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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及实施细则

二号煤矿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加强通风安全技术攻关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完善并优化通风、防灭火、防尘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矿井综合抗灾能力和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矿业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瓦斯防治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二号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际,制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了保证“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成立二号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管理体系领导小组:

组长:

总经理党委书记

副组长:

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成员:

各部室部长、区队队长、机修车间主任、选煤厂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部,仵胜利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二号煤矿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政策、规定、规范,制定二号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级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二号煤矿瓦斯治理规划和瓦斯抽采利用方案,组织重大“一通三防”科研项目的攻关,对区队“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矿井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矿井管理机构,执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及技术规范,落实各级人员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组织实施“一通三防”工作,按规定完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开展瓦斯抽采工作,搞好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矿井各级领导及单位关于“一通三防”工作的具体职责如下:

1、总经理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确定矿井“一通三防”队伍的人员配置,安排解决有关“一通三防”所需的资金和装备,安排有关“一通三防”工程纳入矿井生产计划,审定矿井“一通三防”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案。

2、总工程师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组织编制“一通三防”总体规划和年度瓦斯防治、抽采利用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有关“一通三防”科研工作和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使用。

3、按照岗位管理责任制,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负责落实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4、通风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科研,“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5、通风部对矿井的“一通三防”负具体工作部署责任。

负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督导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6、相关部室和区队对分管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管理责任。

7、“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由通风部、通风队、抽放队组成。

对全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严格执行矿井“一通三防”领导小组制定的施工设计及安全组织措施,坚决杜绝矿井“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全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一通三防”办公室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同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给领导及时准确安排指挥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七条“一通三防”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1、每月开好“一通三防”例会,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安排布置好下阶段的重点工作。

2、深入实际,抓好现场管理。

认真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经常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和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及时处理。

3、搞好检测监控,设备、传感器安设位置正确,信号畅通,数据传输迅速准确,监控人员坚守岗位,及时向领导反映和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一通三防”实行闭环管理。

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督查有验收,并建档。

5、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第一思想,对瓦斯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分析,并把分析与处理结果上报公司。

6、“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包括矿有关分管领导、部室和区队人员),实行参会人员签到制度。

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会议列出的“一通三防”隐患必须填写三联单,隐患整改采取闭合管理办法处理。

7、矿井进行巷道贯通、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第二章通风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核定结果及时上报矿业公司,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二条矿井必须保持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生产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微风及无风作业,并根据矿井通风网路的变化情况,及时绘制与填写通风系统图。

第三条需要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队实施,其它任何单位不得调整通风系统。

第四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矿井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五条矿井及各地点的风量计算,必须符合《规程》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公司风量计算办法》的规定,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和硐室,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高

无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六条矿井每月应进行矿井通风网络解算,每季度对主扇反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定一次外部漏风,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5年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及时掌握通风网路阻力分配及主要通风机工作状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

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主扇性能、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网络解算,制定方案调整通风系统。

第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八条进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的需要,采掘工作面都应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确实有困难,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且进入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第九条各巷道施工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提前完善通风、防尘、防灭火、监测、瓦斯抽放等设施,否则不得开工。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按《规程》的要求及时封闭采空区。

第十条每旬必须对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

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根据测风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矿井有效风量不能低于87%,漏风率不能大于5%,负压不能超过2940pa,否则,必须查明原因,报总工程师组织处理。

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测风、调风。

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有关领导及部门,按月报送矿业公司。

第十一条矿井应有计划地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按要求填写各种通风安全报表,并对各报表进行研究和分析,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矿井各基层单位要按照通风部设计方案安设局部通风机,保证各项配套设施齐全、完好,保证局部通风机的运行。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十三条矿井应加强通风安全仪器的检查、维修和管理工作,定期标校。

第十四条矿井每年应制定井巷维修计划,加强巷道维修,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2/3。

进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第十五条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部分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新鲜风流。

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

第十六条掘进巷道或硐室开工前,通风部对局部通风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程内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掘进工作面均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必须使用2×45KW对旋风机,采用Ф1000mm的风筒及相关附属装置,短距离掘进工作面或其他掘进面,局部通风不使用2×45KW风机的必须向通风部申请,并经总工程师同意,否则不得掘进。

第十七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20m,风机必须上架或吊挂,距底板高度不得小于300mm。

安装地点的全负压供风量除满足风机的吸风量外,还要满足巷道的最低风速要求。

局部通风机安装完毕,应由矿通风部、机电部、安监部检查风机的安装是否符合《规程》和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规定,否则严禁使用。

第十八条局部通风机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且必须经矿培训合格,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局部风机要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发现局扇风流循环,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进行处理。

局部风机使用单位每天必须对风机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试验参加人员为该工作面风机看护工、安监员、瓦检员及电工,并同时由试验人员签字和做好风机切换记录(现场保管备查),每缺一次试验罚款500元(记录不全视为未切换)。

第十九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后,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工作面电源,设置栅栏和警戒,警戒人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严禁任何人进入停风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0.8%或瓦斯浓度不明确时,必须先采取瓦斯排放措施。

停工时间较长,需停风24小时以上时,必须撤出停风巷道内所有电气设备,进行封闭,并设点检查瓦斯,同时还必须切断通向停风区的水管、轨道及其它导体。

第二十条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和排放瓦斯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执行,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严禁有人作业时断开或撤换风筒,否则,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风筒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否则不得组织生产。

风筒必须靠顶、靠帮,吊挂平直,否则每处罚款200元;风筒要逢环必挂,接头严密,要反压边,无破口、反接头等现象,每处罚款200元;风筒拐弯处设弯头,不得拐死弯,否则处罚2000元;异径风筒连接必须设置过渡节,每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风筒须保持整洁,不得有粉尘、喷浆料及其他污渍,每发现一节罚款200元;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岩巷不得大于10m,煤巷和半煤岩不得大于7m,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井下煤仓上下口严禁使用局扇供风。

煤仓上、下口未形成全负压通风前,煤仓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拆除备用风机或使对旋式局部风机单级运转,否则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二十三条变频局部通风机使用时,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风机运转频率,必须根据通风部要求进行频率调整,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造成其他事故的,追查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使用中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挂牌管理,风筒每缺一个编号牌,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

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应填写局部通风机的型号、功率、风筒长度、所在巷道供风量、风机吸入风量、风机出口风量、填写时间和填写人姓名等,由测风员每次测风后及时填写,否则每缺一项对通风队罚款200元。

使用单位不得对牌板内容随意更改,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两台同等能力的对旋风机,均采用双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且实现自动切换,即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另一台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达不到要求的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掘进工作面局部风机必须与瓦斯电、风电、风机切换设施做到“三同时”:

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组织生产。

局部通风机“三专、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由机电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瓦斯电闭锁”由信息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在两台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另一台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二十六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另一台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方可恢复工作,否则每次罚款10000元。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自动切换、风电闭锁,否则不得生产。

第二十七条风机风电闭锁试验由机电部每十天(时间为:

每月的1、11、21日)组织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和当班安监员、风机看护工一起试验一次。

试验完成后,参加试验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好试验记录,并在《风机切换及风电闭锁试验记录》上签字确认;风机切换及风电闭锁试验记录由机电部保存。

因局扇不能自动切换,风电闭锁不能正常运行而导致瓦斯事故,首先追究主管部室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局部通风机瓦斯电闭锁管理一般要求: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瓦斯闭锁功能:

当瓦斯超限达到了断电值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的复电值后,自动解锁。

2、采掘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断电瓦斯浓度及复电瓦斯浓度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供电设计进行安设。

根据其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4、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和信息化办公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并通知监测监控人员对瓦斯闭锁进行调整。

5、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作业。

6、每十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

第二十九条瓦斯电试验责任单位要求如下:

1、信息化办公室:

负责局部通风机瓦斯断电的接入、监督以及断电检查试验,每月给矿业公司通风部上报瓦斯断电报表。

2、通风部:

协助信息办负责局部通风机瓦斯断电的管理工作,协调通风队、采掘区队每月按瓦斯断电计划按期正常进行瓦斯断电试验。

3、安监部:

每次瓦斯断电试验派出安监员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4、机电部:

负责整个瓦斯断电范围内设备的检查工作。

5、通风队:

负责瓦斯断电试验的标气准备和井下传感器瓦斯断电充气的工作以及瓦斯断电记录保存的工作。

6、采掘区队:

负责整个瓦斯断电开关及电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及记录保存工作,每个掘进面施工完成后把记录交至信息化办公室存档。

7、采掘工作面瓦斯电闭锁设计由机电部设计。

第三十条瓦斯断电试验过程及步骤:

矿井局部通风机瓦斯断电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早班实施),时间为每月的1、16日。

1、每次试验前通风队必须把标气冲入井下实验标气瓶或者气袋。

2、每次试验早8:

30时进行,由信息化办公室牵头组织,通风队标气实验员、机电部、通风部、安监部、采掘区队机电队长等有关人员在井口信息站集合一同参加。

3、严格按信息办制定的《瓦斯电闭锁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后所有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并由信息办备存原始记录。

因瓦斯电闭锁不能正常使用而导致采掘工作面瓦斯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部室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甩开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不用,一旦查出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并按矿定一级“三违”严处。

第三十二条井下采掘工作面凡不具备瓦斯电闭锁的开关严禁入井。

第三节测风管理

第三十三条通风队负责全矿井的测风工作。

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

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安排测风员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通风队每月6、16、26日进行矿井全面测风,测风结束后三天内必须完成报表的编制工作,报矿总工程师、总经理审阅签字后,送总经理、总工程师、通风部各一份。

每月以报表形式报矿业公司通风部。

当矿井通风发生较大变化量,应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测风不及时,每次对通风队罚款2000元,报表每推迟一天,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安装局部通风机前要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第三十五条辅运大巷、胶带大巷、回风大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测风站前后10m内平直、无拐弯,顶板无高冒区,测风站长度不少于4m,平整无凸凹(1平米范围内不大于10mm),不得小于原的95%,测风站处粘贴瓷砖。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采用砖砌,长度不低于4m,墙面必须保证平直(每平米凹凸不大于10mm),墙耳呈流线型。

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

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姓名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第三十六条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部门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记录牌板每缺少一次或不及时填写记录,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发现测风中弄虚作假,对通风队罚款5000元,对测风员罚款2000元。

第三十七条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

第四节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

第三十八条炮掘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综掘煤巷在相距50米前,矿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书面通知通风部、安监部、掘进队及与贯通有关的单位,并每天通报贯通距离。

两条对掘巷道贯通时,炮掘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综掘煤巷在相距50米前,必须停止一条巷道的掘进工作,停掘巷道必须正常通风。

掘进的巷道生产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巷道的瓦斯和通风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和通风正常时,方可进行掘进作业。

否则,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后,应立即编制贯通施工措施,贯通措施中明确巷道名称,确定贯通位置和时间、警戒位置、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贯通各事项负责单位和负责人。

矿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后,应加强贯通两侧巷道的通风和瓦斯管理工作,制定贯通后的通风管理措施,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矿总工程师要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召开专题会议,会审贯通措施,并做好会议记录,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措施要求。

第四十条一般巷道贯通时,应由矿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矿生产、安监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参与现场指挥。

与采空区、老窑和不明情况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先进行探测,并由矿山救护队现场协助,情况不明或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时,严禁贯通作业。

必须加强贯通地点的瓦斯检查和巷道维护,并设好警戒。

只有在通风良好,瓦斯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贯通。

第四十一条贯通后,矿通风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整、完善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

只有在风流稳定,巷道风速符合规定,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第四十二条不超过24小时的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由矿通风队负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正常检查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

第四十三条长期停工或报废的巷道,必须进行永久密闭,并定期检查密闭完好情况及密闭外风流中瓦斯浓度。

盲巷的封闭,密闭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矿通风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开启已封闭的盲巷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先排放盲巷内的瓦斯。

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0.8%,其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方可进入或施工。

第四十五条矿通风队应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并按要求认真登记填写,记录不全,每处罚款2000元。

第五节角联巷道管理

第四十六条矿井通风角联巷道即连接并联巷道之间的联络巷。

矿井中的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要尽量减少角联通风。

井下一般尽量减少角联通风地点,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不得在角联风路上。

第四十七条在角联通风的相关巷道内应安装风速传感器,以保证风流正常通风。

在角联风的相关巷道内,控制影响通风断面的施工,施工时要编制安全措施,保证角联巷道内风流不紊乱。

第四十八条通风队应在各角联巷道内挂设瓦斯检查牌板、风量牌板,风流方向标志。

每月在瓦斯设置点计划中明确角联巷道检查路线及时间次数,在每月的风量分配计划中明确角联巷道配风风量。

第四十九条瓦检人员每班对角联巷道内瓦斯、二氧化碳、温度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与上一班进行对照,(误差不超过±0.1%)。

发现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变化大时,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和通风部,及时处理。

检查中弄虚作假,处罚通风队10000元,不及时填写牌板,每次处罚通风队500元。

第五十条每10天由测风员负责,对角联巷道进行风流、风向测量一次,及时填入现场的牌板。

最低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风量不得小于计划风量。

第六节通风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井下通风设施按照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通风设施管理的划分。

1、通风队负责全矿风门、中央回风大巷与胶带大巷及辅运大巷之间联络巷通风设施的建造及维护工作,负责中央回风大巷与辅运大巷之间风门内外的文明卫生、与胶带大巷之间风门内及靠近回风巷一侧的卫生,负责综采工作面辅运巷风筒的吊挂及维护工作。

2、皮带队负责胶带大巷与辅运大巷之间通风设施内外的文明卫生,负责胶带大巷与中央回风大巷之间通风设施靠近胶带大巷一侧的文明卫生。

3、综采队负责综采工作面范围内风门内外的文明卫生,并负责辅运巷风机的看护工作。

4、掘进队负责掘进工作面及所属巷道范围内风门的看护及文明卫生工作(掘进工作面联络巷风门由使用单位负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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