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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实施细则

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实施细则

日期:

2011-03-21

作者:

admin

为逐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平稳推进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根据《江西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用原则

坚持重岗位、重贡献、重业绩的指导思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化手续、严格程序、择优聘用。

 

二、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与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为教学(研究)系列,辅系列为非教学(非研究)系列。

岗位设置包括正高岗位、副高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分11个等级,具体如下:

表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表

岗位

 

等级

专业技术

职务系列

正高岗位

副高岗位

中级岗位

初级岗位

助理级岗位

员级

1级

2级

3级

4级

5级

6级

7级

8级

9级

10级

11级

12级

l3级

教学(研究)系列

 

 

非教学(非研究)系列

 

 

 

 

 

(注:

√为可设置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70%的要求,我校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78%。

根据《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赣人发[2008]13号)和我校实际情况,学校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总数2121(不含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医院、附属幼儿园)。

具体结构比例控制如下:

 

 

表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表

专业

技术

岗位

总数

层次

高级

中级

初级

数量

912

954

255

比例

43%(正高13%、副高30%)

45%

12%

2121

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比例

 

6%

7%

6%

12%

12%

14%

17%

14%

6%

6%

 

数量

 

127

149

127

255

255

297

360

297

127

127

 

正高二级岗位的聘任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正高二类岗受聘人员的推荐,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岗位若被启用,三级、四级岗位数相应减少。

 

四、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2、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对相关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上岗资格或上岗证;

4、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二)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资格条件

1、正高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正高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我省事业单位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标准和聘用管理。

具体申报条件详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号)。

2、正高三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受聘教学(研究)岗位且业绩资历符合第一至第三款之一:

第一款符合正高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

第二款已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即2004年聘任在岗)及以上,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

A.江西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江西省跨世纪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江西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B.任现职以来,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一项;或获得省自然科学三等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省技术发明三等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省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均为第一获奖人);

第三款已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

A.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赣鄱英才555工程人选;江西省“井冈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

B.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

C.获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1名)奖励1项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1名)奖励2项(国家级奖指由国务院颁发的各类奖项;省部级奖项指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各类奖项,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属于省部级奖项);

D.2004—2006或2008-2010年受聘校教授一、二类岗者。

E.任现职以来,符合a-d任两项。

a.江西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江西省跨世纪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江西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省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b.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国家级课题一项;

c.获得省自然科学三等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省技术发明三等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省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均为第一获奖人);

d.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收录10篇及以上,或发表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3000字以上论文2篇及以上。

3、正高四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业绩资历条件符合第一、第二款之一:

第一款其他已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二款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受聘教学(研究)岗位人员;

4、副高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受聘教学(研究)岗位且业绩资历符合第一、第二款之一:

第一款已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即2004年聘任在岗)及以上,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

A.江西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

B.任现职以来,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国家级课题一项;

C.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五);获得省(部)自然科学奖或省(部)科技进步奖(均排名前二);获得省社联优秀成果三等奖或省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均为第一获奖人);

第二款已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

A.2004—2006或2008-2010年受聘校教授岗或副教授一类岗者;

B.任现职以来,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一项;

C.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获得省(部)自然科学三等奖、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省技术发明三等奖(均排名前二);获得省社联优秀成果二等奖或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均为第一获奖人);

5、副高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业绩资历符合第一至三款之一:

第一款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第二款已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即2002年聘任在岗)及以上。

第三款已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

A.江西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

B.2004—2006或2008-2010年受聘校副教授二类岗者;

C.任现职以来,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国家级课题一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一项(非经费自筹项目);

D.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五);获得省(部)自然科学三等奖、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省技术发明三等奖(均排名前三);获得省社联优秀成果三等奖或省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均为第一获奖人);

6、副高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业绩资历条件符合第一、第二款之一:

第一款其他已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第二款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受聘教学(研究)岗位人员。

7、中级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业绩资历符合第一至四款之一:

第一款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第二款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六年(即2004年聘任在岗)及以上人员;

第三款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即2007年聘任在岗)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第四款已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

A.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省部级课题一项;

B.主持并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一项;

C.在本学科一类学术期刊上第一署名发表论文1篇;

D.在本学科二类学术期刊上第一署名发表论文2篇;

E.作为第一署名作者被SCI、EI等检索的论文3篇或被SSCI、A&H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等检索的论文1篇;

8、中级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业绩资历条件符合第一、第二款之一:

第一款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5年(即2005至2006年期间聘任在岗)的非博士学位人员;

第二款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9、中级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其他已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10、助理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

受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四年(即2006年聘任在岗)及以上人员

11、助理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

其他已受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以上任职从聘任当年起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12、员级(专业技术十三级)

受聘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办法

(一)专业技术岗位各级人选按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内部不同等级自高向低逐级竞聘产生的原则进行。

共分三轮:

第一轮竞聘产生专业技术三、五、八、十一级人员、十三级人员;第二轮竞聘产生专业技术四、六、九、十二级人员;第三轮竞聘产生专业技术七、十级人员。

在完成校内竞聘后,在专业技术三级、四级人员中择优选聘人员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二)同级竞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申报人数超过学校设定的岗位数时,根据个人任职以来教学、科研等综合条件,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

 

六、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程序

(一)学校公布各级岗位数量和申报资格条件;

(二)符合相应岗位申报资格条件的人员填写《江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

其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尚未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聘任还需提供《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按条件免试者除外),以考代评的还须提供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评审,根据岗位数产生拟聘人选;

(五)校长办公会审定拟聘人选;

(六)公示拟聘人选。

在公示期如对拟聘人选有异议,由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七)下发聘用通知,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管理

(一)学校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期为3年的岗位聘用合同(教授二级岗位的聘期执行省有关规定),明确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内容。

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但需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可通过校内晋升和校外招聘两种方式补充。

 

八、专业技术岗位考核

(一)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聘期考核为主。

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内教学科研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在绩效工资政策未出台前仍与学校岗位津贴挂钩。

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期工作目标的情况,聘期内的业绩等作为下一聘期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在下一轮竞聘时必须转换岗位或低聘、解聘。

(二)为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重大贡献、取得同行公认的突出学术成果,在学术界享有较高声望,并担任国际或国内重要学术组织重要职务的资深教授,经学校批准可免于考核。

 

九、有关说明

(一)专职辅导员、高教管理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参照非教学(非研究)系列。

(二)为积极、稳妥推进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改革,对于此次岗位设置前已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本次岗位设置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经竞聘后,学校原则上予以聘任,兑现岗位工资。

受聘期满,对于专业技术职称与工作岗位性质仍不相符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转换岗位或予以解聘,执行岗变薪变,以岗定薪。

(三)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首次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时,一般只能聘用到该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

(四)首次岗位设置后,新进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以下原则办理:

1、在原单位已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套改工资,来校后从事的工作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相符的,根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在有岗位职数空额的情况下,学校予以聘用,兑现相应岗位工资;

2、在原单位已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套改工资,来校后从事的工作与原专业技术职务不相符的,学校不予续聘,执行所聘用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3、从机关、企业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校后从事的工作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相符的,根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在有岗位职数空额的情况下,学校予以聘用,兑现相应岗位工资;来校后从事的工作与原专业技术职务不相符的,学校不予聘任,执行所聘用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4、对于新分配来校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根据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赣人字[2008]155号)精神,在定职前,执行初期(见习期)工资。

(1)从事技术工作满三个月考核合格后,博士研究生可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行中级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资;

(2)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个月考核合格后,硕士研究生可认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执行助理级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资;

(3)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考核合格后,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行所聘用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4)本科(大专、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考核后,可认定初级(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执行所聘用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可聘任中级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

(五)聘用到各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低聘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聘,并作相应处理。

1、伪造学历、资历的;

2、学术中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3、在岗期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岗期间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国家刑事处罚或学校党纪、政纪处分的。

 

十、本实施细则由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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