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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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汇编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镇江就医而死于镇江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辖市(区)妇幼保健所接到《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后,汇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保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到医院核实,将资料汇总后报市妇幼保健院。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镇江市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以后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通过查户籍档案、生命统计、疾控中心死亡报告单等方式,核对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名单,填报育龄妇女死亡调查表,并报辖市(区)妇幼保健所;从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中筛查孕产妇死亡名单,与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核对,避免漏报。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保医生进行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

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三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

1、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2、本地户口的孕产妇和寄居本地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均应建立《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

3、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妊娠12周内建立《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次数≥8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3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做好孕妇在妊娠20-24周转往接产医院就诊的工作。

4、通过每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6、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凡妇女妊娠时具有各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二、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程序发现孕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

筛查——发现高危孕妇,做出高危标志

填写高危预约卡,预约下次复诊时间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转诊

定期查看预约卡,失约者追访

追踪随访

失访者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相关人员追访确定住院时间,动员住院分娩

住院——适时收住院,入院时,高危因素综合评分

转归——分娩后,及时将孕产妇保健卡转至基层进行产后访视

产后42天检查,了解母婴健康状况

总结、分析本年度高危管理情况

三、定期分析、总结高危妊娠资料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

(一)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

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转往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

1、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2、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它疾病。

(二)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将其转往产前诊断定点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和治疗。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5、孕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6、有习惯性流产、死胎或死产史者。

(三)要及时将具备以下指征之一的高危孕产妇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1、一级医疗机构转诊指征:

(1)年龄<18岁或≥35岁

(2)身高<1.45米

(3)异常孕产史如产后出血、难产史、胎死宫内,流产≥2次,畸胎史,早产史、新生儿死亡史等

(4)骨盆狭窄

(5)骨盆畸形

(6)胎儿生长发育异常(过大或过小,胎儿过大,估计≥4000克;胎儿过小,估计≤2500克)

(7)多胎妊娠

(8)胎位不正

(9)羊水异常(羊水过多或过少,胎盘污染)

(10)有异常分娩史

(11)贫血,血色素≤90g/L,或有出血倾向者

(12)产前出血

(13)有心脏、肝脏、肾脏疾病和慢性高血压等内外科合并症

(14)妊高症

(15)妊娠≤35周先兆早产

(16)妊娠大于42周不临产者

(17)胎死宫内、胎儿窘迫

(18)胎膜早破不临产者

(19)孕产妇出现较严重异常情况,如剧烈腹痛、高烧、严重呕吐等

(20)产程大于8小时,宫口不开全或胎头下降停滞

(21)产后2小时内阴道出血达到200毫升,不能止血或休克指数(脉率/收缩压)0.5-1继续出血者

(22)严重的软产道损伤

(23)早产儿(孕周<35周,或体重≤2500克)

(24)窒息复苏后发生并发症

(25)新生儿疾病

(26)产褥感染

(27)晚期产后出血

2、二级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对危重病的处理能力及条件决定转诊指征和时机。

一、二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出现危重急症无法转诊的情况时,应及时请上级机构给予支持。

3、安全转诊的原则要求:

(1)正确选择转诊指征和时机。

(2)转诊途中给予生命支持,包括生命体征监测、生命支持。

(3)转诊过程中,根据病情由具备抢救能力的医务人员陪送。

(4)有详细的转诊记录和交班记录。

(5)携带必要的药品和抢救器械。

高危孕产妇急救管理制度

1、孕妇早孕建卡时,应对孕妇进行高危评分及初筛

2、高危孕产妇要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健康手册上作好记录,高盖高危标志,实行专案管理、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

、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写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

、对筛出的高危产妇按其严重程度转到相应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高危孕产妇需转诊,转院者应填写转诊单

、应设有抢救室、手术室、产房、备有实用抢救设备及药

重危患者抢救制

一、重危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本科听班人员。

特殊病人协同抢救的人应及时报院长,以便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二、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面。

涉及到法律纠纷的,要报告有关部门

三、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但对抢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不得以口头医嘱形式直接执行

四、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

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安瓿二人核对方可弃去。

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房间进行终末消毒

六、安排有权威的专门人员及时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

七、各医师应运用本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八、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人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九、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十、须留有1张床位,以备急、重症病人入院治疗、抢救时使用。

?

新生儿窒息复苏护理

胎儿娩出时以及出生后数分钟内,无呼吸或呼吸抑制者称新生儿窒息。

它是新生儿围产期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发生窒息后,因缺氧可对小儿神经系统及各器官造成不利影响,严重窒息可导致不可逆的缺血、缺氧性脑病,以致造成小儿智力低下,脑瘫、癫痫等后遗症。

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护理,是减少窒息儿并发症,降低围产儿死亡率和伤残率的关键之一。

1复苏原则:

迅速而有效地实施A、B、C、D、E方案,要坚决摒弃旧法复苏中不良做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达到A(畅通呼吸道),应用正确方法建立B(有效呼吸)和C(正常循环),D药物治疗,E(评价、监护)必不可少。

2复苏护理:

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发生新生儿窒息者,分娩前应做好复苏准备。

,并立即擦干体表羊水,减少体表散热32.1保暖:

断脐后将新生儿侧卧于辐射台上,温度调2清理呼吸道:

胎头娩出仰伸时,右手仍要保护会阴,不急于娩肩,用左手自鼻向下颏将羊水、黏液挤出。

胎儿娩出后2.2

保暖的同时,立即用吸痰管,轻轻插入新生儿咽部、鼻腔,吸出口腔、咽部、鼻腔的黏液和羊水,若重度窒息,立即协医师,在喉镜下进行气管插管,吸净羊水及黏液氧气吸入和人工呼吸:

在呼吸道通畅的基础上,给氧气吸入及进行人工呼吸,轻度窒息可直接氧气导管给氧或面罩2.3

次/分,氧气压力不宜过大,自主3氧;重度者,应立即在喉镜直视下进行气管插管,吸净黏液后,复苏囊加压供氧次/分,直至呼吸恢复吸建立后,即可拨出气管导管,改一般给氧,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3,脐静脉缓慢注入%葡萄10mK,12.4纠正酸中毒:

重度窒息儿多有酸中毒,可%碳酸氢5mI,一次给药I、E、K2.5分娩小时,孕妇用麻醉剂,胎儿出生后呼吸抑制者用纳洛0.1m体外心脏按摩:

出生时即无心跳或在处理中心跳变慢,不规则或暂停,可在加压给氧同时做体外心脏按摩,体外按2.6

K,脐静脉给入0.2m肾上腺3秒无好转,则给1000.1中山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试行)

,做好高危妊娠管理,使具有不同危险因素的孕妇能按其危险程度,得到不同的医疗保健服务,以改为贯彻《母婴保健法》善妊娠结局,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的发病率、死亡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一、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在妊娠期有某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及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二)高危妊娠的范围和分类(详见人民卫生出版社《妇产科学》第四版)筛查与评定二、

初筛:

孕妇初诊时,由接诊单位建立围产期手册,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糖尿病筛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1、妊娠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复评:

对首次来自各级产科医院等单位产前检查的孕妇应进行评定,以后在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及时评2、周时常规各复评一次。

周与37定,一般在孕28

(二)登记管理标记1、初筛时,将评定结果写在围产期手册封面的左上角,如妊娠合并高血压。

复评时,将每次评定结果写在围产期手册“特殊处理”的第一栏,以后评定如有改变再填写,无变化则不填写。

登记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无论在初筛或复评中,对新发现的每例高危妊娠应进行登记,并进行专案管理(包括记录初筛高危孕妇。

高危孕产妇系统管理卡交孕妇随诊,分娩后由接生单位的发生、转诊情况、预约复查时间、治疗、追踪转归及妊娠结局)连同围产期手册返回产妇居住地医疗单位进行归档。

(三)监护、处理及职责范围监护与处理的范围1、

一级医疗单位(含未定级医院))(1负责对一般高危妊娠的产检、监护处理和接产(无产科医疗任务的单位不承担高危妊娠的监护、处理和接产),其职责是:

周内确定胎龄,可继续妊娠者建立围产期手册负责收集辖区内已婚需生育妇女名单,了解孕前高危妊娠情况,在孕12①

及产前检查。

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化验进行高危妊娠初筛。

③筛出的高危孕妇给予手册登记,视高危情况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专案管理。

负责收集监护与处理范围所规定的高危妊娠,负责产后访视,了解并记录初筛高危孕妇的转归及妊娠结局,并按规定对④

辖区内所有高危妊娠定期进行统计上报。

二级医疗单位)(2

负责高危妊娠的产检、监护、处理和接产。

其职责是:

①负责对高危妊娠的筛查,对每次产前检查中所发现的高危妊娠因素随时评定。

②负责对高危妊娠进行诊断、处理及难产会诊、转诊、抢救工作,接受一级医疗单位转送的高危孕妇。

③开设高危妊娠专科门诊及高危妊娠病房,由主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专人负责,实行专案管理,并定期进行讨论分析。

④负责辖区内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检查,了解并记录高危妊娠情况及转归,指导一级医疗单位的孕产妇系统管理与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统计上报。

⑤成立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在接到一级医疗单位危重孕产妇急救任务时立即赶赴现场处理,视高危情况确定就地抢救或转达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处理。

(3)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含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负责对高危妊娠的产检、监护、处理及接产。

其职责是:

①负责对高危妊娠的筛查。

对每次产前检查中所发现的高危妊娠因素随时评定。

②承担高危妊娠的会诊、抢救、治疗工作,接收一、二级医疗单位上送的高危孕产妇。

③开设高危妊娠专科门诊及高危妊娠病房,由高级职称医师专人负责,实行专案管理,要求做到门诊、病房一贯制,进行高危孕妇的登记、随访和妊娠结案工作,并定期进行讨论分析。

④开展高危妊娠的特殊检查和处理,根据多种监护结果,对高危孕妇予以相应的处理或终止妊娠、适时计划分娩。

3、监护与处理的内容

注意孕妇与胎儿二个方面的监护与处理。

(1)高危孕妇的监护包括:

各种高危妊娠因素对孕妇及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以及高危妊娠因素的动态变化。

(2)胎儿的监护包括:

对胎儿生长发育的监测,先无异常的筛查、胎儿胎盘功能的监测,胎儿宫内情况及成熟度的监护。

通过监护与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妊娠因素的转化,必要时可选择在母我最有利的时机进行适时计划分娩。

(四)转诊与随访

1、转诊范围:

(1)一级医疗单位:

在负责的高危妊娠监护与护理范围内,凡经积极治疗观察两周效果不显著者,必须及时上转。

(2)二级医疗单们位

①首次产检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如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等),而本人要求继续妊娠者,应视具体情况确定能否继续妊娠。

②凡经积极治疗后症状未见缓解或病情严重者,应尽快请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或转诊。

2、转诊要求

转出医院应认真写好转诊记录表(见附件一),交给病者自行带到医院就诊。

病情危重者应由医务人员护送,同时将病情扼要电告接诊医院,以便接诊医院做好接诊准备;送达时当面向接诊医生说明主要病情和转送途中病情。

3、随访要求

(1)按要求进行登记,纳入专案管理,定时在专科门诊追踪与随访,或转入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妊娠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理。

(2)产后定时专科门诊或上门访视,追踪母婴转归情况,进行高危妊娠结案。

(3)对未按约定时间来诊者,应进行电话、信访或上门等各种方式的追踪随访,确保高危妊娠管理得到落实,保障母婴安全。

(4)产后访视:

产后3、7、14、28天各访视1次,以便继续管理治疗,追踪母婴转归。

(五)总结评估

1、中山市妇幼保健院是我市高危妊娠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高危妊娠的日常管理和总结评估工作。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将月收治分娩的高危妊娠的发生数、转诊数及转归情况统计,上报给市妇幼保健院妇幼科,并对本院严重高危妊娠病例进行讨论分析。

3、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有关数据,掌握全市高危妊娠管理情况,定期检查各医疗单位对本办法的执法情况,并报告市卫生局防保科。

同时根据全市高危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评审,提出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干预对策,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三、建立和健全各级危重孕产妇抢救组织,对转诊抢救实行分级管理。

1、成立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承担全市危重孕产妇的会诊,抢救、指导工作(成员名单见附件二)。

2、成立医院内的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

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设立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由本院女产、儿、内、外、麻醉科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在医院主管院长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院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3、危重孕产妇的抢救转诊程序

(1)一、二级医疗单位院内抢救:

凡有抢救指征的危重孕产妇,须立即报告医院主管领导及业务主管理部门,医院有关领导与院内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及时到场抢救,病情稳定后转诊或视病情需要请求市级会诊抢救,在请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的同时,视孕产妇的病情须立即报告市卫生局防保科。

(2)市级现场抢救,在一、二级医院的抢救基础上,视危重孕产妇病情需要派出抢救小组到现场抢救(根据专家的特长及病情需要每次派出2-5人)。

如病情需要(病情不允许转诊的,市级医生要协助基层医院抢救至病情稳定),应接到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继续治疗。

4、危重孕产妇的抢救责任。

对不按病情需要截留转诊、推委接诊对象或呼叫不到位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市卫生局视其情节对该医院进行行政处分(含取消其接生资格);接诊人员不能当着病人及家属的面评价下级医院的处理,有问题可通过行政管理渠道进行反映;对延误病情造成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积极抢救危重孕产妇,无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市卫生局给予奖励。

四、建立健全各项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筛查评定、登记管理、转诊与随访等项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院各项有关制度,以保证高危妊娠的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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