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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激励政策及参考文献

2.1激励政策相关理论

2.1.1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源于上世纪40年代末,该理论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认为公共选择是一种对资源进行配置的机制,利用了非市场决策的方式。

该理论以为社会由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两个市场组成。

在两种市场上活动的是同一个人,并且同一个人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不可能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动机进行活动。

市场机制由于其局限性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这个时候必须引入政府干预。

但是政府并不是万能的,也有可能干预失败,例如公共产品对于社会是必不可少的,每个人有享受公共产品的权利但是应该付出的相应代价,这个时候政府需要以税收等方式来获得一定的资金。

政府正是通过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调配和市场需求的调节,保障社会分享更多的公共产品。

公共选择理论为建筑节能领域激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与借鉴。

政府通过干预在满足市场节能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又要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节能目标[41][42]。

这就要求政府建立一套能约束和监督市场节能主体的有效机制,否则必然会出现较多的非投资者搭便车,免费享受公共产品的效用,最终偏离公共利益的轨道。

政府的活动并不像理论分析的那么的“有效”,政府政策的低效率、信息不完全、节能主体的“短见效应”、政府的寻租与扩张等问题。

单纯依靠政府是无法快速有效推动我国建筑节能的工作。

通过政府规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才是有效解决解决市场失灵,实现资源最优化。

2.1.2博弈论

博弈论用于研究在特定条件制约下,多个个体和团队间观察、利用对方的策略选择问题。

博弈论最大的特点是个人决策依赖自己选择的同时还要考虑对方如何行动。

博弈论强调既定约束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和个人理性[43]。

经济学家在研究个人决策时发现一个时序问题,指出当你做出某项决策时必须对之前(或之后)别人的决策有一个了解。

你的决策受之前别人决策的影响,同时反过来影响别人的行为,时序问题在经济学中就变得非常重要。

因此博弈论逐渐演变成经济学

的一部分。

从经济学角度看,相关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需要针对其他主体的决策采取不同措施。

通过博弈分析我们可以对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改造激励机制做出相关的研究。

2.1.3激励相容理论

哈维茨(Hurwiez)的激励相容机制设计提出:

市场经济下,每个经济人都会有自利的一面,如果存在一种制度使行为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正好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那就是“激励相容”。

“激励相容”原则就是通过设定一定的激励机制,以达到有效解决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使得行为人的行为结果满足集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44]。

在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作为激励主体和激励对象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

激励相容目的就是在激励中引入更多市场机制,通过激励政策解决各方利益主体间的矛盾。

3.5我国公共建筑节能激励政策评析

建筑节能激励政策属于国家公共政策的范畴。

我国每年都在建造大量的非节能建筑,消耗了大量的能源。

激励政策是推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途径。

通过刺激作用,赋予节能主体较高的自主性,引导他们采取某些行动或措施来增加福利,实现自身的利益。

与政府行政管制政策相比,实施激励政策成本更低、效果更明显[55]。

3.5.1我国现有公共建筑节能激励政策

建筑用能效率低,能源浪费现象严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建筑节能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自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以来在虽然制定了部分激励措施,但是大部分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根据激励性质的不同,激励政策可以分为经济激励政策和管理性激励政策两类。

本节着重梳理分析我国现有公共建筑节能激励政策。

1.经济激励政策

经济激励政策包括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价格优惠等为主要激励方式的正向激励,以及排污收费、能源税、碳税等为主的负向激励。

两者都是通过影响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来影响相应主体的行为。

我国公共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并不多,以财政补贴为主。

(1)财政补贴

我国公共建筑节能经济激励以财政补贴为主。

财政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由政府直接向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补贴,对于调整市场资源结构推动建筑节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中央财政下达资金9900万元,支持多个省市建立节能监管体系。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类似降低公共建筑能耗。

一是积极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工作。

各地要对本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

二是进一步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争取到2015前完成20个以上省份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

三是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中央财政将实施给予10个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0元的补贴。

2007年以后我国逐步加强了在可再生能源使用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应用、节能专项资金等方面的补贴。

例如2008年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旨在3年内通过补贴支持高效照明产品替代白炽灯等低效产品。

通过间接补贴方式,在协议价格基础上,由中标企业减去政府财政补贴资金后将终端产品直接销售给终端用户。

补贴是最常见的经济激励措施,但是补贴同样会带来高税收、私人投资减少、低效率等问题。

我国财政投入有限,节能项目众多,完全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势必会增加财政压力,并非长久之计。

(2)贷款贴息

对节能投资项目给与贷款贴息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目的是通过少量的公共财政支出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

中央财政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地方项目节能改造贷款,中央财政贴息50%。

近年来国家主要利用国债资金来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的实施,从2004年的2.51亿元到2010年的16.5亿元,重点支持包括化工、钢铁、建材等高能耗节能技术改造。

(3)税收优惠

有关建筑节能相关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减免、所得税投资减免、加速折旧等。

200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在增值税方面国家出台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

对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但是受价格等因素制约,导致节能设备和产品无法有效推广的节能设备或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通过税收优惠来促进公共建筑节能的发展是国际通用的财税手段。

国家每年都会投入一定的资金,但是大多数都用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其他类别的公共建筑则很难获得支持。

这样就会出现节能改造与未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在税收待遇上差不多,从而影响了节能的积极性。

同时现有的税收制度对于与能源价格相关的资源税税额的要求偏低,与节能减排相关的环境税、碳税等未能建立。

(4)合同能源管理

据统计截止2009年底,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超过五百家,年节能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中央明确提出: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给予补助或奖励。

2010年关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中指出:

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如果构建的资产能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应当分别予以核算。

该政策在解决公共机构能源费用财会制度障碍方面取得较大的突破,为节能服务公司接入公共机构提供了财会制度基础。

(5)其他激励政策

除了以上讨论的经济激励以外,公共建筑节能领域还有其他的经济激励政策,如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大型公建的热计量的改造等,见表3-5。

依据表3-5中的政策颁布时间可见,我国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起步晚,经济激励政策以财政补贴为主。

税收优惠、贴息贷款等相对较少,显然政府的公共财政压力太大,公共建筑的节能市场尚未成熟。

2.管理性激励政策

管理性激励政策主要是指的通过在建筑节能管理与运行上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来推动建筑节能的发展的一种激励政策。

它包含了对研究开发、试点示范的资金支持,节能宣传培训,设置专门机构推行政府机构管理及采取节能运行措施等政策。

(1)试点示范

2007年,中央发布的对于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于国内联网的重点城市的示范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

同时设立专项资金对包括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在内的工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例如能耗审计项目规定:

每年对各类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的建筑进行审计。

通过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来为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条件。

(2)节能信息服务

现阶段社会公众对于建筑节能的认识不足,节能意识薄弱。

通过节能信息的宣传与培训可以提高群众对节能的认识程度。

例如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宣传媒体,开展建筑节能的宣传活动与各类节能培训的研讨会等。

我国从1991年起,每年都会举办全国性质的节能宣传周。

期间通过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为用户提供多层次的节能参考咨询服务。

上海在2011年成为我国首个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城市。

通过构建筑节能宣传平台将公共建筑业主希望获得的节能信息公开透明化,有效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3)政府机构节能管理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制定指令性节能目标、推行政府采购等多种政策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我国早已明确表示要把我国政府部门的节能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

为了扩大市场需求,达到推动节能建筑与节能产品市场的发展,2004年底,国家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团体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政府通过“节能清单”形式公布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确定的节能产品,同时指出在技术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购买清单中的节能产品。

针对目前发达国家对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现状,我们需要成立专门的能源管理机构。

一方面做好节能宣传与指导,另一方面有效落实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并实行专项部门责任制。

目前我国对于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政策主要是建筑运行能耗统计分析、运行管理、政府采购、制定法律法规等。

对于商业性公共建筑的激励主要是优惠贷款,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缺乏了税收优惠、能源税等激励方式。

这与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低、相应的节能技术标准、相关配套体系不健全、社会意识薄弱相关联。

3.5.2我国公共建筑节能激励政策障碍识别

市场机制对于建筑节能的作用是有限的。

有研究表明市场力量对建筑节能的贡献率只有20%。

我国的建筑节能领域市场障碍明显,难以有效运作。

从之前介绍的激励政策分析,我国绝大多数节能激励政策不是为节能制定的而是在鼓励优惠政策中加入了节能降耗的内容,激励政策向节能倾斜的强度不够,现有的公共建筑节能激励政策存在如下障碍:

1.节能意识薄弱,政策体系缺失

现阶段我国公共建筑节能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从中央到地方对公共建筑节能的关注度和投入度不够,政策激励不到位,因此社会公众的节能意识普遍不高。

我国虽然从1990年起每年都会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对普及节能知识,推动社会节能意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整体上宣传理念混乱。

实际上节能宣传的核心应该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合理使用节能产品最终实现能源可持续。

事实上国外在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上会投入一定的资金作为激励。

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还是很缺失。

2.对公共机构的限制性政策不足

这里所说的公共机构指的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我国虽然对公共机构实行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但总体看限制性政策确相当匮乏。

在缺乏限制性政策的激励政策下,势必会提高政府的监管成本。

2008年出台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条例规定: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的,应当向政府相关机构做出说明,但是条例中并没有具体节能目标。

目前国家办公建筑的能源费用都是实行“实报实销”,并没有强制性标准。

节能资金有保障且没有节能考核与奖励制度,因此公共机构在节能改造上缺乏积极性。

3.激励形式单一

我国目前的激励主要以财政补贴为主,其他激励则相对较少。

主要的激励是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财政补贴及节能专项资金。

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对高效照明产品和可持续能源的补贴,但毕竟范围小,激励作用有限。

和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在激励方式上相当单调,缺乏激励的多样性。

4.建筑节能激励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公共建筑节能激励的政策多数还是停留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真正实施到位。

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某项规定为例: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我国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但是以上的规定并未出台详细的表述。

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使得政策的实施大打折扣。

5.能源价格机制尚未理顺

由于我国能源价格的调整涉及到相关利益主体众多,且自愿性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因此能够反映能源资源稀缺程度、能源产品供求关系、能源生产和使用的外部成本的能源价格机制尚未建立。

反映到公共建筑节能上,包括建筑节能的电价、燃气价格等价格形成机制未能理顺,导致能源价格对建筑节能的引导和刺激作用未能真正发挥。

6.技术落后,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缓慢

用户即使有节能积极性,但是缺乏专业的节能知识也往往会浪费能源。

公共建筑系统管理与运行对建筑能耗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涉及到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

如果各方推辞责任,用户往往不知道找谁去解决问题。

我国政府机构的能源费用由政府财政支出,目前公共建筑的资金投入不多。

引进节能服务公司,是希望为客户节能项目进行投资融资,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

大部分项目具备“项目小,效益低”的特点,节能量认定缺乏标准,这也影响了节能服务公司在建筑领域的节能积极性。

当然节能服务公司同样面临其他的发展障碍包括政策障碍和银行贷款融资问题。

节能服务公司经营模式决定了其在节能初期就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大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均为小企业无法投入更多的资金,银行对节能项目也没有合理的评估方法,加之企业对于节能的不积极和不信任,阻碍了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

4.2公共建筑节能激励对象分析

4.2.1公共建筑节能激励政策适用对象

政府制定的激励政策应该有明确的适用对象。

凡是有利于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都应该纳入激励领域。

一般而言激励领域有国家节能示范项目、建筑节能知识宣传、建筑节能改造、能源审计(诊断)项目等。

激励对象必须明确,适用对象一般包含:

1.节能材料、技术研发机构

我国建筑节能的主要研发机构是各院校和科研机构。

例如1999年同济大学研发的生态园竖直地源热泵项目。

目前大多数研发机构还是属于非营利组织,属于独立研究机构。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研发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势必会影响他们对于看法研究新技术、新标准、新产品的投入。

假设政府能够给予这些研发机构足够的激励,课题经费、成果奖励等,那么这些研发机构就会有更多的动力为生产企业提供更多地节能技术与产品。

生产企业生产的同时也会降低开发商开发节能建筑的成本、提高相应的节能改造动力。

2.生产企业

这里所说的生产企业指的是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企业。

我国建筑节能市场对于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需求低、更多生产愿意生产非节能产品。

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加大对于生产商的激励力度,给与更多的优惠政策,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不仅可以提高节能设备和产品的市场供给,而且通过开发商可以间接增加用户的消费。

3.开发商和用户

政府应该对开发商和用户实施一定的激励政策,鼓励开发节能建筑和购买节能产品。

例如政府对于开发达到80%及以上节能标准建筑的开发商,可以享受贷款额度的4%利息补贴,对于国家级节能示范工程,可以享受贷款全部利息的补贴。

开发商开发节能建筑的力度增加,势必会增加用户的消费,反过来又可以刺激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增加产量。

最终可以在研发机构、生产企业、开发商和用户之间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4.2.2公共建筑节能激励效果

由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涉及的主体关系复杂,激励要有明确的对象和领域。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涉及到以政府为首的需求方以及技术研发,设备供应商等供给方。

当前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真正有需求的是政府。

我国公共建筑节能并没有形成真正的需求市场。

从节能改造的需求曲线可知,需求方对于节能改造的敏感度比较低。

相反,供给方由于市场的基本建立,对于节能改造的敏感度还是较高的,如图4-4和图4-5所示。

假设节能市场需求曲线DD和供给曲线SS相较于M点,此时节能量为Q1,需求方因为激励得到新的一条需求曲线dd,此时供求曲线相交点对应的节能量为Q2,增加的节能改造量为(Q2-Q1),同理对供给方采取激励,供给曲线由SS移至ss,相对应的节能改造增量对(Q3-Q1)。

从图4-4和4-5可知,对于需求方的激励达到的节能增量的效果远大于对于供给方的激励。

可见对于需求方的激励效果要好于对于供给方的激励。

因此,公共建筑节能激励对象首先应选择需求方。

4.3我国公共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的基本框架

4.3.1激励政策的目标和阶段

我国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大致可以划分为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

近期目标就是介于我们节能改造起步晚、发展缓慢,加之建筑能耗成本低的因素,以提高公众节能意识为主要开拓点。

长远目标就是通过节能技术改造与节能运行管理等措施,大量释放节能需求,为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完善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相应而言我国公共建筑节能激励目标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加大政府对公共建筑节能的监管力度,提高业主参与节能的积极性,促使业主进行低成本或无成本的节能改造。

二是灵活应用多种激励政策,激励节能主体主动节能改造,建立建筑节能长效机制。

4.3.2激励政策的对象

我国公共建筑激励大多以政府的公共财政支持,主要受益方是节能技术、设备研发的企业和购买节能相关产品的消费者,对于节能宣传的机构与组织则相对较少。

激励政策设计要根据节能主体行为特征,合理区分对象,实现激励相容。

公共建筑节能涉及到诸多主体包括:

政府、业主、物业公司、建筑使用者、节能服务公司、科研机构等,针对不同对象调整激励方式才能达到激励目标。

1.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

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强制要求地方政府实行节能政策。

例如2007年国务院批准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再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

对于既有建筑的节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又给予地方一定的资金补助,尤其加强了对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补贴。

例如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

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同时要加强节能运行与改造,提高既有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同时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比较集中的省市开展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2.政府对于业主的激励

我国公共建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由政府和产权所有人共同负担的公益事业单位以及所有权人独自承担的商业性公共建筑。

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由于能源费用都列入预算实行“实报实销”,且对于支出费用没有强制性规定,较其他公共建筑而言,经济激励对于这类建筑业主缺乏效果。

现在的行政领导纯粹追求行政业绩,建筑节能带来的费用节约并不能直接反映到业绩当中,更有因为节能导致下一年度的能源费用减少的情况,因此很少考虑建筑节能。

对于此类公共建筑管理性激励可能效果更好,例如施行能耗定额、加强舆论监督、将地方纳入GPD能耗下降的目标考核体系等。

对于商业性的公共建筑业主,业主的节能积极性是与收益程度挂钩的,如果政府的政策不能使他们获得较高的收益,他们势必会选择不节能或者是虚报能耗数据,政府对此应有相关的激励政策来降低他们的节能难度和对节能的偏见。

3.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激励

我国公共建筑一般会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建筑设备的运行、管理是物业公司的重要工作部分,建筑能耗很大程度上由物业对于设备的运行管理决定。

通过技术改造,节能效果可以量化,但是运行管理节能却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

数据显示对于采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而言,运行管理因素可占节能潜力的40%以上甚至更高。

可见对于公共建筑,管理因素大于技术因素,用能管理直接决定了节能成效。

与国外相比我国物业管理在资金、体制、人才等方面都较低,缺乏现代化的科学管理。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设备管理观念落后:

现代的物业的设备管理定位于争取一次性投资,只要设备还能够运行,即使回收期很短也不愿进行设备更新改造。

(2)缺乏合格的运行管理技术人员:

运行管理人员首先应该熟知建筑内的空调、照明等系统。

一些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者非专业人士只会简单的开关机,空调系统甚至没有任何运行记录。

(3)缺乏合理的节能管理机制:

责、权、利不明确可能是最主要的问题。

业主可能对于设备管理、节能技术不了解或者更关心租金水平而非建筑能耗。

物业可能会了解一些节能措施,但是效果不明显而且业主对物业并没有明确的能耗要求。

得益分配的不明确导致物业也缺乏节能的动力。

4.业主(物业)对用户的激励

在公共建筑节能中,用户很容易产生一个认识误区,认为节能会降低服务水平及建筑物的室内舒适度。

实际上,很多公共建筑能耗高,服务质量也很低,公共建筑节能也不一定是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的。

能源费用的征收方式直接影响到用户是否具有节能动力。

办公机构和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一般采用“固定租金+实际费用”的方式,除公用设备能耗以外,用户的办公、照明用电采取直接计量的方式。

如果在租金中收取固定的公共能耗的费用,由业主与物业统一支出,这样就能对激发业主与物业的节能动力。

4.3.3激励程度

激励程度应该根据不同的激励政策与激励目的来制定。

激励程度要适中,偏小则激励效应不够,偏大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从经济学理论分析,对大型公共建筑业主的最优激励程度应该等于建筑节能的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个人收益之差,这样可以恰好将其外部性效果内在化。

实践表明,25%-50%的典型市场增益价格的激励是合适的,能够有效地带动2-3倍的社会投资。

当市场障碍逐渐减小时,激励力度也应随之减少。

4.3.4激励方案

根据之前分析的我国公共建筑节能激励目标,相应的激励政策也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是公共建筑节能监管阶段。

一方面国家通过行政命令,明确地方政府职责,强制性要求地方政府建立起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对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激励地方政府建立更加完善节能的监管体系,弥补强制性手段的不足。

对地方政府的激励额度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上报的工作方案内容进行综合考虑。

鉴于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收人差别巨大的情况,为了更好地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中央财政应对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予以倾斜,初步设想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投入比例为:

东部地区4:

6,中部地区5:

5,西部地区7:

3。

二是节能改造激励节段。

此阶段参与主体众多,包含了各种类型建筑业主、节能服务公司和物业公司,在对于政府的行政机关,应以实现节能效果为出发点,提高节能意识与积极性。

对于一般的公共建筑偏重于投资效益,在完善政策环境的基础上,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提供财政奖励。

根据以上分析设计出我国公共建筑激励政策框架,如图4-6。

以上文段摘于《我国公共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研究》朱昀嘉南京工业大学

其中参考文献:

[41]陈志俊,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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