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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有效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贷制度、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指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围绕农发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履行政策职能,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有效发展。

第二章 信贷管理机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实行审贷分离。

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 实行授权管理。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结合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能力、管理能力、风险防控水平以及不同业务品种的风险容忍度等因素,进行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

第七条 实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制度。

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

对专业性较强的信贷事项可聘请外部专家咨询。

独立审查和民主审议结果作为有权审批人的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八条 实行有权审批人制度。

各级行的行长(总经理,下同)或负责人为有权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转授权其他代理人审批。

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时限等。

第九条 实行部门分工合作。

按照分工协作、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各级管理行设立前、中、后台信贷部门,明确界定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前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行业信贷指导、信贷产品营销、信贷业务调查、贷后管理、客户维系等;中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用评级、授信和用信的审查,信贷业务流程控制等;后台信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风险现场或非现场监督监测、授权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等信贷业务。

各信贷部门应相互沟通、协作配合,形成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统一高效的信贷组织体系。

第十条 坚持“谁审批、谁调查”的原则,按照信贷授权,由哪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就由哪级行客户部门负责调查。

采取委托调查方式的,仍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调查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信贷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制定信贷岗位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适应农发行信贷业务发展战略、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信贷尽职管理机制。

明确信贷人员尽职管理要求,强化尽职意识,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规范信贷行为,严惩信贷违规。

第三章 信贷制度与政策

第十三条 信贷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信贷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信贷制度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集体审定、协调运作。

总行成立信贷制度委员会,统一负责信贷制度的立项、审议、审定等工作。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但不得违背总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 信贷政策包括产业信贷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区域信贷政策、客户信贷政策等。

信贷政策应结合全行资金计划规模管理,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方向。

信贷政策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金融形势发展变化以及农发行业务发展战略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上级行有关部门应监督检查下级行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下级行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完善和调整建议。

第四章 信贷产品

第十七条 信贷产品包括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

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需要不断开发和创新信贷产品。

第十八条 贷款类信贷产品的分类:

按性质划分,可分为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

按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

按贷款方式划分,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担保贷款、抵押担保贷款和质押担保贷款。

按用途划分,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

第十九条 非贷款类信贷产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融资业务、保函等。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信贷产品分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五章 信贷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

受理、调查、审查、审议(若需)、审批、发放、监管、收回。

第二十二条 对低风险或特殊信贷业务,可制定简易信贷操作流程,建立信贷业务的绿色通道。

第二十三条 信贷操作流程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操作的准则。

应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融进流程中,将操作各环节、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细化到流程中,将操作方法和操作要点固化于流程中。

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办理实行电子化流程控制,信贷业务操作应与电子流程相衔接。

第六章 客户准入及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贷客户及信贷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和监管机构批准的农发行信贷业务支持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需办理注册登记的,应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经营活动及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我行信贷政策。

(三)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国家规定应经特殊认证或许可的,应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信贷管理,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

(五)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客户为新设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七)在农发行开立相关账户。

(八)持有有效的贷款卡(号)。

(九)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程序,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

(十)申请外币贷款,应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和特定的外汇用途。

各级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不得对以下用途发放信用: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份权益性投资,以债务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客户分类管理。

根据客户特点和主营业务性质进行分类认定。

各类客户采取不同的信用评级、授信和贷后管理方法,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根据客户分类,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综合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建立集团客户管理制度。

对集团客户进行识别和认定,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管理行、主办行和协办行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管理责任。

对集团客户的评级、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风险集中控制。

第三十一条 除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外,对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业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单独管理。

根据需要,制定农业小企业的评级、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等规范性要求。

第七章 授信与用信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

对拟建立和已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核定授信方案。

授信方案包括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用信品种、限制条件等。

对同一客户使用的各种本外币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都应纳入授信管理。

根据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客户可实行内部授信或公开授信管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农发行愿意和能够承受的风险限额,包括一般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融资用途、风险程度和具体信贷产品的相关规定,确定客户用信的限制条件,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三十六条 在授信方案框架内,根据客户信贷需求,结合资金计划规模,审批单笔用信。

第三十七条 当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其信用等级下降,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及时调整授信方案,加大风险防范措施,控制化解信贷风险。

第八章 信贷期限与定价

第三十八条 根据农发行资金来源、信贷产品特点及客户营运周期,确定信贷产品的期限结构,确保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相匹配,短期信贷、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合理配置。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及客户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和开发性贷款应根据项目建设期及还款能力,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期限。

建设期内可给予宽限期。

第四十条 利率管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

以基准利率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可上浮或下浮利率,浮动幅度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 对逾期、欠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发行有关规定加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农发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贷合同

第四十三条 与客户发生信贷关系应签订统一格式合同文本。

如有特殊要求需订立非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报请总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开户行在授权范围内,根据信贷审批意见与客户协商签订信贷合同。

所签合同应要素完整、内容合法严密、文字明晰准确、主从合同衔接。

制式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不能覆盖借贷双方约定的全部事项时,应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增加相应条款。

第四十五条 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农发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出现信贷风险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资产保全。

第十章 信贷支付监督

第四十六条 客户在农发行融资,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进行政策性或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还应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

进行商业性融资的客户,还应开立信贷资金存款账户。

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应通过专用账户办理。

第四十七条 信用发放前,应根据审批意见与客户落实用信条件。

用信条件未落实的,不得进行信用发放。

第四十八条 信贷支付时,应审核有关凭证,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应停止后续资金支付。

第四十九条 信贷支付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对符合人民银行现金支付规定的,可支付现金。

第五十条 开户行应设立信贷管理台账或辅助台账,逐笔序时登记信贷支付业务。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第五十一条根据客户分类和信贷产品的管理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期限管理等差异化的贷后管理方式。

第五十二条 建立贷后检查制度。

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对信贷合同执行情况、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担保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上级行应定期对下级行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第五十三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开户行应对客户用信情况进行全程监测,发现可能危及农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五十四条 建立客户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对客户的重大事项,开户行应及时逐级向有权审批行报告,有权审批行及时研究应对策略,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建立客户退出机制。

对已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列入国家公布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列入金融高风险区域、列为农发行信贷政策限制支持类的客户,应合理选择信贷退出通道,实施客户退出。

第五十六条 贷款利息收回。

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利息。

不能按期归还的,执行利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贷款本金收回。

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

第五十八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书面申请展期。

符合条件的,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后办理展期。

第五十九条 展期期限。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农发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建立信贷监测评价制度。

各级行信贷部门应全面监测信贷投向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全行信贷投向、投量、信贷资产质量,对新增大额商业性贷款进行重点分析。

第六十一条 建立贷款后评价制度。

贷款发放后,贷款审批行应组织对所审批贷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价,揭示贷款风险,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实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制度。

信贷资产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其中:

次级、可疑和损失为不良资产。

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应及时认定、实时调整、定期评价。

第六十三条 建立不良信贷资产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

对新增不良信贷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准确核算反映,实行责任追究、重点监管、严格考核。

第六十四条 建立信贷资产保全制度。

对出现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维护债权,防范和制止逃废悬空债务。

第六十五条 建立呆账核销制度。

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贷款。

第六十六条 建立风险损失模拟计提制度。

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模拟计提损失准备,真实反映信贷风险的可能损失程度。

第十三章 信贷人员管理

第六十七条 实行信贷人员上岗资格认证。

信贷从业人员应具备从事信贷业务的基本素质,通过考试或考核获取上岗资格。

第六十八条 推行信贷人员竞争上岗制度。

逐步实现通过竞聘方式配置信贷岗位人员,并建立与信贷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薪酬体制。

第六十九条 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

按照工作业绩对信贷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

第七十条 实行客户经理制。

对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明确专人担任主办客户经理,负责客户营销与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建立信贷风险经理制。

根据管理需要设立风险经理,负责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预警及监控。

第七十二条 推行信贷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同一岗位信贷人员应定期进行调整。

客户经理管理同一客户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十三条 建立信贷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实行岗位自学与定期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

第七十四条 合理配置信贷人员。

各级行信贷人员数量应与信贷业务规模相匹配,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信贷业务人员对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申请回避。

关系人是指:

(一)本行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四章 信贷岗位责任

第七十六条 在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各层级和各环节设置相应岗位,按岗位配置信贷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十七条 根据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职责,明确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应明确各环节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客户部门承担调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人为经办责任人;审查部门承担审查责任,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审查人为经办责任人;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承担审议责任,主持贷审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承担主审议人责任;各级行的有权审批人承担审批责任。

开户行行长为信贷营运与管理的主责任人。

第七十八条 建立主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应由行长或行长指定的监交人主持监交,责任移交后接任主责任人对接任后的信贷业务营运与管理状况负责。

第七十九条 建立信贷绩效考核制度。

根据农发行信贷业务经营目标,设置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与机构或员工利益挂钩。

第八十条 对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及工作失误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章 信贷科技与信息

第八十一条 坚持以现代经营管理理论为指导,不断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方法和技术,提升信贷管理的科技含量。

第八十二条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系统,把信贷日常业务处理、决策管理流程、数据统计分析、贷款风险预警、信贷监测评价等全部纳入信贷管理系统中,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技体系。

第八十三条 建立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对信贷业务资料应明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存放地点和管理方式。

第八十四条 建立信贷统计制度。

根据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需要,建立信贷统计报表并进行整理和分析,保证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

第八十五条 建立信贷保密制度。

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泄漏信贷业务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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