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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责任险

责任保险的奇葩——实习责任险

据有关调查机构统计,全国每年有1000万以上的职教学生在企业实习,有将近3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由于缺乏专门针对学生实习事故的救济办法,这部分学生

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2006年底,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推荐,教育部职成

教司委托相关机构,就如何开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产品,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进行调研。

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出《关于印发<中

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推行实习责任保

险制度推向了高潮。

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风险分散,损失补偿,由此派生出的社会管理功能随着保险在实践中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实习责任保险的推出就是最好的证明。

它有效缓解了实习生这一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校、企、生三方纠纷而损害其利益的问题,可谓责任保险中的一朵奇葩。

实习责任保险的突出特点

1.“宽、低、高”的基本形态。

即保险范围宽,投保金额低,出险理赔额度高。

职业学校学生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后备力量,不可或缺的一线技术性劳动者,面临着实习风险高但承受风险能力不足的现状。

我国教育部和保险业对此高度重视,联手推出了实习责任保险。

因此,在保单的设计过程中,承保范围基本涵盖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其中包括意外事故伤害风险、疾病风险、信用风险、财产损失风险、其他人身伤害风险等主要风险;承保期间贯穿学生实习实训的全过程。

并且,不同于以往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按照赔付情况进行取样精算,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数据确定费率的方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率采用按照实习学生的心理年龄、经验状况等,采用相对统一的保险费率,保费相对较低。

2.“保险+基金”的模式。

此次实行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运行采取“保

险+基金”的模式。

在相关保险公司的支持下建立国家和省市两级“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基

金”,并委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进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植下,作为新型未完善的商业保险,须由风险管理基金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增加其抵抗风险的能力,使其经过两年的试行之后实现持续发展。

3.弥补了《工伤保险条例》的不足。

2002年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般认为,该办法确立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而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能否作为依据处理,各地处理意见不一。

关于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问题,各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中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地方法规作了肯定性的规定,如2004年《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有的地方法规作了否定性的规定,如2006年的《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

“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而更多的地方性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在这样混乱的规定下,一旦意外事故发生,纠结于各种条例的不同规定中,将直接损害实习学生的利益,不利于实习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所以,在本次实施的实习责任保险中对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

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期间,因实习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因发生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由谁承担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以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实习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只要基于受害学生发生实习伤害事故的事实,实习学生就可以得到有效、及时的补偿。

这样,既符合民法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发展趋势,又填补了各法律规定中对“实习生”这一问题的漏洞。

4.风险管理课程的开发。

《通知》中指出“为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了解风险管理和安全应急知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能力,我司将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编写具有行业工作特点的案例培训教程,对各职业学校的负责人及教师进行培训,以预防职业学校在实习教学各个环节事故的发生,维护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

”这是教育界与保险业联手进行的创新规定,在以往责任保险的推行中,无法系统全面地对投保人进行培训,以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了解不深,没能发挥责任保险的最大作用,并且道德风险时有发生。

本次全面系统的在教育界内普及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使保险合同双方更密切的接洽、融合,其意义不仅在于实习责任保险这一种险种的普及,更是为以

后学校、企业和学生三者之间的合作共赢打好基础。

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实习责任保险是在2006年底到2007年9月调研的基础上开发的。

其推行始于2008年。

我国责任保险整体发展并不完善,而实习责任保险的调研时间相对较短,在具体的政策制定上难免会有所不足。

1.谁来买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职业学校,保险标的是学生在实习实

训全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虽然最后的保险金直接赔付给学生,但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却是校方利益。

如果按照《通知》中规定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来决定由谁来缴纳保费的问题,难免有失公平。

2.各部门间的沟通合作。

实习责任保险的突出特点决定了它的实施必然引起教育、企业、司法、保险等多方面的制度修改及制定,如何协调多方面的关系,使其共进退,提高工作效率成了当务之急。

逐步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委员会”,促进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以达到步调一致,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办法。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加快建设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在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中的作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最近组织了有关保险专家、相关法律专家、职教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代表,对

相关保险机构开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保险方案”)进行了详细论证。

现将经我司审定的保险方案印发你们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方案目前选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方案是在英硕(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协调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织开发的保险方案。

本方案采取联合共保的方式,具有保障范围广、保险费率低、服务标准统一等特点。

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当地投保、当地和异地均可赔付的制度,所使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已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方案填补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较好地保障了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学生的权益,符合三部委通知的规定。

二、风险管理机制

(一)救助基金中

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运行采取“保险+基金”的模式。

由英硕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基金”,并委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进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课程开发为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了解风险管理和安全应急知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能力,我司将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编写具有行业工作特点的案例培训教程,对各职业学校的负责人及教师进行培训,以预防职业学校在实习教学各个环节事故的发生,维护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

三、组织实施各地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是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

各地职业教育管理部门要把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与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态势,真正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要认真做好宣传、检查、培训、引导等相关工作,协调好学校、经纪公司和保险机构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为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制度创造条件;要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委员会”,更好地服务于各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职业学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与相关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承保及后续服务等工作,争取在2010年春季开学前使此项工作得以有效落实。

本保险方案将试行两年,并根据试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试行期间,请英硕(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和保险咨询的顾问。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一、被保险人全国范围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二、保险标的学生在实习实训全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适用条款主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险:

1.《附加教学实训责任保险条款》2.《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四、保障内容1.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期间,因实习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顶岗实习期间,因发生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学生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

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五、保险期限:

一年和半年六、保费及保险金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费及保险金额,是以职业学校为全部在校注册学生投保为基础制定的,并按照保险期限分为一年及半年两种投保缴费办法。

1.投

保一年缴费办法

注:

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个学生责任限额内。

半年缴费办法

(万元)

405051200

注:

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个学生责任限额内。

额额

(万(万元)元)

10

100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习期间,因下列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学生本人的故意行为、过错行为、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三)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四)学生不服从被保险人或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五)学生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下落不明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六)学生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学生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学生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十)学生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十二)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明确应由实习单位或其它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财产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其中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人责任限额内。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5%。

以上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为300元。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学生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和提供全部在册学生、拟实习学生名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组织安排学生实习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

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被保险人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因为被保险人提供的实习条件和实习劳动环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上岗实习前,被保险人应按岗位风险对实习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学生实习期间,被保险人应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定期向实习单位了解实习学生的情况,最大限度防范学生发生意外事故。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被保险人、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拟实习学生名单发生变动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实际实习学生人数变动幅度在全校本学年度内拟实习学生人数的5%(含5%)以内的,可以不增减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应在新增实习学生开始实习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如变动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

被保险人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上述批改手续的,如新增实习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办学的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损失清单、事故证明、索赔申请、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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