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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

第一条工作内容

具体工作内容由用工单位根据其部门岗位需要安排,用工单位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可依法调整派遣用工的工作岗位及其待遇。

由用工单位依法为派遣用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派遣用工的工作要求,对在岗的派遣用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第二条工作时间

具体工作时间由用工单位根据其部门岗位需要安排,经依法申请获得审批的岗位,可采用综合计算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考勤管理

(一)考勤记录:

1、派遣用工上下班必须登记考勤,具体表现为书面登记、打卡、电子签名等形式,具体考勤形式由用工单位选择确定。

考勤以上述记录时间为准。

2、派遣用工出差或因公于工作时间外出,应提前向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备案,留下联络方法。

不能返回用工单位签退,须于当日下班之前联络直属上级并获许可后方可直接下班。

3、派遣用工被退回、撤回及安排待岗期间的考勤依照用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4、派遣用工的登记考勤必须由本人自行完成,不得为他人或请他人代为登记考勤。

派遣用工此类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予以奖惩。

(二)考勤确认

1、根据用工单位规定的正常上下班时间晚来或者提前离开或擅自离开岗位即为迟到或早退或擅自脱岗。

2、一天内累计时间不满1小时的,即为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一天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满1小时不满4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满4小时以上的(含4小时),视为旷工1天。

(三)处理办法:

1、一天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不满1小时的,为一般违纪,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考勤制度处理。

2、一天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满1小时不满4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满4小时的,视为旷工1天。

3、旷工半天为较严重违纪,扣发本人1天岗位工资及当月绩效奖励。

4、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5次,或旷工1天为较严重违纪,扣发本人2天岗位工资及当季绩效奖励。

5、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10次,或旷工2天,为较严重违纪,扣发本人4天岗位工资及半年绩效奖励。

6、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15次,或旷工3天及以上的为严重违纪,扣发本人6天岗位工资及全年绩效奖励,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加班

1、加班

加班是指为了完成本岗位的正常工作量,因履行法定或约定职责而未完成工作,经直属上级批准需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的时间,为加班。

未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所造成的超时工作不能计入加班。

2、加班申请

派遣用工必须在事先履行加班申请手续(申请),并在获得直属上级批准的情况下加班。

具体要求由用工单位确定。

(五)撤回、退回

1、经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用人单位可以将其撤回,派遣用工应当服从。

2、用工单位将派遣用工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除可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终止合同外,亦可在合同期内重新将其派出或安排其他可以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上岗。

第二章薪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薪资

具体薪资由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根据派遣岗位确定,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可依法调整派遣用工的薪资待遇。

第五条加班费、绩效奖金

(一)加班费

派遣用工符合本手册规定进行加班,用工单位依法给予补休或加班费。

(二)绩效奖金

用工单位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派遣用工业绩情况发放绩效奖金。

第六条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为派遣用工缴纳社会保险,派遣用工有责任承担法定个人需缴纳的社保费用。

第七条福利政策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为派遣用工提供合法的福利保障。

由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为派遣用工提供合法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八条假期待遇

(一)假期

1、国家法定假日

派遣用工按国家法定公休条假日休假。

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用工单位应安排调休、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费。

2、派遣用工可依照国家法定规定的内容,来享受国家法定的假期。

3、病假

派遣用工持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休病假。

具体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事假

派遣用工因私事不能上班,应事先取得直属上级上面批准,事假为无薪假。

(二)假期管理

1、假期申请程序

除法定休息日、法定公休条假日外,任何休假,派遣用工都必须获得用工单位直属上级和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备案后,方可成立。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视同旷工。

已申请的假期取消、提前、延期、增加或减少时,必须更正,依据前款规定重新申请批准并备案。

2、有效的请假证明

派遣用工请假,须附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

病假:

派遣用工在申请病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医院证明。

派遣用工生病休病假的,应到医疗机构开具病假条,伪造病假证明者,一经发现,用工单位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其它规定

因急重疾病或急事(一天以内)等意外情况客观上无法及时请假而不能上班者,必须在上班时间及时通知部门直属上级或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并在上班后当天补办申请手续。

否则按旷工处理。

4、假期的批准

由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依照其规章制度批准。

第三章派遣用工职责

第九条派遣用工行为准则

(一)工作时间和考勤

派遣用工均须按时工作,准时及良好的出勤意味着派遣用工对工作的责任感。

(二)管理规章

派遣用工应按照用工单位和派遣岗位的要求,遵守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各种管理规定,认真工作,履行应尽的所有职责。

(三)不得利用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从事私人事务。

(四)新闻管理

XX,派遣用工不得以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以投稿或以新闻发布的形式介绍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或涉及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业务。

(五)公司财物

1、派遣用工有责任维护用工单位及其他同事、供应商、销售商、客户的财产。

如因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财产损失,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

2、不得擅自拿取用工单位财物,包括办公用品、原料、样品、礼品、制成品及其他属于用工单位(包括供货商或销售商、客户)的一切物品。

一经发现均被视为偷盗行为,将导

致合同的解除,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3、当派遣停止时,派遣用工必须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有属于用工单位的资产或有关业务的物件,包括物料、信息系统权限及记录于任何媒介上的文件资料(如笔记、备忘录、图片、磁盘、电子邮件等)。

(六)工作环境

1、禁止从事任何违反用工单位的安全制度的行为.

2、保持一个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例如,使用完会议室应使其恢复原样,保持自己办公室的整洁,维护公共区域的整洁。

3、禁止从事任何可能危害同事、客户或公司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活动或存在可能导致上述危害发生的失职情况(诸如携带枪械及管制刀具等进入公司区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4、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严禁赌博或滥用酒精及违禁毒品,严禁在非指定吸烟区内吸烟。

5、禁止从事干扰其它派遣用工的工作的活动。

第十条利益冲突

(一)利益冲突

是指派遣用工的利益与用工单位的利益相违背或冲突,派遣用工应尽力避免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在公私利益不能兼顾的时候,要以用工单位的利益优先。

(二)利益归属

因职位便利而获得的所有利益均属用工单位所有。

(三)任何派遣用工,为个人目的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利益或提供利益(包括礼物、借贷、费用、报酬、职位、契约、服务及优惠),均视为违反派遣用工行为准则。

1、收受利益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派遣用工不得从事任何有利于获取个人利益同时妨碍履行工作职责或与用工单位业务发生冲突的活动。

2、提供利益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派遣用工不得为谋取或维持某项有利于其个人利益而向任何人士或任何组织提供不正当利益。

3、兼职

未经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书面批准,派遣用工在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兼职。

特别禁止为与用工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任何机构提供全职或兼职服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与用工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中拥有股份(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密制度

(一)保密责任

派遣用工在任何时间,无论是否在用工单位或离开用工单位后,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除非已获得用工单位书面授权或履行法定义务,若有违反将导致纪律奖惩或法律制裁。

(二)商业秘密

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用工单位及其分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信息、尚未公开的销售商、客户以及供货商的信息,有关管理、业务(包括未来业务)、财政、交易成果或技术、事务或活动等信息,例如:

商务计划、商业机会、研发项目、产品规则、产品设计使用方法、技术诀窍、销售统计、市场调查及计划、财务开支、赢利或亏损、价格和折扣比率、现有和潜在的商户及供应商联系方式(包括纸介文件、电脑磁盘中的记录和录音录像记录等)。

(三)保密措施

1、属于用工单位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执行。

2、对于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属于用工单位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用工单位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批准。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用工单位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用工单位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用工单位秘密。

6、派遣用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四)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给予警告:

(1)泄露公司秘密;

(2)违反本制度保密措施规定;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派遣用工违反保密制度被警告满两次的。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

派遣用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单独或与他人一起所作的任何开发、发明、技术改进、程序、系统或设计、资料,所有上述的发明、版权或商标等的知识产权,凡涉及用工单位的,都属于用工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指定的实体;派遣用工应在上述的发明、版权或商标等做出后,立即向用工单位公开所有信息和数据,以使用工单位相应人员达到完全理解。

派遣用工应当无条件地完成所有必要、合理的相关手续、材料以获得版权许可或其它权利保护,并无条件地将这些权利授予用工单位指定的实体,相关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

如派遣用工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派遣用工应按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纪律处罚。

第十三条安全守则

建立和维护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是每位派遣用工的职责,派遣用工必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规则

(一)留意用工单位的消防管理规定,清除了解消防程序、设备、防火通道位置和使用

(二)禁止在用工单位内私自收藏危险物品,以免危及本人和他人安全。

(三)发生意外时,在安全情况下,尽快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及时报警并向上级汇报。

第十四条设备管理

(一)派遣用工有责任爱护和正确使用办公设备,保障其安全、完整和正常的使用寿命,如果派遣用工由于个人原因将设备损坏、丢失,应该照价折旧赔偿。

(二)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维修、更换部件、设备转移等问题,需报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不得私自维修、拆装或转移。

(三)办公设备不得处理个人(非公)事务,未经允许不得为外单位使用,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终端的系统配置,严禁将未经允许的计算机设备联入网络;不得在上班时从网络下载

与工作无关的文件。

(四)用工单位有权检查派遣用工使用用工单位设备所进行的任何沟通及其沟通内容,包括网络活动、电子邮件、电话等。

第十五条电子邮件管理

(一)严禁使用用工单位的通讯系统和邮件系统传送虚假消息,严格禁止传播与用工单位业务无关的不良、敏感信息。

(二)不得发送病毒邮件。

(三)违反上述规定,视情条轻重,按违纪处理。

第四章纪律奖惩

第十六条奖惩原则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对派遣用工执行任何有关奖惩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任何所采取的奖惩决定必须基于事实证据。

(二)所有事实证据必须在采取奖惩决定之前取得。

(三)有关奖惩决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一定范围内进行部门内部通报或完全公开的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奖惩等级

(一)奖励

对派遣用工的奖励分为:

通报表彰,授予本单位或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推荐市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奖章、市及行业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等。

在给予派遣用工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实物。

(二)惩处

属于一般违纪的,给予相应绩效考核,可以并处通报批评。

两次一般违纪视为一次较严重违纪;属于较严重违纪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

两次较严重违纪视为一次严重违纪;属于严重违纪的,用工单位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被惩处派遣用工给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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