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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docx

1、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港域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市港航管理局主管舟山港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管理工作。港 口管理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审批工作,港航执法支队负责相关违法行 为的查处工作。各港航分局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

2、作。第四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 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 证。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 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 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第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手续通过舟山港航综合监管与信息服务系 统(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外网)办理。遇有停电、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传真 ( 0580-2067847 )、电话(工作日:0580-2067xxx ,节假日:0580-2067xxx

3、 )、 书面报送等方式进行报告。上述情况消除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进行补报, 以确保作业信息的完整性。第六条 按照“一次作业、一次报告”的原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在作业开始 24 小时前向市港航管理局报告。 应急作业的, 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 适当缩短提前报告时间。同意后 72 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 未经同意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规范填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并提供相 关材料。报告单信息包括作业场所、 作业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承运船舶、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作业时间、 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 (格式见附件 1)。港口经营人和申报员对报

4、告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作业管理人 员、申报员等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申报。第八条 报告单提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报告单号。港口经营人可凭报告 单号查询相关事宜。报告单号编号规则:辖区编号(与执法文书编号一致) + 年份+5 位数流水 号。流水号从 00001 开始编,中间不跳号, 且分辖区编写。 范例:定海分局 2014 年生成的第 9 份报告单号: LA201400009 。第九条 作业场所、 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和作业时 间、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相关作业信息发生变更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 危险货物作业开始前,修改报告单的相应内容,并征得 市港航管理局 的同意。

5、第十条 取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 及时向市港航管理局 报 告撤销原报告单。第十一条 市港航管理局 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 决定,并网上告知报告人,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流程见附件2)决定由 市局港口管理处 被授权人员作出;不同意作业的决定应当经过市局 港口管理处负责人审核,说明理由并告知报告人享有的行政救济权利。必要时, 市港航管理局 可以通知所在地港航分局进行现场勘查,对是否符 合法定条件提出核查意见。现场勘查应当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 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二条 作业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所在地港航分局审核并经市港航管理

6、局 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3 )。实行定期申报的,单次作业应当按 照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确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定期申报和情况特殊的作业申报实行“一审一核 制”。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港口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使各方面安全条件均符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的要求。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超出同意事项(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品 名、作业数量、作业方式、承运船舶等)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遇有重大突 发事件、恶劣天气等影响作业安全的特殊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暂停或者取 消作业, 市港航管理局 和所在地港航分局视情发出相关指令。第十五条 港

7、口危险货物作业结束后 24 小时内,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作业 实际情况对有关信息进行确报,同时完成港口生产数据统计。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时掌握港区内储罐、仓库、堆场等作业场所储 存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并按照有关要求将库存数据于当月最后 1 天告知市 港航管理局。储存的危险货物发生损耗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损耗登记;危险货物通过码头装卸和其他方式进出作业场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出入库 登记。第十七条 所在地港航分局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作业前或靠泊期 间或作业期间)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 4),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 域进行重点巡查,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

8、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采用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不定时抽查为 主,抽查率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总数的 50% 。其中,现场检查频率 不得低于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总次数的 20% ;辖区月作业次数超过 200 次的, 现场检查频率不得低于 10% 。实行定期申报的,每月至少检查 1 次。第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 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发现安 全隐患的,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 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发现港口经营人

9、申报信息、材料 与实际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检查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市港航管理局。第十九条 申报员有弄虚作假或者出借账号、借用他人账号等违规申报情形 的,记入不诚信申报员名单;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机关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港 口经营人应当将其调离岗位。凡是由不诚信申报员申报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所在港航分局应当实施检 查。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杜绝“错报、谎报、匿报、漏报” 。港口经营人违反规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或者有其他影响港口危险货物 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港航执法支队和所在地港航分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10、港口法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台帐和档 案。各港航分局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检查台帐,详细记录检查 情况。相关台帐和档案应当按照文书档案要求进行归档。第二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通过码头接收的除外)、燃物料供应等船舶 港口服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舟山港务管理局关于 印发舟山港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网上申报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舟港 2008 215 号)同时废止。附件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流程图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定期

11、申报审批表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检查表附件 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单号: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 许可证编号办公地址港口设施保安 符合证书编号作业委托人联系人 及电话作业泊位船名船舶经营人载重吨船籍港 /船籍营运证编号起运港 /码头到达港 / 码头拟开始 作业时间预计作 业时间作业类别装载 卸载 过驳作业方式贸易类别内贸 外贸 保税现存品名作 业 危 险 货 物 概 况货物品名危险性分类危规编号联合国: 国内:包装类别理化性质闪点: 毒性: 其他:特殊要求 和说明货物分类煤炭及制品 石油、天然气及制品 金属矿石钢铁 矿建材料 水泥 木材 非金属矿石化肥及农药盐 粮食 机械、设备、电器化工原料及制

12、品有色金属 轻工、医药产品 农、林、牧、渔业产品 其他作业数量装 卸姓名证书编号姓名证书编号管 理 人安全防 范措施 简述(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附送 材料声明:上述填表内容及 措施已落实, 各方面 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申报员(签名):申报员证书编号:紧急联系的电话、传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 正确无误。 本次作业的各项安全防范 安全条件均符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要求。 本次作业严格按照有 程和制度组织实施。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真等:港口管理部门意见:签名: 年 月 日说明:1.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填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2.经营外贸的,应当填写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编

13、号。3.“作业委托人”栏:按作业合同书或作业委托书上的“作业委托人”填报。4.“船名”栏:指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船舶的名称。外国籍船舶应当注明中英文 船名,并列明其国籍。5.“营运证编号”指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编号。6.“起运港码头”:“起运港”指作业货物的装运港; “起运码头 ”指港内驳运装货码头。 “到达港码头”:“到达港”指作业货物的卸载港; “到达码头 ”指港内驳运卸货码头。7.填写“作业类别”、“贸易类别”、“货物分类”,请在所选项目前的空格内打“” 。8.“现存品名”指储罐、仓库、堆场、 (过驳)船舶在作业前储存的现有危险货物品名。9.“货物品名” 是指国家标准 GB1226

14、8 危险货物品名表 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中规定的危险货物品名。10.“危规编号”中“联合国”项填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编号; “国内”项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编号。11.“类别理化性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海运危 险货物规则中规定的类别和理化性质。12.“包装类别”按照包装核定的防护性能填报 I、II 或 III。13.本表时间栏都应具体到分。14.“装卸管理人员” 指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指挥或者监控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 工作人员。15.附送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应附送的单证和资料附件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流程图受理窗口:市局港口管理处港

15、口管理处审核必要时,通知所在分局现场勘查或组织专家审查作业结束后,将实际作业信息向港口管理处进行确报作业完成附件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定期申报表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 许可证编号办公地址港口设施保安 符合证书编号序号作业泊位危货品名作业方式装 卸 管 理 人 员姓名证书编号姓名证书编号申 报 人 员安全防 范措施 简述(如页面不够,请另附页)附送 材料定期申 报期限年 月至 年 月声明:上述填 施已落实, 全作业标准紧急联系的表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 正确无误。 作业的各项安全防范措 各方面安全条件均符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要求。 作业严格按照有关安 、规程和制度组织实施。申报单位(盖章):申

16、请时间: 年 月 日电话、传真等:所在港航分局意见:承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所在港航分局盖章年月日港口管理部门意见:承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盖章年月日附件 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检查表/”)编号:( 201 )年第检查结果符合填“是” ,不符合填“否” ,并注明问题序号,不适用填检查实施单位检查时间受检单检查地位点作业负责人联系电话船名作业货种额定载计划装作业形作业开货量卸量式始时间检查项目序号检查项目检查要点检查结果1.1作业是否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作业审1.2作业合作业货种是否在认可范围内批1.3法性申报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1.4船舶营运证是否有效安全防2.1设备设施

17、符合性防爆区域内防爆设备从外观看是否完整有效范措施2.2船岸通道是否有行人保护措施2.3作业期间船岸等电位是否跨接2.4作业现场是否有杂物妨碍安全设施的使用2.5夜间照明和警示是否完整有效2.6使用金属软管时, 是否采取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摩擦、碰撞产生火花2.7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可用2.8作业期间围油栏是否布放到位2.9应急物资准备移动消防器材是否放置到位2.10是否按规定配备急救器材和急救箱2.12救生器材是否完整有效(救生圈、引导绳)3.1操作人员是否经培训上岗3.2企业是否按照制度管理进入危险区域的相关人员3.3人员管理现场操作人员是否存在 “三违”现象(醉酒)安全管进入危险区域人员个人防

18、护用品是否理3.4佩戴齐全(安全帽、防静电服、防静电鞋、救生衣等)3.5船岸安全检查表是否填写3.6安全措施船岸应互通符合要求包括备用系统的通信方式3.7作业管理人员现场管理是否到位检查结果问题序号问题描述受检单位意见 或整改 措施企业负责人或代表签字:检查人员签 检查人员签字字整改复查验收情况复查意见:验收人:验收时间:备注: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起草说明根据港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 作业管理规定(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起草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的目的和

19、依据目的: 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适应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令 2012 年第 9 号)提出的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港 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13 号)、港口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9 号)。二、起草过程2014 年 6 月,我局港口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起草了 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 物作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4 年 7月 4 日发市局政策法规处、港航执 法支队、港航综合业务处等相关部门征求

20、修改意见, 7 月 9 日全市港政工作会 议进行了专题讨论修改, 7 月 11 日召集港航执法支队、港口管理处、政策法规 处、港航综合业务处、新城分局、定海分局负责人进行了讨论修改, 7 月 14 日 发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各港航分局和港口企业(发布在市港航管理局外网)征 求意见,汇总相关意见并修改后形成了审议稿。三、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主要明确了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申报 程序、现场检查以及申报诚信制度、台帐制度等内容,结合舟山实际规范了相 关表格。四、主要问题说明(一)关于职责分工 鉴于各港航分局人员配置等因素,拟由市局港口管理处统一履行危

21、险货物 作业审批职责。工作日由市局港口管理处指定的专门人员审批;节假日由市局 港口管理处全体工作人员轮值审批,按照加班的相关规定可以调休。(二)关于申报程序 简化审批流程,由预报、确报、反馈三环节改为报告、确报二环节。将确 报与港口统计相关联,确报后,自动完成港口统计工作。同时,根据港口经营 人作业的实际,对报告单的修改和撤销作了明确。对一些情况复杂的作业,市 局港口管理处可以通知所在地港航分局进行现场勘查,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 出核查意见。该核查意见作为市局港口管理处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的依据。 如有需要,市局港口管理处还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参加。三)关于现场检查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开展现场检查

22、对确保港口安全生产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舟山港口设施布局点多面广,而港航执法力量有限,难以做到全面、实时的 监督管理。因此,需要采用视频监控、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并以抽查为 主。为督促各港航分局做好作业监管,本规定对抽查率和现场检查频率作了比 例规定。(四)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通过码头接收的除外) 、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 口服务监管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 6 目的规定,为船舶提供 燃物料、船舶污染物接收等行为属于船舶港口服务,它与本项第 3 目“为委托 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分属不同的港口经营活动。因此, 港口危险货 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申报的规定不 适用船舶污染物接收(通过码头接收的除外) 、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同 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对船舶污染物的管理有专门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 事管理机构批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港口管理部门负有审批职责。因此, 船舶污染物接收(通过码头接收的除外) 、燃物料供应等船舶港口服务应当按照 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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