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作业报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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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作业报告管理办法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

作业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作业报告行为,维护承装、承修和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跨辖区作业,是指许可机关为非南方电监局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到南方电监局所辖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范围内施工作业。

许可机关为南方电监局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之间跨省作业的不属于跨辖区作业。

第三条跨辖区作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应当自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在广东省作业的,应当向南方电监局报告;在广西作业的,应当向南方电监局广西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报告;在海南作业的,应当向南方电监局海南监管业务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作业报告,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作业报告表;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提交报告时须出示许可证原件);

(三)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进网作业人员名单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五条南方电监局收到跨辖区作业企业报告资料后,经登记合格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其出具跨辖区作业报告登记证明。

证明申请期内有效,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有效期内,在辖区内的作业不需要再次报告。

第六条南方电监局应当将登记的三省(区)跨辖区作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的名单和有关情况,在南方电监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社会和颁发许可证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法查询。

第七条供电企业发现跨辖区作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未进行报告登记或者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跨辖区作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南方电监局应当及时将上述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跨辖区作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在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作业时,因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依法查处的,南方电监局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颁发许可证的电力监管机构。

第十条广西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和海南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报告的十日内将当地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作业报告资料报送南方电监局。

第十一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依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作业报告表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作业报告登记证明表

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作业登记告知表

附件1: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作业报告表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编号

许可证颁发机关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类别、等级

通讯地址及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跨辖区作业具体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电压等级和规模

业主企业

(是分包工程的,还应填写工程总承包方)

合同金额

工程开工时间

项目所在地区

项目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项目安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项目部持证电工人数

(附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作业报告

登记证明表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编号

许可证颁发机关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类别、等级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报告登记说明

登记日期

有效截止日期

有效区域

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

该企业已向南方电监局报告登记,准许其在辖区内,从事许可范围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

特此证明!

南方电监局(盖章)

查询方式

可在南方电监局网站()上进行查询

相关要求

1、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业务活动;

2、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

3、遵守项目安全管理和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遵守项目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5、跨辖区作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备注:

此证明复印无效。

附件3: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作业

登记告知表

告知企业

跨辖区作业企业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编号

许可证颁发机关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类别、等级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登记日期

有效截止日期

相关说明

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和南方电监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跨辖区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电网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中期检查、竣工检查,应当检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工程的,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望予以配合。

南方电监局(盖章)

年月日

请对该公司在你区域内的工程项目进行如下事项的监督:

1、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2、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3、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情况;

4、遵守国家有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

5、遵守相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等情况;

6、是否发生人员变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等问题。

请自发现以上违规行为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备注:

此证明复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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