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胜客合同之加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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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胜客合同之加盟合同
2015必胜客合同之加盟合同
甲方:
必胜客加盟总部
乙方:
加盟者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财富”:
由总部开发、完美成型,用于焙烤食品专卖店经营的拥有一致性、独立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记和与服务标记、模式、款式、商铺管理方式、商品陈设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运营的不行切割的一致系统。
“公司商铺”:
指派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财富及商标的特许加盟店。
“公司商标”:
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记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款式、及其余全部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
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财富和商标,而使其一致性被民众宽泛认识、获取了信用,并在定型的一致形象下运营。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两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两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
资、代理、雇用、承包关系。
2、加盟店不拥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益。
加盟店员工不是
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
肩负任何责任。
3、加盟商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肩负责任,经营决议是加盟
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特许的赐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赐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美的经营技术
——公司经营技术财富,在无锡市崇宁路开设、经营公司商铺的权益。
附:
品牌受权书
第四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能够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
志及这些标志、记号、款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商铺之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赞同加盟店使用的
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
总部商标,须预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停止或排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原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第五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
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财富为基础,按一致形象经营商铺。
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财富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伤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财富的行为。
(2)除为公司商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教授公司经营技术财富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达公司经营技术财富。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拟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财富,或帮助第三者模拟。
第六条:
店址选择
1、加盟店商铺设在乙处。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
三者经营本公司品牌的商铺。
3、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余原由,加盟店希望改正商铺地点时,能够
向总部提出改正申请。
4、总部以为改正要求的原由能够建立,应立刻作出回复,并须供应
对选择新店址进行检查等必需的帮助。
5、加盟店应按成本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检查等的花费。
第七条:
追加建店
1、还要新建公司商铺时,一定与总部另签署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
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2、如总部以为该追加建店要求切合经济、人材条件,并且也切合公
司连锁整体利益,总部就一定赞同,但总部不认可5家以上的追加
建店。
3、加盟店在签署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后,应
立刻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金。
4、前款加盟管理金包含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花费和为追加建店
而进行检查的花费,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赞同所需的全部花费。
第八条:
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财富
1、加盟店认可公司经营技术财富是只属于总部的拥有特订价值的经
营技术财富,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认可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一致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局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财富进行不停地
研究、完美和累积。
第九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加盟店能保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一定向加盟
店教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一定差遣店东和两名能够代行肩负责任的员工参
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取经营公司商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一定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
参加前项规定的深造教育,获取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加盟店肩负此次
培训所需的全部花费。
4、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商铺运营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
遣本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加盟店一定参加一年两次的按期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之外的按期经
营月会和暂时经营者会议。
总部应提早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月之外,总部每个月向加盟店差遣运营负责人进
行指导。
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运营指导期间,经经营者或店长赞同,赞同总
部差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所有经营状况。
8、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运营指导期间,赞同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
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存。
9、总部依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员工。
第十条:
商展开发有关事项
1、为保护公司形象的一致性,加盟店商铺构造和内外装饰一定切合
总部规定的标准。
2、装饰队选择能够由乙方负责,商铺设计、装饰监察指导,由总部
派人执行。
3、为保护公司形象的一致性,加盟店赞同商铺的设施、装置、器具、
招牌等的规格切合总部规定的款式。
4、为了集中采买以降低成本、获取利益,加盟店赞同从总部指定处
购买运营必需的设施、装置、器具、器具、招牌等物品。
5、关于加盟店的商铺改造、购买设施等的申请,总部要作仔细研究,
并与加盟店磋商、协调,决定款式、品位、质量,帮助实行。
6、关于运营必需的包装资料、票单、封口袋、提货袋、标签及其余
隶属资料、耗费品,加盟店赞同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赞同从总部指
定处购买。
7、上述所列各项的购买资本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一条:
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行,以保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宣传、促销
活动。
2、加盟店要独自或与其余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现等促销
活动,一定预先向总部提出版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的方法,
征得赞同后才能推行。
第十二条:
辅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介绍进货渠道。
(2)推
荐进货物种、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钱提出建议。
(4)供应总部和进货单位采集的有关销售情报。
(5)供应有关促销的各样资料。
2、加盟店赞同,与总部介绍的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的合同
书,缔结长久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
进销价钱的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介绍的商品进货,按总部建议的零售价
格销售。
2、总部建议的零售价钱与当地域实质不符,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
况。
总部应依据公司形象的一致性要乞降加盟店所处地域的实质状况
综合考虑,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质符合的价钱建议。
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介绍的进货单位采买时,应预先书面向总部说
明原由,征得总部书面赞同。
第十四条:
加盟管理金
1、加盟店于签署合同的当天向总部支付加盟管理金,此后每年同日
向总部支付。
2、加盟管理金万元,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财富、
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花费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
市场检查、开业指导、培训教育的花费。
3、不管是本合同期满,仍是半途解约或其余原由,都不送还加盟金。
第十五条:
保证金
1、作为合同签署后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发生债务及加盟店忠实地执行
合同的担保,加盟店须在本合同签约时向总部预交的保证金。
2、以用此保证金的所有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债务。
加盟店
在接到总部的充抵通知后,须立刻向总部支付与被充抵数额相同的现
金,增补保证金。
3、保证金万元,不计息,合同签署后七日内向总部支付所有款项。
4、除用于充抵总部债务外,加盟店不得对保证金作其余任何办理。
5、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无解约权、排除权,假如其退
出合相同行为,而致使事实上本合同没法持续执行及因加盟店不执行
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能够充公加盟店的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6、合同期满或排除合同后,在加盟店撤掉公司的所有招牌、工作物
品等其余营业象征后,总部应送还加盟店所有保证金。
第十六条:
广告宣传分担金
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公司整体进行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产生的费
用的实质负担金额。
第十七条:
拖欠损失金
加盟店未在规按限期内支付总部规定的加盟管理金、加盟保证金、广
告宣传分担金等债务时,按每超出一天加付3%的比率向总部支付拖
欠损失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十八条:
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加盟店要保持售出商质量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升公司形象,加
盟店的营业方法一定恪守总部供应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乞降标准。
2、总部要按期和不按期地以书面和其余方法对加盟店进前进货管理、
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员工管理、会计办理、
商铺经营管理、商铺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导,供应有关信息,帮助加盟
店实行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
物品的保养和维修
1、加盟店要的确保养好商铺建筑、设施及其余供营业使用的全部物
品,保护公司形象。
一定常常冲洗、检点商铺建筑外观,保养内外装
饰和其余用品,使之保持洁净和完满状态。
2、加盟店如不可以充足做好前项规定的保养工作,且在遇到总部有关
警示后的5日内仍不见改良,总部可拜托第三者做保养事务,所需费
用由加盟店负担。
3、加盟店赞同,在总部以为有必需时,总部人员可随时进入商铺建
筑、泊车场,检查商铺、设施的保养状况。
第二十条:
账簿等的制作
1、为使加盟店和总部两方正确掌握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加盟店要按
总部指定的格式制作和保存以下文本:
(1)单据和表单。
(2)营业报告书(每天制作)。
2、加盟店每周向总部递交一次一周的每天营业报告书。
3、总部和总部委任的注册会计师可随时在营业时间,检查第1项所
列的账簿,加盟店应主动向总部供应有关文件、辅助检查。
第二十一条:
清点
1、加盟店要按期进行库存、销售款、收到支票、汇票及耗费品的盘
点清点工作,正确掌握经营状况,实时报告总部。
2、总部以为加盟店盘库结果、清点报告书和营业报告书不正确,要
随时通知加盟店,并提出更正劝说。
3、如遇前项状况,总部能够同加盟店一同共同进行清点作业,以保
证结果的正确性。
第二十五条:
决算文本
1、加盟店应在总部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制作税法要求的会计
年度决算申报书。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务所递交税法要求的最后申报书及其附件时,应同式一并递交总部,改正最后申报书时也相同。
加盟店收到税务所要求改正或确认事业收入的改正通知后也一定将通知同式递交总
部。
3、加盟店的最后申报书及决算书与按营业报告书为依照制作的决算
书之间发生不一致时,加盟店应以营业报告书为准改正决算书。
如所以而伤害了总部的应得利益,则一定作出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专心营业义务
1、加盟店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一定倾尽全力提升该店的营业成绩。
2、除非获取总部的书面赞同,加盟店不得从事其余经营项目。
3、加盟店须严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日和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营业日为
一周七天制,无歇息日。
开店时间为上午点从前,闭店时间为夜晚点此后。
每天的营业时间应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之内,第二十七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一定公然的之外,总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现加盟店递交
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余有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总部按合同规定供应给加盟店的经营技
术财富奥密及有损于总部利益的情报。
3、加盟店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奥密。
4、前三款规定的总部和加盟店的守密义务在合同期满后仍旧有效。
5、总部按本合同规定供应给加盟店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余文件归总
部所有,出借给加盟店,加盟店须负责保存,合同停止后立刻送还总部。
第二十八条:
严禁毁誉义务
加盟店不得伤害总部和公司其余连锁店的名誉、信用,不得阻碍总部和其余加盟店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纠葛报告义务
1、加盟店运营中发生诉讼、争吵或其余纠葛时,须实时报告总部。
2、如加盟店运营中发生纠葛,总部以保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
指示加盟店付诸法院,或采纳其余举措。
加盟店应遵照总部决定。
第三十条:
合同限期
1、本合同的限期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算、商展开业后满3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和加盟店两方赞同,能够更新合同。
2、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停止后接续建立的新合同,加盟店须再支
付加盟管理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
此种状况
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送还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排除
1、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按限期,以书面形式劝说加盟店停止或更正其行为。
超出指按限期无改良,总部可一方面排除合同。
(1)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行总部为改良营业而提出的劝说指导。
(2)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算书等文件不真切。
(3)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的加盟管理金和预支金及其余债务。
(4)加盟店拖欠总部介绍的进货单位及总部指导对象的债务。
(5)加盟店的其余违约行为或不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排除
合同。
(1)加盟店受来暂时查封、暂时处罚、拍卖处罚、滞纳税处罚、破产、审察、特别清产核资等处罚,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任关系破碎,或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改商铺、特别清理与申请新公司。
(2)债权者开始收理财富、欠债的全面管理和整改。
(3)遇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罚。
(4)加盟店未获取总部的预先书面赞同而擅自出让营业权。
(5)加盟店未获取总部的预先书面赞同而擅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或部分
权益,或建立担保权或对商铺进行其余处理。
(6)加盟店向其余人泄露公司的经营奥密,或让别人使用或向别人供应信息手册资料。
(7)加盟店伤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用,阻碍了总部或其余加盟店的业务。
(8)发生加盟店店东死亡、法人解散、营业停止、与别人归并或其余对经营权产生影响的股东组成改正、强烈的组织改动、公司管理层改动等状况,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任关系破碎。
(9)向债权者出让所有或重要的部分财富,或把商铺财富用作让渡担保。
(10)加盟店店东或加盟店代表遇到拘禁或其余刑事处罚。
(11)加盟店店东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布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12)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拜托别人,从所有经营或实质重要部分
退出或放弃商铺经营超出10天以上。
(13)加盟店商铺建筑丧失。
(14)加盟店商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15)法院、政令规定加盟店停止营业。
(16)加盟店在签署本合同一年此后仍未开业。
3、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
以上的限期,以书面形式督促总部的确停止该行为,执行规定的义务。
如总部在规按限期内仍不执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一方面排除本合
同。
(1)不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其余违约行为。
4、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一方面停止
合同。
(1)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理、清理或法院宣布特别清理和清理。
(2)总部伤害了加盟店的名誉、信用或阻碍了加盟商的事业展开。
(3)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4)法律、政令规定总部取消连锁事业。
(5)加盟店商铺建筑丧失。
(6)加盟店商铺建筑等使用权丧失。
(7)法院、政令规定加盟店停止营业。
第三十二条:
磋商解约、半途解约
1、只需加盟店和总部两方磋商完成书面协议,可随时停止本合同。
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节余一半在加盟店撤掉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余营业象征一年后送还。
2、加盟店提早3个月通知解约,并付清了加盟管理金、广告宣传分
担金和其余由总部代行负担的全部债务,同时明确放弃送还保证金的
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停止。
这里加盟店不可以用保
证金充抵由总部代负担的债务。
3、有第三十一条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可以履行
前项解约权。
第三十三条:
招牌、商标等的撤掉
1、不论合同期满仍是半途解约,本合同一旦停止,加盟店就失掉了
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财富的使用权。
2、在前项的场合,加盟店一定自行撤掉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余
设施、用品上除去公司商标、服务标记和特命名称等全部营业象征。
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掉,总部或总部代理人能够自前进行撤掉作业,
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产生的全部花费。
第三十四条:
严禁竞争
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1款状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近似的,
或简单惹起混同的商标、服务表记、特命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经营
技术财富,不发生有损于其余公司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杂乱给总
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
立刻停止该行为。
第三十五条:
物品的送还和债务清理
1、不论任何原由,本合同停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与的
物品使用权,并实时将物品送还总部。
2、停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两方均须实时结清所欠
对方的全部债务。
3、加盟店在本合同停止后,须实时消偿欠总部介绍的进货对象的债
务。
第三十六条:
营业的让渡和承袭
1、加盟店未预先征得总部赞同,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益、店
铺营业的所有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余处
置。
2、总部以为加盟店已不可以再持续营业或因显然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
营业中止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总部能够暂时接替营业。
待
本部确认加盟店能够从头经营后,应实时把经营权送还加盟店。
本部
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润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本部代行营业所产生的
花费由加盟店负担。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商铺时,总部可优先接受商铺建筑或接
替、承租。
4、碰上款状况,总部和加盟店能够经过磋商,规定让渡价钱和租借
金,磋商意愿不可以建立刻,可用判定的让渡价钱和租金作价交易。
鉴
定花费由加盟店负担。
第三十七条:
名义责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表记,因自己的经营而伤害
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东肩负补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肩负名义
责任。
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追索
的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遇不行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停工等其余劳资纠葛和暴乱、天
灾人祸、行政机关的举措及其余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由造成的损失
负担。
第三十九条:
保证
1、加盟店为开业而从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如由总部供应保证
或物质担保时,加盟店和总部一定另签债务担保合同。
2、如碰上述状况,加盟店一定向总部供应物质担保。
第四十条:
保
证债务的除去不论任何原由,本合同停止时,如加盟店还负担着开
业之初和今后用总部的保证或物质担保,接受金融机构供应的用于购
置设施和充作其余花费或因新建、改建而发生贷款债务时,一定即时
送还贷款,排除总部的债务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伤害补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伤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
店补偿损失。
2、加盟店违约,总部所以而排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
于保证金两倍的损失补偿金。
3、不论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规定有无排除权、解约权,因其退出合相同行为造成事实上合同不可以持续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
当于保证金两倍的损失补偿金。
4、本合同节余限期不足一年时,本条第2、3款的伤害补偿额,按
节余月数乘以保证金的月均匀数计。
5、在加盟店违犯合同给总部造成伤害而总部不排除合同的场合下,
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补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改正
经两方当事者磋商赞同,能够改正合同。
第四十三条:
连带保证人义务连带保证人与加盟店连带肩负加盟店在合同中肩负的全部财务债务。
第四十四条:
付保义务
为保障公司连锁店事业,防备万一的事故和伤害,加盟店须就总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规定的险别和保金投保。
第四十五条:
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葛交托法院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四十六条:
确认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尽说明加盟店展开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取加盟商的充足理解。
加盟商应理解和赞同以下事实:
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现的各样资料不过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其实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赢利承诺。
第四十七条:
磋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若有疑问,由当事者两方本着发展事
业的梦想,坦诚地磋商解决。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当事者两方签字盖印后各执一份
乙方:
肯德基总部甲方:
加盟者
地点:
XXXXXXXX地点:
XXXXXXXXX
电话:
XX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