取的可靠安全防护等)和对外协调(如接受城管环卫的检查与管理等)。

(2)设计变更、甲方委托新增的零星工作内容。

2、工程要求:

以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图、相关技术规范和甲方要求为准。

(1)土石方平场后与设计值的偏差不超过+10cm至-20cm。

(2)换填分层夯实土石方碾压密实度达到85%。

(3)本工程执行的相关规范: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爆破与土石方施工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2002)等。

第三条、工程工期(以日历天计)

1、合同工期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了包括连续48小时以内的停水停电、动工前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量变化、甲方30日内的延期付款等对工期的影响,发生时不予签订。

3、若乙方不能按时保持完成该土石方工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将后续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其它施工单位,乙方在2天内将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撤出施工现场。

4、本工程工期除不可抗力、甲方分期提交的施工图时间延后及甲方认可的因雨水影响2天以上不能施工的情形外,一律不顺延。

5、本工程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下雨、下雪、冰雹、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高温天气、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

6、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开工指令后,乙方项目负责人拒绝签字,甲方有权从重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第四条、工程价款的确定

本工程单价采取综合包干单价(含税金),该综合单位为完成全部工序(包括完成全部工序需采取的各项措施)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为全费用包干单价,工程量现场按实收方,具体如下:

1、土石方部分

(1)土石方外运综合包干单价为元/m3,此单价包括(不分土石成分):

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的费用和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各类钻孔、减震带设置、爆破、机械及人工破碎、管线保护、开挖、上车、降尘(场区内外)密闭运输、(场区内、外)倾倒处置、场区出入口保洁、对周边造成的炮震及炮损、环卫、交警、周边协调、渣场弃渣费,平整场地至设计标高和边界等土石方工程施工应包括的所有正常施工环节所包括内容的施工费,以入与此相关的所有施工措施费(如临时边坡围护、排水、周边建筑物的爆破安全防护、修边检底、设减震带、石方的破碎等)、各环节满足国家施工规范和重庆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油料涨价因素、合理利润、税金等完成土石方开挖、运输、弃渣全部内容及费用,结算时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垃圾土外运综合包干单价为了元/m3,此单价包括:

完成甲方指定垃圾土的开挖、对已形成桩基的保护、上车、降尘(场区内、外)密闭运输、(场区内、外)倾倒处置(生活垃圾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场区出入口保洁、环卫、交警、渣场弃渣费、周边协调、各环节满足国家施工规范和重庆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油料涨价因素、合理利润、税金等完成垃圾土、运输、弃渣全部内容及费用。

结算时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开工前乙方应提供对甲方现有成型桩的保护措施方案,并由甲方、监理、、对现有桩基的座标、轴线进行复测、并进行相关桩基结构性能检测(若桩基检测合格,该检测费用由甲方出,若不合格该检测费用由出),无误方予交接验收。

如施工过程中乙方造成甲方现有成型桩的损坏,其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该保护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垃圾土外运工程完毕后,由甲方、监理、、对现有桩基的座标、轴线进行复测、并进行相关桩基结构性能检测(若桩基检测合格,该检测费用由甲方出,若不合格该检测费用由出),无误方予交接验收。

生活垃圾外运完成后应立即收方检尺作为输垃圾土外运单价元/m3执行的依据,否则按土石方外运单价元/m3执行。

(3)土石方场内的运输回填综合包干单价为元/m3,此单价包括(不分土石成分):

完成甲方指定的场内1km内运输土石方,含挖、上车、回填、以及对成形基桩的保护、各环节满足国家施工规范和重庆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油料涨价因素、合理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结算时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土石方场内的运输(为甲方指定工作内容)综合包干单价为元/m3,此单价包括(不分土石成分):

完成甲方指定的场内1km内运输土石方,含挖、上车、降尘(场区内外)、密闭运输、回填、周边协调、场区出入口保洁,各环节满足国家施工规范和重庆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油料涨价因素、合理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结算时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范围内的挡墙和道路按1999年《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执行及2007年10月30日前的有关取费执行,人工费按定额基价执行,不作调整,税前总价下浮6%(扣除按实费用、核价材料价差)。

材料均为乙供,其材料价格甲方认质核价,材料价差不参与下幅。

2、其它约定

(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负责运至现场后,由乙方负责卸货、转运并负责保管,发生的费用作为乙方对甲方的优惠,不另计取。

(2)甲方对乙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表明同意乙方提出的关于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的方案表示接受,不因此而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缺陷负责。

因施工组织设计会带来相应的措施费都包括在综合单价内包干部。

如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平面布置的调整)及突发事件而产生的费用作为乙方风险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提出施工方案的调整(包括平面布置的调整)及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突发事件,造成乙方费用的增减,双方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取该部分费用,但工程累计30日以内的停、窝工损失费不予签订。

(4)采用定额计价的特别约定:

涉及乙方承包工程相关的满足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施工围墙、安全防护、临时设施按甲方统一标准进行施工(涉及甲方标志、宣传推广的精装饰装修由甲方承担);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原因以外造成的各种窝、停工及设备设施闲置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发生时乙方自行调剂,不予签订。

(5)零星签订部分:

零星签订计时工按单价包干计取(包干价的税金、定额管理费另计)。

零星签订挖掘机(斗容量≥1M3)台班按元/小时单价包干计取,推土机(320型)台班按元/小时单价包干计取,压路机(不低于140型)台班按元/小时单价包干计取,以上包干价的税金、定额测定费另计。

第五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

(1)提供平基土石方开挖图、已施工完成桩基平面图、地下管网图、地形图及地质剖面图。

(2)负责现场管网的改道和迁建。

(3)委托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工程计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和管理。

(4)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红线内总接口,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

(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及相关规定,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2)进场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得到甲方批准后,严格按进度计划执行,并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3)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无需硬化的部分)修建和维护,承包范围工程所需的临时水、电、管线的修建和安装、维护,负责施工场地内积水的排除,并承担所有费用。

(4)负责承包范围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环境清扫工作以及施工车辆行驶路段的道路维护。

(5)负责协调和处理好因爆破或施工产生的对周边居民、环境及原有建筑的影响问题,及时办理挖、运、路政、爆破、弃渣等平基土石方所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

(6)施工、爆破、运输中的交通、噪音、环卫、粉尘、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违反受罚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7)乙方在平基施工过程中,如遇房屋建筑相邻同时进行的情况,乙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土石方平基施工不对房屋建筑结构产生实质影响,也不影响房屋施工的正常进行。

特别是对周边原有建筑物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若对周边建筑造成破坏,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8)必须按照施工图,技术交底、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和国家有关标准和甲方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否则,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

(9)服从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按照委托内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10)加强施工现场内管网的保护工作,严格执行,若造成损坏,概由乙方负责。

(11)乙方必须履行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工程、现场的管理责任、协调责任、配合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其责任。

(12)接受甲方临时指派的其它施工任务。

第六条、甲方、乙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委派为本工程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代表甲方对本工程实施监理,具体负责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包括参与收方计量、签证事实依据、方案审查等)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资料管理、协调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等。

3、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

4、甲方委派为现场代表,代表甲方行使职权,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

5、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协调,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系。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体主管该项目工程,专职安全员(若乙方以上人员不配合甲方工作或在工作上采取不合作的态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

6、上述人员若有变动,须以单位书面通知告知其它两方。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确定

1、乙方必须按甲方做出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完成相应工作,否则,视乙方完工工程不符合要求。

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涉及每次每项工程费用增加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不涉及工程费用增加的,则工程价款不作调整。

2、所有变更必须经甲方按照内部流程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

第八条、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约定

1、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条件:

(1)由各方相关人员签字齐全、及时、内容清晰、规范、无涂改的资料原件为有效依据

(2)结算资料须加盖公章的分为:

合同变更、结算汇总表、双方公司层面召开的涉及结算方面的会议纪要须双方公司公章;其余一般过程事实资料加盖双方项目部公章即为有效。

(3)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结算依据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2、有效工程结算依据等签字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1)原始地貌方格网图、平基施工图及竣工图需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2)工程挖方量、填方量根据双方共同测定签认的原始地貌标高方格网图及坐标图、平基施工图及竣工图符合要求的变更签证等为依据,按计算本工程土石方挖方理和填方量。

(3)生活垃圾开挖完成后,即时进行收方确认。

(4)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增加的需办理变更签证;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需办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以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交乙方签收为准。

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甲方规定流程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均包括“设计变更”、“技术变更”)。

(5)现场签证、变更签证完成或阶段性工程完成(含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月进度工程量确认等)、承担工程内容完成时,乙方均应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和监理单位到现场核定实际工程量,并进行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6)工程结算资料(含签证)的时效性条件:

现场签证/核实的工程量依据自发生之日起七日内由乙方形成(超出十五日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经监理审核(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属实、数量是否准确等)后提交甲方审核确认,甲方在收件后的十五日内按本条的约定完成签字、盖章,需加盖公司公章的,盖章时间可顺延五日办理。

甲方若因审批流程超出时限要求的须以局面左文函进行说明。

(7)工程结算资料的规范性条件:

内容真实,无涂改、无伪造。

其中变更签证必须附有关设计部门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资料。

任何签证和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齐全并有明确的工作内容,范围,部位,发生原因(指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增加的签证),工程量并且每项的小计和合计必须大小写齐全、无错误、无涂改,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不规范,不作为结算依据。

(8)资料管理:

工程结算依据(含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竣工验收资料)等需一式五份(需为原件),经甲方统一编号后,甲方三份,乙方两份。

(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交的所有报告、文件资料及要求等均以甲方加盖公章的书面回复为准。

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文件、函件、报告、回复、指令、资料、通知等双方约定由专人签收。

第九条、工程价款的审核

1、结算办理程序

(1)办理结算的工程必须已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2)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办理结算之前,乙方必须提交一份完整的结算依据与甲方归档的原始依据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双方书面予以确认。

(3)结算依据和审核意见均以书面形式递交。

2、结算价款的确定

(1)工程总结算价款必须经过甲方以及甲方委托审计进行审核后方可成为有效的工程结算价款总价款,审核的总时间控制在60天以内(以承包方交齐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双方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次日起计算),《工程结算书》必须加盖双方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由于乙方造成甲方审核不能顺利进行,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乙方自行承诺垫资万元(含万元履约保证金),本工程的合同总价按各项预估量暂定为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

当完成工作量造价万后的次月的进度款中按合同支付比例将垫资额返还乙方。

2、每月日将工程进度报表报甲方及监理代理,发包单位接报表后由监理、现场工程师于每月三十日前完成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核实报表,再由发包单位于日前完成工程费用审核,甲方按审定当月完成任务工程量价值的80%于次月日前支付(首次付款扣除履约保证金万元和扣除垫资额万元)。

3、本工程工期按每月份进度控制,每月应完成工程量以发包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工期节点必须满足施工合同中控制工期时间表中时间节点)。

当月进度按发包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要求完成时,垫资额完成后付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付款数额=合同元宝付款比例-10%)×当月完成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的相应造价(扣除甲供材价)扣除款在后续工期抢回来后支付至合同规定付款比例,余款结算时支付。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月报审定总价的85%时,竣工结算且审价完成后,扣除有关处罚、违约金和合同规定的扣款款项等,余款在30天之内支付。

5、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承包单位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单位有权不支付当月进度款甚至终止合同,并由承包单位承担一切损失。

6、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

不合格项目整改工作应在当月申请进度款之前完成,并请发包单位复查通过,否则相应工程款顺延至下月拨付。

不合格项目不计入当月完成任务工作总量内,即不能申报支付进度款。

7、工程结算必须在乙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

1、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万元(不论工程结算金额多少,均不作调整)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2、乙方发生以下不履约行为时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1)因乙方原因延期竣工超过20日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2)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完成合同约定中间控制节点进度的,延期时间超过5日,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退场后三十日内,双方开始办理结算。

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乙方未退场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3)合同只有在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之后方具法律效力。

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在完成万方土石方作业后退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退还剩余金额(无息)。

第十二条、需甲方认质核价的乙方供应材料

1、非包干单价内的其它材料定额中规定的可调价的均由甲方认质认价。

2、第1项中的材料,在双方承包合同签订前,由承包工程人按设计要求将主要的核价材料以“材料设备核价单”(每件材料报至少三生产厂家样品及单价,送监理、甲方审查、确定和封样)的形式提交甲方认质确价后作为合同附件执行。

3、设计变更等新增材料核价须甲方认质核价后方能采购,承包工程人应严格按照《乙供材料核价计划表》内容如实填写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生产厂家(供应商),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报甲方审核,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乙供材料核价计划表》5个工作日将确认的价格返回乙方执行,作为结算资料、设备的单价依据,同时经确认后材料应双方封样保存,作为材料进场验收的标准,《乙供材料核价计划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4、乙方在收到甲方核定价格的《乙供材料核价计划表》后,若有异议,应在2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双方共同与供应商商谈确定该部分材料价格。

乙方不得拒绝购买,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延期责任。

5、乙供材料组织到现场后必须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

如乙方所采购材料未按照报送甲方的核价材料采购,凡经甲方抽查属实者,则所有材料价格一律按原核价表下浮30%。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按国家现行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施工图说、技术交底、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1、乙方完成工程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甲方在接到乙方要求验收的书面通知后三日组织监理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及监理确认后由承包工程人在三日内撤出现场;验收不合格,由承包工程人返工至合格后交付,完工时间以双方及监理签字确认合格的时间为准。

2、本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一式肆套。

3、乙方在进场施工后,必须对严格按照投标时报送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确保工程实施时不会对周边建筑物造成影响,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1、乙方承建本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标化、文明现场和CI要求组织工程施工,争创市标化文明工地。

布置、操作过程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及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耽误工期不予顺延。

2、在开工前,乙方应组织现场全体施工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

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规定,并对施工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洁、消防等进行管理,承担责任。

3、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相关的施工环节采取预防事故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若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包括自身和他人伤、残、亡及物品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也应尽可能地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5、乙方应文明施工,当甲方代表认为施工现场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有权限期要求乙方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理。

当乙方收到甲方代表书面通知3天内,未按通知要求完成现场整顿和清理工作,则甲方可委托他人进行整顿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按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设计文件及甲方变更通知的内容、时间及要求进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本工程不得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包工程人应在甲方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按每逾期一天叁仟元赔偿损失,同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2、本工程交付前乙方必须撤除所有的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及工作人员,做到完工清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施工场地。

3、乙方完成或交付的工程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由承包工程人返工至符合要求为止。

4、乙方若向甲方的工作人员行贿,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乙方须立即撤场,并承担违约责任。

5、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

6、本工程甲方确定的项目经理,必须是乙方提供的考察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甲方在乙方进场后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余款结清后自行失效。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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