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龙矿建安2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及处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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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龙矿建安2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及处罚标准

 

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文件

河南国龙矿建安〔2014〕26号

关于印发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及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双基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素质,建立和完善隐患及处罚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力度,夯实安全基础,实现安全生产,现将《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及处罚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执行。

2014年2月11日

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及处罚标准

(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龙矿建公司各生产单位。

第三条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重大事故隐患、严重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改,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方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按不同的施工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体系,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落实各种紧急处置措施,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第五条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六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部或车间,由于条件所限,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国龙矿建公司级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严重事故隐患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重大事故隐患罚款500元~2000元并进行责任追究,重复隐患、搁置隐患、反弹隐患未按“五定原则”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给予责任单位按隐患等级双倍处罚。

第九条河南能源级或建设公司级责令停工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并纳入“双基”考核扣分;国龙矿建公司级责令停工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3000~5000元并纳入“双基”考核扣分。

第十条安全生产部是国龙矿建公司安全检查具体办理安全处罚手续的执行部门。

各单位安全检查部门是本单位具体办理安全处罚手续的执行部门。

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事实以后,根据条款和罚款数额出具“隐患通知单”“罚款通知单”,其中公司罚款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审核以后由财务部、企管部、人劳部执行,执行后出具书面反馈单至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负责核查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望各单位认真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

附件:

河南国龙矿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附件:

河南国龙矿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3、分公司(项目部)领导未按要求进行调度值班、现场跟班带班的;

4、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无证上岗的;

6、施工前未编制、审批、上报、贯彻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7、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8、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9、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0、非法转包和进行以包代管的;

11、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或安全管理协议已过期的;

12、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或预案针对性不强,没有进行预案演练的。

(二)矿井施工方面

1、掘进工作面未执行“敲帮问顶”、“护壁”措施而进行打眼、装药等掘进作业的;

2、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的;

3、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4、立井掘砌时,应采取防片帮措施但没有防片帮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

5、掘进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安全专项措施的;

6、工作面贯通未按规范措施执行的;

7、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8、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9、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10、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

11、未制定主要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12、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13、立井提升时,钩头磨损严重(按断面计算)超过10%的,吊桶耳销孔及销轴磨损超过1mm(直径30mm以上),孔与轴的间隙超过3mm的;

14、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防爆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15、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主要设备未进行运行安全检验的;

1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施工,未按要求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1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18、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

19、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20、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21、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22、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23、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4、掘进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25、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6、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掘进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27、掘进工作面没有实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

28、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29、井下工作面积矸超过巷道截面三分之一,未及时出矸的;

30、其他认为重大的事故隐患。

(三)地面工程施工方面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品、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易燃、易爆物品与明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

3、施工现场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配备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

4、施工设备没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

5、施工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6、深基坑不做防护或防护不到位的,无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措施的;

7、挖孔桩超深,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8、外挑卸料平台安装不牢固,且堆积物载荷过大,易造成倾覆垮塌事故的;

9、脚手架工程的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未验收而进行使用的;

10、起重及提升机械未按要求进行拆卸、安装、检测、验收的;

11、相邻塔吊距离过近,而又无防止碰撞措施的;

12、塔吊工、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的;

13、重点或大型工程项目未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或编写的方案未经主管领导审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的;

14、重点或大型工程项目夏季和冬季“三防”措施不到位的;

15、重点或大型工程项目安全通道不畅或堵塞的;

16、其他认为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严重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原则”落实的;

2、分公司(项目部)、区队(车间)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五定原则”的;

3、分公司(项目部)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会议无安全内容的;

4、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6、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7、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8、对上级检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

9、对新上岗员工无上岗培训、考核记录的;

10、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现场消防器材配备不符合安全要求,器材不完好的;

12、施工设备未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未建立资料档案的。

(二)矿井施工方面

1、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2、掘进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3、吊桶梁有裂纹、变形、伤痕的;

4、井筒施工时,井口、吊盘、工作面没有独立信号的;

5、立井翻矸台翻矸时,井盖门开启的;

6、双钩提升在井口上下人员时,另一个井盖门开启的;

7、煤仓施工未按措施进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8、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的;

9、连续多架棚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10、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置的;

11、上、下山掘进安全间距或躲避硐设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12、连续三根及其以上锚杆松动未处理继续作业的;

13、井筒作业,安全梯未按要求、安装使用的;

14、电气设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带电检修的;

15、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16、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井下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

17、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的;

1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19、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的;

20、井下安装、回收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

21、井下同一作业场所,多处平行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

22、井下运送易爆物品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23、斜巷运输不挂绳放车的;

24、运输过程中超挂车辆的;

25、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没有按措施运输的;

26、井下扒车、蹬车、跳车的行为的;

27、电机车司机在车外操作的;

28、斜井运输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不作业”的规定的;

29、绞车运输不带电放车的;

30、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风流的;

31、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2、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的;

33、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通风巷道断面被堵塞超过1/3的;

34、井筒、吊盘作业设备、材料箱未固定牢固,材料、工具未生根的。

35、其他认为严重的事故隐患.

(三)地面工程施工方面

1、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2、施工脚手板不满铺,材质不符合要求,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或安全网,安全网间不严密;

3、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或使用不规范而进行施工的;

4、土方开挖中,未按要求放坡,造成边坡太陡、太窄的;

5、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的;

6、现场施工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效的;

7、机电设备严重带病运转的;

8、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的;

9、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未按规定检测的;

10、现场使用的钢丝绳有严重缺陷的;

11、施工现场电气设备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的;

12、施工现场提升设备所属附件不完好的;

13、悬挑脚手架悬挑梁与建筑结构之间间隙未封闭严实的;

14、钢制大模板堆放场所不坚实平整,无防侧滑倾倒措施的;

15、现场吊装作业未设专人指挥的;

16、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7、现场临时用电未按按设计使用的;

18、电梯井等临边、洞口未采取有效防护的;

19、物料提升机和人货电梯接料平台出口未设安全门的;

20、要害场所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的;

21、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未经过验收,进行下道工序作业的;

22、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场无安全警示牌,或安全警示牌不明显的的;

23、其他认为严重的事故隐患。

三、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严重事故隐患外的为一般事故隐患。

 

主办:

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

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综合部2014年2月11日印发

校对:

刘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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