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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五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涵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种类:

1、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2、解决行政争议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适用。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对行政管理中法律适用的审查;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第二节行政审判的依据

  一、行政审判依据的涵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准则。

  二、行政审判依据的种类:

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民族自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节行政审判的“参照规章”

  一、“参照规章”的涵义:

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

  二、参照规章的类别:

1、国务院部、委制定、方法部的规章;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分布的规章;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4、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第四节行政审判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

  一、行政审判法律规范冲突的涵义:

在行政审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之间,因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行政关系存在两个以上的,且相互不一致的规范调整而产生的需对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的情形。

  二、行政审判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新法优于旧法;3、高层级规范优于低层级规范;4、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不一致或部、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四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程序的涵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总称。

它是行政诉讼进行的时间和空间表现形式。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意义:

1、保障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有章可循;2、保障当事人行政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3、促进行政管理程序的完善,并为之提供可资借鉴的模式

  三、行政诉讼许的特征:

  1、强化人民法院的庭审功能,如不实行调解,对撤诉加以较严格的控制,审判一律实行合议制等;

  2、保障国家行政管理在诉讼期间的有效性,如各种时效短,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等。

  3、对原告诉讼权利给予特别保护,如原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既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告提起诉讼,无须对被告行为的违法负举证责任,二由被告对其行为的合法负举证责任等。

  第二节起诉、受理和管辖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割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时效:

  1、直接起诉时效: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2、经复议后的起诉时效:

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期限;

  4、法律可规定特殊起诉时效。

  三、受理时限:

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应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裁定管辖,含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节第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法院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向原告发送被告答辩副本;2、法院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3、确认和更换当事人。

  二、开庭审理:

1、除法定情形外,公开审理;2、不适用调解;3、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4、合议庭评议;5、作出裁判和宣判。

  三、一审程序中困难要处理的事项:

1、决定是否准予回避;2、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3、决定是否裁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决定是否采取排除妨害诉讼的措施;5、决定是否裁定终止或终结诉讼;6、决定是否向有关机关移送有关案件材料。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1、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进行书面审理;2、不实行陪审制,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3、法院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应全面审理;4、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节再审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提起:

  1、当事人提出申诉,当事人的申诉是否引起再审,由法院决定;

  2、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3、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4、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5、再审的程序: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六节执行程序

  一、申请执行程序:

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依法强制执行。

  二、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案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别执行人的财产;

  四、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三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涵义:

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内容上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内在联系性以及在收集、认定程序上的合法性。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3、可定案证据必须在法庭出示和经法庭审查。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节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和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

  1、当事人享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

  2、原告和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拒绝被告自行向其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组织在人民法院向其调取证据时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

  4、法定鉴定部门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应人民法院要求,有义务进行有关鉴定和提供鉴定结论。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收集和保全

  一、行政诉讼证据调取、收集规则:

1、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2、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3、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节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采用规则

  一、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

1、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核实;2、审查证据必须遵循法定程序;3、审查证据必须全面、客观。

  二、行政诉讼证据采用规则:

1、书证以采用原件为原则,确有困难时方采用副本、节录本;2、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应有其他证据佐证;3、证人证言应经法庭质证;4、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符合法定要求,其制作符合法定程序;5、物证以采用原物为原则,确有困难时方采用复制品或照片;6、个证据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能形成一个证据锁链,全面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二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的程度,标志着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范围,也界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

1、在单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授权法)中分别规定;2、在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中作概括规定;3、在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中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基本标准:

1、被诉讼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讼行政行为是法定可诉性行为;3、行政相对人认为相应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节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列举规定的可诉性行为:

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对相对人认为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颁发证照行为;5、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6、发放抚恤金的行为;7、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概括性规定的可诉讼性行为: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所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均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节几种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国家行为:

指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很强政治性,或特别紧急,特别需要保密的行政行为,主要为国防、外交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立法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里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终局裁决行为:

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一章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涵义:

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反映诉讼行为及其后果的内在联系的,对行政诉讼主体发生羁束里反对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结构:

  1、横向结构:

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两个基本要素构成;

  2、纵向结构:

由法律关系主体、条件、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条件的部分变化而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终止。

  第二节行政审判主体

  一、行政审判主体的涵义:

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审判活动的组织。

它主要指行政审判机关和行政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

  二、行政审判机关的主要职权:

1、受理权;2、收集证据权;3、审理权;4、指挥诉讼权;5、裁判权;6、排除诉讼障碍权;7、强制执行权。

  三、行政审判机关的主要职责:

1、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审判权,保证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2、保证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诉讼义务的履行。

3、及时、正确、公正地行政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节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涵义: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接受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羁束的厉害关系人,包括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报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二、原告资格: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原告资格;具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取得原告资格。

  三、被告条件: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主体的地位;2、实施了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3、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诉讼后果。

  四、被告的几种情形:

  1、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原行为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第三人条件: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

  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四节行政诉讼其他参加人

  一、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是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

  二、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诉讼行为的人,其范围为被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三、委托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其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具体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被代理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地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十章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涵义: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授权,依据行政诉讼法所规定原则、制度和程序,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1、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2、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

  3、行政主体不能作原告。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概念、宗旨与功能

  一、行政诉讼法的涵义:

指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各种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二、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1、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1、定位功能;2、规范功能;3、统一功能;4、矫正功能;5、引导功能;6、促进功能;7、宣教功能。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与制度:

1、独立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5、公开审判制度;6、回避制度;7、辩论制度;8、合议制度;9、两审终审制度;10、检查监督制度。

  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与制度

  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2、特定主管原则;

  3、法定复议前置制度;

  4、不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制度;

  5、行政机关负责举证责任制度;

  6、不适用调解制度;

  7、有限司法变更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九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涵义:

国家行政主体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失时,国家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行政相对人的损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

  2、损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

  3、损害是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是现实已经产生或产生的;

  5、赔偿责任是法律规定的。

  三、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1、是落实宪法相应规定的需要;2、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3、是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需要。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的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

  3、法律规定国家免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受害人;2、受害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3、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侵权行为机关;2、共同侵权机关;3、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4、委托其他组织、个人行使职权导致侵权时的委托行政机关;5、侵权行为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或撤销该机关的机关;6、复议相对人损害的复议机关(赔偿加重的部分)。

  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请求:

  1、向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请求行政赔偿应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有关法定事项。

  二、赔偿义务机关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赔偿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2个月内依法给予补偿。

  三、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给赔偿请求人赔偿,或虽给予赔偿,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四、行政追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相对人赔偿后,应查明性质侵权行为的责任,如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节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

  1、金钱赔偿:

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凡损害不能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者,均进行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

行政侵权涉及相对人财产,且相应财产存在和返还者,则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相应财产损坏但可恢复原状者,则恢复原状。

  二、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1、对人身权侵害的赔偿标准分侵犯人身自由、身体伤害、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造成死亡四类标准;

  2、对财产权侵害的赔偿标准分为: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给付财产拍卖价款、给予赔偿金等七种情形的标准。

  三、行政赔偿请求时效:

请求时效为2年,自致害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公民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八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合同的涵义: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相互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行政机关一方在行政合同关系中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的救济途径解决。

  第二节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一、行政合同的主要种类:

科研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行政委托合同;人事聘合同;计划生育目标及交通安全目标保障合同等。

  二、行政合同的作用:

  1、有助于更好的保障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相互扯皮和行政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

  3、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创造性;

  4、有利于双方争议和纠纷的公正、及时解决。

  第三节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接触

  一、行政合同缔结的原则:

1、适于行政需要;2、不超越行政权限;3、内容合法。

  二、行政合同缔结方式:

1、招标;2、拍卖;3、邀请发价;4、直接磋商。

  三、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2、自己履行原则;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

1、行政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变更合同;2、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变更合同。

  五、行政合同的解除:

1、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解除合同;2、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七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涵义: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1、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

  2、法定程序与自由裁量程序;

  3、事前程序与事后程序;

  4、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司法程序。

  三、规范、完善行政程序的意义:

1、有利于公民知政、参政;2、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人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二、程序的主要制度:

1、情报公开制度;2、调查制度;3、咨询协商制度;4、通知制度;5、听证制度;6、说明理由制度;7、时效制度;8、职能分离制度;9、不单方接触制度。

10、辩论制度;11、回避制度;12、行政救济制度。

  第三节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涵义:

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过程、步骤和时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1、效率模式,它的立法目的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如何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2、权力模式:

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考虑如何防止和控制行政权滥用,如何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程序法的模式:

  1、统一式,即制定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行为基本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

  2、分散式,即不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而分别就特定领域的特定行政事项制定单行的行政程序法律或法规。

  第四节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1、现行法律、法规中调整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2、目前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

  二、外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现有条件:

  1、现行宪法为行政程序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2、近几年的相关立法为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了经验;

  3、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对行政程序立法提出了迫切需要;

  4、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的大量范例可资借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六章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司法的涵义: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具体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司法的特征:

  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

  3、行政司法程序较一般程序正式、严格,较普通司法程序简便、灵活;

  4、行政司法不存在统一的体系。

  三、行政司法的种类:

1、行政复议;2、行政裁决;3、行政仲裁;4、行政调解。

  第二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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