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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发展问题研究

引言

法务会计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新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现代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经济活动中的问题也越发增多。

与此同时,各国为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颁布了许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且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和审计有关。

而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对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来说,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法务会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既不同于一般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工作,因其主要是涉及会计和法律的特殊领域,被称为“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始于20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我国对该领域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近几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显著发展,但是涉入法务会计领域的人士往往对其根本性的概念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

我国的法务会计概念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即我国的法务会计是以会计理论为基础,运用审计方法和侦查措施,分析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

在我国,法务会计是一门应用科学,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科,又是法庭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其研究基本上还是理论层次,实践运用面还较窄,而且缺少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和专门的机构,因此必须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的应用,来适应在市场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经济复杂化的形势下对法务会计提供会计信息支持的需要。

2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

2.1法务会计的定义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1]。

 

图2-1法务会计的形成与分支

2.2法务会计研究的对象和要素

从动态角度看,法务会计研究的对象是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信息流。

从静态角度看,法务会计的对象是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数据集[2]。

法务会计的要素包含:

数据库、财务数据、财务比率、预警信号、数值异常表现、会计证据等。

2.3法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国外学者普遍认为,法务会计内容主要涉及两大方面:

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

调查会计主要是指通过调查、分析会计报表及相关数据,法务会计师获取潜在犯罪证据并以法庭能够接受的形式予以提交或陈述。

诉讼支持主要是指通过对正在进行或悬而未决的案件中相关会计问题提供相应帮助,从而达到量化经济损失的目的。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法务会计内容除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外,还包括损失计量、专家证人等内容。

损失计量指运用适当的数学模型对各类案件中涉及经济损失的问题进行具体货币计量的过程。

专家证人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针对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并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

由此法务会计总体目标可以概括为:

“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会计证据信息,满足法律的需要,解决法律问题”[3]。

2.4法务会计的主要目标

2.4.1治理会计假账,防范财产侵占

历史经验表明,会计假账已成为侵占主体财产的主要手段。

自从会计产生以来,无论任何国家、地域和时间都不同程度存在会计假账。

当今时代,会计假账已成为各国社会公害、世界性难题和政治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因会计假账的日趋严重已经导致了多次事故风波,这些都不同程度影响了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使得财政资金浪费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4]。

我国的会计假账无论在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在行政单位都比较严重,导致国有财产侵占浪费十分惊人,主要表现在:

一是企业会计假账泛滥。

非上市公司为上市融资等不同目的不断编制会计假账。

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触发的会计假账事件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会计假账金额巨大,从数千万元至几个亿不等,这些给国家、投资者造成了严重误导和财产损失。

二是事业单位会计造假普遍。

国家审计部门每年对全国高校、科研等事业单位的审计结果表明,事业单位的会计假账也很普遍,财产损失浪费严重。

三是行政单位会计假账严重,财产损失浪费大。

会计假账是横跨会计学、法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存在严重的复杂性。

实践中,会计学界都只从会计角度的会计信息失真来进行研究,而未在制度层面展开,法学界对会计造假治理的研究涉足很少,靠单一学科难以完成治理会计假账的使命。

而法务会计作为融合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等多元学科为一体的复合交叉学科,能够充分运用会计、法律、审计、评估等综合工具,解决会计、法律等单一专业难以处理的复合问题。

因而,法务会计的首要任务是治理会计假账,防范财产侵占[5]。

2.4.2准确计量损失,确保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违约侵权方用金钱补偿另一方由于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或赔偿,具体包括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

进行损害赔偿的关键在于确定赔偿范围、具体项目的损失计量。

损失计量是指运用适当的数学模型对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人为事故、环境侵权、自然灾害等各种损害赔偿的经济损失、损害后果进行货币计量的过程。

任何一门学科均不能充分完成损失计量的问题,只有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等多元学科为一体的法务会计,才能运用专业方法,准确计量损失,为损害赔偿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专业支持。

2.4.3控制决策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决策风险是指决策损失的不确定性。

任何主体的决策活动目的均在于控制决策损失,确保主体财产保值增值。

法务会计的目标是要控制决策风险,确保主体财产保值增值。

加强决策风险管理是对决策风险的评估和应变策略。

一是识别决策风险。

风险识别是确定何种风险可能会对主体财产产生影响,量化不确定性的程度和每个风险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

二是控制决策风险。

采用积极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应急方案,控制风险,降低决策损失发生的概率,降低其损失程度。

三是主动规避风险。

在既定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改变方案的实施路径,从根本上消除可能发生的决策风险。

2.5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

法务会计基本假设是对法务会计学领域中某些尚未确定、目前还无法从正面加以论证的事物,根据已知的客观情况所做的合乎情理的逻辑推断或假设。

这些基本假设对法务会计发展尤为重要,是法务会计的理论基础。

其基本假设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犯罪留痕假设

任何经济犯罪与舞弊行为必然会在相关的会计资料中留下犯罪的痕迹,这些犯罪痕迹中蕴含的犯罪信息可供法务会计师取得、分析,为最终形成犯罪结论并在法庭上提交和陈述提供基础。

(2)征兆表现假设

任何的舞弊行为终究都会在某一时间和地点通过其他途径以关联的形式显现出来。

这一假设为法务会计师在从事调查、取证活动中不放过对预警信号分析以期发现舞弊行为的发生提供理论基础。

(3)20%+40%+40%假设

舞弊共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①已经发现并向公众揭露的舞弊;②已经被发现但未公开披露的舞弊;③还没被发现的舞弊。

这三种类型的比例是20%、40%、40%。

这个假设给法务会计师的启示是除关注第一类舞弊外,还要在调查活动中警示第二、三类舞弊活动的发生。

(4)内部控制制度有限作用假设

任何被调查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法务会计师眼中都是有其局限性的,法务会计师可以将对被调查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分析,并作为最终形成调查结论的参考依据,但是不能轻信被调查对象的内部控制,而要亲自检验业务流程控制的有效性,为最终调查结论形成获取可靠的第一手证据。

2.6法务会计的基本原则

从一般意义上讲,原则是指人们行事所依据的法则和标准。

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和法学为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

法务会计原则不仅应体现出会计、审计的基本精神,还应该反映出法律的基本精神,特别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因此,法务会计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客观性原则

法务会计师对被调查对象所作的所有工作应该忠于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因任何理由作出不忠于实际情况的表述,这一原则可以具体用真实性、可核性和中立性来衡量。

(2)合法性原则

法务会计师对被调查对象所做的调查、取证在程序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仅做到实体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

(3)专业针对性原则

为使法务会计人员获取的会计证据更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法务会计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够综合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司法实践里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般而言,法务会计的专业针对性原则包括怀疑原则、敏感性原则、换位思考原则、预防原则等。

(4)独立保密性原则

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涉及到各方的利益问题,因此在进行欺诈调查和诉讼工作中,受到来自各方的干扰,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要以超然独立的态度来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不受任何人与利益集团的干扰,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以自己的职业判断独立得出结论,从而保证法务会计行为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5)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对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在法务会计工作中进行调查、鉴定、审查等活动更有必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不仅是由其行为结果的重要性决定,更是其行业特点和职业道德所要求的。

3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务会计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我国对该领域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

尽管我国法务会计研究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总体上看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理论研究不够成熟,且研究范围有限,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职业规范体系,理论指导实务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

3.1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3.1.1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及法制建设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学者在法务会计的概念、基本假设、依据、目标、范围、功能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分歧,以致还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理论体系[6]。

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制度、经济损失确认和计量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等都需要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法务会计之所以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就是因为没有一个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由于我国的法务会计制度尚未建立完善,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使社会对法务会计的重要性存在误区,导致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案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务会计制度理论体系。

3.1.2法务会计人才匮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违反法律规范的经济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社会对会计界和法律界的要求也日益提高,这就决定市场对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此类案件的人员,即法务会计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多。

我国现有的会计师、律师绝大部分只掌握了会计学和法学其中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本专业的知识较强,对另一学科完全不曾涉及或仅有一知半解。

但法务会计实践中需要的是既懂得会计、审计知识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又精通证据学、犯罪心理学等法律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要想达到能够为司法机关辅助调查的专业程度,在学习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这三个学科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还需在这三个领域具备相当的实践经验。

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致使我国在专门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上举步维艰。

主要表现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供应明显不足,仅少数几所大学在会计学或法学本科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

在研究生培养中,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设置了法务会计方向。

实践中我国的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较差,一般法务会计人员主要在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工作,大多数的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的会计、审计知识都很难达到要求,再加上他们对于法务会计搜集检查的证据以及相应的财务问题不甚了解,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度。

同时,从事财务工作的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对法律知识以及调查取证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会计人员没有审判经验,法律知识又相当薄弱,使我国的法务会计在很多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而且也很难运用法务会计知识调查和处理案件所涉及的会计信息等情况,影响了案件的公平判断。

3.1.3现有工作服务范围狭窄

国际上法务会计的工作范围很广,包括司法会计、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债权债务清理会计等。

而我国目前仅在司法会计方面,主要是经济犯罪有关案件的审查方面有一定的适用。

许多时候只有在处理经济纠纷、贪污贿赂、海损事故、保险赔偿等比较典型的业务以及一些有争议的司法会计工作时才会涉及法务会计,而在有关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理、社会公正会计的核算、物价会计的发展、基金会计问题的运用等很少有法务会计参与[7]。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在未来的我国市场会出现越来越多更为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要正确处理好各种纠纷,必须要对纠纷的性质和损失有一定的科学认识,同样也必须要求法务会计对各行各界都有一定的了解,要求其扩大法务会计服务范围,以便可以通过雄厚的知识背景为法庭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

3.1.4社会对法务会计的认识存在误区

由于社会对法务会计认知度较低,大部分会计界和法律界的专业人员不了解法务会计。

我国大部分的大中型企业都未意识到法务会计的重要性,他们不了解法务会计的功能以及在公司的作用,不了解法务会计在处理公司经济案件中所产生的作用,也看不到法务会计人员在公司中显示出来的优势,甚至有一部分人认为法务会计就是与注册会计师有同等作用的另类会计人员。

实际上,法务会计的功能并不是那么简单。

但实践中法务会计的涉及面比较窄,就现在的发展来看,法务会计的工作只有在司法工作中有所体现,其他的行业或个人很少涉及,这也是造成法务会计在人们的认识中存在误区的原因[8]。

3.2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我国财政部2005年7月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一号)》,在抽查了18家会计师事务所(5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13家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和55户相关企业的审计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后,发现有10户上市公司的业绩不同程度地存在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粉饰会计报表。

类似的舞弊事件在国内以及世界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近年出现的各类经济案件中,红光实业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股民走集体诉讼的道路,几经曲折,最终通过法庭调解得到了赔偿。

近年来我国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所引发的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也日益增多。

这些问题涉及到相当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引发了司法界与会计界的高度关注,于是法务会计被提到议事日程。

不得不说,法务会计肩负着对经济损失客观量度的重任,为司法机关追查损失和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当前,推进法务会计建设和发展,需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3.2.1以制度保障法务会计职业队伍建设

国内外实践证明,法务会计从满足警察侦查案件的需要发展为服务于法庭审理案件,进而转变为以维护社会主体财产安全利益为目的的社会专业活动后,需要一只专业、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职业化队伍[9]。

只有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以制度保障法务会计职业队伍建设,才能增强这只队伍的稳定性,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职业素质、职业水准,充分发挥法务会计在协助治理商业贿赂、厘断贪污挪用行为、侦办职务侵占犯罪以及促进防治腐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此,应构建法务会计职业的权利义务机制、市场准入机制、利益保障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并从法律制度层面设计理念公正、体系完备、功能健全、配置有序、运行高效的法务会计职业规则。

3.2.2以深化理论研究促进法务会计本土化

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目前基本限于介绍国外法务会计知识,尚未实现法务会计理论本土化。

考虑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司法制度不同、会计准则不同,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只有实现本土化,才能适应本国经济社会需求,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因而,我国应基于社会急需复合型法务人才的现实,重构法务会计基础理论,完善学科知识体系和内容,加大教材和专业书籍的编辑出版力度,为法务会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实际应用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10]。

3.2.3以开展学历教育培养合格法务会计人才

法务会计属于边缘交叉学科和新兴复合专业。

国外很多大学开设独立的法务会计专业教育。

据悉,截止2007年,美国有80多所大学开展法务会计专业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目前美国国内已经成立了国际法务会计信息和教育中心,有25到30所大学(学院)开设专门的法务会计课程,约占美国国内大学的9%。

这些课程主要面向在校学生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

同时,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和注册舞弊审计师协会都任命了各自定点的法务会计教育机构,提供专门的在线或课堂形式的法务会计教育。

资料显示:

美国曼费斯大学进行的“法务会计教育:

学术界与实务界调查”表明,仅有16.2%的美国会计人员表示接受过个别法务会计课程教育,因此加快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成为社会的迫切需求。

通过对相关资料研究后整理得到的部分美国大学法务会计课程安排,如表3-1所示。

表3-1美国大学法务会计专业课程设置

学校名称

课程名称

美国弗罗里达大西洋大学

硕士生课程:

高级会计理论、会计与电子商务、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理论与时间、会计欺诈检查(概念、指南与程序)、会计与法律环境、法务会计、税收调查与欺诈、法务会计与咨询、交际与沟通、会计数据分析与运用、财务报告与概念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

研究生课程:

欺诈审计、审计理论与审计准则、税收研究、制度审计、犯罪学研究;

大学课程:

欺诈审计与法务会计、审计学、联邦所得税研究、电子数据处理审计、公司财务报表分析、面向会计师的商务处理、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问题、逻辑学、犯罪学

美国Hilber学院

主要专业课:

会计袁莉、形式审判初步、犯罪与社会、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选修)、财务调查(选修)、经济犯罪法律(选修);

安全选修课:

数据库软件、计算机与程序、操作系统与网络、计算机与网络安全、计算机犯罪与相关法律问题;

财务调查选修课:

中级会计学、所得税理论与实务、法人纳税、法务会计与审计

北卡罗林那州卫斯理学院

财务犯罪及相关法律、财务犯罪动机及形成、会计系统、舞弊审计、调查理论、偷窃挪用与洗钱、企业犯罪与舞弊、计算机法务会计

加利福利亚大学

法务与调查会计、舞弊调查、企业价值理论与时间、诉讼支持与专家证人服务

西弗吉尼亚大学

本科生课程:

会计基础、中级财务会计、会计信息系统、审计理论、舞弊调查、无比数据分析、犯罪学及舞弊法律后果、高级舞弊调查;

研究生课程:

(本科基础上在包括)信息技术审计、舞弊侦破与阻止

相比之下,我国高校很少有设置独立的法务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少数高校在法学或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设置法务会计方向,但都处于探索阶段,很难满足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大量需求。

因而我国应在完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尽快设置独立的法务会计专业,大力培养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11]。

4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的对策及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作用与日俱增,对法务会计的人才需求日趋强烈,由于我国法务会计起步较晚,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因此,我们可以结合中国法律制度、会计制度的特点,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来满足知识经济时代对于人才的要求:

4.1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力度

法务会计的理论在界定业务范围,调整经济损益,运转工作流程,看待未来发展等方面都具有指导性意义,因此要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理论研究匮乏的情况下,通过对以往案例的分析、总结,开展法务会计制度设计、实务操作等,更深刻理解会计与法律在经济纠纷中所引发的问题,明确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具体作用及应该处理的问题。

(2)明确当法律制度与会计准则出现冲突时,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可以既不影响会计制度及准则也不影响法律规定。

(3)规范我国法务会计的概念、对象、目标、原则、要素、程序和方法等,结合我国实际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体系。

可以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体系,不断优化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并在法务会计实践中检验法务会计理论的适用性。

加强对法务会计制度的建设,可以从法务会计认证制度、诉讼支持制度、咨询制度、资格认证制度等方面来建立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12]。

4.2加强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发展的新领域,不仅要培养出法务会计的高精尖人才,而且要对法务会计人员素质有高标准的要求。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融合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为一体的学科,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是兼备熟练会计业务知识、精通法律法规并能够跨越不同领域的复合型人才。

由于法务会计需要的是高端人才,提高法务会计人才的素质,可以从高校教育抓起。

因此,建议加强高校已有的法务会计的正确教育方法。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对于已有的会计专业加开法律专业课程,尤其是涉及经济学、金融学、诉讼学、证据学、民法、司法鉴定及民诉法及税法等相关课程,同时加开有关犯罪心理学课程,以便更深刻地理解法务会计。

(2)在已经开设会计专业、法律专业但没有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高校加开法务会计方向,鼓励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学生继续攻读法务会计为辅修专业或双学位。

对于没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可对会计专业的学生加开法律课程,这对未来企业的会计普及法律方面的知识是十分重要的。

(3)在财经类院校研究生阶段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给法务会计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提供进一步深造的机会,同时也可在已有法律专业硕士的院校(经济法、民商法、海商法等)在其硕士研究生阶段开设法务会计方向,对法务会计的司法实践进行进一步的理论研究[13]。

4.3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在明确了法务会计理论的基础上,以现有的相关法律和各项制度作为保障,根据我国实际逐步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14]。

首先,关于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可以选择在会计实务中具有一定基础的法务会计业务推广运用,对于某些客观条件不够成熟的法务会计业务,可待条件相对成熟后再予以推广。

其次,一般而言,法务会计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企事业单位寻求最大的财务利益,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受到国家法律保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标准。

而法务会计人员在鉴定或出庭作证等方面可以协助专门执法人员,因此,法务会计还可以在调查反腐败或经济纠纷案件中拓宽业务范围。

4.4加强对法务会计的宣传

法务会计属于法律与会计的衍生专业,因此正确地理解和认识法务会计,对其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研究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是能够让法务会计这个新兴专业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同时提高其社会认知度。

只有当法务会计被社会广泛关注时,更多的力量才会投入到法务会计的建设中,从而保证法务会计健康发展。

为使社会充分认识到法务会计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法务会计进行宣传:

比如可以颁布法务会计准则,制定法务会计工作标准;可以由当地司法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承办法务会计资格认证考试,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应融合会计与法律知识为一体;可以定期对已取得法务会计职称的法务会计人员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和培训;对于已从业的法务会计人员予以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等[15]。

经济案件的倍增对司法体系的需求必然增加,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可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有利于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公平度量经济损失、给犯罪分子致命一击。

从震惊全国的“琼民源”、“红光实业”等舞弊案可以看出,不公平的裁定、无法定性的和定量的法规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领域的完善与发展。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业务日益兴起,法务会计师在处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借助一定的资料、规则或准则来进行职业判断作出结论。

目前,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是我国适应市场经济、构建法治社会所面临的重大课题[16]。

会计界应主动与法律界加强交流合作,克服实践中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会计领域与法律领域之间的偏差,优化法务会计发展环境,促进法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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