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领导带班巡查值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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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领导带班巡查值班制度

乡镇领导带班巡查、值班制度

 

乡镇领导带班巡查、值班制度

**镇领导带班巡查、值班制度  

1、值班领导为各值班日的总负责人,并负责安排、督促本组成员严格遵守按照排班表进行巡查、值班工作。

  

2、每天上午8:

00、下午5:

00为交接班时间,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同时值班日所有人员要确保个人通讯畅通。

  

3、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当天事务,接待好来电、来文、来访,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并签字。

(注:

本值班实行值班零记录)  

4、值班人员遇会议、外出等特殊情况,要提前请假,由值班领导安排其它人员值班后方可离开。

  

5、原则上各班次值班人员应当日事情当日处理完,特殊情况不能处理完的,须向下一班交接的,要填写好交接班详细记录,做到准确清楚、责任明确。

  

6、值班时如遇突发事件,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要尽快向值班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尽快处理,并负责此事跟踪、督办等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7、各组要主动对接,正常情况下不受节假日影响,如遇重大节日党委政府临时安排除外。

  

8、值班日,值班领导及相关人员必须联合派出所,对镇区各村居巡逻值班情况进行巡查,并于及时填写相关巡查情况记录,并签字。

  

9、镇政府值班人员要参与镇政府院内夜间安全保卫工作。

  

 

一、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在居委会的领导下社区民警指导下开展工作。

队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完成任务。

二、巡逻队员在执勤期间,必须着装、佩戴统一的执勤袖标,切实做到严格执勤、文明执勤,维护巡逻队的形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每天按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巡逻,要敢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形迹可疑人员要进行盘问并将违法人员扭送到公安部门处理。

四、居委会干部和社区民警不定期地检查巡逻情况,发现无顾离岗、逃岗,上岗喝酒、打牌、衣冠不整、监守自盗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巡逻队员资格。

五、巡逻工作每周一次讲评;半月一次政治思想、业务技能培训;全月一次经验交流和小结;年终评选优秀队员,不断提高队员整体综合素质。

六、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还将担负应急抢险队、便民公益服务队、人民调解队的职能,为维护一方和谐与稳定做贡献。

七、对巡逻中表现突出和失职的队员实行奖惩,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随时接受上级交办的各项使命。

X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xx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x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项目法人招标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招标活动。

  

第五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法人招标实施全程监督。

  

第六条 项目法人招标评标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门和机构代表,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代表1名,以及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从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中随机抽取邀请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 参与项目法人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具有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基本帐户开设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三)开发业绩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项目法人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发出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四)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第九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周期、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质量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及项目土地投资概算等;  

(二)招标说明,包括招标方式、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本金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项目承建方式、招标工作安排、踏勘现场日期、答疑时间和地点、投标起止日期、开标地点等招标内容;  

(三)投标须知;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主要条款、报价(含报价范围、报价要求、报价方式)等;(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文件;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规定的资金证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提供在经济适用住房监管资金帐户存入适量的投标保证金的证明;  

(三)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概(预)算书;  

(四)投标价格(每平方米单价和项目总价);  

(五)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和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等;(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并附总平面规划方案、环境设计、建筑立面、配套设施、单套建筑面积、户型及其组合,建筑结构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二)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利润;  

(三)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组成分解。

  

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单独成册,并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人相关的标记。

  

第十二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主持,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三条 开标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确认投标人身份后,由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当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异议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由投标人宣读标书。

标书宣读完毕,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撤换包装进行编号密封后,连同其他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

 

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参考标底,对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开发建设资本金、开发业绩、社会信誉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标书未密封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标书作有标记的;  

(二)提交投标文件时间超过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  

(三)标书无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投标人未参加或者未按时参加开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对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网点用房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签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九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投标人参与投标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进行项目建设。

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收费及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合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中标人确定后的2日内,未中标的投标人存入经济适用住房监管资金帐户的投标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连本带息退还给投标人;中标人存入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作项目履约保证金或者转入开发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签订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将履约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连本带息退还给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收受的贿赂,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再安排其参加任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的评标,并通报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未按照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通过贿赂等违法手段中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宣布中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宣布中标无效,并责令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非法干涉招标活动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的;  

(三)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四)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况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招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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