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暂行办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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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暂行办修改稿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术语..................................................2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4

第四章施工作业安全监管要点.....................................8

第五章文明施工监管要点........................................17

第六章附则.................................................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住宅集团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行为,统一集团在建工程的管理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出便于操作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直属企业所有在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外地项目,若本办法与属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项目属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集团与其他企业参、控股合作开发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各方主体除应遵循本办法外(或本办法的要求低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术语

第五条名词解释

1.安全生产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开展的各种活动。

2.危险源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事故隐患

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一般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

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特种作业人员

指在施工现场作业的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工(司机、

起重信号工、装拆工)、起重机械(电梯)司机、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作业人员等等法定工种。

7.“三宝”

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

8.“四口”

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9.建筑垃圾

建筑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产生的渣土、丢弃物及各种不合适继续使用的下脚料(不包括生活垃圾),如小于半砖的砖头、小于20厘米长的模板(钢筋)的等等。

10.起重机械设备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塔吊、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1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12.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3.项目部

指厦门住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直属企业设立的项目管理组织。

14.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授权组织项目实施的业主管理代表人(甲方代表或项目经理)。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第六条项目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按照集团创安体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对在建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实施监督、检查。

相关表单使用集团《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检查评定办法》的有关附表,同时认真填写集团有关施工阶段管理工作责任手册。

第七条项目部宜在施工现场配备计算机,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的尽可能地联网,及时上报施工现场有关信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施工前应准备的工作

1.招标阶段项目部负责核查“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格式文本详见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附件)是否已列入招标文件附件;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监督申报手续等开工手续、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施工单位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项目部应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按规定及时审核、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3.项目部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或对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文明施工方案)进行修订细化,上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项目部备案。

项目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记录表》(详见集团安全内业表)。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专篇和管理措施,对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及应急预案或措施等内容。

文明施工方案应包括文明施工策划与管理、场容场貌、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建设等主要内容。

4.项目部应按照工程招标文件,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班子人员到位情况。

5.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自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将目标责任分解到人。

项目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等)张挂上墙;制定责任考核规定,定期进行考核。

6.项目部应责成监理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总、分包合同是否已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伤亡控制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等)及相应奖惩措施。

7.开工前项目部应责成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现场临时设施、设备、场容场貌等各项准备工作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检查,并留下相关记录备案。

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8.项目部根据工程实施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情况,填写《重大危险源(隐患)登记表》(详见集团安全内业表)报集团事业部(或直属企业责任部门)审核后,上报集团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项目部应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有关制度规定,定期不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考评。

2.项目部每月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不少于一次,并保留书面检查记录,整改反馈单等有关资料。

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公司组织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施工项目经理组织的全面检查每旬不少于一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双方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问题和不文明施工行为,由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书面记录,上报项目部。

3.发现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档案),应责成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且紧急时应暂时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集团事业部(或直属企业责任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要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跟踪、复查、验证,并做好核销记录,由项目部上报集团事业部(或直属企业责任部门)审核备案。

5.项目部应责成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并在相应位置张挂公示牌。

同时不定期查验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过程全程监控检查记录、整改反馈记录等有关资料。

6.项目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责成监理单位有效协调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7.要求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项目部。

8.项目部应分阶段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行为评价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施工行为评价表》(详见集团安全内业表),报集团事业部(直属企业责任部门)备案。

9.项目部负责人必须掌握施工期的天气情况,大风、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应责成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检查。

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0.项目部应确保商品房营销期间的现场安全保障和文明施工,同时积极配合营销部门做好看房通道、售楼处、样板房的安全、整洁、美化以及现场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等的安全措施。

11.项目部日常现场监管要点详见第四章、第五章。

第十条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1.项目部应适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留下相关记录。

内容主要包括法规、规程规范、标准以及本项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等等。

2.要求监理单位敦促施工单位对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新进场或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3.要求监理单位不定期查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确保人、证相符。

4.要求监理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前,应督促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技术人员、作业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内容要针对作业中存在或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注意防范的措施、方法等安全事项,并做好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处置与应急预案演练要求

1.项目部应建立工伤事故和重大隐患档案。

2.对存在多家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施工作业的项目部,项目部应责成监理单位牵头组建由各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主体、监理、建设单位参与的联合应急指挥部,协助各家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责成监理单位审查各家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编制应急预案;要求施工单位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针对本项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每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不少于一次。

3.发生事故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并启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4.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公共事件时,项目部应及时启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责成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向集团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集团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指导现场开展救援工作,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与爆破工程、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附必要的计算书)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报项目部备案。

项目部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记录表》(详见集团安全内业表),若发现重大偏差或错误时,应退回监理单位重审。

2.项目部对涉及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与爆破工程及其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责成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组织5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还应向属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备。

同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参加论证会并根据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督促施工单位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上报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实施;监理实施旁站。

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3.项目部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要环节和部位进行重点监控,随时组织抽查。

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

4.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资料的建立

1.项目部应设专(兼)职安全资料员;要求监理、施工单位设专职安全资料员。

2.项目部安全资料员应按照集团创安体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及时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分类建档,装订统一且规范、确保内容完整真实。

第四章施工作业安全监管要点

第十四条脚手架工程

(一)钢管脚手架一般要求

1.在建工程外墙脚手架仅选用落地式或悬挑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其他脚手架不宜使用。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单排脚手架。

2.外墙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点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

其中施工详图包括:

平面图、正、侧立面图、剖面图、基础图、连墙点设置及构造详图。

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管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执行。

3.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

钢管应采用¢48,壁厚3.5㎜(允许偏差-0.5㎜)的‘国标’管。

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

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4.脚手架搭设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第4点要求执行。

5.脚手架应由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

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2)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3)使用或作业层上外加荷载前;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

(6)停用超过1个月。

6.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20厘米必须进行封闭。

脚手架外立杆内侧应设置密目式安全网。

密目安全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纤维绳或尼龙绳绑扎,不得使用塑料绳绑扎。

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7.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应采用刚性拉结牢固可靠,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拉结点的设置一般情况沿垂直方向、水平方向间距宜采用二步三跨、或三步二跨。

8.架体搭设高度应高于施工层一步架,当架体高度超过其它设备设施时必须有可靠防雷接地设施。

9.钢管脚手架搭设时应设扫地杆。

10.验收合格的外脚手架应张挂验收合格牌。

(二)落地式与悬挑式钢管脚手架

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浇捣不少于100mm厚砼(标号不少于C15)。

设置2000×200×50mm垫木或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有组织排水,排水良好。

2.脚手架搭设时,在脚手架两端及转角处必须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米,角度45°~60°为宜,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

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米;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高度连续设置。

3.落地式脚手架立杆纵向间距不宜大于1.5米,立杆横向间距1.05~1.2米,水平杆的步距≤1.8米为宜(尽可能与楼面平齐)。

脚手架搭设高度在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物应拉结,架体应设上下人行通道(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4.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18㎝高的挡脚板,并在离基准面0.5~0.6米及1.0~1.2米处设二道防护栏杆。

5.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限载、限高)标志牌,平台底板应采用5㎝厚木板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

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体连接。

平台周围应按临边要求设置三道防护栏杆。

6.悬挑式钢管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不小于16#“工”字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固定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定点设置不少于2点;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

搭架高度不得大于20米,宽度不小于1.05米。

7.悬挑式钢管脚手架,每一挑的首层应满铺脚手板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兜底,架设安全平网要牢固,封闭严密,防止物体掉落。

8.悬挑式钢管脚手架的制作、安装、搭设、验收、使用、拆卸等活动应符合属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1.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的产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

2.架体构造应定型(焊接或螺栓连接)的主框架。

相邻两主框架之间的架体应采用定型(焊接或螺栓连接)支撑框架(桁架)。

3.主框架间脚手架的立杆应将荷载直接传递到支撑框架上。

支撑框架应将主框架作为支座。

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墙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

4.架体上部悬臂部分不得大于架体高度1/3或超过4.5米。

5.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6.升降装置必须采用同步升降装置并能实施同步升降。

有两个以上吊点升降时,严禁使用手拉葫芦(导链)。

升降时架体不得只有一个附着支撑装置,升降时架体上严禁站人。

7.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四)吊篮脚手架

1.电动吊篮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严禁使用拼装吊篮。

吊篮组装、挑梁锚固或配重等抗倾覆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备必须经注册、登记备案。

2.电动(手板)葫芦使用合格产品,应有保险卡且有效。

升降吊篮应有保险绳和吊钩保险。

吊篮使用前应经过荷载试验。

3.操作升降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相对固定。

升降作业时,其他人员不得在吊篮内停留。

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不得将安全带挂在吊篮升降用的钢丝绳上。

4.两个吊篮连在一起同时升降应有同步装置且能达到同步升降。

5.吊篮使用前及每次提升前后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6.多层作业应有防护顶板。

7.作业时吊篮应与建筑结构拉牢,吊篮钢丝绳不得斜拉。

8.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荷载堆放均匀。

第十五条基坑支护

1.基坑开挖前,项目部应责成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

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编制、审批或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2.基坑开挖应按设计或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3.对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可靠的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4.基坑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和汛期排水需要。

5.基坑周边应设置牢固的防护栏,挂设密目安全网。

严禁堆放土石方、材料、机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包括沉降、位移),专人负责。

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深基坑的观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预警值应与应急救援预案相结合。

6.施工机械进场应经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司机应持证作业。

第十六条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管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执行。

2.模板支撑材料必须使用钢管,材质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款第3点的要求执行。

底层模板支撑应落在经加固处理的坚实基土上,其相对密实度应大于90%,钢管立杆底部设置通长垫板,立杆间距应符合施工方案设计要求。

3.模板支撑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1.5米高,每步距均应设置纵、横向拉杆,立杆不能采用搭接,必须采用对接,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步距的1/3。

4.每一跨间纵、横向至少均设置一道剪刀撑;满堂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立杆设置一道纵、横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支撑高度大于4米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四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两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5.框架边梁模板钢管斜撑必须经验算并与其内部支撑立杆“一对一”拉结,形成可靠稳定的构造体系,不得使用旋转扣件连接。

6.模板工程竖向施工荷载应采用不小于80×100㎜方木和“U”型顶托向钢管支撑有效传递;不得采用扣件向钢管支撑传递竖向施工荷载的方法。

7.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经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

8.一般模板工程验收手续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高大模板工程验收按照本办法的第十二条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2.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

3.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的防护栏。

通道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棚,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

4.电梯井口必须设置固定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

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应设安全平网或满铺脚手板,网内杂物应及时清理。

5.预留洞口边长小于500㎜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边长500~1500㎜应当采用贯穿于混凝土内的钢筋电焊构成防护网,网格大小不大于200×200㎜;边长大于1500㎜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挂安全网或搭设脚手架防护。

6.临边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直径为¢48㎜的钢管横杆,上杆距地高度为1.0~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和立网;防护栏杆应牢固可靠,能经受任何方向1000N的外力,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7.防护设施搭设后应经监理验收且必须专人管理,每天进行巡查,维护。

第十八条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2.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线路敷设宜采用电缆埋地,若采用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设在专用电杆上,电杆宜采用水泥杆或杉木(尾径不小于12厘米,接头不得多于一处),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线距、线色、架空线最大弧垂距地应符合规范要求,外观整齐,横平竖直。

4.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经认证登记备案产品。

固定式电箱应设置基础底座,高度从箱体的中心点至地面垂直距离为1.3—1.5米为宜,底座采用砖砌筑、粉刷并刷白,台面尺寸宜大于箱体四周5.0厘米安装端正、牢固;移动式电箱应装设在牢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至地面垂直距离为0.8—1.0米为宜。

5.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器测式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

漏电保护装置参数应匹配,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一次(人工挖孔桩及其他潮湿环境应每天测试不少于一次);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天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6.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证最小安全距离,否则,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

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7.严禁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

保护零线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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