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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创业小镇管理办法

南充创业小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孵化和培育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科创平台和创业领军人才,全方位构建区域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中心,有效推动我区创新创业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打造“川东北第一、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川科高〔2016〕18号)和《国家工信部关于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川经信创服〔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充创业小镇的基础条件和嘉陵区创新创业事业发展的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围绕创新创业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新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创业者在创业小镇内从事科技创新提供服务,创造有利的创业环境。

第三条入驻小镇的孵化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创业小镇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南充市嘉陵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南充市嘉陵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双创中心”)是南充创业小镇的运营机构,承担创业小镇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主要负责研究南充创业小镇发展现状和问题,为创业小镇发展决策提出建议和对策;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建议;以创业创新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积极培育成功的科技创业企业和企业人才;做好入驻企业大数据信息共享工作,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双创中心由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第二章企业准入

第五条入驻对象

(一)创业创新企业:

能够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利用创业小镇提供的场地、设施等条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企业;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

(三)大学生创业团队:

由大学生创办、完成工商注册相关手续,并已开展经营活动,有稳定的营业收入的团队;

(四)机构平台:

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机构在嘉陵区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含专业孵化平台)、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成果转移机构;国家授权检测机构设立的检测中心或办事处;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

(五)中介服务型企业:

为创业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科技、投融资、财务管理、法律事务、招投标等中介服务类的人员团队,入孵的同领域中介服务型企业不得超过2个;

(六)禁止高能耗、有污染,有碍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入驻孵化;严禁在国家产业导向上有明文规定的禁止类的企业入驻孵化。

第六条入孵项目

入驻企业的孵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并且符合南充市嘉陵区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南充创业小镇孵化培育方向。

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项目的研发、成果转化和市场开发。

第七条从事领域

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要求,对入驻企业、平台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

(一)下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二)生物医药产业;

(三)新材料技术产业;

(四)节能环保产业;

(五)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六)新能源产业;

(七)汽车汽配;

(八)丝纺服装;

(九)饮料食品。

(十)其他符合区委、区政府政策支持的领域。

第八条入孵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入驻南充创业小镇: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南充创业小镇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三)入驻企业团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四)入驻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科技创业者或大学生创业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科技创业者或大学生本人担任;

(五)法定代表人和创业者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六)近1年度的中小科技型入库评价企业。

第九条入驻程序

(一)拟入驻对象向区双创中心提出入驻申请,提交商业计划书、路演PPT等入驻资料;

(二)区双创中心受理后,依据项目评审要求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之后召开初审会,将通过初审会的项目提交评审专家审核小组进行审定;

(三)项目评审专家通过项目路演的方式,向路演项目反馈评审意见,再由区双创中心提交区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正式签订《入驻协议》。

第十条重新申请

已递交入驻申请或已正式入驻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应在30个自然日内向区双创中心重新申请入驻:

(一)与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三)更换名称的;

(四)生产经营范围有改变的。

第三章企业管理与考评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在南充创业小镇的研发和经营活动应接受区双创中心的管理与统计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区双创中心负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为进一步完善孵化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建立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每年对创业创新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等进行考核,考评结果由年度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并作为管理和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的日常考评应当与企业员工、年度开票销售额相挂钩;创客公寓的日常考评,应当与企业及员工的公寓使用率相挂钩。

形成资源闲置浪费的,应当参考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第四章毕业与退出

第十四条毕业标准

创业创新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大学生创业团队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下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五条退出条件

(一)孵化期企业符合毕业条件,可申请毕业并退出南充创业小镇;

(二)孵化期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项目终止等自身原因或因南充创业小镇场地及条件不能满足企业进一步发展,可申请从创业小镇退出;

(三)根据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认定为终止孵化的企业,责令退出。

第十六条优先为毕业企业提供嘉陵工业园区用地,企业按法定程序依法取得。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入驻南充创业小镇的创业创新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大学生创业团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孵化期间办公场地及普通设施(含创客公寓)租金最低至1元/年/平方米;

(二)免费享受科技企业孵化中心每年1~2个开放式工位;

(三)员工可享受创客厨房午餐补助、定制公交车乘坐权限、创客洗涤折扣优惠等。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可享受政府其它优惠政策:

(一)优先推荐享受各级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可享受嘉陵区关于高层次人才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大学生创业团队可享受嘉陵区关于大学生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可申请入驻“南充创业小镇+飞地科创园区”;

(五)设立一定规模的“种子资金”,设立“助保贷”,入驻企业在孵化期内可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创业创新企业办公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科技服务类企业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确需增加面积的“一事一议”。

第六章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在满足创业创新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大学生创业团队入驻需求且创业小镇存在一定空置率的前提下,可对外出租并优先考虑毕业企业留驻,原则上毕业企业最长续留时间不超过3年,如需延长“一事一议”,租金参照市场价格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区双创中心负责对入驻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公安等职能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为企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一)提供用于公司(项目)正常经营的办公地点;

(二)联系嘉陵区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服务;

(三)提供有关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服务;

(四)帮助培训技术、管理、经营、生产等各类人才;

(五)提供与优秀的风险投资公司、天使投资人见面机会,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财务顾问服务等;

(六)提供小企业法律信息发布服务、劳动关系、各类企业经济合同、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等企业常规法律事务咨询及培训服务;

(七)定期举办培训、论坛、联谊会、沙龙等活动,引入新知识、新观念;

(八)提供孵化器内部图书、科技报刊等阅览;

(九)提供南充市内以及省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等;

(十)提供其它新增免费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特色服务

(一)入孵企业高管、员工可以加入小镇联合党支部、工会联合会、企业家联盟、知联会、青联会等组织,交流发展经验,拓宽业务合作;

(二)入孵企业员工可享受创客公寓、创客食堂、创客超市、创客咖啡、创客洗涤等便捷配套设施;

(三)职工活动中心、健身室、电影院、创客沙龙、24小时无人售货柜等休闲文娱场所,定时向入孵企业员工开放。

(四)上述为孵化项目和孵化企业提供的优惠服务,涉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按第三方所提供服务协议收取。

需要双创中心提供其它服务的,应先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南充创业小镇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物业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公司主要负责创业小镇内的日常管理、物业养护、环境维护等工作,具体职责以合同为准。

第二十五条物业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用由企业或个人按租赁面积缴纳;入驻南充创业小镇的企业和入驻创客公寓的企业员工,因生产生活而产生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所有入驻企业一律缴纳保证金,或以等额的银行保函替代,已入驻未缴纳保证金(银行保函)的企业须补交,如有欠缴物业费和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可直接用保证金抵扣。

第二十六条创业小镇内企业或个人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遵守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七条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公共服务区域,不得随意改变租用房屋的用途及主体结构,内部装饰装修需经管理机构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提前退出,预收未使用期限的租金及保证金根据《入驻协议》约定办理;未经批准擅自退离的企业,租金及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小镇内所有的入驻企业,任何项目的运营、活动的开展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今后市、区有新的政策规定的,按市、区有关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入孵企业租赁合同在新办法实施前结束的,孵化期及租金按原办法执行。

入孵企业租赁合同在新办法实施后结束的,孵化期及租金按新办法实施,续签后该部分租金享受第十五条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南充市嘉陵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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