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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保六十年发展历程

建国60年广东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亮点回顾

建国60年来,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与共和国一同成长,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程。

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充分发挥了“试验田”、“窗口”和“示范区”作用,不断探索建立起一套具有广东特色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创造了一批工作亮点,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1、就业工作硕果累累

1.1建国前遗留下来的10万多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1950年,广东省城镇有10.86万名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失业工人,失业问题比较严重。

根据中央指示,广东省各级劳动部门以失业救济为主要内容的就业安置工作,实行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并配套出台不准随意解雇工人、开展转业训练等政策。

1950-1952年,广东共成立22个劳动就业委员会。

1950年和1952年分别开展了两次较大规模的失业登记。

到1958年,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和新成长的城镇劳动力均得到安置。

1.2打破统包统配,率先探索建立市场就业体制

根据国家“三结合”就业方针,广东根据本地实际,改革“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

广开就业门路,大力提倡自谋出路、自谋职业,催生出广东乃至全国第一代个体户,容志仁便是其中的典型。

首开全国先河,1987年4月在广州越秀区率先举办劳务集市。

1988年7月,颁发全国首个省级规范劳动力市场的规章《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确立了职业介绍制度。

1988年,原来由国家计划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指令性劳动工资计划被取消,企业获得较充分的用人自主权。

随市场就业体制的不断深入,广东所经历的1970年代末的知青回城就业、1980年代末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和1990年代末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三次高峰期都得到平稳化解,城镇登记失业率基本稳定在3%以内。

1.3妥善解决近百万知青回城安置就业问题

1968-1980年期间,广东省累计上山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90多万人。

1973-1978年,离开农村的知青共46万人,仍在农村的知青有40万人。

知青们有的已经回城等待安置,有的要求从农村回城安置就业,愿望十分迫切而强烈。

广东省通过大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并允许和扶助社会需要的个体劳动,因地制宜,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1980年,广东省按国家规定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实行了相关减免税并结合当地实际,对免税年限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在“三结合”就业方针指引和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到1982年,知青就业安置工作即得到解决。

1979-1982年,广东省年末尚未安置的待业人数由45.8万人下降到14.2万人,待业率由7.9%下降到1.7%。

1.4提出“少进中心、快出中心”破解国企下岗职工安置难的特色思路

针对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问题,广东提出了“先分流、后下岗、少进中心、快出中心,分类管理指导,确保基本生活”的特色思路。

仅1999年,全省共有16万富余职工在下岗前或下岗后不经中心直接分流,并发放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10.2亿元。

目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而未实现再就业的不足2万人,基本解决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1.5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

2003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其中第二项即为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

民心工程通过完善政策、开发岗位、加大投入、强化服务等措施,加快构建扩大与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至“十五”期末,全省城乡从业人员达5023万人,比“九五”期末增长25.9%。

广东省非农产业从业人员达3413万人,占广东省从业人员总数的68%。

全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达97.62万人,其中“4050”人员20.4万人,再就业率达65%。

全省共开发公益性岗位30万个,帮助20多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2万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42万人次。

全省共实现转移就业275万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农业从业人员比重比“九五”时期下降了近8个百分点。

1.6首创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

2003年12月,广州市原东山区首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模式。

通过总结提升,2004年广东省印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制度。

对“零就业家庭”除提供有关文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外,还有针对性地提供“一帮一”跟踪服务,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不限次数的全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1次以上全免费的定向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等优惠政策。

广东首创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模式被推荐为2006年中国就业十件大事之一,写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七大报告。

自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以来,全省共帮扶近4万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1.7创造性开展华南省际劳务合作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防治“民工潮”的蔓延,广东提倡并牵头建立全国首个省际劳务合作组织:

华南省际劳务协作组织。

经过不断发展,华南省际劳务协作由最初广东、广西、四川、湖南等4省区发展到15个省(区),合作内容也由最初的组织疏导民工有序流动就业,向劳务合作信息化和法制化建设方向不断深入。

“证卡合一”流动就业的凭证管理等流动就业管理制度都起源于广东的实践。

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制度是省际劳务合作走向更紧密联系的一种探索。

2004年7月,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总体框架协议下,广东倡导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制度,并牵头在广州召开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联席会议,推动建立劳务合作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进一步促进区域充分就业。

截止2008年底,泛珠三角区域在粤流动就业人员超过1000万人。

1.8劳务扶贫

广东于1986年开始开展劳务扶贫,当时的扶贫对象是粤北石灰岩地区的劳动力,随后逐步扩大到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

省内的劳务扶贫主要以“山洽会”(山区经济合作洽谈会)为平台。

2000年11月,第一届“山洽会”在清远市举行。

自此每两年召开一届“山洽会”,并由珠三角地区各市县与东西两翼和山区各市县签订对口帮扶劳务协议,开展以劳务输出、转移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远程见工系统和培训安置基地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帮扶,从2000年至2008已举办五届。

2008年第五届“山洽会”在广东湛江召开,会上共签订劳务合作项目77个,协议转移劳动力51.8万人,协议培训农村劳动力99300人,建设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安置基地350个,捐赠物资资金310万元,协议总价值达63.6亿元。

省际劳务扶贫始于1996年,开始是广东对口帮扶广西地区,随后逐步扩大到对贵州、重庆、湖北、海南等省份的劳务帮扶,主要以泛珠三角和华南省际劳务协作为平台。

1996年-2007年,广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先后与广西、贵州、重庆、三峡、海南等省市(区)及其重点贫困县区建立对口劳务帮扶关系20多对。

1.9开展具广东特色的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

2004年,按照中央要求,广东在全国率先出台《就业服务体系“新三化”建设三年工作规划(2005-2007年)》,开展具广东特色的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

截至2006年底,省、市、县区、街镇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已全部建立。

至今,全省共建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介中心5725个。

并首创《就业失业手册》制度和“路径”就业服务新模式。

2、职业培训全国领先

2.1技工教育一枝独秀

2003年以来,广东技工教育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实现了“八项全国第一”、“三项全国首创”,即技工学校年招生数、在校生总数、校均在校生数、毕业生就业率、技能鉴定人数、教学科研成果、全国性技能竞赛获奖名次和奖牌数目、高技能人才培养量全国第一,全国首创技工学校智力扶贫工程、技工学校实施“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技工学校“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目前,全省共有技工学校232所,国家级重点技校46所,高级技工学校31所,技师学院21所,民办技校65所,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2008年全省技工学校招生20.3万人,在校生数达到53.5万,形成以高级技校、技师学院为龙头,重点技校为骨干,带动各类技校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

2.2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2006年2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作出了不分城乡、免费安排退役士兵接受2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创出一条让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和部队满意的安置改革新路子的重要批示,拉开了广东全面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序幕。

2007年3月1日,全省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93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同时隆重举行开学仪式,1万多名城乡退役士兵走进学堂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截止2009年4月,全省共有22180名学员接受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其中首批退役士兵学员已于2008年7月全部顺利毕业,大部分学员基本掌握一项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就业率达到90%以上。

2.3智力扶贫

1998年4月7日,在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谢非“扶贫先扶智,治穷先治愚”重要批示的基础上,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作出“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开展智力扶贫的重要决定。

在清远实践的基础上,2002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从2002年至2007年,省财政共安排2.1亿元用于每年资助5000名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二至三年的技校教育”。

智力扶贫工程正式实施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目前,广东省技工学校智力扶贫招收了全省50个山区县共60160名贫困家庭学生,已有四批共2万名智力扶贫生顺利毕业并实现100%就业,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掌握一技之长,有效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技能扶贫目标,有力地推动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4率先出台一系列首创性、普惠性政策举措,有效推动百万农村劳动力新一轮战略大转移

在总结“智力扶贫”、“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等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以及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战略部署,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系统推出“全民职业技能提升”、“一户一技能”、“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三大计划,制定出台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技工教育等21项在全国具有首创性的、系统的配套措施和实操办法。

特别是在全国率先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普惠制度,率先允许在就业地入户的农民工范围拓宽到符合一定条件的中级工以上农民工,率先组织开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三证书”认证管理系统,实现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制度从零散化、单项化向普惠化、系统化转变。

2008年全省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人数106.4万,比2007年增长18.2%,农村劳动力转移率由2007年的50.3%提高到2008年的57.0%,提高了6.7个百分点,非农产业就业比重由2007年的71%提高到2008年的74.2%。

2.5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

“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是由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于2005年7月倡导并亲自命名的一项重要工程。

按照工程规划,从2005年到2010年,全省组织270万农村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向非农产业转移本省农村富余劳动力480万人以上,使广东的非农产业就业比重由当前的64%提高到72%。

工程实行订单式培训、基地化运作、一条龙服务和品牌化运作四大举措,取得明显成效。

自2005年8月工程启动到2007年底,全省共组织135.5万农村青年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257.5万人。

2.6率先开展劳教人员创业培训

2006年8月,广东启动以“融入社会、守法创业、迈向成功”为主题的“广东省劳教人员SYB创业培训”,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劳教人员创业培训,创业培训的对象从原有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至包括“两劳”释放人员在内的特殊群体。

首批153名劳教人员接受培训并全部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得到司法部、部劳教局的充分肯定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2.7首创远程职业培训新模式

2008年起,广东省率先在全国建立起了首个远程职业培训网络平台——“广东远程职业培训试点平台”,将职业技能培训从传统的课堂培训推广到电视媒体和信息化媒体,实现“足不出户学技能”的目的。

拟计划用三年时间,建成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远程职业培训平台,力争每年可直接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同时为1万家社会和企业培训机构、技工职业院校提供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课件、模拟仿真实训软件。

自投入试用以来,至今已有6万多人次登陆网站参加培训。

2.8率先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1992年,广东在省直单位和中山市开展了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试点工作,成为全国最早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省份。

同年年底,广东开创全国先例,成立了省汽车维修工等七个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社会和企业提供考核鉴定工人技术水平的社会化服务。

同时规定,上述工种培训单位实行培训与考核分离,需换发全国统一证书和自学考核人员自行到考核鉴定中心报考,这是广东乃至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开端。

1993年,广东省制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暂行规定》。

从此,技能劳动者的能力评价工作打破了“工人”和“干部”的界限,不再沿用“工人考核”的提法,改用“职业技能鉴定”。

得到劳动部的肯定推广。

1996年,广东省率先在全国把技师资格考评纳入职业技能社会化管理范畴,制定了《广东省实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社会化管理的暂行办法》,首先打破指标限制,报考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自愿报名、公开考试、考评结合、评聘分开、双轨运行的社会化管理原则。

经过近10年的创新探索,广东省及19个地级以上市均成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延伸到县(区),已有460个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217个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省市县三级职业技能鉴定网络;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考务人员、技能鉴定专家三支队伍;建立了国家题库广东分库,使用了智能化的考试平台,开通了广东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网。

1997年以来,全省共组织944.7万人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731.3万人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约占全国鉴定总人数的10%,鉴定和获证人数连续11年居全国第一,新增(鉴定)高技能人才65.7万人。

3、社会保险稳步发展

至2008年底,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2444万人、2371万人、1442万人、2302万人和1011万人,均居全国首位;全省262.7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1193元并按时足额发放;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3万,59万人领取养老待遇;154.6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社区管理率达60.7%。

3.1率先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80年,广东省经济特区开始改革劳动用工制度,为与新的用工形式相适应,1983年,深圳市政府颁布《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率先实行了劳动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

同年,广东决定从7月起开展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在全国率先试行了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揭开了全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序幕。

此后,逐步将养老保险制度扩展到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临时工以及城镇集体经济单位、“三资”企业和部分乡镇、私营企业的职工,实施了固定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及固定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

3.2统账结合、“三不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93年,省政府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改变了过去社会统筹沿用的缴费多少同享受待遇无关的吃大锅饭的模式,并打破了单位所有制性质和职工身份的界限,对各类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实现了退休费用由简单统筹向社会保险的转变。

在广东省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形成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不分单位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不分职工城乡户籍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模式后来被国家采用,在全国推广实行。

3.3率先实现养老保险省内无障碍转移

2008年12月,广东省政府出台《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过“待遇分段计算、发放责任共担”的办法,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双转移”重大战略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对我省养老保险事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4首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前置审核和担保机制

2009年,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建立了既严格又灵活的前置审核和担保机制,规定对国家和省社保政策出台后征地的新项目,在报批前须严格落实“三要件”即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履行社保听证、公示程序;对国家和省社保政策出台前征地的旧项目,已全额支付兑现征地补偿款且被征地群众无异议的,可经项目单位与当地政府就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达成协议后,由当地政府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劳动保障部门据此出具审核意见后办理有关手续。

既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又推动了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3.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突破千万大关

从2004年开始,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东莞市以及中山市分别在省内率先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9月,我省就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实施意见。

随后,省政府在惠州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大会,并确定梅州、湛江、揭阳为国家试点城市,韶关、惠州、肇庆为省试点城市。

2008年,全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截至2008年底,广东省城乡居民登记参保人数为1358万人,参保率超过90%,提前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总体参保率达到80%、参保人数达到1000万人以上”的目标任务。

参保人数跃居全国第一。

3.6创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

2008年4月,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与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全国率先提出允许用个人帐户为家属缴纳医疗保险费等规定,创造性地拓展个人帐户基金使用功能,体现横向共济。

3.7率先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2008年8月,广东省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统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下发省级指导文件推进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意见》突破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纯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解决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模式,使农民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等由“保大病、保住院”的单一保障模式向“门诊、住院保障兼顾”的全面保障模式转变,惠及4000多万群众。

4、劳动关系日趋和谐

4.1废止“无情鸡”

建国初期,为稳定社会局势,缓解比较紧张的劳资关系。

广东省委、省政府按照“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积极开展协调劳资关系的工作。

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坚决取缔了年终随意解雇工人的“请工人吃无情鸡”陋习,开展反资方停伙、停薪、停业运动及制裁、打击、虐待工人、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取缔了包工头中间盘剥职工工资的包工工资制度,实行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的计发工资办法,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度;同时,教育工人正确认识“劳资两利”政策,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4.2率先全国进行用工制度改革

1980年,广东省在全国率先进行用工制度改革,以深圳、珠海、汕头等经济特区为试点,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1983年5月,广东省选择清远县(今清远市)作为全省劳动合同制度试点地区,取得成功后,正式在全省推开。

劳动合同制主要在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新招工人中试行。

1986年9月,《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颁发,劳动合同制改革进入了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1988年,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拉开,将竞争机制引进劳动组织管理。

1994年,广东利用《劳动法》正式实施的有利时机,要求各类企业彻底打破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的身份界限,固定工全部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1995年底,全省国有、集体和“三资”企业共有720.5万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占职工总数的95%以上。

实现劳动用工制度的重大转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基本确立。

截至2008年底,全省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7.3%。

4.3率先进行企业分配制度改革

1979年,广东率先对涉外企业劳动工资计划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由原来下达绝对数计划指标,改为由企业董事会自行决定定员及工资总额。

1980年,广东对深圳新招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和浮动工资分配制,在全国率先开始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大锅饭”。

三十年来,广东采取宏观上探索完善“工效挂钩”,微观上落实分配自主权搞活企业内部分配,两个层面同时推进的方式,不断探索,建立完善了“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调控指导”的工资分配体系。

4.4率先推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后,大量外来劳动者涌入了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和珠三角等地区,劳动力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出现了为赚取最大利润而过分压低劳动者工资的现象。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88年8月,广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首次提出了特区要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发给工人工资不得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1992年,深圳市、珠海市首次公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率先正式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当年深圳特区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45元/月,折合1.2元/小时。

1994年8月,省政府颁发《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要求全省各市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同年1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成为全国首部关于最低工资的地方性法规。

到1994年年底,全省各地级市都自行制定公布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开始全面实施。

1995年,省政府决定统一制订与颁布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各市从省公布的标准中选择一至二个标准实施,深圳和珠海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市政府自行制定。

同年,省公布了5类标准。

为了使最低工资与各地的实际情况更适合,1996年开始,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从5类调整为7类,珠海也开始从省制订的标准中选择。

广东省最低工资制度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

10多年来,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全省平均工资水平从1995年的252元/月提高到2008的682元/月,提高了2.7倍。

2007年1月,广东省开始实施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高于折算的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0%。

4.5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为解决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这一突出矛盾,广东省从1998年就开始研究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办法,做法主要有“法律监督员(或工资监控员)监控模式”、“工资发放备案模式”、“重点企业专人监控模式”和“电子信息化监控模式”。

至2008年6月,广东省已全面推行工资监控系统。

4.6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2005年9月,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并首次曝光了省内20家严重违法的用人单位名单。

实施至今,全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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