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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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资金管理,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人民银行、银监局有关规定,结合ⅩⅩⅩⅩ农村信用社资金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农村信用社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调度管理,拆借管理,委托交易资金管理,备付金管理,内部资金利率管理,以及ⅩⅩ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自身的可调剂资金。

第三条ⅩⅩ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以市场化为手段,以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以短期融通和效益性为目的,以“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诚实信用、风险共担”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ⅩⅩ联社不断完善资金流动渠道建设,依托资金清算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加大对ⅩⅩ农村信用社资金的调剂和管理。

第五条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各行社”)富余资金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集中运作、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由ⅩⅩ联社统一调剂管理。

第六条ⅩⅩ联社根据各行社资金富余情况,参考市场利率,合理调剂资金余缺,鼓励和引导各行社富余资金上存到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金融结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委托其统一调剂、集中运营,提高资金收益水平,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七条结算中心根据各行社上存富余资金情况,每年从资金营运收益中留出部分利润,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各行社,以调动各行社上存富余资金的积极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ⅩⅩ联社会计财务部作为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制定ⅩⅩ农村信用社统一的资金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货币市场的研究分析,及时掌握ⅩⅩ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情况,提供信息服务,指导各行社开展资金业务;加强对各行社资金调剂业务的检查监督,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九条各行社作为资金营运的主要参与者,根据资金使用特点,准确匡算头寸,合理安排资金,按季度制定资金营运计划,在确保支付的前提下,灵活调度资金,尽量压缩低效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第十条结算中心作为ⅩⅩ农村信用社资金集中营运部门,在与各行社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范围之内,负责ⅩⅩ农村信用社资金调拨、调剂、清算,吸收各行社富余资金,按照人民银行、银监局核准的业务范围,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开展行社间资金拆借和全国银行间本币市场业务。

第三章资金调度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调度是指各行社在许可范围内,对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清算款项,以及其他各类资金的调拨营运。

第十二条资金调度主要包括实汇资金和调剂资金两种方式。

实汇资金是指各行社存放中央银行一般备付金账户资金,与存放系统内款项账户及存放同业款项账户之间,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汇划的资金;调剂资金是指结算中心通过核心系统或财务管理系统,与各行社进行的资金拆借。

第十三条资金调度实行授权管理、逐级调拨。

各行社原则上不允许发生相互之间的资金横向调拨(特殊情况报经ⅩⅩ联社核准的除外)。

第十四条各行社存放系统内款项账户资金有缺口,从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账户调拨资金。

第十五条各行社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账户资金有缺口,填写资金实汇申请表(附件1),由经办人、业务主管及主任(行长)审核签字后,在工作日当天12点之前以传真方式向结算中心申报;5000万元(含)以上的,提前1天向结算中心申报。

结算中心接到各行社资金实汇申请表并作电话确认,按流程审批后,从申请行社存放系统内款项账户调度资金。

第十六条各行社与属地同业之间的实汇资金,仅限于限额内的头寸资金调度。

第十七条系统内各行社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系统内款项存放,如果确实需要办理清算和提现业务,经ⅩⅩ联社会计财务部审核后,在申请限额内存放。

行社间资金存放业务必须在相应的存放系统内款项和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核算。

第十八条各行社存放结算中心资金分为定期、协定资金、清算准备金三种。

定期包括六个月、一年两种期限;协定资金包括7天、30天、60天、90天四种期限,资金种类随市场变化和各行社的需求增加。

(一)定期上存资金和协定上存资金的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现行超额准备金利率计息;未到期的协定资金不得部分提前支取,全额提取的按支取日现行超额准备金利率计息,在综合网络系统内做资金申请退回,然后由结算中心受理退回,结算中心将扣回前期按季支付的利息差额及效益返还。

(二)协定资金必须签订《协定资金协议书》(附件2),并明确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三)各行社跨系统汇划资金,当日单户汇划超过3000万元的,需在汇划前三小时内向结算中心电话申报;当日单户累计汇划超过6000万元、多户累计汇划超过1亿元的,需提前一天电话向结算中心申报,经许可后汇划资金。

第十九条存放结算中心清算资金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该行社存款余额的0.05%,以保证通存通兑、农信银和银联等业务的正常支付。

各行社在结算中心的清算资金账户出现透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加收罚息,透支行社次日应主动补足清算资金。

第四章系统内资金拆借管理

第二十条系统内资金拆借管理包括拆放系统内款项和系统内拆入款项,分为临时性拆借和中期(一个月以上)拆借。

第二十一条拆放系统内款项指在系统内各行社之间,经ⅩⅩ联社会计财务部审核拆出的资金,包括结算中心拆放各行社款项、各行社拆放系统内款项。

第二十二条系统内拆入资金包括结算中心拆入资金、各行社拆入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行社资金头寸不足时,原则上只允许向结算中心拆借,不得在系统内其他行社调剂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行社拆入资金用途分为以下两种:

(一)可用于本地区支持农业生产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可用于解决出现临时性支付清算头寸不足需要的短期临时性周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行社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不得用于债券投资、理财等。

第二十六条系统内调剂资金,各行社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不得将拆入资金在存款等科目核算,ⅩⅩ汇总的拆放系统内款项与系统内拆入款项两科目余额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各行社向ⅩⅩ联社申请拆借资金时,须填写《拆借资金申请书》(见附件3),注明资金不足原因、拆借资金用途等,由经办、业务主管,主管领导等责任人审核签字,并附行社最新经营情况及拆借资金申请等资料,经ⅩⅩ联社会计财务部核准后,与结算中心签订拆借资金协定。

第二十八条ⅩⅩ联社会计财务部接到拆借资金申请后,应严格审查下列内容:

(一)头寸不足的理由;

(二)拆借资金用途;

(三)拆借金额;

(四)申请期限;

(五)申请单位有权人签字、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拆借资金审批管理权限。

(一)各行社拆借资金额度小于上存资金额度的,临时性拆借资金,结算中心可直接按账户资金抵押方式办理拆借手续。

(二)各行社拆借资金额度大于上存资金额度的,ⅩⅩ联社会计财务部接到行社拆借资金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5000万元以下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加盖部门印章后转结算中心办理拆借;5000万元(含)以上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提交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将申请手续转结算中心办理拆借。

第三十条资金拆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书面协定,约定有关拆借要素(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跨ⅩⅩ资金拆借仅限于结算中心,跨ⅩⅩ资金拆借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经ⅩⅩ联社主任批准,并于批准当日报告ⅩⅩ联社理事长。

第三十二条系统内拆借资金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必须在到期前十天内向ⅩⅩ联社会计财务部提出展期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一半,但系统内拆借资金每笔只能展期一次。

第三十三条系统内拆借资金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拆入资金单位应主动归还本息,逾期不还将按照一定比例加收罚息,必要时从清算账户扣收。

第五章同业拆借和存放同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同业拆借是指各行社、结算中心与同业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资的行为。

同业拆借管理包括拆入资金管理和拆出资金管理;存放同业管理是指各行社、结算中心存放与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除因人民银行清算头寸不足而发生的,强拆性质的拆入资金外(此类拆入资金必须于T+1日归还),各行社一律不得擅自拆出拆入资金,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放资金。

第三十六条各行社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同业拆借和存放同业,确保业务操作规范和资金安全。

在办理存放同业时要优先将富余资金上存结算中心,确因资金富余、价格合理,在ⅩⅩ联社会计财务部核准后,可以办理存放同业,当日或次日报ⅩⅩ联社会计财务部备案(见附件5、6)。

第三十七条各行社同业拆借1000万元(含)以上,实行逐笔上报ⅩⅩ联社审核办理;1000万元以内(不含)的同业拆借,事前逐笔书面向ⅩⅩ联社会计财务部报备。

结算中心在监管部门核准和ⅩⅩ联社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第六章委托交易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结算中心指导各行社积极参与资金营运工作,未经ⅩⅩ联社核准,各行社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商业银行的产品或参与其他机构的资金营运。

第三十九条各行社委托结算中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产品,要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代理投资协议》(见附件7),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明收益分成比例、佣金、风险规避、损失承担等事项。

第四十条委托协议签订后,委托行社将资金划入结算中心专用账户,由结算中心进行资金营运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行社自选产品或风险完全自担的资金营运业务,应接受结算中心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备付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备付金是指各行社为满足存款支付,确保资产流动性所做的准备。

包括库存现金、中央银行存款和存放系统内清算资金三部分。

第四十三条各行社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合理核定所辖机构的库存现金等,适当控制备付率,定期监督检查,防范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备付金账户由行社会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每日核对。

对账户余额不符或资金用途不清的汇划款项,及时通知问题行社,查找原因并及时纠正。

两日内未查明原因的,书面报告ⅩⅩ联社。

第八章内部资金利率管理

第四十五条结算中心根据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参考市场利率水平(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合理确定内部资金利率。

(一)内部定期资金和活期资金利率。

在央行利率未调整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公布;央行利率调整,内部资金利率随之调整。

(二)协定上存资金利率,由结算中心根据市场资金价格行情按工作日公布。

第四十六条各行社除到期的定期上存资金、协定上存资金外,其他上存资金按季结息,结息时间为每季度末的20日。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七条各行社应加强资金账务定期核对制度,按时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账、帐表、帐实相符。

第四十八条各行社应加强资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强化资金头寸管理,建立拆借前严格审查、拆借后跟踪检查机制;坚持资金管理和资金账务核算相分离、相互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资料档案,对资金业务有关协商的往来传真、合同文本、印鉴及凭证等重要资料设专人管理,专柜保管。

第四十九条各行社应在季度经营分析报告中准确、及时、完整地对资金营运状况和资金存放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条各行社如需提前归还借款,必须事先征得结算中心的同意,否则按提前日数,向借款人每日加收不超过万分之三的标准罚息。

 第五十一条各行社调剂资金借款逾期,按借款金额的逾期天数,每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标准罚息。

第五十二条各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行政责任:

(一)凡不按规定或超权限存放、调剂、拆借资金的;

(二)涉及同业款项、系统内款项、拆借款项等资金科目未按规定核算的;

(三)未核定备付率控制计划和库存现金限额的;

(四)未定期进行各项资金账户余额审核检查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上述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的,ⅩⅩ联社将给予以下处罚:

(一)内部通报,并按照《ⅩⅩⅩⅩ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管理办法》和《ⅩⅩⅩⅩ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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