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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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合同
间接代理合同
篇一:
篇一:
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
1、行纪合同:
委托人和第三人都只能向行纪人提起诉讼,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2、间接代理:
代理人向委托人揭露第三人的,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第三人;代理人向第三人揭露委托人的,第三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委托人。
二、费用承担
1、行纪合同: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所发生费用由行纪人承担;
2、间接代理: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所发生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对代理人垫付的费用还需要支付利息。
三、货物买卖限制
1、行纪合同:
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并可以要求报酬;
2、间接代理:
代理人不能自买自卖,否则即属自己代理,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不同之处:
一、两者主体不同。
在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
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
二、两者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
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可以通过受托人的披露而使得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而行纪关系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合同应当分别履行。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谁,也不能越过行纪人而直接与委托人发生法律关系。
三、两者定性不同。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e7ba4272866fb84ae55c8d30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a05bc36c5813a5c3da3567a8ace49e0f&sign=bf7fb0f957&zoom=&png=10895-&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
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一种论述
1、直接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2、间接代理:
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3、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
这里有两层含义:
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第四、大陆法系中间接代理的表现形式:
行纪和承揽运送
第二种论述
什么是“间接代理”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什么是直接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
与直接代理相对应,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其共性主要表现在一、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
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二、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一、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
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二、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三、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3章第2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
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
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第三种论述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
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
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视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受托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
在这里,委托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
这里有两层含义:
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间接代理的内部关系
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如果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有权将第三人披露给本人,本人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代理人因为本人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有权将本人披露给第三人。
2.披露第三人之后,被代理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但是如果知道被代理人是谁就不会与其订立合同的除外。
第三人在接到被代理人通知后,不得再向代理人履行义务。
3.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本人为义务人。
与直接代理的区别
1.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间接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直接代理的结果归属于本人;间接代理的结果先归代理人再转给被代理人。
3.直接代理的内容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间接代理的内容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举例说明二者的关系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间接及于被代理人。
例如,某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给一家商店,委托其代为出售。
某乙看中了这台电视机,向该商店买走了它。
商店将货款交给了某甲,并从中收取了一定比例的费用。
在这个小案例中,某甲是被代理人,商店是间接代理人,商店在出售某甲的电视机时并没有告诉某乙这台电视机是某甲的,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视机出售给了某乙,出售电视机的货款仍然归于某甲。
只不过某乙并不是直接把货款交给某甲,而是先交给了商店,最后由商店再交给某甲。
作为第三人,某乙只能向商店要求取得电视机,作为被代理人,某甲也只能向商店主张取得货款。
这就是间接代理。
与直接代理相比较,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都是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从事法律活动,也就是说,就代理权的产生依据而言,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是一致的,都需要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但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具有
针对第三人的意义,它不仅明确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使第三人清楚地了解到这种关系。
而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仅仅在于设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不须将这种关系表明给第三人,第三人也无需知道这种关系。
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说,他就是直接与代理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他是将自己置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3)代理行为的后果间接归于被代理人。
所谓间接及于被代理人有两层含义:
一是代理行为的后果最终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这一点与直接代理是相同的;二是代理后果的归属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即先由代理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代理人将这些后果转移给被代理人。
(4)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主张权利。
例如,前面提到的寄卖电视机的例子,如果某乙购买电视机以后,发现电视机有质量问题,他只能同该商店进行交涉,要求商店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向某甲提出赔偿或其他请求,因为在某乙和某甲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5)间接代理一般都是以代理为营业的专门代理商,如经纪人、行纪人、承销商、居间商、拍卖商等。
篇二:
司考民法讲义:
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讲义:
间接代理
司考民法讲义:
间接代理。
20XX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间接代理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XX司考民法讲义:
表见代理
司考民法讲义:
狭义的无权代理
司考民法讲义:
复代理
司考民法讲义:
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
其本质特征在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分为显名的间接代理与隐名的间接代理。
(一)显名的间接代理
1.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显名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②第三人于订约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③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有效。
2.法律效果
(1)原则上,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之合同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即该合同的当事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而不是受托人与第三人。
(2)作为例外,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为受托人和第三人。
受托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后,再基于委托合同将受领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委托人。
(二)隐名的间接代理
1.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隐名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②第三人于订约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③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
2.法律效果
(1)原则上,以隐名间接代理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只能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与委托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后,再基于委托合同将受领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委托人。
法律敎育
(2)作为例外,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以隐名的间接代理方式所订立的合同,经一定的程序后,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①委托人行使介入权。
(a)介入权的行使条件与法律效果。
合同订立后,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此即委托人的介入权)。
委托人一旦行使介入权,则该合同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此时,第三人也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b)介入权的阻却事由。
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不得行使介入权,该合同只能对受托人和第三人直接发生效力。
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自由权。
②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并且选定委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
(a)选择权的行使条件与法律效果。
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选择权属于形成权,第三人一旦选定委托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则委托人直接承担该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
此时,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b)如果第三人并不选定委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则该合同当事人依然为受托人与第三人。
【真题研习】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
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
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XX年试卷三第3题)
A.只能要求甲支付B.只能要求乙支付
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真题研习】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
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
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
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XX年试卷三第4题)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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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一种论述
1、直接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2、间接代理:
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3、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
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
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视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受托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
在这里,委托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
这里有两层含义:
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第四、大陆法系中间接代理的表现形式:
行纪和承揽运送
第二种论述
什么是“间接代理”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什么是直接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
与直接代理相对应,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
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其共性主要表现在一、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
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二、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一、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
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二、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三、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3章第2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
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第三种论述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
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
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
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视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受托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
在这里,委托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
这里有两层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