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得小于15m。
第二节平面布置
一、厂房
1.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2.办公室、休息室的布置
1)对于甲、乙类厂房,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得设置在厂房内
注意:
必须设置时只能与厂房贴邻建造,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丙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注意:
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相互连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中间仓库的布置
1)甲、乙类仓库要靠外墙布置,储存量不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设置丁、戊类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4.中间储罐的布置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门采用的是甲级防火门。
二、仓库
1.是否设置员工宿舍(严禁)
2.附属办公室、休息室的布置
1)对于甲、乙类仓库,严禁在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得贴邻建造。
2)对于丙类仓库,在仓库内可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要开相互连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三、民用建筑
1.营业厅、展览厅
1)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应设置在二层或首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应设置在首层。
2)地下、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3)当地下商业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必须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对确需局部连通的相邻区域,检查是否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等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2.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
1)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应设置在首层。
3.剧场、电影院、礼堂
1)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如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宜设置在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面积不得增加。
5)高层建筑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2)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3)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10m。
确需布置在地下、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
5.消防控制室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可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如单独建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6.消防水泵房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内;如单独建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第三节救援设施的布置
一、消防电梯
(一)检查内容
1.消防电梯设置的数量
通常,消防电梯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2.消防电梯前室的设置
需要注意的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
3.消防电梯井、机房的设置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5.消防电梯的排水
消防电梯的井底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小于2m3,排水泵排水量不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应设置挡水设施。
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面积超过2000m2的公共建筑的屋顶宜设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主要检查内容为:
1.与周边突出物的间距(不宜小于5m)
2.直通屋面出口的设置
数量不少于2个,且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消防设施的配置
直升机停机坪四周必须设置航空障碍灯、应急照明设施和消火栓。
三、消防救援口
主要检查内容为:
1.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
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消防救援口洞口的尺寸
消防救援口洞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宜小于0.80m和1.00m,其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0m。
3.消防救援口的设置数量
消防救援口沿建筑外墙逐层设置,设置间距不宜大于30m,并须保证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
4.专用消防口的设置
洁净厂房与洁净区同层外墙设置通往洁净区的专用消防口,其宽度不宜小于0.75m,高度不宜小于1.80m,并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检查
第一节防火分区
一、防火分区的划分
(一)检查内容
1.防火分区面积
1)工业建筑:
根据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层数等因素确定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民用建筑:
根据建筑物耐火等级确定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3)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常规要求增加1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增加1倍计算。
4)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烧的房间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避难走道不划分防火分区。
2.防火分隔完整性
1)对防火分区间代替防火墙分隔的防火卷帘,检查是否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如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其卷帘两侧应设置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小于3h。
2)对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检查其是否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得跨越变形缝。
3)对建筑内的隔墙,包括房间隔墙和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检查其是否从楼地面基层隔断砌至顶板底面基层。
(二)检查方法
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测量值的允许正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二、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井道
(一)检查内容
1.竖向井道设置
1)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均须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为丙级防火门。
2)垃圾斗应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的门为丙级防火门。
垃圾斗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3)电梯井独立设置。
井壁除开设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开设其他洞口。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并同时符合相关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2.缝隙、孔洞的封堵
1)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必须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必须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三、建筑幕墙
(一)检查内容
1.楼板外沿墙体的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1.2m,可以是不燃性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对于设置双层幕墙的建筑,当外墙体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幕墙中靠室内一侧的幕墙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00h,可开启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2.每层缝隙的封堵
防火封堵材料。
3.消防救援口的设置
四、中庭
(一)检查内容
防火分区面积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超出规定:
1.防火分隔措施
采用防火隔墙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时,耐火的完整性和耐火的隔热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非隔热防火玻璃时,应检查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采用防火卷帘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3.00h;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均为甲级防火门、窗。
2.消防设施的设置
高层建筑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3.中庭的使用功能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4.与中庭连通部位的装修材料
建筑内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燃烧等级应为A级,其他部位可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五、变形缝
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等。
(一)检查内容
1.变形缝的材质
变形缝的构造基层、表面装饰层的必须为不燃烧材料。
2.管道的敷设
变形缝内不得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必须穿过时,应检查在穿过处是否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其进行封堵。
当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时,应检查其两侧是否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第二节防烟分区
一、防烟分区的设置
(一)检查内容
1.防烟分区的划分(按用途、面积、楼层划)
具体检查要求为:
1)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2)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如地下室、防烟楼梯问、消防电梯、避难层间等,必须独立划分防烟分区;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净空高度大于6m的区域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3)防烟分区的长边一般不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长边可不大于75m。
2.防烟分区的面积
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2。
(二)检查方法
测量最大防烟分区的面积,测量值的允许正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5%。
二、挡烟设施
挡烟垂壁、隔墙和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等。
(一)检查内容
1.挡烟高度
挡烟高度即指底部与顶部之间的垂直高度,要求不得小于500mm。
2.挡烟垂壁
主要对挡烟垂壁的外观、材料、尺寸与搭接宽度、控制运行性能等进行逐项检查。
(二)检查方法
1)查看挡烟垂壁的外观。
2)测量挡烟垂壁的搭接宽度。
卷帘式挡烟垂壁挡烟部件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织物缝制,搭接宽度不小于20mm;单节挡烟垂壁宽度不满足要求,采用多节垂壁搭接,卷帘式的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00mm、翻板式得不得小于20mm;宽度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3)测量挡烟垂壁边沿与建筑物结构表面的最小距离,此距离不得大于20mm,测量值的允许正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4)观察活动式挡烟垂壁的下降,测量挡烟垂壁下降的运行速度和时间。
5)模拟火灾报警信号,或由消防控制中心发出控制信号,观察防烟分区内的活动式挡烟垂壁是否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6)切断系统供电,观察挡烟垂壁是否能自动下降至挡烟工作位置。
第三节防火分隔措施
防火分隔设施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固定式的,如建筑中的内外墙体、楼板、防火墙、防火隔间等;另一种是活动式(可启闭式)的,如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等。
一、防火墙
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实体墙。
(一)检查内容
1.防火墙设置位置
1)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的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2)设置在转角附近的防火墙,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4.0m,当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距离可不限。
3)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4)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距离可不限。
2.防火墙墙体材料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般要求为3.00h,对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防火墙耐火极限应保持不低于4.00h。
防火墙上一般不开设门、窗和洞口,必须开设时,须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穿越防火墙的管道
防火墙内不得设置排气道、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
对穿过防火墙的其他管道,应检查其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对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检查其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