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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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

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港域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监督管理工

作。

第三条市港航管理局主管舟山港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管理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审批工作,港航执法支队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港航分局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手续通过舟山港航综合监管与信息服务系统(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外网)办理。

遇有停电、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传真(0580-2067847)、电话(工作日:

0580-2067xxx,节假日:

0580-2067xxx)、书面报送等方式进行报告。

上述情况消除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进行补报,以确保作业信息的完整性。

第六条按照“一次作业、一次报告”的原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在作

业开始24小时前向市港航管理局报告。

应急作业的,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提前报告时间。

同意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

未经同意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规范填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并提供相关材料。

报告单信息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格式见附件1)。

港口经营人和申报员对报告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作业管理人员、申报员等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申报。

第八条报告单提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报告单号。

港口经营人可凭报告单号查询相关事宜。

报告单号编号规则:

辖区编号(与执法文书编号一致)+年份+5位数流水号。

流水号从00001开始编,中间不跳号,且分辖区编写。

范例:

定海分局2014年生成的第9份报告单号:

LA201400009。

第九条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相关作业信息发生变更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开始前,修改报告单的相应内容,并征得市港航管理局的同意。

第十条取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市港航管理局报告撤销原报告单。

第十一条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并网上告知报告人,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流程见附件

2)

决定由市局港口管理处被授权人员作出;不同意作业的决定应当经过市局港口管理处负责人审核,说明理由并告知报告人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

必要时,市港航管理局可以通知所在地港航分局进行现场勘查,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核查意见。

现场勘查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作业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所在地港航分局审核并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

实行定期申报的,单次作业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确报。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定期申报和情况特殊的作业申报实行“一审一核制”。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港口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使各方面安全条件均符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要求。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不得超出同意事项(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品名、作业数量、作业方式、承运船舶等)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影响作业安全的特殊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暂停或者取消作业,市港航管理局和所在地港航分局视情发出相关指令。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结束后24小时内,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作业实际情况对有关信息进行确报,同时完成港口生产数据统计。

第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时掌握港区内储罐、仓库、堆场等作业场所储存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并按照有关要求将库存数据于当月最后1天告知市港航管理局。

储存的危险货物发生损耗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损耗登记;危险货

物通过码头装卸和其他方式进出作业场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出入库登记。

第十七条所在地港航分局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作业前或靠泊期间或作业期间)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4),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监督检查采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以不定时抽查为主,抽查率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总数的50%。

其中,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总次数的20%;辖区月作业次数超过200次的,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10%。

实行定期申报的,每月至少检查1次。

第十八条检查中发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发现港口经营人申报信息、材料与实际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检查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市港航管理局。

第十九条申报员有弄虚作假或者出借账号、借用他人账号等违规申报情形的,记入不诚信申报员名单;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机关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调离岗位。

凡是由不诚信申报员申报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所在港航分局应当实施检查。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杜绝“错报、谎报、匿报、漏报”。

港口经营人违反规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或者有其他影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港航执法支队和所在地港航分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台帐和档案。

各港航分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检查台帐,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相关台帐和档案应当按照文书档案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船舶污染物接收(通过码头接收的除外)、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舟山港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港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网上申报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港〔2008〕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流程图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定期申报审批表

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检查表

附件1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

单号:

港口经营人

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

办公地址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编号

作业委托人

联系人及电话

作业泊位

船名

船舶经营人

载重吨

船籍港/船籍

营运证编号

起运港/码头

到达港/码头

拟开始作业时间

预计作业时间

作业类别

□装载□卸载□过驳

作业方式

贸易类别

□内贸□外贸□保税

现存品名

作业危险货物概况

货物品名

危险性分类

危规编号

联合国:

国内:

包装类别

理化性质

闪点:

毒性:

其他:

特殊要求和说明

货物分类

□煤炭及制品□石油、天然气及制品□金属矿石

□钢铁□矿建材料□水泥□木材□非金属矿石□化肥及农药□盐□粮食□机械、设备、电器□化工原料及制品

□有色金属□轻工、医药产品□农、林、牧、渔业产品□其他

作业数量

装卸

姓名

证书编号

姓名

证书编号

管理人

安全防范措施简述

(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

附送材料

声明:

上述填表内容及措施已落实,各方面关安全作业标准、规

申报员(签名):

申报员证书编号:

紧急联系的电话、传

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正确无误。

本次作业的各项安全防范安全条件均符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要求。

本次作业严格按照有程和制度组织实施。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真等:

港口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填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

2.经营外贸的,应当填写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编号。

3.“作业委托人”栏:

按《作业合同书》或《作业委托书》上的“作业委托人”填报。

4.“船名”栏:

指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船舶的名称。

外国籍船舶应当注明中英文船名,并列明其国籍。

5.“营运证编号”指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编号。

6.“起运港/码头”:

“起运港”指作业货物的装运港;“起运码头”指港内驳运装货码头。

“到达港/码头”:

“到达港”指作业货物的卸载港;“到达码头”指港内驳运卸货码头。

7.填写“作业类别”、“贸易类别”、“货物分类”,请在所选项目前的空格内打“√”。

8.“现存品名”指储罐、仓库、堆场、(过驳)船舶在作业前储存的现有危险货物品名。

9.“货物品名”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规定的危险货物品名。

10.“危规编号”中“联合国”项填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编号;“国内”项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编号。

11.“类别/理化性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规定的类别和理化性质。

12.“包装类别”按照包装核定的防护性能填报I、II或III。

13.本表时间栏都应具体到分。

14.“装卸管理人员”指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指挥或者监控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15.附送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应附送的单证和资料

附件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流程图

受理窗口:

市局港口管理处

 

港口管理处审核

必要时,通知所在分局现

场勘查或组织专家审查

作业结束后,将实际作业信

息向港口管理处进行确报

 

作业完成

 

附件3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定期申报表

港口经营人

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

办公地址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编号

序号

作业泊位

危货品名

作业方式

装卸管理人员

姓名

证书编号

姓名

证书编号

申报人员

安全防范措施简述

(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

附送材料

定期申报期限

年月至年月

声明:

上述填施已落实,全作业标准

紧急联系的

表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正确无误。

作业的各项安全防范措各方面安全条件均符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要求。

作业严格按照有关安、规程和制度组织实施。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月日

电话、传真等:

所在港航分局意见:

承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所在港航分局盖章

年月日

港口管理部门意见:

承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检查表

/”)

编号:

(201)年第

检查结果符合填“是”,不符合填“否”,并注明问题序号,不适用填

检查实

施单位

检查时

受检单

检查地

作业负

责人

联系电

船名

作业货

额定载

计划装

作业形

作业开

货量

卸量

始时间

检查项

序号

检查项

检查要点

检查结果

1.1

作业是否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作业审

1.2

作业合

作业货种是否在认可范围内

1.3

法性

申报信息是否与实际

一致

1.4

船舶营运证是否有效

安全防

2.1

设备设

施符合

防爆区域内防爆设备从外观看是否完

整有效

范措施

2.2

船岸通道是否有行人保护措施

2.3

作业期间船岸等电位是否跨接

2.4

作业现场是否有杂物妨碍安全设施的

使用

2.5

夜间照明和警示是否完整有效

2.6

使用金属软管时,是否采取措施避免软

管与码头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2.7

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可用

2.8

作业期间围油栏是否布放到位

2.9

应急物

资准备

移动消防器材是否放置到位

2.10

是否按规定配备急救器材和急救箱

2.12

救生器材是否完整有效(救生圈、引导

绳)

3.1

操作人员是否经培训上岗

3.2

企业是否按照制度管理进入危险区域

的相关人员

3.3

人员管

现场操作人员是否存在“三违”现象(醉

酒)

安全管

进入危险区域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是否

3.4

佩戴齐全(安全帽、防静电服、防静电

鞋、救生衣等)

3.5

船岸安全检查表是否填写

3.6

安全措

船岸应互通符合要求包括备用系统的

通信方式

3.7

作业管理人员现场管理是否到位

检查结

问题序

问题描述

受检单

位意见或整改措施

企业负责人或代表签字:

检查人员签检查人员签

整改复查验

收情况

复查意见:

验收人:

验收时间:

备注:

《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根据港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

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适应《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提出的新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二、起草过程

2014年6月,我局港口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起草了《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4年7月4日发市局政策法规处、港航执法支队、港航综合业务处等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7月9日全市港政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修改,7月11日召集港航执法支队、港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港航综合业务处、新城分局、定海分局负责人进行了讨论修改,7月14日发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各港航分局和港口企业(发布在市港航管理局外网)征求意见,汇总相关意见并修改后形成了审议稿。

三、《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主要明确了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申报程序、现场检查以及申报诚信制度、台帐制度等内容,结合舟山实际规范了相关表格。

四、主要问题说明

(一)关于职责分工鉴于各港航分局人员配置等因素,拟由市局港口管理处统一履行危险货物作业审批职责。

工作日由市局港口管理处指定的专门人员审批;节假日由市局港口管理处全体工作人员轮值审批,按照加班的相关规定可以调休。

(二)关于申报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由预报、确报、反馈三环节改为报告、确报二环节。

将确报与港口统计相关联,确报后,自动完成港口统计工作。

同时,根据港口经营人作业的实际,对报告单的修改和撤销作了明确。

对一些情况复杂的作业,市局港口管理处可以通知所在地港航分局进行现场勘查,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核查意见。

该核查意见作为市局港口管理处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的依据。

如有需要,市局港口管理处还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加。

三)关于现场检查

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开展现场检查对确保港口安全生产是非常有必要的,但舟山港口设施布局点多面广,而港航执法力量有限,难以做到全面、实时的监督管理。

因此,需要采用视频监控、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并以抽查为主。

为督促各港航分局做好作业监管,本规定对抽查率和现场检查频率作了比例规定。

(四)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通过码头接收的除外)、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监管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

(一)项第6目的规定,为船舶提供燃物料、船舶污染物接收等行为属于船舶港口服务,它与本项第3目“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分属不同的港口经营活动。

因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申报的规定不适用船舶污染物接收(通过码头接收的除外)、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船舶污染物的管理有专门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港口管理部门负有审批职责。

因此,船舶污染物接收(通过码头接收的除外)、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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