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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同财库[2015]3号

 

同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同江市国库集中支付

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推进市县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机制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市县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库[2014]12号)文件精神,同江市财政局制定了《同江市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同江市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主题词:

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同江市财政局国库科2015年9月10日印

同江市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监督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利用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和清算过程,以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支出预算执行监督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县级预算单位,以及代理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四条纳入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资金包括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监控内容

第六条财政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和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支付方式、结算方式、付款用途、收款人信息、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标准计提基金、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7、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设银行账户问题,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银行账户资金问题;

8、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财政资金;

2、是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代理协议书规定及时向财政局报告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公务卡结算制度规定办理公务卡结算业务问题;

5、是否存在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问题;

6、是否存在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为预算单位私设银行账户问题;

7、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监控方式

第八条财政部门利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基础数据,通过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科学认定预警规则,对国库集中支付数据逐一过滤筛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问题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及实地核查等方式确认违法违规支付行为。

每十条财政部门对日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出来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核查方式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一条对电话核查不能认定为违法违规的疑点问题,财政部门采取调阅材料方式,通知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薄及报表等资料,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二条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采取实地核查方式,通过现场查账、查询等手段调查核实违法违规问题,并对核查情况做好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对电话核查、调阅材料及实地核查等方式不能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涉及实地核查等方式不能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涉及违法违规的疑似问题,财政部门将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组织开展财政检查,确认违法违规问题。

第四章违法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在实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处罚,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支付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发生的支付凭证信息要素填写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等行为,经电话确认提出警示,及时纠偏。

(二)对擅自改变预算规定用途支付财政资金行为,如:

串项、挪用、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等处理决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未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支付资金,擅自将零余额账户资金划转至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本部门下属单位账户等不合规支付问题,作出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调整相关账目等处理决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暂停其办理授权支付业务,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四)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自行变更政府采购预算未经批准自行采购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作出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将违法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等处理决定。

(五)对违反公务卡结算制度等规定,使用现金支付强制结算目录支出项目,或无刷卡记录向公务卡账户划转资金,以及超现金额度支付使用现金的行为,作出将违法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调整有关账目等相关处理决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暂停其办理授权支付业务,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六)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擅自提高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缴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费用开支标准,或超范围或标准发放津补贴等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回违法违规所得等处理决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七)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私设银行账户、擅自变更银行账户用途、违法违规使用银行账户资金等行为,作出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退回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等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预算单位违反本条第

(二)至第(八)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将下达“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检查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并将代理集中支付业务和违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代理银行考评,直至终止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在通报批评下发20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反馈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收到被核查单位整改情况后,分别对被核查单位进行跟踪回访,调查整改实际效果。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在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三)按照财政下达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通知书”、“处理决定”或通报,在限期内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或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四)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违法违规预算单位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代理银行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在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拒决受理预算单位违法违规支付事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二)代理银行对其下属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有监督、管理和督促落实职责。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二)针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倾向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办法或管理措施。

(三)对第七条列出的监控内容实施动态监控与核查,跟踪违法违规问题落实整改情况,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组织财政检查,对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四)对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业务信息进行管理与维护,包括搭建监控平台,根据监控需要求设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规则。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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