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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学过程管理

第四章教学过程管理

第一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托普)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学制年限

第一条学院实行学分制。

高职学制年限为:

(一)基本学制2年或3年。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超过4或5年。

(三)学生在校有效学籍时间最多不超过7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新生入学注册

第二条新生入学注册

1、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及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及各项费用。

2、统一安排的新生报到工作结束后,各系新生辅导员要及时调查、了解未按时报到新生的情况,并于新生报到一周内将经调查、了解后确定的未按时报到新生的名单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各系新生辅导员重新整理的新生报到名单编排学号,确定新生花名册(定稿)。

4、各系新生辅导员根据新生花名册(定稿)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火车票优惠卡(市外省内学生)等,指导学生填写学生证。

5、入学报到之日至两周内未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将填写好的《学生证》及交费收据收齐后,由辅导员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系办公室对照学生名册,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经教学秘书审核后,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

6、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如发现《学生证》填写内容与学生名册不一致情况,应暂缓注册,待查明原因后,再予办理。

在校生的学期注册

第三条在校生的学期注册

1、开学第一周,各辅导员以班为单位,将学生的学生证、交费收据收齐,由教学秘书为已交纳学费及各项费用的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注册。

2、辅导员和教学秘书应认真审查每一位学生的注册条件,因疏于审查而导致的后果,由辅导员和教学秘书承担责任,系主任负领导责任。

3、开学第二周,辅导员将未按时报到及未交纳学费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交所属系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将汇总后的名单交教务处。

暂缓注册及不予注册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或不予注册

1、新生未办理请假手续,不按时报到者暂缓注册。

2、新生入学报到后,在复查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不予注册。

3、新学年开学后未按时如数交纳学杂费或其它应交费用者,暂缓注册,超过两个月的不予注册(经系同意缓交者除外)。

因故不能如期交费注册者,必须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提供当地民政部门证明),请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4、无正当理由,开学时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三天者暂缓注册,对该错误认识不好者不予注册。

5、上一个学期(含假期)有违纪行为,组织上未作处理结论者,暂缓注册。

如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延期处理逾两周以上者,不予注册。

6、上学期遗留问题尚未解决者,暂缓注册。

7、因学籍变动,《学生证》未予更换者,暂缓注册。

8、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后,休(停)学期未满即返校者,不予注册。

9、学校安排的应在假期完成的理论或实践学习任务,在开学时未按要求完成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者的处理

第五条未注册者的处理

1、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2、缓期注册逾两个月或未予注册者,平时学习成绩不作登记,不得参加期末考试。

3、未注册期间,不能享受在籍注册学生有关待遇,不能参加各种奖学金评定,学校不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4、未注册超过一个学期者作退学处理。

5、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学期未获注册,学院不作就业推荐,不发就业报到证,毕业时不发给毕业证书。

6、当学期未加盖“注册”印章的《学生证》,不能作有效证明使用。

注册时间及要求

第六条时间及要求

1、新生入学注册在入学两周内办理。

2、在校生的学期注册在开学报到后第一、二周办理。

3、对不向辅导员提交《学生证》和有关交费凭证的学生,不得为其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4、各系应对学生学期注册情况加以记载,对未注册的学生要有原由记录,经由本人及主管系领导签字后,将未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5、因未交费等原因不能注册者,应提出申请并尽快筹集资金,在两周内交费注册。

无法在短期内筹足资金可提出休学或暂时中断学习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暂时离校。

6、因未交学费等原因不能注册又不离校者,取消各科考试资格,已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考勤

第七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一)教师应根据学院要求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的出勤情况将纳入平时成绩考核,教师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报告,由系教务员登记累计。

(二)学生旷课时间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含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教学实习等)。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因旷课被多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选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平时作业有30%以上未按时完成;

2、实验课缺课学时达到总学时的30%以上;

3、无正当事由或未经系同意,课堂缺课学时达到总学时的1/3以上;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不参加正常补考,该课程重修。

第八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持医务室或医院证明。

请病假在二天以内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的须由系批准,一周到二周内须经学生处批准,二周以上须由教学副院长批准。

(一)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二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二)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有关部门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三)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四)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离校,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系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并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一)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

除主干课程由学院决定其考核方式外,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系批准。

凡考试、考查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技术实践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二)学生某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阶段性检测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含实践技能考核)三部分组成。

其中,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阶段性检测成绩占总成绩30%,期末成绩(含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优秀率(85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不超过30%。

(三)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四)公共体育课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记分。

学生体育课的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务室诊断证明,经班主任(辅导员)审核、体育教研室批准方可安排。

第十条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各系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

同一课程可允许申请重修二次。

第一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第二次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对学有余力,申请以自修方式攻读课程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自己已选定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必须先行取得先修课学分)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课程开出系提出申请。

经任课教师考核并同意,所在系批准后方可免听,一份存开课系,一份送任课教师。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自修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参加课程考试。

(三)文化素质教育必修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系申请缓考。

因病请假须持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系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以“0”分记。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系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确有悔改表现的在撤销处分后可获得重修机会。

由他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学分绩点

为更真实地反映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在计算学生学分的同时计算其“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1)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该课程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该学期修读课程学分总数

(3)课程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课程分数与课程绩点换算表

百分制换算表

等级制换算表

成绩

学分绩点

成绩

学分绩点

90-100

4.0-5.0

优秀

4.5

80-89

3.0-3.9

3.5

70-79

2.0-2.9

2.5

60-69

1.0-1.9

及格

1.5

59分以下

0

不及格

0

注:

考试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算起。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应征入伍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自休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

修满一年或二年的高职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而提出保留学籍的,须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申请书、家长签署的意见,经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办理离校保留学籍一至二年参加社会实践。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八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十条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辅修第二专业,具体办法按照《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细则》办理。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系、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转出、转入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或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以提出转系、转专业要求。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

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学院认为无正当理由者;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应退学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转系、转专业的人数由各系视各专业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转入同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五条转系、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系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接收转系转专业学生的系应于每年五月公布本系所属专业能够接受转系、转专业的人数、条件考核时间、地点、科目。

为保证全院的教学秩序,各系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系、转专业学生的工作。

(二)申请转系、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系、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每年五月向所在系申请,在拟转入系报名,接收系组织考试考核或面试。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持学生证和拟转入系的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或面试;到时不参加者,不允许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三)接收系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于六月初送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并将学生所填申请表一份交教务处审批。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系专业的学生。

被批准转系、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受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此类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为五年。

(五)学生原所在系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系,学生原所在系存复印件。

(六)凡被批准转系、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绩点若达到了退学的规定者,原则上也应予退学。

(七)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系、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签署意见,由拟转入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

(八)学生转系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系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应予退学的;

3、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院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系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再由本人联系或学院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

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补考后,学生每学期最低应完成12学分的学习,第一学年累计学分低于24学分;二学年累计低于48学分的;三学年累计低于72学分的;因旷课被多次处分的学生。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学院要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三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不发肄业证书。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

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为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由系提出毕业生毕业初审意见,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后发给毕业证书;拟提前一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前一年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系初审,教务处审核、学院审批。

提前毕业学生可准备专升本或离校参加工作。

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修不满学分者,按结业生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按规定修满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重修仍不及格,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二)因课程(未经重修)或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

结业后二年内,经重修、重新答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附一年操行证明,系初审,报教务处审核后学院批准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不及格课程一般应申请以旁听方式重修,特殊情况下可申请以自修方式重修,自修之前须办理相应手续。

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

(三)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或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未达到结业标准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毕业(辅修)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系初审,教务处审定复核,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籍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专科升本科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习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辅导员)初审,系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系。

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系务会),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学籍处理工作联席会),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系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级主任(辅导员)、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其它层次类别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节关于课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现就课程管理做出如下暂行规定:

1、系所属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所规定的学时、内容、考核方式等开设,未经批准,任何系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2、学期末,教务处将按照教学计划所列内容安排各专业下学期所开课程,并统一编制课程总表。

3、在编制学期课程表时,应依照教学规律,合理利用教学资源。

对于外语课和专业课,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原则上不采取合班课教学的形式,有些专业课具备条件的,可以开合班课,但合班人数不得超过100人。

4、在教学运行表和课程总表确定后,由各系编制教师工作量情况表,以便做出全院本学期教学成本预算。

5、课程表确定之后,任何系、班级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停课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班级一次性临时停课须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全系停课一天之内须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停课二天以上须经院长批准。

如遇学院举行大型活动需要停课时必须由院长批准。

6、教学运行表和课程表确定后,系和专业未经批准不得更改教学内容和教学学时,如因特殊需要,须对教学内容、教学学时和考核方式进行调整的须由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7、课程表确定后,教师所在系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教师因公、因病、因事需临时调整授课时间的,应由教师本人提前一周填写《调课申请表》,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动授课时间。

教师因公、因病、因事不能授课者,应由系在不改变原课程表的条件下,选派其他教师代课或接替授课任务,并报教务处备案。

如因师资配备问题停课时,须按本规定第5条执行。

8、在课程进行过程中,如出现任课教师不胜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在该课程教学任务所属系和该教师所任课的系领导共同确定属实后,由该课程教学任务所属系在一周内完成教师的调换工作。

在新任课教师上课之前,原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上课。

第三节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规定中的教学事故是指各系、教务处及相关部门的教师(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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