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装修工程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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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装修工程合同范本
小型装修工程合同范本
导语:
装修人员必须保持公共场所,包括楼梯、过道及墙壁的清洁。
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小型装修工程合同范本,欢迎借鉴!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表人:
联系:
本工程设人:
联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乙方承包甲方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在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工程户型: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1.5工程承包,采取以下第几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
1.6工程期限日;
(1开工日期年月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日为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年月日(按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1.7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工程监理
假设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具有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及室内环境设计
3.1施工图纸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3.2、双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图纸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那么。
4.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取暖。
4.3负责办理房屋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和支付有关费用。
4.4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工。
4.5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凡必须涉及4.6款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平安使用性进展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由房屋处管理部门批准。
4.7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视,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平安施工操作标准、防火规定、施工标准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本钱合同工程。
5.2严格执行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管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竺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高,敲、凿、钻等主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展装饰装修程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3、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标准、预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
5.4、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尊重其民族习惯。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家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
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
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
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按由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展提供。
(1)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应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经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4)如双方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展复检,其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
8.3甲方未按合同预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
8.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5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的标准执行。
9.2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具有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予以认证。
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以下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展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0.2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交尾款,签署保修单,提交不改造图。
10.3双方进展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平安。
10.4双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也可先行入住。
10.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上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按工程款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开工三日前
50%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
40%
第三次
双方验收合格
10%
11.2工程进度过半,是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根本完成为办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11.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展审核。
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果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分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的违约金。
12.4由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以下约定进展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展彻底返工修理。
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款金额1%的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展综合治理。
因治理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
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附那么
13.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3.2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展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仍应以合同为准。
13.3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有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那么协商解决。
13.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那么,依据建立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本,并结合东莞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详细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以下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发包方(简称甲方):
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2承包方(简称乙方):
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承受的当事人。
1.3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5总监理工程师:
合同约定工程建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1.6工期:
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
1.8竣工日期:
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9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协议条款;
2.2合同条件;
2.3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2.4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5合同约定的标准、标准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2.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当合同文件出现模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有关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标准、质量验收标准
第四条工程概况
4.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4.2承包方式:
4.2.1按定标(或邀请协商议标)价及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平安。
4.2.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务机关缴纳。
4.2.3招标工程除涉及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按4.5条的约定办理。
4.3工期:
⑴开工日期:
年月日
⑵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
天。
4.4质量等级:
4.5合同价款:
人民币(币)元,大写:
其中含措施费元。
第五条图纸
5.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装修施工图纸套。
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2本合同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六条甲方代表
6.1甲方代表姓名:
;职称(职务):
6.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详细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6.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7.1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
7.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称:
7.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于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8.1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8.2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8.3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8.4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9.1合同开工日期前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去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
9.2合同开工日期前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9.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9.4甲方进展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穿插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
9.5合同开工日期前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9.6合同开工日期前天,组织有关单位进展图纸会审,向乙方进展设计交底;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施工人员进展技术交底。
第十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0.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10.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10.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平安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10.4遵守东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
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0.5遵守东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6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构造和相应管线、设备;
10.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
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方案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方案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方案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承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视。
工程实际进展与方案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平安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
甲方代表在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天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请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缺乏,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三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第十四条工期顺延
14.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14.1.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14.1.3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去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电;
14.1.4由于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14.1.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进度;
14.1.6甲方分包或分部招标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14.1.7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14.2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14.3非14.1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每延期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元。
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
第十五条工期提前
15.1工程假设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方案,报甲方批准。
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15.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天,甲方奖给乙方元。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六条工程样板
16.1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
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
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16.2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验收样品。
第十七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标准、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承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等级
18.1工程质量要求到达现行国家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的标准。
18.2工程质量收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增加工程费用元。
18.3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九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
经历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展隐蔽和施工。
假设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那么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
19.2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展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条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历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展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合同价款之调整
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21.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1.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1.3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标准变化或材料更换;
21.4合同双方确认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文件;
21.5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范围内,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二条工程预付款
22.1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付给价款的%预付款,计人民币(币)万元。
22.2乙方在完成合同价款%时(以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为准),甲方开始按比例每月抵扣预付款的%,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时抵扣完。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天后停顿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当时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3.1乙方于每月日后三天内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3.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展,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表后天内未进展计量,从第天起,乙方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乙方不同意时作为无效。
23.3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3.4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量统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工程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