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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费

第六章进出口税费

教学要求:

1、掌握税费种类

2、掌握滞纳金计算

3、掌握各种税费计算

进出口税费是指在进出口环节中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和船舶吨税等税费。

依法征收税费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

依法缴纳税费是有关纳税义务人的基本义务,也是报关员必备的报关技能。

一、关税

概念:

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准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进口关税

种类

(1)从价税,以货物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以应征税额占货物价格的百分比为税率,价格和税额成正比例关系。

从价税应征税额=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

(2)从量税,以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容量等作为计税标准。

从量税应征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税,在海关税则中,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计税,计税时按两种标准合并计征的一种关税。

复合税应征税额=货物的完税价格×从价税税率+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二)出口关税

它是一国海关以出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

我国目前征收的出口关税有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的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率

其中: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1+出口关税税率),即出口货物是以FOB价格成交的,应以该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如果以其他价格成交的,应换算成FOB价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

从量税的应征出口关税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进口环节税

进口货物和物品在输海关手续放行后,进入国内流通领域,与国内货物同等对待,所以应缴纳应征的国内税。

这些税务局依法由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

目前海关征收的国内税费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两种。

按规定,船舶吨税也由海关征收。

二、增值税

1、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自1994年全面推行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增值税制。

2、增值税的征纳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其他环节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都无权擅自决定增值税的减免。

其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

征收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都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在我国境内。

我国增值税的征收原则是中性、简便和规范。

计算公式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以组成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其组成价格由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组成;对于应征消费税的品种,其组成价格还要加上消费税。

现行增值税的组成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价格×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

1、概念

它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开始实施《消费税暂行条例》。

我国的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予征收的税。

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即计税价格的组成中包括了消费税税额。

2、消费税的征纳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其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低于50元的免征。

3、征收范围

主要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现行消费政策、人民群众的消费结构以及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确定的。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少数消费品。

4、计算公式

我国消费税采用从价、从量的方法计征

(1)从价征收的消费税按照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同时实行从量、从价征收的消费税是上述两种征税方法之和。

应纳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三、船舶吨税

(一)概念

它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

其目的是用于航道设施的建设。

(二)征收依据

根据《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港口行驶,使用了我国的港口和助航设备,应缴纳一定的税费。

凡征收了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车船税;对已经征收车船使用掊的船舶,不再征收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主要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

(香港澳门籍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三)征收范围

1、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2、外国租用的(程租除外)的中国籍船舶;

3、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国籍船舶;

4、我国租用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根据规定,香港澳门为单独关税区。

对于香港澳门海关已征收船舶吨税的外国籍船舶,进入内地港口时仍应照章征收船舶吨税。

(四)计算公式

1、船舶吨位的计算

目前国际上丈量吨位按照船舶的结构是封闭式或开放式来分别计算,有大小吨位之分,封闭式为大吨位,开放式为小吨位。

装货多时用大吨位,少时用小吨位。

我国现行规定,凡同时持有大小吨位两种吨位证书的船舶,不论实际装货情况一律按大吨位计征吨税。

船舶吨税按净吨位计征。

净吨位=舰艇的有效容积×吨/立方米

净吨位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半吨以下的免征尾数,斗吨以上的按1吨计算。

不及1吨的小型船舶,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征者外,应一律按1吨计征。

2、吨税征收和退补

船舶吨税起征日为“船舶直接抵口之日”,即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

如进境后驶达锚地的,以船舶抵达锚地之日起计算;进境后直接靠泊的,以靠泊之日起计算。

船舶吨税的征收方法分为90天期缴纳和30天期缴纳两种,并分别确定税额,缴纳期限由纳税义务人在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择。

吨税=净吨位×吨税税率(元/净吨)

四、滞纳金和滞报金

(一)滞纳金

1、征收范围

滞纳金是海关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它是指应纳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根据规定对逾期缴纳税款的应征收滞纳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2)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片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韦规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缴纳税款之日。

(3)租赁进口货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逾期办理的,海关除了征收税款外,还应当自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

(4)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出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了征收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

海关对滞纳金的计算是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税费之日止,其中的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缴纳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日等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则按调整后的执行。

2、征收标准

滞纳金的起征额为人民币50元,不足则免征。

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代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

滞报金

它是海关对未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采取的依法加收的属经首制裁性的款项。

征收滞报金的目的是为了加速口岸疏运,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按规定时限申报。

征收范围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

(1)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起14日内(届满日遇周六周日等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2)转关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逾期征收滞报金;货物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征收滞报金;

(3)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A、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补依法变卖处理,余款上缴国库;

B、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C、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D、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E、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

2、征收标准

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除另有规定外,起征日和截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征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我国海关对实行从价税的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时,必须依法确定货物应缴纳税款的价格,即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关税税额的基础。

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海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海关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估价原则,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提供包括发票、合同、装箱清单及其他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的单证、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相关费用主要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的运费范畴内的费用。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有以下六种估价方法,这六种方法必须依次使用,即只有在不能使用前一种估价方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顺延使用其他估价方法。

(一)成交价格方法

它是第一种估价方法,是建立在进口货物实际发票或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实践中使用率最高。

1、定义

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关税条例》及《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它有特定的含义,它已经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或合同价格,而必须是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并满足这一条件。

实付或应付价格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或为卖方的利益而已付或应付的支付总额。

成交价格的条件

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鼾和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2)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按照《关税条例》及《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

3、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

(1)计入因素

即调整因素的加项,指符合一定条件的必须计入到实付或应付价格中的因素,主要包括:

①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

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②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的,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包括:

进口货物所饮食的材料、零部件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价值和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该货物所必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工作的价值。

③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用。

④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货物进口后转信、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上述四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由买方负担;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2)扣减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的减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上述扣除的前提条件是:

必须是其能与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分,并在发标或合同中是单独列明的,否则不能扣除。

(二)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此方法除了货物本身有区别以外,在其他方面的适用条件均与成交价格方法一样。

据以比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应共同具备五个要素:

一是须与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二是须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三是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四是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须与进口货物相同或大致相同;五是当存在两个或更多的价格时,选择最低的价格。

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

相同货物:

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

是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却具有类似的特征、组成材料、同样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时间要素

时间要素是指相同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其中的“同时或大约同时”为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价格调整

使用此估价方法,必须使用与进口货物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

如果没有,可采用不同商业水平和不同数量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但必须对因商业水平和数量、运输距离和方式的不同所产生的价格方面的差异作出调整,调整比须建立在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

(三)倒扣价格方法

它是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使用此法必须符合的条件

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

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

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倒扣价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时间要素:

必须是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转售给国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其中的“同时或大约同时”为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找不到则可为90天内。

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倒扣价格方法应扣除的费用

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进口关税、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该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加工增值额。

即如果使用经过加工后在境内转信的价格作为倒扣的基础,必须扣除这部分价值。

(四)计算价格方法

它是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

此方法使用最少

主要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是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二是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或同类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三是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合理方法

它实际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

禁止使用以下六种价格: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在备先价格中选择高的价格;

依据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即出口地境内的市场价格;

依据《关税条例》、《审价办法》规定之外的生产成本价格;

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这里的特殊并不是指货物本身,而是指以特殊的贸易方式或交易方式进口的货物。

(一)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制成品的完税价格:

1、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进料加工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以进口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料件及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料及废品,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二)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销往境内区外和从保税仓库出仓内销的非加工贸易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出区,出库内销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出境修理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料件费估定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出料进口加工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该出境货物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加上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五)关于暂准进口货物的估价,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如到期不能复运出境,应该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按相同的方法(六种方法)依次估价

(六)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

1、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2、如果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并经海关统一,可以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价规定估价(融资性租赁进口货物)

3、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七)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品,以海关审定的实际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八)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征、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监管年限*12)]

(九)其他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易货贸易,寄售,赠送,捐赠等货物的估价,有海关按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及合理方法依次估价征税.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成交价格的含义:

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法,倒扣法,计算价格法及合理方法依次估定.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

若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应计算到此口岸。

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

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支付至目的地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

若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境内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保险费,应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货价的1%计算运费及相关费用。

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保费的,则该费用就扣除。

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审定完税价格时的权利和义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权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义务

六、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价格质疑程序

价格质疑程序:

在确定完税价格过程中,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怀疑,或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到成交价格时,可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对价格情况进行补充申报,提出价格质疑的理由并书面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收发货人应在规定的15填期限内向海关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资料.

(二)价格磋商程序: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海关拟按规定依次使用估价方法估价时,应在确保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了解有关情况,与其进行价格磋商,充分交流双方掌握的信息.价格磋商是海关估价中的必经程序.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各国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并为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性贸易措施,必须对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进行认定。

但是,货物原产地的认定需要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

故,各国以本国立法形式制定出其鉴别货物“国籍”的标准,这就是原产地规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原产地规则的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

优惠原产地规则

它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优惠范围以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为限。

它是出于某些优惠措施规定的需要,根据受优惠国的情况和限定的优惠范围,制定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而这些标准是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通过多边或双边协定形式制定的,故又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它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故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

其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

2005年,我国招待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有《曼谷协定》、《东盟协议》、CEPA香港澳门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地规则》等。

原产地认定标准

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

在该国/地区领土或领海开采的矿产品;

在该国/地区领土或领海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在该国/地区领土出生和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在该国/地区领土或领海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由该国/地区船只在公海捕捞的水产品和其他海洋产品;

该国/地区加工船加工的前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该国/地区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

该国/地区利用上述8项所列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及其确定标准

大多数国家规定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为原产地。

其中“最后”一词体现的意义是指相对于“最终货物”而言,对在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进行的实质性、充分的加工或处理。

例如使用进口布料生产一件衣服,如从皮棉开始加工,经纺纱—织布—染整等加工过程形成进口布料,在加工国内再经裁剪车缝形成衣服。

在这过程中可能经历四个以上的实质性改变,但就确定衣服的原产地来说,最后的实质性改变就是把进口布料裁剪成型、缝纫连缀成衣服,而不是指生产进口布料过程中的某个实质性改变。

实质性改变是指所获得的产品,与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相比是新的,并且具有自己独有的名称、特征、形态、用途或者附加的价值有实质的增长。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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