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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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烟政办字〔2017〕131号)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预案体系。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各相关职能部门为落实应急预案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以及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管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工委办公室、宣传部、发改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教体局、卫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工作组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二)职责分工

区应急工作组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区域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

预报预警组由环保局、气象局组成,根据市级环保部门对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的数据及预警信息,对区大气环境质量进行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

应急处置组由环保局、发改经信局、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处置情况。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宣传部、环保局、气象局、公安分局、教体局、综合执法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卫计局、教体局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环保局、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预警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监测预报。

1.监测。

区环保、气象部门根据市级部门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的观测数据、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等,通过环保、气象会商交流,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3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

区环保、气象部门根据市级部门发布的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及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的预测,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会商。

区环保、气象部门逐步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会商后联合发布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达到预警等级时,向区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应适当增加联合预报的频率。

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区内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区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监测区内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1.预警发布。

区环保、气象部门负责联合开展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

经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形成书面预警信息报送区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将预警信息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办公室确认并报区应急工作组批准后,由区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预警。

2.区域应急联动。

区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发送的区域联动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1.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区内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区环保、气象部门提出形成书面解除预警建议报送区应急工作组办公室,经区应急工作组批准后,由区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2.预警调整。

当预测将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要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预警等级的调整、预警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Ⅳ级)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督导有关企业和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在相关部门网站发布应急响应公告。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响应要求。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PM和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

2.Ⅳ级响应措施。

减排目标。

全社会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应急措施。

Ⅳ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城市主次干道增加1次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

②加强施工工地、裸露地面、道路扬尘和物料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停止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等作业环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港口运输通道、工业堆场进出口、工地进出道路增加2次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工地作业面增加2次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③水泥企业(协同处置除外)、重点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有燃煤设施的铸造企业等实行错峰生产。

④燃煤电厂、10吨以上燃煤锅炉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⑤化工、钢铁、工业窑炉、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通过限产或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30%。

3.Ⅲ级响应措施。

减排目标。

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应急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城市主次干道增加1次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

②港口运输通道、工业堆场进出口、工地进出道路增加2次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工地作业面增加2次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③化工、钢铁、工业窑炉、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通过限产或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50%。

④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停止作业。

⑤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Ⅱ级响应措施。

减排目标。

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应急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重点用车企业采暖季前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实施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

②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

③停止使用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

④化工、钢铁、工业窑炉、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通过限产或提高污染物去除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70%。

5.Ⅰ级响应措施。

减排目标。

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应急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公安部门规定不属于限行范围的车辆除外)。

②化工、钢铁、工业窑炉、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停止生产。

(四)应急响应终止。

区应急工作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应急总结评估。

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应急总结评估报告报区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区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后报市环保厅。

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每年对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

五、保障措施

(一)基础能力保障。

按照规定做好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备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预报能力保障。

区环保局与区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应急督导

重污染天气期间,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督导。

对应急响应不及时、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

区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

(四)信息公开的时间。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滚动发布。

八、应急培训

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九、应急演练

区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一次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

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十、附则

根据国家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区应急工作组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管委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烟开办〔2016〕2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划分表

2.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3.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附件1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划分表

序号

预警等级

指标

1

蓝色预警(Ⅳ级)

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

黄色预警(Ⅲ级)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

橙色预警(Ⅱ级)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

红色预警(Ⅰ级)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附件2

区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

成员单位

职责

1

宣传部

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

2

发改经信局

参与落实和督促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3

教体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4

公安分局

负责加强机动车路查,制定机动车临时限行方案。

5

财政局

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

综合执法局

负责开展开展渣土洒漏、露天烧烤等专项执法检查。

7

住建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落实道路保洁措施和拆迁、施工工地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8

环保局

负责会同气象部门做好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检查相关企业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落实企业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的应急响应措施;配合公安分局等部门指导和监督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9

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公交企业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

10

卫计局

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11

气象局

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联合环保局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

12

供电公司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配合政府部门对停产、限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完成区应急工作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各街道办事处(镇)

负责协助各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等。

附件3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2017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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