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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中经论坛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
——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
内容概要
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是建立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是最文明的政治制度;有限政府的标志是对财产权、经济自由权、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有限政府必须在经济管理中重新定位其职能;有限政府必须在运行模式上实现从“人治”到“法治”、从“权力”到“制度”的转变.
简要提纲
一、市场经济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市场经济要求实现由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无限政府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限政府的变革,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和历史要求;
二、有限政府的概念和无限政府极其弊端
(一)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的区别;
(二)无限政府的表现及弊端:
1、无限政府受约束来源单一导致无限权力出现;无限权力产生越权行政,限制了经济发展;
2、无限政府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3、无限政府导致的“治”“乱”循环对民众和政府自身都有害。
三、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府职能:
(一)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
财产权、经济自由权、公民权利;
(二)保障财产权、经济自由权、公民权利就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1、对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
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基石,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是一切经济活动最强大的动力;
2、对经济自由权的尊重和保障:
经济自由是最基础的自由,没有属于每一个个人的财产权与经济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
3、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是政府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标准。
四、有限政府是能够促使和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的科学文明的政治制度:
(一)中国人的聪明才智留有深刻鲜明的历史进程的政治制度烙印;
(二)有限政府是迄今为止被人类智慧所发现的、最为高明的政府运作制度;
五、政府自身建设要求建立有限政府:
(一)人性;
(二)非全知——每个人都有不可避免的知识盲点;
(三)政府的逻辑与政府的目的;
(四)市场的逻辑;
六、有限政府对经济事务管理的定位应该有明显的转变
(一)政策治国必然向制度治国转变;
(二)制度制国的核心是政府行政行为的高度制度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
——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
经济学家将我国当代经济发展大体划分为两个阶段:
1984年——2003年的前20年和2004年——2023年的后20年。
其中,研究探讨后20年经济发展的诸多问题,是经济界的核心任务。
本文拟从市场经济的核心——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入手,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建立有限政府的社会经济必要性、政府行为的社会约束标准、限政的方式等问题,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在20世纪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试图彻底回避市场经济的国家中,中国无疑曾经是最执著、肯为之付出莫大代价的国家之一。
时至今日,中国虽然踏上了市场经济的不归路,但仍然面临著许多有形的和无形的巨大阻力,改革经济管理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我们化解和清除这些诸多阻力的最重要的举措。
那么,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是什么呢?
我们认为,是实现由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无限政府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限政府的变革,是构建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有限政府(limitedgovernment)。
一、有限政府的概念和无限政府极其弊端
(一)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的区别:
有限政府就是自身规模、职能、权力覆盖领域、作为方式等具有界限分明的限制、在法律和社会制约的框架内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
有限政府是相对于无限政府而言的,只要全面认识了无限政府极其弊端,也就会对有限政府有了全面的认识。
所谓无限政府(unlimitedgovernment)是指一个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不受有效法律和社会制约的倾向的政府。
判断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的尺度在于一个政府,或者说一个政权在权力、职能、规模上是否受到来自法律的明文限制;是否公开愿意接受社会的监督与制约;政府的权力和规模在越出其法定疆界时,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二)无限政府的表现及弊端
1、无限政府首先表现在政府的权力不受来自下级的和独立的权力机构的约束,而只受上级主管的约束。
在中国古代,皇帝的权力是最大的,最不受约束的,因为皇帝没有上级。
皇帝之下的各级官员只受上一级的约束,而不受其统治对象的约束。
所以,皇帝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随心所欲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当天高皇帝远的时候,各级官僚就按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力。
当县官不在的时候,现管就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行使权力,出现上下多层的无限权力。
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还表现为政府越来越多地承担本来完全可以由社会或市场去履行和完成的事情,或是把政府权力深入到纯粹属于个人生活的私人领域。
这样使民间渐渐失去了管理自身生活、抵制政府插手的能力。
权力的扩张与职能扩张的直接后果是属于私人的权利和自由不断缩小,财产权和经济自由不断受到侵犯,创造财富的动力锐减,经济呈现萎缩退化状态。
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最终建立有限政府的核心原因。
2、无限政府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腐败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一种以政府权力为依托的犯罪,是有权者的专利。
古今中外,从未听说过有乞丐被判有腐败罪。
腐败与权力的占有量成正比。
换句话说,权力越大,越不受限制,腐败的可能性越大,腐败所造成危害的后果也越大。
从所曝光的腐败案件来看,腐败无一不与滥用公共权力有关,滥用公共权力无一不与权力约束失控和监督达不到“阳光暴晒”标准有关。
政府对经济的任意干预,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政府直接拥有和经营大量的财富不可避免地要带来个人经济上、甚至是小团体政治上的的腐败。
不可否认,少数官僚的腐败对经济建设直接起着重大的破坏作用和极其恶劣的反面诱导作用。
他们通常所关心的不是公益,而是如何去保护他们的既得权益及其机构的重要性,任何预算的消减和管制职能的消除,都是对他们荣耀和权力的威胁,管制职能和预算不断增加的才是他们权力的源泉。
基于“公平”的心理,上行下效,普通的官员则游仞于利禄之中,他们工资微薄,又人浮于事,就不择手段地设法增加额外的收入,最常见的方法就是利用职权设立关卡,索贿受贿。
他们是无限政府最坚定的拥护者和支持群体,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上的许多有形的和无形的巨大阻力恰恰就来自于他们代表政府履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行为”。
有他们的存在和“不断发展壮大”,有只对那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个人利益的人负责的体制的存在,公开、透明、公允和社会监督机制就形同虚设,市场经济就没有发展壮大之时。
建立有限政府就是要从职能上、源头上崭断他们伸向经济领域的黑手,还经济建设一个朗朗晴空。
在有限政府下运行模式,政府作为民众利益的总代表,以民众许可的最低最有效的运行成本仅仅对公共事务领域依法实施必要的行政行为,腐败虽不能彻底杜绝,但却得到了有效的遏止,因为有限政府是对权力的约束,政府对经济领域的干预范围、方式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和民众监督的阳光暴晒。
有限政府下的腐败,不是来自于制度性的缺陷,而是来自人性中恶的潜能和贪欲的偶然流露。
在有限政府下,由于政治权力受到有效的限制和监督,虽时有腐败现象发生,但其在性质和规模上与无限政府下的腐败迥异,且通常能得到有效处置,因为有限政府的制度中存在着法律机制上对权力的制约、惩处的纠错机制。
3、无限政府所导致的“治”、“乱”的循环使其受害者不仅是是民众,而且是政府自身。
在中国历史上,没有一个末代皇帝不尝尽无限政府给他们酿成的苦果。
从秦二世,到明崇祯,到清溥仪,无有例外者。
对任何王族来说,无限政府与万世一系,不可得兼。
正是无限政府才导致了“君子之泽,五世而斩”。
但遗憾的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政权更替,都没有实现基本上处于同时代的西方封建王朝向资本主义的转变,都没有实现限制王权的共和体制,使“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以一国之全为一人之私的无限皇权的政治制度,在中国延续近两千年,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天下为公”的思想建立起来的民国政府,对封建势力的妥协而非象西方国家实行的专政策略,导致民国政府成为贴者共和体制标签的封建军阀专制政权,最终由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完成了彻底埋葬封建社会的历史重任。
但实行超越中国现状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共产风”,产生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无限权力,甚至剥夺自然人生存权的“文革”运动,出现政府过多继承了“皇权时代”的职能和无限权力,导致政府无承担非公共事务的实力和能力却承担无限的管理非公共事务职能的畸形尴尬的社会局面的出现;一代伟人邓小平等领袖前瞻性的市场经济的创立(在中国特殊经济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的确应该称创立)最起码使中国避免了苏联经济崩溃在中国大地重演的可能,并经历数次循序渐进地改革深化,以至形成基本成熟的市场经济——只剩下目前正在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所以,限政的政治逻辑不是无政府主义的政治逻辑,也并不是为限政而限政,只是要求政府的权力受到公允必要地限制。
因此,限政既可以保证政府的正常运转,也可以适应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还民生、民权,为官者与为民者都没有理由拒绝它。
另外,不受限制的政府未必对政府正常运转有利。
当肢体过度肥大的时候,中枢对肢体各部分的控制程度,就必然大幅下降,酿成权威危机。
若用《贞观政要》里的比喻来分析:
如果政权与民众是舟与水的关系,无限政府的做法是通过经年累月的努力把船制作得与水域面积一样大,并把船外的水都设法抽到船里面来,其后果可想而知。
有限政府的做法是,在“水域”面积固定的情况下,尽可能把船制作得小些,这样船驰骋的余地就大些,尽量把水留在船外,这样船搁浅与倾覆的可能性就低一些。
可见,有限政府于水无损,于舟有益。
无限政府会导致政府运转不灵甚至困难,这肯定既非政府的本意,也不合乎民众的利益。
所以,还民生、民权,政府摆脱“治”与“乱”的循环,关键是由“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而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为这一转变的实现提供了空前有利的契机和强烈的要求。
二、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府职能
(一)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
财产权、经济自由权和公民权利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
从早期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如英国、美国)的经验来看,人们当初并不知道世界上有个叫市场经济的的东西,没有在宪法和建国时期的任何官方文件中规定要实行市场经济,但是一旦宪法(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及其他权利,用代表制度、宪政、分权制衡和司法独立的方式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有效的限制,市场经济便自然产生。
对第一波的民主化国家来说,市场经济只是追授的荣誉,而不是刻意追求的成果。
所以在市场经济为一方,与公民的权利、自由和有限政府为另一方的关系中,前者是果,後者是因。
所以,财产权与经济自由等民权和自由权,构成市场经济的三个核心要素。
(二)保障财产权、经济自由权及公民权利就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仅有实行市场经济的意愿,而没有确立相应的财产权、经济自由权和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市场经济只能是空中楼阁。
相反,如果承认并保障财产权与经济自由等民权和自由权,实行限政,那么,市场经济会自动实现。
所以,能否实行市场经济,关键并不在与是否有这样的意愿,而是更在于与作为市场经济之因的必要配套条件是否具备。
所以,没有限政时代的来临,就不会有市场经济的成功确立。
这就是我们进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有限政府的经济的、社会的总之是历史的动因。
从1978年开始的联产计酬承包责任制、到1992年正式宣布以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再到1997年前不久正式宣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对公有制进行重大的改造,以至现在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比重及发展趋势,充分证明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已是历史的必然。
那么,随之带来的一个新的重大问题是,如何构建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限政秩序,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而又无法回避的限政时代?
又如何解决限制政府的必要与限制政府的难度之间的矛盾?
即如何完成政府职能的转变,达到有限政府的目标?
1、对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
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无非是要创造更多的财富,公民若是没有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自由,也就没有创造财富的自由,也没有创造财富的强大动力,因而也就创造不出大量的财富。
所以,要把创造财富的自由落实在社会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以财产权为基石的自由市场经济。
可见,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
财产权是经济繁荣与效率的关键。
经济生活中有一条简单而重要的规律,这就是,除非有特殊的情形,花自己的钱比花别人的钱更谨慎。
所以,保障个人的财产权比废除个人的财产权能够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没有财产权,拿谁的财产去做交易?
从这种意义上讲,财产权比市场更重要。
人类自利的本性鼓励每个人尽量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最高质量的产品到市场上交易,结果是个人受益、大家受益。
但交易的前提是个人拥有、占有支配劳动成果的权利。
正当地对待一个人就需要尊重他获得一块包括土地在内的私人空间的权利。
在这一块空间里他有权利用、支配属於他的东西以实现他的目的。
没有这一领域,个人就将不可能有理性的、道德的行为。
每个个人的财产权是一个文明的、正义的、自由与繁荣的社会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
民富国强的最有效的法宝就是保障财产权。
致穷的最便利的办法是不承认任何属於私人的东西,而致富的最快捷的途径就是为民间的财产提供最充分的法律保护。
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这意味著每个人都有权决定交易的条件,有权说:
这是我的,任何人想动用它必须征得我的同意。
相反,若是财产权得不到承认,若是公民通过辛勤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不断被他人强占,那么,他就不可能有极大的热忱去创造财富,社会财富的总量只会有减无增,最终民不聊生,乃至饿殍遍野。
人们只有在有权正当占有劳动成果时,才会放手创造财富,这就要求政府公开承诺对财产权的保障。
对财产权与经济自由的剥夺封闭了市场,保护了特权,偏袒了懒惰,禁锢了创造力,从而带来了普遍的贫困和落後,使富国变穷,穷国更穷。
在这方面,中国人吃过的苦头不可谓不少,中华文明也因此长期停滞不前。
财产权的正当性还与一项人的根本义务有关,即改进自己的生活、照顾自身的利益、维持和繁衍自己的生命。
改进生存的质量首先是自己的事,责无旁贷。
财产权正是履行这一义务的根本手段。
财产权与责任密切相关。
没有财产就没有责任,或者说,责任就失去了其具体的内含。
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生命权则要求人们能够适应在自然界生存。
因此,若是没有财产权,人的生命权不过是一句空话,难免要受到那些凭借著暴力而实际无偿占有他人乃至社会之财产者的践踏。
对文明人来说,财产权甚至比生命权更重要。
生命毕竟只是原始的天成之物,是我们作为文明人所拥有的价值的生物基础。
不是生命,而是财产权把人的占有与动物的占有区分开来。
财产占有的本能是人性中不可抹煞的部分,任何废除财产的做法一旦成功,只能带来更大的灾难。
从法国大革命到二十世纪的许多荒谬的政治尝试,及其毁灭文明的惨烈後果,正是来自对财产及其再分配的重视和对财产权的确立与保障的轻视。
所以,财产权是神圣的权利,是不可让渡、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权利。
财产权与人的其他基本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一种伴生关系。
这些权利义务对财产权反过来构成一定的约束。
而财产权的确立又从根本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
财产权的牢固程度与一个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繁荣呈高度的正相关。
在所有的自由中,经济自由最为珍贵。
因为通过经济自由的运用,人们可以互惠互利,可以获得运用其他自由所必需的物质基础也只有市场经济和法治下的宪政民主才能把全面的、法律意义的财产权变成现实。
在前市场经济社会只有事实上的、没有法理上的财产权利,即对财产的占有不是基於权利或法律,只是基於习惯和默许。
财产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类文明的基石具有超法律的性质,人类不能制定毁灭人类文明自身的法律,因而不能制定消灭财产权的法律。
对财产权的尊重应成为文明人的行动指南。
以往的财产权概念作为普遍的、平等的权利否定了财产的专有权,意味着社会中的财产不能为一个人、一个家族、一家公司或公共权力机构垄断享有,没有明确的所属关系,只承认个人享有专有权的对象仅仅是他的能力、他的劳动、他的运气,否认个人专属权利,导致实际中的权利为政府享用,形成如同说是公有财产却因为“公”没有实际载体而由公有财产的管理经营者处置的局面,出现实际操作中的以行政权力取代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现象。
如果一切财产及其权力归於一,那么,奴役就近在眼前,最起码是心性上的奴役——因为绝大多数人明哲保身而选择了沉默和对自己法律意义上权利的放弃。
所以,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充分承认、尊重、保障属於每个人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就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对政府的性质、职能、权力、行为方式和规模进行严格的限制,即实行有限政府。
2、对经济自由权的尊重和保障
经济自由权是一切其他自由的保障,并为其他自由的扩展提供了最有效、最可靠的途径。
如果自由是最基本的价值,那么,经济自由就是一切其他自由的基础。
凡是损害经济自由的,最终也必将损害到其他自由。
国家所有、计划经济与大量的管制及干预之所以是不合理的,是因为它们压制了人们的创造性和自律精神。
自由的市场经济是个人自由的根本维持手段和表达方式,所以经济自由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买卖问题。
在自由市场经济下,每天人们根据自己的偏好作出总量上不计其数的抉择,市场本身根据消费者的这种抉择来自动地有效地配置资源。
这样的制度允许人们有极端多样化的消费,这种多样的消费方式和口味既推动了社会的多元化,其本身也是多元社会的产物。
经济自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的最为广泛的自由,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也最为密切。
没有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和其他自由就很容易被从人们身边夺走。
换句话说,其他自由的有效运用某种程度上依赖於人们获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自由。
比如说,你要行使言论自由,你可能需要有钱租一个会场,需要印发一些材料。
对自由权,尤其是对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伸张也意味着必然要求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
一个权力太大的无限政府肯定要以牺牲公民个人的自由为代价,一个腐败得不到有效制止的政府必然对人们的财产和财产权构成重大的威胁。
总之,在文明的市场社会中,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既是一项经济制度,又是一项政治法律原则;财产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民主,同样需要宪政、法治。
财产权的确立还催生了法治。
在没有财产权的时代,连法律都显得多余,更不用说研究如何用法律来保障财产权了。
财产权是宪法与宪政所要保护的重点对象,没有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也就没有宪政。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於政府管理之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和大众的财产。
这应该是政府之所以存在的最大理由。
也只有市场经济和法治下的宪政民主才能把全面的、法律意义的财产权变成现实。
3、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即公事公开与私隐封闭——政府作为与不作为的范畴)
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实质就是对私人领域的尊重和保障以及对公民对公共事务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的尊重和保障。
那么,在市场经济下,怎样划分公务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线呢?
根据相关性原则:
一切人类事务必须对相关者公开。
以这一原则为准绳,可以把人类活动分成两大领域,一个是仅与自己或周围少数人相关的领域,即私人领域,发生在这一领域的是私人事务;另一个是与一定地理区域内所有成员相关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发生在这一领域的是公共事务,如国家大事等。
对每个人来讲,“私”包括个人自由和私人领域,个人自由又包括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即追求财富、创造财富的自由,也就是谋利的自由。
而私人领域由私人自主支配的空间构成,它的存在是要为个人追求其正当的利益造就一个受保护的空间。
而涉及每个成员利益的公共事务及其管理就构成了公共领域。
它是为了实现私而出现的,它是私的派生。
公的确象黄金一样可贵,但私却象粮食一样必不可少。
黄金之所以可贵,就在於它在必要时能换来大量的粮食。
如果没有粮食解决生存问题,即使有再多的黄金又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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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之所以有价值,就在於它能服务于众人共同的私的利益的总和。
公益要么作为私利之和,要么作为实现少数人之私利的工具。
公益的立足点在于公私利害之一致。
一旦为公就动手废私,或为私动手害公,最後就会导致公私两亡。
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就是有公无私的後果。
在人类和中国历史上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两个领域并没有用法律规定明确的界限。
往往是统治者的私凌驾于国家的公,国家的公又凌驾于臣民的私,个人在私人领域内的自主权得不到保障。
这是极端的违背市场经济的典型的无限政府的侵权行为。
在公与私的关系方面,“公事公开、隐私封闭”是对市场经济社会政府事务和个人事务最恰当的概括。
也就是说政府应当尊重公民个人的“隐私”,公民则对公共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乃致参与权;公的领域是经常动用强制的领域,私的领域是自愿的领域。
自由的历史就是抵制政府权力进入私人领域的历史,把政府的权力赶出私人领域的历史。
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公私观念一直把兴公灭私看作是国家富强的秘诀。
于是,“私”被彻底逐出了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生活乃至语言文字。
但其结果不是使得中国人更加崇公,反而更加重私;不是使中国变得更加富强,反而使中国更加贫穷,并最终迫使中国走上了市场经济的改革道路。
市场经济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下的公私观念。
市场经济完全承认个人追求私利的权利,它不要求以牺牲公民的正当利益作为追求“公”的代价。
传统的尊公灭私的公私观之所以注定行不通,就在于公与私的关系不是势不两立的。
然而,公私也不是二元平等的,而是以私为依托的。
两者不是谁消灭谁的问题,而是相互协调的问题。
既然每个个人都对自己的生存承担了不可取代的责任,他就有权利为自己的生存谋取必要的利益。
公的重要,不在于抹煞私人利益及取缔属于私人事务的领域,而是在于它能代表众人之私,实现众人之私,背离众人之私的“公益”只能是一己之私。
故公来自私,私是公的本位。
这也正是公民应当享有参政权和议政权的正当性来源。
应当承认,公私之间会存在某种冲突,甚至是剧烈的冲突,即使如此,对公主要的威胁是统治集团极其成员的自私,不是普通个人的自私。
市场经济的确立改变了公私两个领域之间公私不分、以公压私、化公为私的界限模糊的状态,为私人领域从公共领域的分离与独立提供的必要的前提。
市场经济的正当性、可行性来源于它认为人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动物,并完全承认个人追求“私利”的权利。
承认“我”与“私”的正当性是约束“私”泛滥与“我”膨胀的最有效、最正当的途径。
市场经济意味着市场中的商业行为要依据法律,更重要的是政府行为也必须依据法律。
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基于公私的区分,公共权力的作用应该被严格地限定在公共领域;在私人生活方面,个人通过合法公允的方式措施,基本上可以管理好自己的日常事务。
国家不能代替个人处理私人事务。
例如,不能通过宪法或法律规定,谁与谁应该结婚,或是谁应该抽某个牌子的香烟。
立宪国家不应介入公民的道德事务,不能逼迫人们去追求美德,不能规定及强制实行某个道德目标。
宪法、共和都是旨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而不是规定和控制纯私人性的行为。
在这方面,我们国家已经开始做出有益的尝试,比如5天工作制、社会收容遣送机构的消失和社会救助机构的建立、取消单位对私人事务的证明、人权入宪等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举措的实施,而且,随着人权入宪,必将会在法律上产生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重大深刻的变革,充分体现社会发展根本是民,以民为本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动力和归宿的根本宗旨。
任何背离以民为本的政府,必定是失败的政府。
市场经济也为公民提供了经济上的独立以免受国家权力的绝对支配。
公共利益是在特定的制度架构内追求个人利益的产物。
大众私益之和便是公益。
但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所刻意追求的私益之和,却未必是公益,而刻意追求这种公益的结果往往只会有益於特殊利益——一己之利。
所以,公益是双刃剑,只能是私益的和谐组合,脱离了私益便无公益。
国家只是公民意志的集合,除公民的个人利益汇集而成的利益集合,国家自己没有特殊的利益。
所以,公共利益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