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元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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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元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元市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3号)要求,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行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筑牢嘉陵江上游生态保护屏障,为建设中国生态康养旅游名市、中国最干净城市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

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017年,按照全省统一安排,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

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按照国家、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制定和完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方案,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风险点位、背景点位。

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矿企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为重点关注风险区域,2017年、2018年底分别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初步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区全覆盖,建成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水平。

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农业局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建设等部门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

每年3月底前,归集各相关部门上年度数据上传至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

二、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强化执法监管

(四)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

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和完善我市畜禽养殖、农药化肥使用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到2020年,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市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市法制办、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五)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镉、汞、砷、铅、铬、镍、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汽车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天然(页岩)气开采等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以及粮油蔬菜主产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农业局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违法违规存放处置危险废物和危化品、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相关领域职能部门、从业单位及个人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实现对土壤环境的有效监管。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市环保局牵头,市检察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安监局参与)

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

严格规范化肥、农药、农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六)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依据国家、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农产品主产区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

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国、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试点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七)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参与)

各县区(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化肥农药减量、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参与)

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

以构建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

到2020年,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累计437个,省级森林食品基地5个。

(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质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涉重等行业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环境监管。

2020年前,加快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升级和技术改造,确保耕地不受污染。

(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八)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按照国家的技术指南,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

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6万亩。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九)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前,相关县、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相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

在矿产富集区等重点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

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2万亩。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十)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一)明确管理要求。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有关责任部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水务局参与)

(十二)落实监管责任。

市、县区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三)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一律不得进入用地程序。

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注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十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格环境准入。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2017年起,属地政府要与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六)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

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所形成的尾矿库、矿山排土场和渣场的安全监管和污染防控,重点加强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完善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深化矿山“三废”污染治理,在部分矿山、建材开采废弃场地开展污染综合整治与生态恢复试点。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十七)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重点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到市、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开展重点工业园区污染综合预警试点,2020年建成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预防预警体系。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参与)

(十八)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及其他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十九)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在生态红线管控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总量,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落实重金属企业监测制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保持“零增长”。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认真执行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参与)

(二十)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清理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相关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对全市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商务局参与)

(二十一)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鼓励使用配方肥,增施有机肥,开展政府补贴有机肥生产和使用试点工作,减少化肥使用量。

落实《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全程社会化服务。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要通过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安全处置激励机制,建设收集存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

到2020年,全市粮油、蔬菜、水果主产区化肥、农药施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供销社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按照“村回收、乡镇转运、县区集中、市处理”模式,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强化政策支持力度,安排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专项资金,对县区、相关部门以及加工处理企业进行奖补。

力争2017年底基本建成完备的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体系,2018年全市废弃农膜捡拾回收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基本实现农业生产环境废弃农膜“零污染”目标。

(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与)

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加强主城区周边秸秆综合利用,强化秸秆禁烧监管执法,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突出抓好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通过拓展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等形式为补充的多途径利用格局,到2020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达到172万吨,综合利用率达到90%。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地税局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管控体系,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行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开展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区创建活动,鼓励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到2020年,力争创建1个畜牧业绿色示范县区,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

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

(二十二)减少城乡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逐步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到2020年,全市60%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修订完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综合治理。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2017年实现市城区生活污泥集中无害化处置,到2020年全市县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参与)

七、优化土地资源空间布局,探索土壤风险防控模式

(二十三)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空间。

各县区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二十四)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

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一类、二类管控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在一类管控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园林局参与)

(二十五)科学配置土地资源。

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地资源配置与保护,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六)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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