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变更索赔管理办法中铁十建成50号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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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变更索赔管理办法中铁十建成50号解析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中铁十建成〔2012〕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索赔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管理,防范工程风险,提高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充分调动变更索赔人员的积极性,结合公司变更索赔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公司所有项目。
第二章变更索赔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公司成立变更索赔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分管成本和分管该项目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成本管理部、工程技术部、物资设备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职责分工:
1、工程成本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督促项目经理部做好变更索赔工作。
2、工程技术部负责指导、审核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针对工程内容进行方案优化;检查、督促项目经理部做好方案变更及索赔相关资料的收集。
3、物资设备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项目经理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及周转料的管理及相关报表签认工作。
4、项目经理是工程变更、索赔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经理部技术、物资、设备、财务等部门开展变更、索赔工作。
5、项目经理部总工是工程变更、索赔管理直接责任人,项目总工应组织技术人员认真研究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针对工程具体内容,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提前预想会发生的变更、索赔事件。
对能提高工效、缩短工期、降低成本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变更,通过合理的方式和渠道进行上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达到实施。
6、当索赔事件出现后,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索赔方案,对照施工合同认真分析,确定索赔范围、内容,搜集、整理、完善索赔资料和证据,按照索赔程序及时发出索赔意向、提交索赔报告,并指派专人追踪落实,索赔成功后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有关确认手续。
第三章变更索赔管理
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原则、施工方案及平面位置、标高尺寸、地质情况的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身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事件造成的设计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工期顺延等要求。
第六条变更索赔工作技术性强,难度大,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亲自挂帅,组织、落实好变更索赔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要建立专门变更索赔管理体系,使变更索赔工作在组织上得到有效保障,真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实现对变更索赔的全面管理。
第八条变更索赔管理体系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分析施工合同,深入项目现场调查研究,深刻理解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有关工程变更、索赔及反索赔的条款。
在做好索赔的同时,避免工程实施中的违约行为,防止发包方进行反索赔,以免造成企业经济利益损失。
第九条工程变更索赔是一项系统工作,要树立全方位、全过程的变更索赔观念,重点做好投标策划、开工前、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阶段的变更索赔的工作。
1.投标阶段:
经营开发中心在投标时应考虑将来可能发生变更索赔的问题。
要以策略报价、合理的投标施组为变更索赔谋划策略。
在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全面查勘施工现场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和索赔机会进行预测,并在编制投标书、投标单价和最终报价时考虑上述因素,并将报价及施组的侧重点向成本管理部书面交底,为今后进行工程索赔创造有利条件。
2.开工前:
由项目分管副总经理牵头,技术部具体组织,成本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财务部相关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参加,根据合同条款,有针对性地协助建设、设计单位做好施工调查、完善方案和数量核查等工作,减少项目潜在风险,提出索赔重点,优化设计降低成本的关键环节,形成书面资料,指导项目部的变更索赔工作。
3.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工作。
(1)工程开工后,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副经理、总工程师及预算、技术、财务等相关人员研究合同条款,招、投标文件,及时提出变更索赔事项,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2)做好图纸会审工作、仔细校核投标工程量及单价,并提出合理的修改方案。
校核图纸工程量的重点包含:
设计图纸中的计算错误;
设计图纸中要求施工,而工程数量表漏列的项目;
根据定额或技术规范要求,需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工程量。
如清除表土及清表后的填方数量等;
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进行优化设计而增列的一部分工程量;
现场实测与图纸不符的工程量。
如原地面标高、土石成份等;
施工现场地质、水文条件与设计文件标定的情况不符,使投标或设计文件确定的施工工艺发生改变,从而使工程数量或支付细目单价发生改变。
(3)施工过程中做好变更索赔证据的收集,把握变更索赔时机,掌握好变更索赔的策略,处理好各方的关系,及时办理签认手续,对变更索赔成果进行有效计量。
4.工程竣工阶段的变更索赔工作。
项目经理部要认真办理竣工决算。
决算编制工作应由总工程师牵头,工程技术部门提供工程决算数量(必须与竣工图数量保持一致),预算部门根据数量编制决算资料,必须报公司工程、成本和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后再报建设单位。
第十条对双方已认可的变更索赔,应及时按照完成进度办理验工计价,保证变更索赔获得的资金尽早流入企业。
对于合同规定采用竣工综合费用清算的,有关变更索赔事项的报告、手续一定要完善,防止竣工清算时产生争议,增加变更索赔难度。
第四章变更设计的内容、重点及程序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的内容
1.设计图纸中的错误、漏项和改变结构、增减单项工程致使施工单位增减费用以及为优化设计、方便施工发生的变更。
主要有:
⑴现场实际施工环境与施工图不符,主要表现为地质情况的差异、分项工程数量差等;⑵业主出于质量、造价、使用等原因,要求增减的工程项目,以及为满足环保等要求需增设的工程;⑶应地方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要求需增设的工程。
铁路工程变更设计分为Ⅰ类变更和Ⅱ类变更,地方房建工程变更设计不分类。
2.根据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特点,项目经理部要重点做好调增合同价款的Ⅰ类变更,Ⅱ类变更要认真理解总包风险费的包干内容,努力控制成本支出,增加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变更设计的重点
1.路基土石方工程:
①原地面地形地貌,特别是标高、断面(变坡点及桩号加以区别)、地表植被、构筑物、水塘、淤泥等与设计文件的数量差;②地基的处理和加固方案改变;③原地面的回填和沉降数量;④土石成份或比例的变化;⑤土石方调配方案,特别是运距变化;⑥取、弃土点的变化和相应的防护、施工便道、征地拆迁费用等;⑦环境保护;⑧边沟、天沟的开挖及数量;⑨路基填筑的材料及取、弃土石成份的区别。
2.桥涵工程:
①原地面地形地貌,特别是标高、断面、地表植被、构筑物、水塘、淤泥等与设计文件的数量差;②地基的处理和加固方案改变,基底换填数量和用量;③基础开挖土石成份的变化,有水开挖与无水开挖的改变,临时挡护工程方案等;④桩基钻孔地质岩层与设计地质资料的区别;⑤桩径与墩台身尺寸的统一;⑥桥梁结构型式变更;⑦梁型变化等。
3.路面工程:
①基床顶面、桥面标高与设计标高的差异;②底层、基层的强度和标准的改变;③混合料生产能力的提高;④摊铺方式或混合料掺量的改变。
4.房建工程:
①实际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②基坑防护方案变更;③地基处理方案变更;④业主要求变更的施工项目、施工数量;⑤装饰装修标准变更;⑥业主调整施工材料、更改施工工艺;⑦新工艺新材料;⑧节能减排引起的保温等。
5.其他工程:
①防护工程基础开挖;②防护工程方案的改变;③工程施工所在地地方与村民的要求增加的工程,地方摊派;④临时工程及半永久性工程及配套设施、过渡方案等,如大型搅拌站、制梁厂、便桥、便道等。
第十三条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程序:
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承包合同中对变更审批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文)。
铁路项目Ⅰ类变更设计、路外项目重大变更设计,必须经过各单位组织的评审。
第五章索赔重点、证据及程序
第十四条索赔重点
1.由于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对工程造价的调整以及法规、汇率变化而使承包人增加了费用支出。
2.工期提前:
因发包方要求工期提前,使承包人因赶工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额外支出。
3.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图纸、施工场地、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了工期的延长。
4.工程终止:
由于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违约,使工程在竣工前停止实施,使承包人蒙受了经济损失。
5.因自然灾害或特殊风险,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6.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利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通过现场勘察亦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如施工环境、气候、水文、地质条件等变化,致使承包人支出额外费用。
7.业主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因此造成承包人支出了额外费用支出和工期延误。
8.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致使承包人支出了额外费用。
9.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索赔。
第十五条索赔证据
1.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
索赔证据应客观真实,及时上报,索赔证据必须是全面的、完整的。
索赔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都要有相应的证据,并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
索赔证据应是书面性资料,并由业主、承包人双方签署,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
2.索赔证据主要包括: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2)双方往来信件、公文、通知及有关纪要。
(3)施工进度记录、影像资料及气象记录。
(4)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
(6)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等。
(7)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文件。
第十六条索赔程序
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执行,当合同未做具体约定时,参照下列程序办理索赔:
1.提出索赔申请及报告
(1)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项目经理部向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项目经理部应阶段性地(每28天内或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提交索赔事件的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金额及影响程度。
项目经理部须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包方)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
2.加强与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及业主方的沟通
(1)督促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审核索赔申请和要求
索赔报告上报后,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应积极与监理工程师(发包方)进行交流和沟通,配合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做好审核工作。
若监理工程师(发包方)要求进一步提供对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或索赔计算的依据等补充资料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按要求提供。
(2)及时跟踪,使业主尽快审批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报告。
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将索赔报告签认并递交业主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与业主方进行沟通协商,形成统一意见,使业主尽快审批索赔报告,并及时进行有效计量。
第十七条提出索赔要求时,要讲究索赔技巧,尽量采用单项索赔,避免进行内容复杂、金额大、不易解决的综合索赔,以提高索赔的成功率。
计算索赔费用应注意合理、适度,切忌要价过高,以免造成业主的反感或使业主准备周密的反索赔计划,使索赔复杂化,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因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拒绝而失败。
第十八条处理好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的关系。
在费用索赔的同时,也要重视工期索赔,避免竣工清算时因工期问题发生纠纷。
进行工期索赔的同时则应考虑进行因工期延长或提前致使工程成本增加的费用索赔。
第六章工程变更、索赔成果考核与奖罚
第十九条为提高变更索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变更索赔取得成效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程序:
1.项目经理部根据奖励标准,按季度上报《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奖励申请表》(附件1),经项目经理签认后报成本管理部审核。
2.成本管理部审核汇总后,报公司工程变更索赔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奖励意见并报总经理批准。
3.项目经理部按照批准的奖励金额,依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参见《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奖金分配表》(附件2)。
第二十一条批准的奖励分两期兑现。
当期(季度计价批准后)兑现50%,剩余待工程竣工决算或工程审计结束时发放。
第二十二条奖励范围及分配原则:
变更索赔奖励,必须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对有突出贡献人员要拉开档次。
奖励范围是项目经理部领导、预算、技术等有关人员,以及参与变更索赔的其他人员。
奖励对象,根据变更索赔参与程度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1.变更索赔的提出及主办人员按不低于奖励额的20%进行分配。
剩余部分的奖励由项目经理部主办人员组织分配。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限于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计奖基数及标准:
文件或合同约定明确数量、材料价格可以调整的项目,量差及材料价格调差不予奖励。
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量及材料价格可以调整的,量差及材料价格调差部分按索赔对待。
1.铁路工程变更奖励
(1)计奖基数:
Ⅰ、Ⅱ类变更以单项工程变更设计计价为基数
(2)计奖标准:
(按累进法计算)
序号
计奖基数
奖励标准(%)
1
300万元以内部分
0.6
2
300万元以上部分
0.4
(3)Ⅰ类变更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的,按变更计价的0.2%给予奖励。
(4)Ⅱ类变更实行总价包干的合同项目,发生变更设计时,不产生效益时不予奖励,有效益时执行上述奖励标准。
Ⅱ类负变更按索赔对待。
(5)实行总价包干合同的项目,在合同外增加工程数量差计价的,按索赔对待。
(6)建设单位要求,新增工程发生的变更费用,不予奖励。
2.地方工程变更奖励
(1)计奖基数:
以业主批复的单个变更设计计价为基数。
(2)计奖标准:
(按累进法计算)
序号
计奖基数
奖励标准(%)
1
300万元以内部分
0.8
2
300万元以上部分
0.6
(3)变更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的,按变更计价的0.2%给予奖励。
(4)实行总价包干的合同项目,在合同外增加工程数量差计价的,按索赔对待。
(5)合同外新增工程发生的变更费用,不予奖励。
(6)合同规定工程量按实结算的,由量差引起的合同费用增加不予奖励。
3.工程索赔奖励
(1)计奖基数:
以合同外计价(扣除变更计价)为基数。
(2)计奖标准:
(按累进法计算)
序号
计奖基数
奖励标准(%)
1
50万元以内部分
3
2
超过50~100万元部分
2
3
超过100万元部分
1
第二十四条奖励款源从项目中提取,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变更索赔取得的收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
按“谁工作,谁受益”的原则,由项目经理部提出分配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变更、索赔工作中,不积极采取措施,对应该变更索赔的项目不进行有效变更索赔或管理不力的,对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建项目已实施的工程变更索赔未办理考核兑现的,按本办法办理。
原《中铁十局建筑公司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中铁十建成[2010]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成本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奖励申请表
2.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奖金分配表
附件1
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奖励申请表
请奖单位:
序号
变更/索赔
项目名称
变更/索赔原因
变更/索赔
收入(元)
计奖基数(元)
申请奖金额(元)
合计
局变更索赔领导
小组审核意见
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注:
申请奖励的工程项目需一并报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单、变更索赔资料主要证明文件。
附件2
工程项目变更索赔奖金分配表
请奖单位: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奖励金额(元)
备 注
合计
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