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同意设立审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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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同意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同意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子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同意

5

实施主体

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分中心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钦州市钦南区南珠东大街90号一楼人力资源大厅政务分中心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

00-12:

00、下午15:

00-18:

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2016年12月23日公布)附件1第D11002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其审批层级和部门为: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五条 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为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终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13

实施对象

申请在广西行政区域内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2.《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

(1)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2)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民办学校可申请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经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①连续开展职业培训3年,每年累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的培训人数在500人以上;

②与提出申请的民办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师中,取得该民办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师证书的人数在3名以上。

16

行使内容

1.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民办学校可申请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经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①连续开展职业培训3年,每年累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的培训人数在500人以上;

②与提出申请的民办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师中,取得该民办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师证书的人数在3名以上。

17

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日

承诺办结

时限

9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1-2。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专家现场核验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

实地核查。

标准如下:

核查民办学校所应具备的场地、师资、设备等条件是否与书面申请材料所列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1-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许可决定书。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1-1-3。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有哪些?

答: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2,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学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以上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

制发送达决定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审批档案;加强民办职业学校筹设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及办学行为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受理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7

备注

 

 

附件:

1-1-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同意流程图

1-1-2.申请材料目录

1-1-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许可决定书样本

【行政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子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5

实施主体

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钦州市钦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分中心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钦州市钦南区南珠东大街90号一楼人力资源大厅政务分中心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

00-12:

00、下午15:

00-18:

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2016年12月23日公布)附件1第D11002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其审批层级和部门为: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3

实施对象

申请在广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2.《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

(1)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2)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民办学校可申请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经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①连续开展职业培训3年,每年累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的培训人数在500人以上;

②与提出申请的民办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师中,取得该民办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师证书的人数在3名以上。

16

行使内容

1.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民办学校可申请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经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①连续开展职业培训3年,每年累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的培训人数在500人以上;

②与提出申请的民办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师中,取得该民办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师证书的人数在3名以上。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个月

承诺办结

时限

27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开办经费10万元以上;

3.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应配备有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条件:

1.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2.连续3年每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人员500人以上;

3.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中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创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并与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教师3人以上。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2-2、1-2-3、1-2-4、1-2-5、1-2-6。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专家现场审核。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

实地核查。

标准如下:

核查民办学校所应具备的场地、师资、设备等条件是否与书面申请材料所列一致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2-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26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1-2-7。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哪些情况下,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民办学校设立?

答: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4.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

制发送达决定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审批档案;加强民办职业学校筹设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及办学行为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7

备注

 

 

附件:

1-2-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1-2-2.申请材料目录

1-2-3.行政许可申请书(空白)

1-2-4.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1-2-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空白)

1-2-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示范文本)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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