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干部学院课程录制及制作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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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干部学院课程录制及制作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山东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服务类)
项目编号:
ZBDL2015-051
项目名称:
山东省干部学院精品课程录制及制作项目
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报价邀请函
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受委托,就山东省干部学院精品课程录制及制作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人:
山东省干部学院
二、项目名称:
山东省干部学院精品课程录制及制作项目
三、项目编号:
ZBDL2015-051
四、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五、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山东省干部学院精品课程录制及制作项目。
预算为15万元。
具体说明详见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项目说明部分。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报价。
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七、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地点及费用:
时间:
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5日每日9:
00-16:
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
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1号楼东13层
文件费用:
300元/份,采购文件售后不退。
八、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报名。
注册并报名成功后,供应商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等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到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登记并报名,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
九、报价文件递交时间及公开报价时间
报价文件递交时间:
2015年12月17日14:
30-15:
00(北京时间)
公开报价仪式开始时间:
2015年12月17日15:
00(北京时间)逾期提交或所提交的报价文件不符合规定,恕不接受。
十、递交报价文件及公开报价地点: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1号楼东13层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十一、项目联系人:
赵林林
邮箱: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综合说明
项目名称:
山东省干部学院精品课程录制及制作项目。
交付使用时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
“单期产品”要求自录制完成后15日内交付;“年度合集产品”要求完成本年度采购人单期制作拍摄任务后20日内交付。
免费维护期:
一年。
采购范围:
详见项目说明
其他: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供应商报价须包含完成整个项目的全部费用。
2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
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4
付款途径
国库集中支付
5
报价有效期
公开报价后90日历天
6
报价保证金
报价保证金:
人民币叁仟元整,可以采用电汇、现金等交款形式(如电汇需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基本户中汇出)。
须在报价之前提交(保证金提交时间以招标代理公司到账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
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行济南开发区支行
银行帐号:
报价保证金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报价资格。
7
报价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三份副本,电子版报价文件一份(光盘或U盘),报价文件必须胶装。
三份《报价一览表》应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与报价文件分别密封,报价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
8
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方式
9
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时间:
2015年12月17日15:
00(北京时间)
地点: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1号楼东13层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10
公开报价
时间及地点
时间:
2015年12月17日15:
00(北京时间)
地点: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1号楼东13层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11
交付地点
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998号
12
争议的解决
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说明
1.采购人
系指山东省干部学院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3.合格供应商
3.1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报价。
3.2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货物定义
4.1“采购货物”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4.2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国家、省、市政府有权部门认定发布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且经过认证的产品。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5.报价费用
无论报价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报价有关费用。
二、采购文件
6.采购文件构成
本采购文件共分五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报价邀请函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项目说明及技术要求
第四部分合同格式
第五部分附件
7.采购文件澄清和修改
7.1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均可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7.2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发给要求澄清的供应商。
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3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用补充文件的形式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该澄清和修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澄清修改将向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采购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发出,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
7.4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报价的截止与公开报价时间,并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报价文件编制
8.报价语言及计量单位
8.1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供应商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翻译文件,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附有公证书的翻译文件。
8.4除谈判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5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谈判小组有权要求其限期提供加盖公章的翻译文件或取消其报价资格。
9.报价文件构成
报价文件由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构成。
9.1商务文件:
1)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报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文件。
9.2技术文件
1)报价一览表;
2)报价明细表;
3)服务规范偏离表;
4)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①业务需求分析;
②使用的技术标准;
③技术解决方案;
④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流程;
⑤项目团队构成及人员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团队构成情况、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技术人员简历表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等;
⑥确保项目质量的技术、组织保障措施;
⑦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方案;
⑧培训方案;
⑨技术文档;
5)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
10.报价
10.1本次报价非一次性报价。
第一次报价为公开报价,在评审阶段根据谈判小组的要求做最终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供应商所成交综合单价为供应商最终报价与第一次报价相比较同比例下浮所得出的综合单价。
报价含产品、检验、培训、技术服务、运输、保险及因购买货物和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
10.2供应商对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备注处注明。
谈判小组不接受可选择的报价方案和价格。
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价格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10.3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4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
此项不计入总报价。
10.5其他。
11.报价文件装订与编写
11.1供应商必须将报价文件(一份正本、三份副本)中的有关文件按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必须胶装,非胶装的文件视为无效文件),并在首页编制“报价文件目录”。
11.2供应商应准备四份报价文件,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以及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三份。
在每一份报价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供应商应保证报价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文件正本有差异,以报价一览表为准;报价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三份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电子版文件单独密封提交。
11.3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
11.4报价文件应严格按照报价文件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报价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报价文件,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
11.5因报价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2.报价文件签署
12.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必须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在报价文件(正本、副本及各附件)、报价一览表上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如供应商对报价文件进行了修改,则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12.2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3.报价文件密封和标记
13.1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副本密封送达,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密封件格式见附件):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2)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13.2为方便公开唱价,请供应商将三份“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并注明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与报价文件同时提交。
13.3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于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3.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报价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4.报价保证金
14.1报价保证金是报价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次项目的报价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仟元整。
14.2供应商需在报价之前,以电汇、现金等形式交纳(报价保证金递交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到账为准);若交款单位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由供应商出具书面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4.3收款单位:
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行济南开发区支行
银行帐号:
14.4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被视为无效报价。
14.5未成交的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报价有效期
15.1从报价文件截止之日起,报价有效期为90日。
报价书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报价将被拒绝。
15.2特殊情况下,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
供应商可以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
拒绝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报价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报价文件的其他内容。
四、报价文件递交
16.报价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6.1供应商代表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如因谈判文件的修改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6.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17.报价文件签收
17.1采购代理机构于报价截止时间前接收合格的报价文件,供应商同时签字确认。
17.2报价文件须采用纸质形式,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的报价不予接受。
17.3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在报价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18.报价文件修改与撤回
18.1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报价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8.2供应商对报价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8.3撤回报价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在报价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8.4报价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报价文件,公开报价仪式后撤回报价的行为将被记入不良记录名单,其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五、公开报价与谈判
19.公开报价
19.1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报价。
公开报价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单位、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9.2公开报价时,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经供应商签字确认。
19.3工作人员当众拆启报价文件,唱价员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和其它主要内容。
19.4记录员将唱价内容分项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0.组建谈判小组
采购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及有关方面的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负责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21.谈判原则
21.1客观性原则:
谈判小组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谈判小组对报价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报价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报价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21.2统一性原则:
谈判小组将按照统一的谈判原则和谈判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21.3独立性原则:
谈判工作在谈判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谈判小组成员对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1.4保密性原则: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谈判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1.5综合性原则:
谈判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以综合评审评定出成交供应商。
22.初步评审
22.1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初步检查。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报价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出现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或资格证明无效;未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报价有效期不足的;不参加报价仪式;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等情况,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22.2谈判:
谈判小组将与通过资格审查的每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2.3供应商进行再次报价。
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中的“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以及商务条款进行调整,并将调整事项以书面形式发给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
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谈判文件调整后的要求再次以书面形式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22.4符合性检查:
指依据调整后的谈判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报价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是指报价符合谈判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2.5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报价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2)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编制报价文件、装订、密封、签署、盖章的;
3)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6)第一次报价、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7)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8)供应商不参加具体谈判事宜;
9)报价文件有严重缺项漏项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6最终报价后,重大偏离不允许被修正,但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报价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7谈判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文件,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报价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22.8最终报价后,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的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文件正本有差异,以报价一览表为准;报价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三份报价一览表所记录报价不一致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报价将被拒绝。
23.报价文件的澄清
23.1为有助于对报价文件进行审查,谈判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询问。
谈判小组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构成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报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谈判小组可拒绝该报价。
23.2如谈判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谈判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24.综合评审
24.1谈判小组只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报价进行评价和比较;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价格为主要因素,以供应商最后报价及承诺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
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技术指标较优的一方为成交供应商。
24.2无论在评审过程中或其他任何时侯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将被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恶意串通报价的;
4)其他任何有企图影响谈判结果公正性的活动。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由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6.评审过程保密
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27.供应商瑕疵滞后的处理
2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
一旦该供应商被拒绝或被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27.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谈判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在此情形下准备考虑维持结果,谈判小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供应商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谈判小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
28.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合同签订
29.成交通知
29.1评审结果将在济南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相关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29.2在报价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0.签订合同
30.1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谈判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30.2报价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0.3不按约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1.履约保证金
合同金额的10%,于签订合同前交纳至采购人。
项目交付验收合格使用1个月无质量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七、投标费用
32、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收费标准向山东阳光招标有限公司交纳成交服务费。
八、处罚、质疑
33、处罚
33.1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