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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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

一、给予违纪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处分的办理程序 

  

(一)给予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办理程序 

  1.纪律检查机关查处本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党的委员会后,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并经上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后,由本级党委或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也可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经上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后,由本级党委或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待召开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纪律检查机关查处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纪委讨论提出意见后,向下一级党委提出建议,由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经纪委报本级党委批准后,由下一级党委或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

 

  

(二)给予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理程序 

  1.纪律检查机关在查明违纪事实后,县级或县级以上纪委或党委有权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批准权的纪委或党委批准。

由纪委批准的,需这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备案。

 

  2.纪律检查机关在查明违纪事实后,交由违纪委员、候补委员所在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批准权的纪委或党委批准。

由纪委批准的,需这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备案。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1.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无权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即使是下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决定权一般在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权在上级党的委员会,即使是在特殊情况下,全委会无法先行作出决定时,也只能由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央是政治局)先作出处理决定,待全委会追认。

 

  3.对严重触犯刑律的党的中央或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无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无论情况是否特殊,只需其所在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央是政治局)决定即可,但仍要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定无需也不存在报批的程序)。

 

  4.纪律检查机关查处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纪委提出处理意见后,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工作需要报本级党委或征得本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再向下一级党委提出建议或送达通知。

 

  5.本级纪委向下一级党委所提建议,下一级党委如不同意,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同时报本级党委。

 

  6.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代本级党的委员会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但在处分决定中一定要避免该处分是经纪委决定的提法,以免造成歧义。

 

  7.给予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的违纪党员以纪律处分的权限及程序,虽然党章中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及《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作了具体规定,应严格照此办理。

 

  二、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 

  

(一)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本级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在本级人大中担任人大职务的中共党员,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成员,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罢免或撤销其担任的人大上述职务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需要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担任的人大职务的,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提出建议。

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

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担任的人大职务则按下列情况办理:

 

  1.对其中担任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的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经党组会议、委员长(主任)会议讨论,由主席团提出罢免违纪党员上述人大职务的议案,并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后,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同时由人大常委会依照规定程序告知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亦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依照规定程序告知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后,其担任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2.对其中既担任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如副秘书长或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又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人员,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经人大党组会议、人大委员长(主任)会议讨论,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违纪党员人大常委会所任命职务的决定,并由人大常委会告知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违纪党员的代表职务。

 

  3.对其中仅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人员,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依照规定程序告知原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4.对其中仅担任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职务的人员,如副秘书长或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经人大党组会议、人大委员长(主任)会议讨论后,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违纪党员人大常委会所任命职务的决定。

 

  

(二)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下一级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担任下一级人大职务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报经本级党委同意后,由纪委将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建议内容通知下一级党委,再由该级党委通知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视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的情况,依法办理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的人大职务的事项。

 

  罢免或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职务和县、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纪律检查机关或同级党委向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上一级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担任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职务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罢免或撤销其担任的人大上述职务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

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

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担任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及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的建议则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办理。

 

  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须事先征求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对所查违纪党员担任人大机关自行任命职务的,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

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

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行政处分建议则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提出,由人大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查处的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违纪党员,如按其所在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其管理可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在建议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同时,还可给予其行政撤职、开除处分,具体可由纪律检查机关建议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有些也可直接由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对其他不能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人员,在建议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的同时,根据情况还需要撤销其职级的,具体可由纪律检查机关就有关违纪党员的处理问题给党委的请示或给组织部门的文件中,一并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一般情况下,不提具体降低的档次,特殊情况下,在与组织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也可提出具体降低的档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对于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是掌握在本人已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此,可根据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该违纪人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即可。

 

  2.对于担任人大职务的人员中,既是中共党员,又具有监察对象身份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调查,作出党政纪处理的同时,均有权建议罢免或撤销该违纪人员的人大职务,但是鉴于目前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对此,可由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统一办理。

 

  3.对非中共党员的行政监察对象,又担任人大职务的,如需罢免或撤销其人大职务,行政监察机关应参照本章规范的办理程序办理。

在需要履行报批手续时,按其所担任的较高职务的级别办理。

 

  4对查处的人大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办理过程中,要根据情况适时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等相关单位或组织的意见。

 

  5.在办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撤销其领导职务或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时,要注意处理好纪律处分之间及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之间的相互衔接,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6.由于人大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层面较多,因而有些问题的处理也牵涉有关部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与有关党委、人大、政府及组织、统战、人事等部门沟通,对是中共党员的,在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建议的同时,须抄报或抄送党委组织部门;对非中共党员的,须抄报或抄送党委统战部门。

 

  7.纪律检查机关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建议,一般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形式,如建议是经同级党委批准或同意,或有其他委托事项的,应采取《通知》的形式。

 

  8.各级人大对人大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办理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有关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

 

  9.对于需要人大罢免、撤销、免除职务,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由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三、监察机关给予违纪的政府组成人员行政处分的办理程序 

  

(一)给予违纪的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行政处分的办理程序 

  对监察部查处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拟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处分的,由监察部提出处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监察部下达监察决定。

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监察部向国务院提出处分意见,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后,由监察部下达监察决定。

 

  对地方监察机关查处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拟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处分的,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该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监察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再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或撤销职务后,由该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二)给予违纪的下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行政处分的办理程序 

  1.对各级监察机关查处的由下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会员会选举或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处分的,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该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拟给予由下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负责案件查处的监察机关将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建议,由下级人民政府提请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罢免、撤销或者免除职务后,再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2.对属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政府组成人员,拟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处分的,可由负责案件查处的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属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政府组成人员,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建议其所在的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罢免、撤销或免除职务后,再由本级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或由下级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政府组成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报有关党委批准或同意的,要履行党内相关的报批程序和手续。

 

  2.对于政府组成人员中的违纪党员,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如需给予党纪处分,按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在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情况下,在向有关党委上报党纪处分意见的请示中,也应一并写明政纪处分意见。

 

  3.对于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如需给予其撤职处分,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不经过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履行罢免、撤销或免去职务的程序,直接撤销其职务。

这里所称“必要时”,一般是指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很坏,如果等待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罢免、撤销或免去职务,就会贻误案件的处理。

 

  4.对政府任命的各部门副职领导人和担任相当于部门副职级别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对其行政处分,根据其违纪事实,由本级监察机关决定,报本级政府批准。

 

  5.对需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罢免、撤销或免去职务的人员,在罢免、撤销或免去其职务前,监察机关可以建议其所在政府先行停止其职务。

 

  6.在办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罢免、免职或撤销职务时,要注意处理好纪律处分之间及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之间的相互衔接,行政撤职、开除处分决定应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罢免、撤销或免除职务后作出,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很多相关部门等,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与党委、人大及组织、统战、人事等部门沟通,并抄报、抄送相关文书。

 

  8.对于具有人大代表职务的政府组成人员,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还需罢免其人大代表职务的,可参照《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罢免或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人大职务的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

 

  9.对于政府组成人员,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作出罢免、撤销或免职决定后,政府及监察机关还是否要作行政处分的问题,目前争议较大,有关规定及实践中的做法均不够统一。

鉴于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纪律并隶属于它的国家公务员乃至监察对象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是违纪行为人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形式之一,不同于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行使,我们暂按人大履行法律程序后,政府及监察机关对违纪的政府组成人员仍要作行政处分来规范。

 

  四、纪律检查机关建议撤销违纪党员所任政协职务、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办理程序 

  

(一)建议撤销违纪党员所任本级政协职务或本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担任本级政协秘书长及其他本级政协常委会所任命职务或具有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撤销其政协职务或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需要撤销违纪党员在政协中所担任的职务或具有的资格的,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后提出建议。

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

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撤销违纪党员在政协中所担任的职务或具有的资格的,则向本级政协党组提出建议,同时抄送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接到建议后,撤销政协相关职务或资格事项由政协按政协章程办理。

 

  

(二)建议撤销违纪党员所任下一级政协职务或下一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担任下一级政协主席、副主席职务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撤销其主席、副主席职务和委员资格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报经本级党委同意后,由纪委将撤销其政协主席、副主席职务和委员资格的建议内容通知下一级党委,再由该级党委通知该级政协党组,依照政协章程办理。

 

  (三)建议撤销违纪党员上一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查处的具有上一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中共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撤销其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

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

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撤销其委员、常务委员资格则由本级党委向上一级政协党组提出建议,同时抄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接到建议后,撤销委员、常务委员资格事项由政协按政协章程办理。

 

  此外,对所查违纪党员担任政协机关自行任命职务的,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需要建议给予行政处的,与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

其中,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应一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本级党委同意。

之后,党纪处分由纪委按规定办理,行政处分建议则向本级政协机关党组提出,由政协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查处的担任政协领导职务及政协委员、常务委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中的违纪党员,如按其所在行政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对其管理可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在建议撤销其政协职务或资格的同时,还可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具体由纪律检查机关向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建议。

属于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对其他不能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人员,在撤销其政协职务或资格的同时,根据情况还需要撤销其职级,具体可由纪律检查机关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但不提具体降低的档次,特殊情况下,在与组织部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也可提出具体降低的档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对于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是掌握在本人已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此,可根据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该违纪人员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即可。

 

  2.对政协组成人员中,既是中共党员,又具有监察对象身份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在调查作出党政纪处理的同时,均有权建议撤销该违纪人员所担任的政协职务或具有的资格,但是鉴于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对此,可由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统一办理。

 

  3.对政协组成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如具有监察对象身份,需要建议撤销其所担任的政协职务或具有的资格,监察机关应参照本章规范的办理程序办理,相关建议抄送党委统战部门。

 

  对上述人员的处理,在需要履行报批手续时,按其所担任的较高职务的级别办理。

 

  4.在对查处的政协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办理过程中,可根据情况适时征求政协党组等相关单位或组织的意见。

 

  5.对违纪的政协参加人员查处时,需要撤销其相关的政协职务或具有的资格的,根据有关规定,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对中共党员的,可向政协党组提出建议并抄送党委组织部门;对非中共党员,属于监察对象的,可向本级政协提出建议并抄送党委统战部门。

另一种是对中共党员的,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并抄送政协党组;对非中共党员,属于监察对象的,向党委统战部门提出建议并抄送政协。

考虑到本篇中所讲的违纪问题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纪检监察机关亦比较了解、熟悉案件情况等,我们采取了前一种方法。

 

  6.在办理党政纪处分和建议撤销违纪人员政协职务或具有的资格时,要注意掌握好相互间的衔接,避免造成错位和脱档。

 

  7.由于政协组成人员是各方面的代表人士,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层面较多,因而有些问题的处理也牵涉有关部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与有关党委、政府、政协及组织、统战、人事等部门沟通,并抄送、抄报相关文书。

 

  8.纪律检查机关向有关党组织提起建议,一般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形式,如所提建议是经同级党委批准(同意),或有其他委托事项的,对该党委所属或下级党组织建议应采取通知的形式。

 

  9.各级政协对政协参加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办理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有关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

 

  10.对于需要政协撤销、免除职务的,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可采取由本人辞去职务的方式。

 

  五、纪律检查机关建议给予人民法院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撤销、免除其所任法官职务的办理程序 

  

(一)建议给予本级人民法院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免除其所任法官职务的办理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在本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法官职务的违纪党员,如在给予其党纪处分的同时,还需给予其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免除其法官职务的,应由纪委常委会议一并讨论,其中,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免除其所任法官职务的建议,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然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对担任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意见,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意见后,将党纪处分的意见或决定连同纪委的建议报本级党委决定或批准。

之后,在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通知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由其依法办理撤销或免除违纪党员法官职务的建议事项;将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建议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

 

  本级人民法院党组接到建议后,经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撤销或免除违纪党员的副院长职务。

违纪党员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纪律处分意见,在违纪党员被依法撤销或免除副院长职务后,由相关人民法院下达纪律处分决定。

 

  2.对担任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意见。

按干部管理权限,如党纪处分需报本级党委批准的,应将建议与党纪处分决定一并报本级党委审批。

之后,在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同时,将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撤销或免除其法官职务的建议送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由本级人民法院作出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一并办理撤销或免除违纪党员法官职务的建议事项。

 

  3.对担任本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职务的违纪党员,征求本级人民法院意见。

然后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免除其助理审判员职务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免除违纪党员助理审判员职务,按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权限由本级人民法院或其监察部门按照程序给予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

 

  

(二)建议给予担任下一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院长职务的办理程序 

  纪律检查机关对查处的在下一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职务的违纪党员,在给予党纪处分时,需建议给予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或撤换其院长职务的,与党纪处分一并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党纪处分由纪委常委会按照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给予该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并依法罢免、撤换其院长职务的建议,亦由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在征得下一级党委及本级人民法院党组的同意后,报经本级党委批准。

然后将处理意见通知下一级党委,由其通知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罢免或撤换院长职务的建议事项;同时通知本级人民法院党组依法办理给予该违纪党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建议。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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