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圳经济贸易和信息.docx
《深圳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圳经济贸易和信息.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圳经济贸易和信息.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圳经济贸易和信息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我市“菜篮子"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颁发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或基地,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评分
第四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业类型。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类型企业。
按企业申报类型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农业投入品生产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龙头企业,共五类企业。
(二)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企业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农业科技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类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总交易额)的70%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无涉税违法行为。
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解决农渔工就业或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
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配套能力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强,企业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五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评分、企业信用评分、资产负债率评分、带动农民能力评分、竞争力评分五个方面,综合得分必须在80分及以上。
第六条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评分,满分为55分.
(一)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
年销售收入达4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40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10分,本项满分为30分.
2.生产基地。
达到以下所列最低规模的计10分,达不到最低规模的计0分;规模每增加20%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本项满分为15分。
(1)种植企业:
蔬菜/水果种植面积1000亩及以上,花卉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
(2)畜禽养殖企业:
家禽年出栏100万只及以上,或生猪年出栏1万头及以上,或奶牛存栏1000头及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
池塘养殖面积100亩或年产量200吨及以上,或工厂化养殖1500立方米水体及以上,或深水网箱10组及以上。
(4)海洋捕捞(远洋)企业:
年产量2000吨及以上。
3。
资产总值达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的计5分,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其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资产总值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本项满分为10分。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及生产设施,或交易场地及农产品运输、储藏设施,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10分,本项满分为40分。
2。
资产总值达4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达1500万元的计10分,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其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5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资产总值超过4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本项满分为15分。
(三)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
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7.5亿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年交易额超过7。
5亿元的,每增加1。
5亿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10分,本项满分为40分.
2.资产总值达1。
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达1亿元的计10分,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其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5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资产总值超过1。
5亿元的,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本项满分为15分。
(四)农业投入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
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生产基地及设施,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的计3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0万元的,每增加15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10分,本项满分为40分。
2.资产总值达4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达1500万元的计10分,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其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5分,两项都达不到的计0分;资产总值超过4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本项满分为15分。
(五)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龙头企业。
对农业科技研发、休闲农业、互联网+农业等农业新业态型企业不做规模及生产能力上的具体限定。
由市经贸信息委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力、行业影响力、服务带动绩效进行认定与考核,其中被国家、省、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有国家、省、市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或有中组部“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的企业优先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分,满分15分。
经向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或市公共信用机构查询,企业无违法失信记录的计15分,出现1条违法失信记录的扣5分,出现2条的扣10分,出现3条及以上的计0分。
第八条企业资产负债率评分,满分5分,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第九条企业带动农民能力评分,满分5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企业招聘农(渔)工200名以上或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的计3分,不足1500户计0分。
2。
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计2分,户均收入不足1000元计0分.
第十条企业竞争力评分,满分20分,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一)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企业的产品质量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达到以上要求的计10分。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增计10分:
1。
有省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其中一项计3分。
2.有商标注册证的计1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或国家驰名商标证书其中一项的,计3分。
3.有地理标志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其中一项的,计3分。
4.有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个计5分,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每个计2分。
5。
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一项的,计4分。
6。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的计5分。
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获得省、市级科技成果奖励的,有以上任一项计3分.
7。
企业自选自育品种通过国家或省级实质审查(初审)的,每个计5分;获得新品种权的每个计8分.
8.配套建有30平方米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实验室)的计3分;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实验室)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计8分.
9。
建有符合企业生产规模的配套冷链设施的计6分。
第三章申报
第十一条企业自愿申请,并通过考核认定,经市政府确认后成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属地原则,由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区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认定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年度考核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情况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的证明;
(九)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十)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十一)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第四章审核和认定
第十四条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企业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五条市经贸信息委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评分结果提出复核意见,并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意见后,确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名单,在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公示十天。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授予“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运行监测
第十七条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机制。
第十八条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监测评审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方为合格。
具体办法是:
(一)列入监测考核范围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第十三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市经贸信息委。
(二)由市经贸信息委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监测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
(三)监测评审合格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公示十天。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评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责令退回当年的政府奖励所得,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拖欠财政借款,或违反政府资金使用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近3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被地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有环保违法行为,经人居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七)在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的;
(八)有弄虚作假或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九)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十)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
(十一)其他经相关部门评议对资格认定有重大影响的情形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备案)通知书等材料,报市经贸信息委审核确认后,通报市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附件1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月日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类型
创办时间
企业代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邮箱
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企业基本情况(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项目
单位
20年
20年
评分
一、企业经营情况
——
(一)总资产
万元
其中:
固定资产
万元
(二)总负债
万元
(三)资产负债率
%
(四)企业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
万元
其中:
农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五)净利润(税后利润)
万元
(六)上交税金
万元
(七)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创汇
万美元
(八)总产值
万元
(九)农产品加工量
吨
(十)农产品销售率
%
二、基地情况
——
(一)生产型企业
-—-
1。
种植企业:
(1)自营基地种植蔬菜面积
亩
(2)带动农户种植蔬菜面积
亩
(3)自营基地种植水果面积
亩
(4)带动农户种植水果面积
亩
(5)自营基地种植花卉面积
亩
(6)带动农户种植花卉面积
亩
(7)自营其它作物种植面积-—-
亩
(8)带动农户种植其它作物面积—-—
亩
2.畜禽养殖企业:
(1)自营基地家禽年出栏
万只
(2)带动农户家禽年出栏
万只
(3)自营基地生猪年出栏
万头
(4)带动农户生猪年出栏
万头
(5)自营基地奶牛存栏
头
(6)带动农户奶牛存栏
头
3.水产养殖企业:
(1)自营池塘养殖面积
亩
(2)带动农户池塘养殖面积
亩
(3)自营池塘养殖年产量
吨
(4)带动农户池塘养殖年产量
吨
(5)自营工厂化养殖水体
立方米
(6)带动农户工厂化养殖水体
立方米
(7)自营深水网箱养殖
组
(8)带动农户深水网箱养殖
组
4.海洋捕捞(远洋):
(1)自营年产量
吨
(2)或带动农户年产量
吨
(二)加工流通型企业
--—
1。
加工基地及地址:
个
2。
主要生产设施
(三)市场带动型企业
—-—
1。
交易场所及地址:
个
2.交易场所面积
平方米
(四)农业投入品生产型企业
—-—
1。
生产基地及地址:
个
2.主要生产设施
(五)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企业
-—-
1。
研发及服务场地地址:
个
2.研发及服务场地面积
平方米
3.研发及服务成果
个
4.其他
三、企业信用
——
1。
违法失信记录
条
四、带动农户情况
--
1.带动农户数
户
企业招聘农(渔)工
名
或带动农户数
户
2。
带动农户增收
万元
3.平均每户增收
元
五、企业在岗人数
——
1。
小计
个
其中:
(1)签订合同职工数
个
(2)季节性临时工人
个
六、企业竞争力
——
(一)建有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⒈企业健全管理制度
个
⒉企业健全财务制度
个
(二)证书情况
-—
1.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证书
个
2。
商标
-—-
其中:
商标注册证书
个
省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证书
个
3.地理标志、无公害、有机食品、绿色食品
个
4.
(1)发明专利证书
个
(2)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证书
个
5.企业质量管理、环保达标、职业安全管理体系、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
个
6。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
个
(2)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科技创新中心,或省、市科技成果奖励。
个
7.
(1)企业自选自育品种通过国家或省级初审
个
(2)获得新品种权的
个
8。
配套有30平方米以上检测室(实验室),
个
或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
个
9.有符合规模配套冷链设施
个
指标解释:
1。
销售收入是指当年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2.交易额是指全年进场交易的各类产品成交额之和。
3。
带动农户增收是指带动的农户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生产当年多增加的收入。
区(新区)
农业部门
初审意见
中介机构
审核意见
市经贸信息委意见
附件2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监
测
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月日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类型
创办时间
企业代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邮箱
法人代表及手机
企业基本情况(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项目
单位
20年
20年
评分
一、企业经营情况
—-
(一)总资产
万元
其中:
固定资产
万元
(二)总负债
万元
(三)资产负债率
%
(四)企业销售收入(市场交易额)
万元
其中:
农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五)净利润(税后利润)
万元
(六)上交税金
万元
(七)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创汇
万美元
(八)总产值
万元
(九)农产品加工量
吨
(十)农产品销售率
%
二、基地情况
——
(一)生产型企业
--—
1.种植企业:
(1)自营基地种植蔬菜面积
亩
(2)带动农户种植蔬菜面积
亩
(3)自营基地种植水果面积
亩
(4)带动农户种植水果面积
亩
(5)自营基地种植花卉面积
亩
(6)带动农户种植花卉面积
亩
(7)自营其它种植面积———
亩
(8)带动农户其它种植面积---
亩
2。
畜禽养殖企业:
(1)自营基地家禽年出栏
万只
(2)带动农户家禽年出栏
万只
(3)自营基地生猪年出栏
万头
(4)带动农户生猪年出栏
万头
(5)自营基地奶牛存栏
头
(6)带动农户奶牛存栏
头
3。
水产养殖企业:
(1)自营池塘养殖面积
亩
(2)带动农户池塘养殖面积
亩
(3)自营池塘养殖年产量
吨
(4)带动农户池塘养殖年产量
吨
(5)自营工厂化养殖水体
立方米
(6)带动农户工厂化养殖水体
立方米
(7)自营深水网箱养殖
组
(8)带动农户深水网箱养殖
组
4.海洋捕捞(远洋):
(1)自营年产量
吨
(2)或带动农户年产量
吨
(二)加工流通型企业
--—
1。
加工基地及地址:
个
2.主要生产设施
(三)市场带动型企业
-—-
1。
交易场所及地址:
个
2。
交易场所面积
平方
(四)农业投入品生产型企业
——-
1.生产基地及地址:
个
2.主要生产设施
平方
(五)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企业
个
1.研发及服务场地地址:
个
2。
研发及服务场地面积
平方米
3。
研发及服务成果
个
⒋其他
三、企业信用
-—
违法失信记录
条
四、带动农户情况
-—
1。
带动农户数
户
企业招聘农(渔)工
名
或带动农户数
户
2.带动农户增收
万元
3.平均每户增收
元
五、企业在岗人数
—-
1。
小计
个
其中:
(1)签订合同职工数
个
(2)季节性临时工人
个
六、企业竞争力
——
(一)建有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
⒈企业健全管理制度
个
⒉企业健全财务制度
个
(二)证书情况
-—-
1.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证书
个
2。
商标
-——
其中:
商标注册证书
个
省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证书
个
3.地理标志、无公害、有机食品、绿色食品
个
4。
(1)发明专利证书
个
(2)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证书
个
5。
企业质量管理、环保达标、职业安全管理体系、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
个
6。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
个
(2)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科技创新中心,或省、市科技成果奖励。
个
7.
(1)企业自选自育品种通过国家或省级初审
个
(2)获得新品种权的
个
8。
配套有30平方米以上检测室(实验室),
个
或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