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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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全

 

<实用法律基础>

第一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

1、法: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系:

法系是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法律的实践的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分类。

3、法律溯及力:

指新发对他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4、法的实施:

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及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5、司法: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填空题

1.最高的

2.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3.无产阶级专政

4.多党合作

5.人民代表大会

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7.单一制

8.公有制经济

9.行政机关

10.行政机关

三.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D

3.BCD

4.ACD

5.ABC

6.ABD

7.BCD

8.BCD

9.ABD

10.ABD

四.简答题1.法有哪些特征:

答: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一致性;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除此之外,法还具有稳定性,可预测性,滞后性,抽象性等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哪些阶段?

答: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本节特指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本节总结全国人大的立法经验,从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了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这对于加强和完善立法制度,保证立法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减少和避免立法的主观随意性,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3.法律关系客体有哪几类?

答: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及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

题。

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须注意的是: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及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

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

应从三方面分析:

一是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二是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及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三是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3、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

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

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

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

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

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

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紧密相关。

义务正是根据权利人对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而设定的。

第二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国家结构形式

答: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及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

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答:

即一个国家的政体,指“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3.国家性质

答:

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4.行政救济

答:

行政救济是行政系统的2.行政机关3.行政相对人4.行政主体5.犯罪6.生效以前7.被刑法所保护8.犯罪行为9.单位10.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三.多项选择题

1.ABD2.ABCD3.ABCD4.ABC5.ACD6.ABCD7.ABCD8.ABCD

9.ABC10.ABD

四.简答题

1.行政复议主要有哪些?

答:

行政复议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主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机关是行政机关;(3)行政复议必须由不服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才能启动,非利害关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4)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5)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保证整个复议活动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答: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虽然是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但是,单凭归责原则,还是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

这就需要有较之于归责原则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答: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3、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

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

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4、管辖权及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

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

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及前提。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

主管是指法院有权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法院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

管辖针对的是法院系统管辖的种类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

1、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

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

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

2、法定管辖及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3、共同管辖及单一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

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

1、便于当事人诉讼。

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沂讼活动。

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京。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

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及条件更好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另外,排除干扰及“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负担均衡。

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个地方或者级别的法院的负担过重。

第三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刑罚

答:

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泛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

2.刑罚裁量的概念

答: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

3.累犯

答:

累犯是指包括两种: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

4.自首

答: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5.数罪并罚

答: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二.填空题

1.假释2.特别自首3.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4.悔改表现5.附条件6.时间7.具体情况

8.定罪量刑9.具体犯罪10.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三.多项选择题

1.AB2.ABCD3.AB4.ABCD5.ABD6.ABC7.AB8.ACD9.ABD10.ABD

四.简答题

1.刑罚执行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答:

1刑罚关于适用假释的条件,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两种人。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本身是不予关押,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因刑期较短,也不必要规定假释制度;死刑犯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本身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要有也是发生在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

在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中,有例外情况,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10年以上。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维

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要实实在在服几年刑,受到应有的惩罚、教育和改造;同时,也只有在对被判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人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以后,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才能据此分析犯罪分子的悔改情况,判断是否会再危害社会,才能保证适用假释的准确性。

在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中,也有一个例外规定,即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及灵活性的统一。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出于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

只有符合这样的条件才能假释,不具备上述实质条件的,即使对象条件和已服刑期条件都已经达到,也不能适用假释。

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可以通过犯罪分子的平常表现考察出来;而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只能是结合犯罪分子现实表现以及其他各方面情况来进行预测。

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较深刻的认识,决心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改恶从善,保证释放后不会重操旧业或从事违法犯罪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可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假释的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具备其中一个或者两个条件的,不得适用假释。

第四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

1.遗嘱继承

答: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2.法律程序3.犯罪4.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5.合法权益6.案件真实情况7.予以排除8.一定程度人身自由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0.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3.ABCD4.ABC5.ABCD6.ABC7.AB8.AD9.AB10.ABD

四.简答题

1.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答: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逮捕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2.提起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答:

起诉条件:

1、原告是及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答: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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