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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府办发33号

 

潼南府办发〔2010〕33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潼南县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整体推进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县政府决定建立潼南县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名单

县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工商局、县文广新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教委、县质监局、县卫生局、县食药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等组成。

二、县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潼南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县政府领导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与对策;统筹协调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工作;建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统一处理知识产权涉外事宜;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指导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以及法律宣传工作。

(二)联席会议由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主持,成员单位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与知识产权工作密切相关的其它部门组成。

除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外,视其情况邀请县委宣传部、县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方式为定期召开(每年至少1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副县长决定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会议内容为:

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布置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部门组织的涉及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应当提请联席会议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对本部门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五)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科委,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筹备工作及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县领导交办的工作和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定时向县政府汇报全县知识产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统筹协调本县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知识产权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交流各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情况。

联络员每半年(7月20日前)应将本部门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统计报表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本年度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材料,于本年11月1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将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工作情况予以汇总,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的联络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科委

1、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全县知识产权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科技、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3、协调全县涉外知识产权工作事宜,负责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4、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活动;

5、指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帮助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申报和专利技术利用推广工作;

6、组织重大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资助资金,指导列入全县有关计划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专利管理工作;

7、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

8、指导全县各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制度,加强对专利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专利中介服务市场。

(二)县法院:

1、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2、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司法部门的交流合作,及时移送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线索,研讨、交流典型案例,总结审判经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县检察院:

1、依法受理审查知识产权案件,对侵权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对造成民事损害的,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依法审查不服人民法院终审的知识产权申诉案件,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起抗诉;适合检察建议条件的,提起检察建议;

3、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司法部门的交流合作,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典型案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四)县工商局

1、组织商标管理工作和商标印制行业的管理,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保护,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2、与其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合,加强专利广告管理、知识产权合同监管、网络监管以及会展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

3、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4、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成立科技型企业。

(五)县文广新局

1、负责全县范围内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范围内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实施,提供著作权有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3、承担全县范围内的出版、复制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初步审查、转报工作;

4、依法查处发生在全县范围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5、应当事人要求,调解全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种著作权纠纷;

6、协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处理涉外著作权事宜。

(六)县发改委

1、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相应专项规划中。

指导制定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

 2、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进县作为主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3、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动全县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七)县经信委

1、指导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帮助企业开展专利申报和专利技术利用工作;

2、组织、指导企业实施重大专利技术;

3、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

4、与其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合,加强知识产权合同监管、网络监管以及会展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

(八)县农委

  1、建立和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特别是农作物新品种(系)

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快农作物育种技术持续创新和产业化发展。

依法查处品种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2、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3、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畜禽品种、农作物品种、园艺作物品种、兽药、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以及其他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九)县商务局

1、研究提出促进全县外经贸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规划,组织全县实施科技兴贸战略;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负责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包括软件出口),落实对敏感地区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措施,做好高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扶持和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处理贸易活动中涉及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

  4、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经贸(大型)会展实施知识产权监督管理;

  5、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家级、市级开发区知识产权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6、会同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提高我县产品出口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中涉及知识产权法律方面和涉及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备案情况的审核工作;

7、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导和组织经贸管理干部和经贸企业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的知识培训,负责经贸企业重大知识产权的调研工作。

(十)县教委

1、研究提出全县中小校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全县中小学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提高我县学校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指导中小学的知识产权教育,组织制定有利于培养青少年发明创新意识的政策措施,大力开展青少年科技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并对优秀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计划,推进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经济研究及战略咨询工作。

(十一)县技术监督局

1、在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及时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并配合处理;

2、在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引导企业把专利战略与标准战略结合起来;

3、将知识产权纳入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工作之中,组织申报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

(十二)县卫生局

1、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

2、组织宣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增强各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3、协助调处本部门、本地区有关单位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

4、负责国家和地方各类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归口管理国家秘密技术。

(十三)县食药监局

1、研究提出我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提高我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指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2、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新药、新生物制品、中药保护品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四)县公安局

1、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公通[2002]88号)精神,主动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2、积极配合、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及时查处阻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案件;

3、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建立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十五)县财政局:

1、根据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县财政对知识产权事业的投入发展计划,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知识产权经费的使用情况;

2、根据国家财政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加大对县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宣传、培训、资助经费的投入。

(十六)县司法局

1、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普法依法治县规划中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管理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

3、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十七)县政府法制办

1、协调部门之间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争议问题,负责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2、组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

3、做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

知识产权联席制度通知

抄送:

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2010年11月1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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